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旺煤礦自救器集中發放管理制度
新旺煤礦自救器集中發放管理制度
為嚴格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礦井抗災能力,確保職工安全避災,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責劃分:
1、燈房負責自救器的發放、更換、檢查、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據具體情況每月核實補充一次,自救器及配件的具體補充數量由機電一隊上報經營辦執行。
2、機電科負責根據燈房的上報結果每月對自救器及配件更新或補充一次,并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對新到的自救器進行驗收。
3、通風科負責自救器的使用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并負責自救器使用計劃的上報工作。
二、一般規定:
1、自救器實行集中管理,專人專用、統一編號上架、下井憑牌領取、升井交回的收發制度。自救器的配備數量應按下井人員每人一臺計算,實現專人專用,并有不少于10%的備用量。
2、過濾式自救器的有效期,庫存為5年,佩帶使用為3年;超過有效期的要及時報廢。
3、每臺自救器必須登記造冊,并建立自救器管理臺帳、修理、校驗等記錄,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出廠重量、出廠編號、使用日期、使用人、報廢時間、報廢原因、管理人等,并實現自救器編號、臺帳編號兩對照。
4、自救器維修室應配備氣密檢查儀和自救器專用稱重儀,自救器專管人員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氣密性檢查和稱重,并做詳細記錄。
5、我礦裝備的隔離式自救器嚴禁復用。
6、每月由通風隊組織有關人員對自救器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一次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問題,要立即分析追查,進行整改。
7、自救器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要通風良好,溫度應在0℃~45℃之間;與礦燈共同存放時,要保持礦燈完好,無失爆、無漏液;自救器發放室應配備點焊機、氣密檢查儀和自救器專用稱重儀。自救器檢驗維修室一定要與礦燈充液檢修室隔開。
8、新到礦的自救器必須在1個月內進行驗收,到礦日期與制造出廠日期相差最長不應超過3個月。
三、使用和維護:
1、入井職工憑自救器牌領取自救器,佩戴自救器人員要愛護保管好自救器,嚴禁無故打開自救器,攜帶中要避免碰撞,嚴禁敲打、當坐墊,無故開啟或損壞自救器的要照價賠償。
2、入井前,自救器攜帶人員與發放人員要對自救器的外觀進行檢查,發現損傷時,應及時更換修復;升井后,攜帶人員應立即將自救器交還發放室,發放人員應認真檢查有無損傷,并擦拭干凈放回原處。
3、自救器在使用、檢驗、維修過程中,均不得接觸酸性液體,防止外殼受腐蝕漏氣。
4、機電科負責對自救器每季至少進行一次氣密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壓力下降值不超過300Pa為合格,對檢查性能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須及時報廢、注銷、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