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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匯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02 15: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匯編

      一、 總 則

      1. 為嚴格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范礦井主要災害的發生,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 必須建立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組織機構,對礦井災害預防進行全面監督、分組管理

      3. 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經礦設計、生產、機電、通風、地測、調度、安監等業務部門會審意見后,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報煤業公司批復。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4.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二、礦井頂板事故預防

      5. 礦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管理規定做好頂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心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執行。

      6.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面嚴禁作業。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須停止采掘作業,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它措施進行處理。

      7. 采煤工作面按作業規程的規定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遇到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8.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9.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嚴禁使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10.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人員觀察頂板。

      11. 采掘工作面要堅持有組織地進行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并定期對頂板管理和監測情況進行分析總結

      12. 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嚴禁超作業循環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遇地質構造變化、掘進巷道貫通要及時制定措施。要加強對巷道貫通、巷道交叉口、長距離獨頭巷道等薄弱環節的頂板管理。

      13. 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14. 礦井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檢查、分析頂板活動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三、 礦井瓦斯事故預防

      15. 每年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報煤業公司審定后,上報山西煤銷集團匯總審核,然后上報省廳(局)批復。

      16. 每個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測制度,定期進行檢測。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檢查地點,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2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3次,對本班沒有進行作業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1次,密閉墻每周檢查1次。

      17.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

      18.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并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19. 礦井必須從生產管理上對采掘工作面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瓦斯積聚。遇地質構造導致的瓦斯異常,必須采用專項措施。瓦斯排放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分級進行。

      20. 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21.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礦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應急處理措施。

      22. 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空區必須及時密閉關打柵欄,掛上警示牌。柵欄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并嚴加管理。

      23. 認真落實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體系,應抽盡抽,應保盡保,做到礦井及回采工作面抽采達標。

      (一)采掘抽銜接正常,高瓦斯礦井編制采掘銜接計劃至少3年,充分考慮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

      (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進尺要作為年度安全目標考核指標;

      (三)積極開展保護層開采和區域預抽,在預抽鉆機掩護下掘進,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

      四、 礦井水災事故預防

      24. 防治水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預測預報、系統可靠、有掘必探、設施達標、管理到位”的方針。

      25. 每年必須修訂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上報煤業公司審批。

      26. 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各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27. 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范圍內老窖積水資料,對地下水有“探、放、堵、截、排”的綜合措施。

      28. 帶壓開采必須完成水文地質補勘工作,采用物探鉆探方法,對構造陷落柱的導水性進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下組煤開采前,必須對上部采空區積水進行疏放。

      29. 采用有效的物探手段,加強對可疑區、構造區和采動影響區的物探工作,如有異常須鉆探驗證。

      30. 配齊專門的防治水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施工隊伍。

      31. 帶壓開采礦井要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實時對地下水進行動態監測。

      32. 地面防治水:

      (一)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三)受滑坡威脅的地段,必須采取措施進行治理;

      (四)地面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五)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33. 井下防排水

      (一)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8h的正常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二)水泵必須保證工作、備用和檢修數量,能力要符合設計要求;

      (三)排水管必須保證工作和備用數量、能力;

      (四)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五)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六)水倉沉淀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七)基建和改擴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的,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帶壓開采礦井必須考慮正常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帶壓開采礦井必須考慮非正常涌水量的排放。

      34. 井下探放水

      (一)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二)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三)探放水工作必須編制操作規程;

      (四)用鉆孔探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五、 礦井火災預防

      35. 防滅火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科學有效”的原則。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建立火災監測系統和防滅火系統,嚴格執行煤層自燃預報制度,杜絕煤層自燃發火和外因火災發生。

      36. 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一)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禁止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品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電焊、氣焊和噴燈焊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并有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做到人走場清。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二)煤礦井下嚴禁放糊炮,嚴禁用煤塊、煤粉、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聯鎖放炮制”;

