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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風系統技術管理要求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9-06 15:46 來源:煤礦安全網

      通風系統技術管理要求

      一、礦井通風

      第一條 井下回風巷道斷面:突出礦井和90萬噸/年以上礦井采區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和總回風巷、新掘回風巷道斷面不得小于16m2;90萬噸以下礦井新掘回風巷道斷面不小于12m2,所有礦井現有回風巷道斷面不小于8m2,新擴修的回風巷道斷面不得低于12m2;不得在回風口吊掛風筒,回風聯巷交叉口支護不準架設棚腿,保持回風順暢。

      第二條 礦井通風阻力滿足《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要求,進風段、用風段、回風段的通風阻力宜分別占總阻力的25%、45%、30%,礦井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時,公共風路的阻力不大于能力較小主要通風機的30%。

      礦井通風阻力及其分布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取系統網絡優化、擴巷降阻等措施

      第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每一水平、每一采區都應具有獨立的通風系統。每一采區的進風直接從礦井(水平)進風巷引入,回風直接進入礦井(水平)總回風巷;嚴禁采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回風;嚴禁將采區、采掘面布置在受兩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角聯風路上。

      第四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多煤層聯合開采的采區至少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設備、不得行人;專用回風巷各入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特殊情況回風系統內需要工作時,制訂專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且采掘工作面放炮時,回風系統全部停電撤人。

      礦井總回風巷及專用回風巷內不應敷設電纜(本安電纜除外)。

      第五條 采掘工作面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的確需串聯通風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突出煤層中的采掘工作面、近煤層巖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串聯通風。采煤工作面采用非“U”型通風方式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六條 采掘工作面不得對口布置;工作面回風巷與采區回風巷應采用順交聯接;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道內不得設置任何控風設施。

      第七條 巷道貫通,提前制定通風系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做好通風系統調整前的準備工作,提前建好通風設施。貫通當班,通風科、通風隊派專人負責現場統一指揮工作,檢查瓦斯和供風情況。貫通后,停止其它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通風系統經調整穩定后,方可恢復其它工作。

      第八條 礦井每旬測定一次井下風量。礦井、水平、一翼、采區進、回風巷設置測風站;采、掘工作面應設測風點。掘進工作面分別在風筒出風口向外20~40m和距掘進工作面回風口10~20m適當位置設置測風點,作為風筒出口風量和風機吸風量測風點;測風站、測風點均應懸掛測風記錄牌,記錄牌應包括風量、風速、瓦斯、溫度、斷面、日期、測風人員姓名、地點等內容。礦通風科應根據井下風量供需情況變化,每月作一次井下風量調整計劃,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實施,并存檔備案。

      第九條 礦長負責每年組織一次全礦井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反風時主要通風機供給風量不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反風演習持續時間不少于井下最遠人員撤至地面所需時間,并不少于2h。在反風后兩周內將反風演習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備案。

      二、通風設施

      第十條 通風設施的構筑和連體加固要制定專項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或礦通風副總審批后執行。

      第十一條 通風設施連體加固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巷通風設施:通風設施布置在煤層巷道中,對設施前后5m范圍的煤層進行壁后注漿加固,設施墻體施工位置補打鋼筋錨桿,實現設施與巷道連體,通風設施墻面正上方標注設施建筑日期及巷道加固、設施構筑負責人姓名。

      (二)巖巷通風設施:通風設施布置在巖石巷道中,若圍巖破碎,對設施前后5m范圍的圍巖進行注漿錨索聯合加固,通風設施墻面正上方標注設施建筑日期及巷道加固、設施構筑負責人姓名。

      第十二條 突出礦井風門、風窗、擋風墻構筑符合下列要求:

      (一)風門、風窗、擋風墻墻體采用磚、水泥、沙砌筑或混凝土砌筑,墻體厚度不得小于800mm。

      (二)正、反向風門框可采用木質結構或鋼結構,采用木質結構時,門框厚度和寬度均不小于100mm;采用鋼結構時門框要用不小于10號槽鋼加工而成;和墻體接觸的左右兩側要有至少3個同規格加強裝置砌入墻體內。

