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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電、氧焊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8-30 16:46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井下電、氧焊管理規定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的方針,加強礦井電氧焊的安全管理,使井下電氧焊的使用達到規范化和標準化,特制定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工作。

      二、嚴禁在井下煤巷、半煤巷及回風流巷道內施焊作業。

      三、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等工作,每次必須由各區隊技術員到機電區申請電氧焊安全措施票,由各區隊填寫完成后先由本區隊區長簽字,然后再由機電區區長、通風區長、安監科科長、通風副總、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行作業。

      四、電火焊安全措施必須現場貫徹學習,所有參加人員必須簽字。

      五、井下電火焊安全措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2、準備足量的消防用水,滅火用沙子,配備兩臺滅火器等消防工具;

      3、施焊地點前后10米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將其附近的易燃物,雜物等清除干凈;

      4、施焊時瓦檢員必須在場隨時檢查瓦斯,施焊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巷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時方可允許作業;

      5、施焊前應對作業地點用水噴灑一次,施焊工作完畢后應再次灑水消滅火星、火源、并派專人在現場留守1小時以上,再次檢查工作地點,無異常現象方可撤離現場。

      6、如發現施工單位不經申請擅自施工者,一經查出,處罰施工單位500元。如發現施工單位不按規定施工,一經查出,處罰施工單位500元,罰其它責任人員200元。

      機電區

      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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