安全監控及聯網技術管理要求
安全監控及聯網技術管理要求
一、 安全監控
第一條 按照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或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第二條 安全監控系統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甲烷濃度、CO濃度、風速、風壓、溫度、抽放混合流量、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要通風機開停、抽放泵開停等參數或狀態進行監測監控。
(一)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采區回風巷內設置CO傳感器。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以及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采煤工作面至少設置一個CO傳感器;為監測打鉆鉆孔附近CO情況,鉆孔下風側2m范圍內懸掛CO傳感器或CO便攜儀,報警濃度為≥0.0024%。
(二)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采區回風巷的測風站設置風速傳感器。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三)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設置風壓傳感器。
(四)機電硐室和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設置溫度傳感器。
(五)開關量傳感器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
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瓦斯抽放泵等設備安裝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設置風門開關狀態傳感器。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設置煙霧傳感器。為監測被控開關設備是否響應斷電命令,被控開關的負荷側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雙機或多機備份,24h連續運行,實現雙機5min內自動切換。系統能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傳輸到地面主機上。
地面中心站設備安設可靠的接地、防雷裝置,主傳輸介質使用電纜的監控系統分別在傳輸接口、入井口、電源等采取防雷措施;電源與信號避雷裝置分開接地。
第四條 地面中心站設在調度室內,實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系統異常時立即查明原因,向礦調度人員報告,處理結果記錄備案。
安全監測日報表每天報送通風科長、總工程師、礦長審閱。監測員對系統監測、運行存在的異常情況進行分析說明,通風科長、總工程師、礦長對高瓦斯地點,監測中斷、異常,斷電、饋電異常等情況簽批處理意見。
第五條 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第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之間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礦用屏蔽監測電纜單芯截面積1.5mm2,安全監測電纜要吊掛平直,且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易碰撞、擠壓、掛傷的地段有保護措施。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本安線路使用煤礦用阻燃通信電纜(藍色外護套),其執行機構(斷電控制器至閉鎖設備)的非本質安全電路使用煤礦用移動輕型軟電纜(黑色外護套)。
井下用于連接本質安全電路用阻燃通訊電纜(藍色外護套)的接線盒使用本質安全型接線盒(防爆標志為ExibI、ExiaI);連接井下非本質安全型電路的移動輕型軟電纜(黑色外護套)的接線盒為隔爆型(防爆標志為ExdI)。
第七條 井下分站設置在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監控分站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容包括:監控地點、安裝時間、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斷電范圍、負責人等。聲光報警器設置在有人作業且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八條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2)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面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第九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瓦斯電閉鎖開關設置在變電所內。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監控分站可與實現“三專”的局部通風機共用電源。
第十一條 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及數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及相關規定。其中:采面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設置在距切頂線0.5m處;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懸掛在風筒的異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及專用回風巷內使用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存在共用回風段的甲烷傳感器設置在風流匯合處下風側10~15m的位置。