      (三)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完好標準,掘進工作面必須按規定安裝“三專兩閉鎖”。局扇必須由瓦檢員開停。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井下必須使用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四)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與大巷相連的地點,井風井筒和平硐由地面內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以及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護;

      (五)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六)進風井口和進風平硐都要裝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的遮蓋井口,并易于開合;

      (七)井下應建立消防供水系統及其有關的設施;

      (八)在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點設置聲、光兼備的火災信號。

      37. 礦井內因火災的預防:

      (一)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巷設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碹或錨噴,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二)合理選擇采煤方法,及時從工作面清除煤粉,并作好頂板管理工作;

      (三)礦井通風系統要合理,風路暢通,減少礦井的漏風量;

      (四)封閉可能發火的地區,杜絕空氣漏入、防止煤層氧化;

      (五)根據礦井自然發火等級應建立以氮氣、黃泥灌漿、阻化劑、凝膠阻化劑等綜合防火系統,以增加礦井災抗災能力;

      (六)礦井要有防滅火設計和防滅火專項措施,開展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工作。

      六、 礦井粉塵預防

      38. 生產礦井必須建立健全綜合防塵和煤塵管理責任制。

      39. 生產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

      40. 必須對粉塵濃度進行監測,測定時間隔為:

      (一)有粉塵產生的地點,井下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每月測定一次;

      (二)生產性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測定一次。

      41. 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濕式鑿巖,采用水炮泥、放炮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干打眼。

      42. 煤層干燥的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水炮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其他采煤工作面應采取水炮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

      43. 噴射混凝土工作面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干噴。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用品。

      44. 有煤塵爆炸的礦井要推廣使用粉塵自動監測監控系統。

      45. 合理配風,消滅風速超限或風量不足。

      46. 礦井有綜合防塵設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47. 制定隔絕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按規定安設水棚或巖粉棚。

      48. 井下煤倉、翻罐籠裝車和其他轉載地點以及地面煤場、翻罐籠等都應進行噴霧灑水或設置捕塵器。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巖粉。

      49. 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1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二)含10%以下游離SiO2的粉塵和煤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50. 煤層傾角大于12°的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上行通風。

      51. 保證通風構筑物的質量和正確選擇構筑物的位置,并加強支護管理,防止大量漏風。

      加強局扇管理和風筒的維修,防止風筒大量漏風,保證推進工作面有足夠的風量,既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創造良好的氣候條件。

      52. 定期清掃沉積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塵,防止煤塵再次飛揚形成煤塵堆積。

      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1. 為了改善和提高礦井綜合抗災能力,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礦井應對重大事故的處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礦井災害的預防,特別是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能使搶險救援工作快速、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提高礦井綜合抗災能力,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特制定本制度。

      二、 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領導機構

      2. 設立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設在礦井調度指揮中心,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指揮部。事故發生后,救援指揮部在上級公司總指揮部的直接指揮下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3. 事故應急救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開展工作。

      4. 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董事長、處長,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的副礦級領導擔任,并根據事故情況,由總指揮根據事故類別指定增加一名分管副礦長擔任;成員由礦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三、 事故應急救援原則

      5. 統一指揮。在應急行動中,凡應急救援活動涉及單位的人員,都必須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組織協調下行動,有令則行,有禁則止,統一號令,步調一致。

      6. 分級響應。發生事故、事件或災情時,依據災情嚴重情況,逐級啟動應急預案,先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再啟動煤業公司及山西煤銷集團的事故應急預案,最后請求地方政府或上級增援。

      7. 救援啟動。事故、事件或災情發生后,以事故單位為主,先組織現場搶救,再請求上級增援。

      8. 公眾動員。事故、事件或災情發生后,要充分發動廣大員工積極參加事故搶險救災。

      四、 事故應急報告程序

      9.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按預案匯報程序進行匯報。礦調度室接到事故匯報后,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上一級調度指揮中心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h。

      

     

    10. 現場報告程序:

     

