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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旺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02 15: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新旺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管理制度
    為加強爆破作業管理,杜絕爆破事故。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現將管理制度制訂如下:
        一、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并持有放炮合格證。
        二、每個放炮員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庫。
        三、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放在專用炮藥箱內,并加鎖。
        四、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明接頭。放炮器要隨身攜帶。
        五、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三聯單手續。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實際消耗,要由當班瓦檢員核實清楚。剩余炸藥要在當班全部退交火藥庫或火藥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還三對口,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炸藥。
        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也不得領用。
        六、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接。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面。
        七、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掏凈煤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實炮眼。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
        嚴禁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嚴禁放糊炮、明炮,嚴禁使用蓋藥、墊藥。
        八、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檢查瓦斯。只有當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的風流中瓦斯小于1%才準裝藥放炮。
        每次必須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內,由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核實簽字后,才準進行裝藥放炮工作。
        嚴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放炮。
        九、放炮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換牌制度。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的回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由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三人聯鎖,其它地點也可由放炮員、安全員和班組長三人連鎖。
        放炮前:放炮員持警戒牌,班組長持放炮命令牌,瓦檢員持放炮牌。
        放炮員必須親自連母線,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停盲峒電源,并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確認上述任務完成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經檢查瓦斯、煤塵符合《規程》要求時,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予放炮員。
        放炮時: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后,必須吹哨,至少停5秒鐘,才可放炮。
        放炮后,等炮煙吹出盲巷后,至少停5分鐘,班長、放炮、瓦檢員(安全員)才可同行進入工作面,檢查瓦斯,檢查是否有瞎炮,處理頂板活矸,確認無問題后,放炮員將放炮牌交予瓦檢員,換回放炮命令牌;再交給班組長,換回警戒牌。即可撤除警戒恢復生產。
        十、放炮撤人執行下列規定:
        1、回采工作面不得小于30米。(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面必須回風鎖門,人員全部撤至進風順槽距機頭50米外的安全地點。)
        2、掘進工作面撤人距離(直線):煤巷掘進不得小于75米,半煤巖巷掘進不小于100米,巖巷不小于150米,并有掩體。有拐彎巷道時,總距離不小于50米,拐彎后不小于10米。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面人員撤至防突風門外不少于20米的安全地點。
        3、正副巷同時掘進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
        4、間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十一、嚴格執行放炮停電制度。回采工作面放炮,必須停工作面及回風電源;掘進工作面放炮必須停盲峒內電器設備電源;正副巷掘進,正巷放炮正副巷盲峒及回風必須停電,副巷放炮只停副巷盲峒及回風電。(煤與瓦斯突出掘進工作面放炮,防突門以內(包括正副巷及回風)電源全部停電。)
        十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放炮,堅持執行拉槽、刷幫和壓頂“分打、分裝、分放”和“放一次炮、出凈一次浮煤、檢查一次瓦斯”的規定。禁止使用毫秒雷管“一茬齊”放炮。
        要一次裝藥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裝藥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嚴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數量。
        十三、回采工作面放炮落煤采用平行作業時,裝藥距鉆眼距離不少于5米,裝藥距割煤的距離不少于5米,裝藥距放頂距離不少于15米。
        十四、放炮后發現瞎炮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首先將瞎炮雷管的兩腳線末端扭接,并以明顯標志保護;
        2、處理瞎炮,應視作一次放炮,同樣要先出浮煤再聯響瞎炮;
        3、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重新連接放炮;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中拉出雷管。
        5、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和炸藥。
        6、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7、發現瞎炮必須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須有灑水消塵設施,并嚴格執行放炮后灑水消塵制度。
        十六、排除放炮母線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特別是嚴禁在盲巷內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十七、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部發爆器,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條巷道前后或同一通風分區中多頭作業、固定母線和多臺發爆器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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