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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燒焊管理制度(修訂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19 09:57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井下燒焊管理制度(修訂版)
       1、井下燒焊地點的劃分及要求
       ⑴井下和井口房不得進行燒焊作業。
       ⑵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井口房、煤倉(包括地面和井下)上下口、矸倉上下口、瓦斯抽放站等地點進行燒焊作業,每次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由專職安檢員、專職瓦檢員及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⑶礦井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井下所有采掘面嚴禁進行燒焊作業。
       ⑷煤巷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⑸進行燒焊工作前,礦調度必須向公司通防處匯報,并做好有關記錄備查。
       2、井下燒焊審批程序
       ⑴需燒焊單位首先提出書面燒焊申請,申請必須寫明燒焊的原因,并經負責人簽字。外來施工單位燒焊申請必須經該項工程牽頭分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⑵燒焊申請由礦長授權的礦領導審批,批準同意后方可編制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3、審批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要求
       ⑴措施的編制人員必須是燒焊單位的主管技術員或主任工程師
       ⑵措施內容包括:①工程概況,包括具體地點、燒焊物件、現場具體情況及燒焊的必要性。②明確工程負責人、安全檢查負責人、總工程師。③實施時間最長不得超過7天。④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內容。⑤符合公司、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詳細措施,即:a.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b.工作地點前后兩端各10米的井巷范圍內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并配備兩個滅火器;c.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施焊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或設施接受火星;d.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作業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頂部、支護背板后、錨桿錨索孔口處、煤倉內、矸倉內等地點無瓦斯積存時,方可作業;e.施焊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監護1小時,無異常后方可離開現場。
       ⑶措施會審人員為:機電管理科、通防管理科、調度室、安檢科、生產技術科、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各專業副總、總工;如外來單位進行施焊作業,還需礦工程牽頭部門參加會審。
       ⑷燒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按照規程措施管理要求進行審批、下發、貫徹學習等。
       4、燒焊措施的執行
       ⑴井下燒焊全過程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等有關規定。
       ⑵每次燒焊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⑶專職瓦檢員負責檢查現場瓦斯,專職安檢員負責監督措施的執行情況和現場的安全工作。
       ⑷燒焊前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總工程師、瓦檢員、安檢員、停送電負責人必須落實現場安全狀況,否則不準燒焊。
       如外來單位燒焊,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必須是礦牽頭單位人員。
       ⑸根據現場情況,安檢員與瓦檢員有權隨時停止燒焊,。
       ⑹使用非防爆設備入井時,必須派專職電工。
       ⑺外來施工單位燒焊時除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外,牽頭部門還需派專人現場跟班。
       ⑻本礦隊組進行井下燒焊時,燒焊單位的項目、安全負責人必須在現場跟班,協調落實措施執行情況。井下零星燒焊,牽頭部門需派專人跟班。
       ⑼如果確需燒焊,每天燒焊地點不準超過兩處,由調度室負責核定落實。
       ⑽燒焊工作必須由具備資格證的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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