      事故現場人或知情人→礦調度室→

      →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總工程師→董事長、處長。

      11. 公司報告程序:

      礦調度室-----煤業公司調度指揮中心值班領導-----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總工程師----通知簽訂救護協議的救護大隊(待命或出險)----簽訂醫治協議醫院或相鄰大型醫院(待命或出險)----董事長、經理----根據事故情況決定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山西煤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局安全指揮中心-----屬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12. 山西煤銷集團報告程序:

      山西煤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局安全指揮中心值班領導----集團公司分管安全生產領導----董事長、總經理----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山西省煤炭廳和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3. 事故報告內容:

      (一)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

      (三)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六)上報人姓名、聯系電話。

      五、 應急救援的響應

      14. 發生重大事故、事件、災情的單位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單位領導接警后應立即成立應急總指揮部,總指揮迅速作出警情判斷,確定、下達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組織現場搶救,并按規定向煤業公司調度指揮中心匯報。

      六、 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15. 通訊保障。調度信息中心要保證通信系統暢通,確保應急報警、指揮等活動的信息交流及時準確。

      16. 物資裝備保障。物資供應部門、機電管理部門既要保證有足夠的應急物資設備,又要保證快速、及時供應到位。

      17. 人力資源保障。按照建立國家、地方和企業共同承擔的應急資金保障機構要求,加快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改善救護裝備和條件,基礎設施要適應新裝備、新技術演習訓練的需要。在現有的基礎上,強化各專業救援隊伍的力量,建立健全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通過強化教育、培訓與訓練,建立一支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精通、裝備精良、紀律嚴明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隊伍。

      18. 礦井每年都要和附近有資質的地方救護隊簽定救護協議。

      19. 資金保障。計財部門要做好應急救援費用計劃,要建立專項應急科目,保證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行動中的各項開支。

      20. 現場急救。現場創傷急救工作應按預案要求組織實施。

      七、 應急救援預案的管理

      21. 礦井、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指導》(AQ/T9002--2006)編制。礦井應急救援預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公司應急救援辦公室備案。

      22. 礦安監部門、調度信息中心(指揮部)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管理,每三年修訂一次,必要時適時修訂。

      23. 應急救援總指揮成員及礦井所屬單位科室都必須認真宣傳學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保證演練質量,讓所有員工知道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24. 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或演練結束后,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對應急救援行動進行評審,并提出應急救援預案的修改意見,組織修訂。

      25. 礦安全科、調度信息中心(指揮部)負責監督檢查礦井及所屬單位貫徹執行應急救援情況,并將應急救援監督檢查情況納入安全監督檢查考核之中。

      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

      一、 總 則

      1.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干部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充分調動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效地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年度安全目標實現,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突出結果,獎懲并重原則執行。

      3.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由礦井分管安全的領導組織安監等有關部門每年修訂一次,經礦井安全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各單位要根據自身的實際,自行制定。

      4. 各級財務部門要建立安全獎懲資金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各級安監部門要建立安全獎懲臺帳,專人負責管理。

      二、 安全績效掛鉤適應范圍

      5. 礦井主要領導、各級管理人員、業務科室及礦井所屬各單位所有從業人員。

      三、 安全績效掛鉤考核

      6. 礦井所屬各單位、科室考核組要嚴格制定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考核制度,標準量化、崗責相聯、獎罰分明。

      7.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考核。考核原始資料齊全、真實、有效,考核過程嚴肅認真,考核結果及時公布,一級對一級負責,嚴格獎懲兌現,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8. 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的獎懲考核制度主要包括:

      ﹙1﹚. 安全生產問責制度;

      ﹙2﹚.“安全獎懲”管理制度;

      ﹙3﹚. 全員安全風險抵押制度;

      ﹙4﹚.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制度;

      ﹙5﹚. 員工個人安全技能賬戶管理制度;

      ﹙6﹚. 各級人員安全質量結構工資制度;

      ﹙7﹚. 其它的有關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9. 礦安全科負責對安全獎罰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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