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煤礦監控(測)系統設備包機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6-24 14:43
來源:煤礦安全網
馬龍煤礦監控(測)系統設備包機制度
一、本制度僅適用于礦井監控(測)系統的設備管理。
二、井下監控(測)系統按分站進行分片管理,各個分站及其附帶的傳感器、電纜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三、包機人必須做到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消滅失爆現象。電纜懸掛整齊,各分站及其傳感器清潔衛生。
四、定期檢查維修,按《規程》規定定期對所管轄區域內的傳感器進行校正。
五、新增傳感器時,組織人員共同安裝,安裝完畢后,交由分站包機人管理。
六、包機人對其所包管的監測設備必須認真登記其運行時間,連續運行6個月以上時(分站12個月、傳感器6個月),必須升井檢修。整個監控(測)系統的設備必須保證在12個月以內全面升井檢修一遍。
上一篇:馬龍煤礦礦井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下一篇:馬龍煤礦儀器儀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