第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及回風流安設的甲烷傳感器執行甲烷濃度≥0.8%斷電管理制度,甲烷超限斷電及甲烷風電閉鎖的控制執行時間不大于2秒。
第十三條 個別機電設備設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風流其它地點(如聯絡巷、硐室等)時,且巷道中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安裝的甲烷傳感器不能反映機電設備設置地點瓦斯濃度時,在機電設備設置地點加裝甲烷傳感器,并具備超限斷電功能,報警斷電瓦斯濃度≥0.8%。
第十四條 主傳輸介質為電纜的監控系統,至少在每年第一季度對監控系統防雷、接地情況進行測試檢查一次,測試防雷接地電阻≤2Ω。
每季度至少測試一次監控分站后備電源容量,備用電源不能保證監控設備連續工作1h時,立即更換。
第十五條 實現甲烷風電閉鎖功能——“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掘進工作面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大于3.0%,對局部通風機進行閉鎖使之不能啟動,只有通過密碼操作軟件或使用專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鎖;當掘進工作面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低于1.5%時,自動解鎖”。
第十六條 每7天測試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不準使用空氣袋等容器攜帶甲烷標準氣樣。調校人員與監控中心核對調校結果,若存在問題,要重新調校。安全監控設備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 、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內容。
監控設備的載體催化元件每年至少更換一次;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4%甲烷濃度氣體沖擊后,及時調校或更換。
第十七條 調校甲烷傳感器、測試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或進行其它可能造成監控系統實時數據傳輸異常工作時,安全監測工提前30min通知礦井和集團公司監控中心,提前匯報調校測試時間、標準氣樣濃度等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井下安全監測工24h值班,每天檢查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的完好情況。當甲烷傳感器與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調校后誤差仍超規定的,立即更換。高、低濃度儀器允許誤差見表1
表1 高、低濃度儀器允許誤差表
第十九條 采掘工作面施工區隊負責對傳感器每天除塵。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淋濕、碰撞監測設備。
采用放炮作業采掘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由班組長負責在爆破前移動至安全位置,爆破后及時恢復到正確位置。
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檢查除塵,每天與甲烷便攜儀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監測工,在8h內將兩種儀器校準。機載監測儀器每半年至少計量檢定一次,每七天調校一次。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配備標準氣樣、檢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萬用表、流量計等必要的檢修設備,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
存放甲烷標準氣樣的場所通風良好,在地面進行檢修、調校測試的場所,還應進行甲烷在線監測。
第二十一條 檢修井下安全監控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改線或拆除時,檢修方提前8h書面通知礦井通風管理部門。需停止監控設備運行時,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安全監控系統及安全儀器儀表定期檢驗制度。安全監控系統每年檢驗一次,并取得準運證;其它通風安全檢測儀器的檢驗周期符合《鄭煤集團公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管理目錄》及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礦井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備件備用量不少于正常使用數量的20%。
二、安全監控網絡
第二十四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實現與區域公司、集團公司聯網,各礦向上一級管理機構瓦斯監控中心上傳實時監測數據。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實行分級管理。集團公司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對瓦斯遠程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
各直管礦井、區域公司建立保障瓦斯遠程監控系統穩定運行的考核管理制度,各礦井根據系統運行、管理情況,對負責系統運行的相關單位、技術管理人員進行獎懲。
第二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為瓦斯遠程監控系統提供實時數據源,其監測點定義反映傳感器安設位置、設備類型。其定義規范如下:
(一)抽采泵、局扇、主扇等開停傳感器測點定義格式統一為:“安裝地點+監測點類型+編號”,如東風井主扇1。
