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測風制度(修訂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19 09:5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測風制度(修訂版)
為及時掌握礦井風量分配情況,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可靠、經濟,特制定測風制度如下:
1、在主要風巷中,均應建立標準測風站,其它測風地點應掛測風記錄牌,測風人員測風后應將測風結果填入記錄牌和記錄本內。
2、礦井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
3、測定內容包括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
4、測風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領導報告。
5、根據測定數據及時填寫測風記錄,并按規定填表上報。
6、采、掘面開工前或結束后,必須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調整風量,確保各用風地點的風速、風量、溫度等參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7、每旬的測風結果必須上報通防管理科、礦總工程師,臨時安排的測風,必須將測定結果及時匯報有關負責人。
8、測風結果按月報公司通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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