      (三)正、反向風門門板可采用木質結構或鋼結構,木質結構風門厚度不小于50mm,包鐵皮或皮帶,并用不小于75mm的角鐵穿橫帶至少2根;采用鋼結構風門時,鋼板厚度不小于8mm,四邊用不小于50mm角鐵包邊加固,并在門板上用不小于50mm角鐵加焊“十”字加強裝置,和門框接觸的一面加裝皮帶。

      (四)風窗按集團公司規定增設可靠的防逆風拍板,水溝設置防逆風拍板或可升降式插板。

      第十三條 非突出礦井風門、風窗、擋風墻墻體采用磚、水泥、沙砌筑或混凝土砌筑,墻厚不小于500mm,埋深大于500m時墻厚不小于800mm,所有構筑正向風門的地點同時構筑反向風門,門板、門框技術規格與突出礦井相同。

      第十四條 密閉構筑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下采空區密閉采用雙道墻體結構,每道墻體厚度不小于500mm,兩道墻間距不得小于1m,里道墻體以里5m范圍的巷道進行套棚回收,并支丁加固,外道墻體距離正常通風巷道不得大于5m。

      (二)采空區密閉兩道墻體間采用黃土等不燃性材料密實充填;若采用煤進行密實充填,兩道墻間距不得小于3m。

      (三)密閉上部設觀測孔,中部設措施孔,下部設放水孔,“三孔”貫穿兩道墻體,孔口外露不小于300mm,并安裝閘閥,巷道有涌水的設反水池或在放水孔設U型放水管。

      第十五條 每組風門分別不少于兩道正反向風門,風門間距不小于5m,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口不得小于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不得小于70m,如果小于70m時設至少三道反向風門。

      第十六條 突出礦井無突出危險區通風設施構筑標準與突出危險區相同。各礦井下所有風門連鎖,通風設施達到《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

      三、局部通風

      第十七條 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在作業規程中編制局部通風設計設計內容包括掘進巷道總長度、有效風量和風筒直徑的確定、局部通風機的選型計算、供風方式、風機電氣設備的安裝位置、監測監控系統、風電瓦斯閉鎖控制開關及三專供電設計等。局部通風機實行掛牌包機管理

      供風距離超過2000m時,使用局部通風機能力不小于2x30kw。局部通風機不得安設在控風設施的下風側或兩道風門之間。

      第十八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實現“雙三專”供電,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實現“三專加兩專”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所有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實現“雙風機、自動倒臺、風電閉鎖”,備用局扇與運行局扇能力相同。

      局部通風機自動倒臺每天試驗1次。發現問題立即停止掘進進行處理。每次試驗有記錄。對旋式風機2級為一個整體,只能視為一臺風機,不準將一臺對旋風機的2級分開作為倒臺風機使用。

      每周由機電和監測技術人員檢查一次掘進工作面風電閉鎖裝置,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十九條 巷道開口前按設計要求實現局部通風條件,同時安裝瓦斯監測監控和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否則不準開口施工。

      第二十條 井下所有掘進工作面采用壓入式通風,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被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除外),距掘進巷道回風口距離不得小于10m,且全風壓通過該處的風量大于局部通風機吸風量,并用通風設施將其進回風隔開。

      第二十一條 使用阻燃抗靜電風筒,掘進巷道風筒直徑不小于600mm;高、突掘進工作面風筒直徑不小于800mm。所有風筒接頭雙反壓邊,并用鐵絲扎牢,嚴密不漏風,吊掛平直,嚴禁有死彎、擠壓、花接等現象。吊掛風筒不準封堵采掘工作面回風口。采掘工作面風筒不得經過其它高瓦斯、突出采掘工作面回風系統。

      第二十二條 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風時,提前制定停風和恢復通風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非直管礦井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批準。若發生無計劃停風,由安監部門負責組織追查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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