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焦煤集團“防突”管理規定
新疆焦煤集團“防突”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加強對防治突出工作的管理,預防突出事故的發生,防止人身事故,促進礦井的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適用范圍
本管理適用于焦煤集團所屬分公司井下有突出危險的各個采掘工作面的防治突出工作的管理。
3術語
3.1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3.2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的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
4管理職責
4.1焦煤集團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
4.2焦煤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分公司總工程師、礦井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治突出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4.3焦煤集團公司、分公司、煤礦應指定一名副職負責落實防突管理工作。
4.4焦煤集團公司瓦斯治理室、生產技術室、安全管理室、設備工程室負責防突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瓦斯治理室負責對檢查情況提出考核。
4.5分公司通風管理室、安全生產管理室、設備工程室、負責本單位防突制度、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4.6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
4.7設備工程室負責井下電氣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4.8采購供應部門負責防治突出工作所需設備、材料的落實。
4.9抽放隊為分公司防突管理的專門機構,負責防突措施的編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4.10培訓中心負責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4.11區、隊、班組長對管轄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直接責任。
4.12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
4.13調度室負責通訊管理和日常防治工作協調及人員安全緊急撤退調度工作。
4.. 14礦山救護隊負責突出事故后的救護工作。
5防突管理工作
5.1分公司防突管理:
5.1.1有突出礦井的公司、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防突員,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
5.1.2有突出礦井的公司、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制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局部防突措施由分公司審批,區域防突措施經分公司審核后報焦煤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1)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①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②區域防突措施;③區域措施效果檢驗;④區域驗證。
(2)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①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②工作面防突措施;③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④安全防護措施。
5.1.3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5.1.4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5.1.5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征兆必須立即停產,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
5.1.6突出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嚴禁采用串聯通風。
5.1.7突出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落煤,嚴禁使用扒矸機出渣。
5.1.8突出危險區域的回采工作面投產前,必須對防突設施和措施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移交生產。
5.1.9工作面采掘期間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采用鉆孔鉆屑指標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鉆孔鉆屑指標法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Sm為6Kg/m,K1m為0.5ml/(g·min1/2);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qm為4.0L/min。
5.1.10突出預測指標超限時,防突員應立即收回防突作業牌并向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匯報,由礦調度室通知生產單位施工排放鉆孔或抽放鉆孔。
5.1.11近水平石門揭煤要采取漸進式揭煤法進行揭煤。
5.1.12在采掘接替安排中,要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或突出危險性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5.1.13突出區域的煤和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設并正常使用“三專兩閉鎖”裝置,必須實行雙局扇、雙電源。
5.1.14突出區域采掘工作面的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專人檢查維護,并有記錄可查,杜絕失爆失保。
5.1.15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并能熟練使用;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
5.1.16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編制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技術措施。措施由分公司瓦斯抽放隊編制,經有關單位會審簽署意見后,報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并要根據現場變化情況及時對措施進行修改補充。
5.1.17焦煤集團公司、分公司、礦井完善防突管理機構,制定防突管理措施和防突管理考核辦法。
5.1.18焦煤集團公司每季度、分公司每兩月、礦井每月召開一次防突工作分析會;并組織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并要求有會議記錄。
5.2石門揭煤防突管理工作
5.2.1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在石門揭煤前編制防突設計報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石門揭煤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石門掘至安全巖柱前報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報焦煤集團公司備案。
5.2.2突出礦井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時,瓦斯壓力≧0.74MPa或出現吸鉆、卡鉆、噴孔、瓦斯涌出異常以及預測指標超限等情況,該煤層按突出煤層管理,由分公司申請報焦煤集團公司,焦煤集團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
5.2.3井巷揭穿突出煤層時,盡可能采用反向揭煤,并要先抽后揭,即按規定在揭煤處煤層中施工抽放孔進行抽放,直至殘余瓦斯壓力降至0.74MPa、殘余瓦斯含量WC<8m³/t以及檢驗鉆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鉆等其它異常現象,方可認為措施有效。
5.2.4加強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應力集中帶揭煤;避免小角度、長距離揭煤。層位構造探測不清以及瓦斯壓力測定不準的不得揭煤。
5.2.5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通風隊必須在每個采掘工作面安設專職瓦檢員。專職瓦檢員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 瓦檢員有權停止工作,并協助生產單位班隊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向礦、分公司調度室和焦煤集團公司調度室匯報。
5.2.6分公司、礦按季度匯編、上報瓦斯地質圖,按月編報井巷揭煤、突出危險煤層采掘工作面防突預測圖。對所有開采煤層應按規定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和瓦斯抽放情況,做好瓦斯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擬稿:李尚斌 日期: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審核:薛 軍 日期: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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