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裝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一條 采掘工作面的布置,應能使采裝設備生產效率達到最大,應能使采裝、運輸等設備得以最佳配合。包括電鏟、電動液壓鏟、輪式推土機、電纜和電纜橋、卡車裝車等。前裝機工作面的布置比照電鏟工作面, 內容基本相同。運輸等設備以最大限度發揮電鏟效率為目的。工作面布置內容一般包括待裝車位置等。
第二條 為使電鏟發揮效率,在有條件時,應盡量布置雙側裝車工作面,當使用前裝機裝車時,為使卡車發揮效率,應盡量采用兩臺前裝機對裝方式。
第三條 作業前,檢查作業場所安全和布置情況,及與周圍各采掘工作面的相互關系,設備狀況,電纜橋的位置及電纜線的擺放,確認符合要求,明確配合車輛和輔助設備(特指輪式推土機)后,方可作業。
第四條 卡車入換時,要與卡車司機作到呼喚應答,待卡車停穩后,方能向卡車卸貨。禁止向行走的卡車裝車。
第五條 電鏟在挖掘時,要確保履帶全面對地著力,嚴禁“三條腿”狀態下挖掘;嚴禁超挖掘力強行挖掘,不準強行用一面斗齒挖掘;嚴禁用鏟斗砸大塊。提升時,鏟斗提梁不準碰天輪(強行超限度提升); 不準用提粱和鏟斗擠大塊;不準強行挑傘檐。在煤巖混合工作面采挖時,注意煤巖分采。
第六條 裝車時,嚴禁鏟斗碰壓車幫,不準吊斗卸料砸車,嚴禁裝偏車,大塊不準超出車幫,不準超力用勺斗平整車內貨物。裝車完成后,要與卡車作好呼喚應答。
第七條 采掘工作面段高,最高不能大于采裝設備最大采掘高度。如大于采裝設備最大采掘高度,需要做降段處理(—般采用推土機推貨降段或其它采裝設備倒貨降段,WK-20電鏟14m為限 )后,方可作業。
第八條 采掘后的工作面,要求做到幫齊、底平、無傘檐,無活動大塊
第九條 電鏟在走車時,履帶前后不準站人。
第十條 電纜尾線路,應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一條 涉水作業時,水面不能淹沒行走電機及行走傳動裝置。
第十二條 在坑底集水坑作業時,要有具體作業措施。
第十三條 電鏟長距離走鏟前,要徹底檢查行走和制動裝置,確保良好,走鏟時,地面要有專人指揮,電鏟在坡道行走時,要有履帶式推土機配合打掩。
第十四條 在空巷區作業或行走時,必須經空巷管理人員和有關領導同意,并時刻觀察地表變化,若有險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陷鏟,并向有關人員匯報。
第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要能使裝載卡車順利調車和掉頭(回轉或三角調車)。
第十六條 在有坡度工作面作業時,應有有效的防滑措施(上挖坡度不得超過5%)。
第十七條 在停機時,應將電鏟駛離工作面;臨時停機時,應將駕駛室回轉到背離工作面位置。
第十八條 輔助設備(特指輪式推土機)在進入采裝設備回轉半徑內作業時,要相互徹底確認并取得對方同意,方可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