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隆安煤業探放水制度
泰山隆安煤業探放水制度
1、每年度必須編制年度防、探水計劃,防探水計劃包括:組織領導,防探水工程計劃和災害預防及安全措施等。
2、技術科應全面掌握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提供給生產管理人員,同時生產技術人員應收集調查和核對礦井范圍內現在開采的小窯和官棄老窯的情況,并在礦圖上標出小窯和老窯的井口位置,開采范圍等。隨著采掘工程的進展,及時提出防治水措施和報告,在古窯、老搪和含水層附近施工,必須制定專門探放水措施,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規定。
3、查清礦區以及其附近地面的河流,井泉、溝渠的流水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的水利工程情況,并掌握當地年降雨量和高洪水位的資料以便建立相應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4、井口附近,工業廣場和生活區的排水溝在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疏通。
5、礦區內采后塌陷,裂縫要填平壓實,積水要排放。
6、井下巷道排水溝,水倉在每年雨季前必須安排清理一次,井下主要排水設備在每年雨季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在河流水庫下的煤巖中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制定專門設計,經公司會議審批,報縣煤管局批準。
8、采掘工作面或者其它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并報礦調度室,如果情況危急,必須應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
9、在預計水壓,水量較大的地點探放水時,應制定探放水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10、礦區內必須建立專門探放水措施和機構。
11、探水設備,排水設施,要配套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