(二)抽采管道中甲烷傳感器定義為:“泵站位置+管道瓦斯”,如16抽采泵站管道瓦斯。
第二十七條 瓦斯防治導航圖以采掘工程平面圖為底圖,疊加通風、安全監測、瓦斯地質、生產等信息,同時屏蔽圖中地物(公路、圍墻、房屋、水渠、地物說明等)圖層信息,每7天至少填繪更新一次,實時反映礦井通風、監測監控、瓦斯地質、采掘動態等綜合信息。巷道變向、采掘工作面巷道貫通后24h內完成填繪工作。每7天至少更新一次各類說明牌、監測表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數據轉換接口程序對系統所有監測點進行實時數據轉換。嚴禁對監測數據進行篩選或傳輸與礦井實際監測點不相符的數據。嚴禁人為故意切斷瓦斯遠程監控系統。
在監控主、備機都與網絡聯通且安裝有數據采集接口程序的情況下,若主、備機不能實現同時監測,則不得同步運行實時數據采集程序,以免影響數據的正常上傳。
第二十九條 瓦斯遠程監控系統傳輸中斷時間超過10min,按事故進行分析處理。直管礦井瓦斯防治導航系統發生傳輸中斷由集團公司安監局組織分析處理。非直管礦井瓦斯遠程監控系統發生傳輸中斷,由區域公司負責落實處理、追查分析。
直管礦井監控系統實時監測數據故障由礦井通風部門負責處理;非直管礦井監控系統實時監測數據故障由區域公司負責落實處理;分析處理結果及時向集團公司調度部門反饋。實時數據傳輸中斷、故障期間,各礦與上級調度中心保持聯系,遇瓦斯異常等情況及時匯報。
第三十條 各級瓦斯監控中心實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負責認真監視監控數據,核對上傳的實時數據信息。
若井下出現瓦斯超限,礦通風調度員在3min之內查清超限原因,并向礦生產調度提出處理意見,礦生產調度員立即進行臨時應急處置調度。如果出現多點同時超限,礦生產調度可按照區域瓦斯超限停電預案(濃度在3%以內)下達區域停電指令。
若發現監測點命名、傳感器種類、狀態、測值,監測地點等不規范或與實際不符等異常情況,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及時落實處理。礦井通風調度值班人員接到上級管理機構發出的報警處理指令后,立即落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上級瓦斯監控中心反饋。
第三十一條 直管礦井、區域公司瓦斯監控中心負責對瓦斯超限及網絡運行異常情況記錄,每月匯總分析一次。
直管礦井、區域公司瓦斯遠程監控系統網絡中心機房建立防雷接地系統,機房防雷接地與建筑物防雷接地應分開。
第三十二條 直管礦井、區域公司制訂主、備服務器切換技術管理流程,建立服務器數據庫雙備份制度。網絡管理人員負責每周備份服務器數據,必要時隨時備份,實現異地存放,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其他人員未經批準禁止使用服務器;禁止在服務器上安裝其它與系統無關的軟件。
三、通風安全儀器、儀表
第三十三條 安全儀器、儀表配備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要求,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設置專職人員負責安全儀器儀表的管理及維護。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有獨立的維修室及發放室,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至少每7天對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逐臺進行氣密性、示值誤差校正;對測定器甲烷室氣路系統施加7kPa壓力,保持10min,后5min的壓力降不得超過10Pa。測定器示值誤差用絕對誤差表示,其分段示值誤差應符合規定要求。
(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儀器檢定時,使用相對誤差小于5%的標準氣樣和空氣樣進行標校。嚴禁使用過期的標準氣樣。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采用壓力法進行檢定,測定器經過非正常震動、修理拆洗或更換主要元件后,應及時送檢。
第三十四條 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校正儀、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甲烷傳感器、測塵儀實現定期計量檢定。經過大修的儀器不論計量檢定期限是否到期,都必須重新檢定。維修后的儀器必須標校。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計量檢定證書核發制度。安全儀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計量檢定結果通知書,并注明不合格項目。通風安全檢測儀器強制檢定計量器內容及周期見表2。
表2 通風安全檢測儀器檢定計量明細表
第三十六條 所有礦井必須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min的壓縮氧自救器,其數量按井下工人和生產管理人員出勤總人數配備,并有5%~10%的備用量;氧氣充填泵滿足充氧工作的實際工作需要,但不少于兩套。
各使用單位根據所使用壓縮氧自救器的數量配備適當數量壓縮氧自救器氣密性檢查儀器和維護保養人員(原則上每500臺自救器配一名維護人員,每400臺配備一臺氣密性檢查儀),保證壓縮氧自救器完好循環使用。
第三十七條 所有入井人員攜帶完好的壓縮氧自救器,熟練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在領取自救器時,對自救器的外觀、壓力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救器外殼破損、變形、捆扎、氧氣壓力低于18MPa或高于25MPa等問題,不準下井使用。
第三十八條 壓縮氧自救器正常情況下每3個月更換1次CO2吸收劑。若日常檢查發現CO2吸收劑顆粒不均勻、凝結成塊等異常情況立即更換。
第三十九條 壓縮氧自救器正常情況下每3個月試驗1次自救器的氣密性,并建立記錄;每次充氧、更換CO2吸收劑或更換零部件后進行一次氣密性檢驗。氣密性檢驗包括高壓系統和低壓系統兩部分:高壓系統經氣密性檢驗標準為不漏氣;低壓系統經氣密性檢驗標準為壓力變化值不大于50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