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通風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礦長的領導下,嚴格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安全技術政策以及上級關于安全生產技術的規定,對全礦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全礦安全技術實施細則。
2、主持編審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地質報告、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各工程崗位責任制以及安全技術方面的規章制度等。
3、負責審批《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屬于礦總工程師審批權限的規程和安全措施,并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4、負責召開安全技術例會,經常分析掌握礦井自然災害和主要生產系統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技術措施加以處理,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5、對生產建設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要從技術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組織有關人員或部門認真執行。
6、發生重大事故時,協助礦長制定搶救與處理方案,在技術上及時采取避免災害擴大的果斷措施。
7、積極組織推廣先技術,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測、預報、監測手段,增強礦井抗災能力。
8、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定期對通訊、供電系統、避災路線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組織礦井反風試驗和礦井救災演習。
10、組織有關人員不斷調查研究,積累資料,總結經驗,逐步掌握全礦自然災害規律,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11、負責組織解決和處理頂板、瓦斯、綜合防塵、防火、防水、防洪、機電設備防爆為重點的安全技術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