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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公務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26 21:5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為規范車輛管理,保障行車安全,提高服務質量,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開支,特制定本規定。

    車輛的使用管理

    (一)中心公用車輛由辦公室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

    (二)用車原則:急事優先、外事優先、領導優先、人多優先。車輛調度要做到科學合理,避免駕駛員忙閑不均、疲勞駕駛。

    (三)中心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預約(突發事件應急用車除外),并填寫長途用車審批單,經中心負責人和辦公室簽字同意后方可用車;短途用車(鄭州市區內用車)由辦公室安排派車。

    各科原則上不允許帶車出省。

    (四)中心領導用車及駕駛員實行相對固定管理。中心領導出差或不用車時,駕駛員應堅持按時上下班,服從辦公室統一調度。

    (五)節假日期間,中心車輛的鑰匙應交辦公室統一保管。

    (六)中心公用車輛嚴禁外借。特殊情況因公借出車輛應經中心領導批準。

    (七)嚴禁車輛亂停亂放,嚴防車輛受損或被盜。無出車任務車輛必須在單位院內停放;出差在外地的車輛要停放在安全場所。否則車輛發生事故、被盜、受損等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駕駛員本人負擔,同時要追究其責任。

    二、駕駛員管理

    (一)駕駛員工作守則:文明、守法、安全、愛車、保密、節約。

    (二)駕駛員工作作風:技術過硬,沉著冷靜,文明禮貌,著裝整潔,盡職盡責。

    (三)駕駛員要服從調度,聽從指揮。在工作時間不行擅離職守,上班時間無出車任務時,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離開,需向車輛管理人員報告去向,以方便聯系。

    (四)駕駛員要認真保養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嚴禁車內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

    (五)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高速公路上嚴禁接打移動電話。遵守交通規則,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和疲勞駕車。

    三、交通事故與交通違規處理

    (一)凡因違反交通規則或違章記錄受到的處理和罰款,由責任人個人承擔,并負責該車通過年度的審驗。

    (二)凡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經濟損失,按照責任大小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凡公車私用或私自將公車外借發生車輛受損、被盜,所有損失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四、車輛維修、保養、燃油管理

    (一)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按時保養制度

    (二)車輛損壞、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解決,不得隱瞞不報。

    (三)車輛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專車專用。

    五、車輛保險

    (一)車輛保險實行公務車輛保險政府采購制度

    (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或損壞嚴重,駕駛員應及時向交通事故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向本單位辦公室報告。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由辦公室會同財務部門辦理索賠手續。

    六、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年度行車安全獎。對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的駕駛員,每人給予獎金500元。

    (1)全年未發生責任事故;

    (2)按時上下班、出勤率達98%以上;

    (3)無違章記錄。

    (二)處罰:

    1.對于一年度內發生1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駕駛員,停職反省1個月,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對于一年度內發生2次(含)以上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駕駛員,給予辭退或限期調離。

    2.對于不守紀律和制度、不服從車輛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以及未經主管人員安排而擅自出車的,取消評獎資格,給予必要的教育和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或辭退。

    3.對擅自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或私自將車輛借與他人,給予警告,每次罰款100元;致使車輛受損的,責任由駕駛員個人承擔并賠償全部損失。

    4.對弄虛作假行為,輕者批評教育,重者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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