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測管理制度
第1條 健全KJ4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制度,通訊班兼職安全監測隊職責,建立設備、儀器、儀表、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和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管好用好安全監測裝置。
第2條 建立安全監測數據庫,CH4、CO等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通訊班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使用和校正工作。
第3條 進風井安裝風速傳感器;回風井安裝風速、CH4、溫度傳感器各一臺;風機房安裝負壓傳感器;工作面進風順槽安裝風速傳感器和順槽皮帶、采煤機等主要機電設備開停傳感器;回風順槽、工作面安裝風速、CH4、C0、溫度傳感器;掘進開拓工作面安裝CH4傳感器和CO傳感器、風機開停傳感器和風電閉鎖裝置;采變、中變等機電銅室安裝瓦斯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主要機電設備開停傳感器,其它可能發火地點或可能積聚瓦斯地點安裝CH4、CO和溫度傳感器,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4條 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應根據《煤礦安全規定》的規定設置,瓦斯探頭的布置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批準。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要求應符合下列法規:
一、煤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裝置;
二、瓦斯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都應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三、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的風流中,必須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四、采煤工作面之間、采掘工作面之間、掘進工作面之間采用串聯通風時,在進入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必須裝有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五、煤層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風時,在有機電設備運轉的回風巷中,應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六、在回風流中設置個別機電銅室時,應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第5條 CH4、CO、溫度、風速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頂以下300mm處。風速傳感器傳感頭風流指向與巷道風流方向保持一致,偏角不大于5。
第6條 由于瓦斯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0.5%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第7條 瓦斯傳感器必須安設在堅固的支架或錯桿上,防止冒頂飛淋水以及其它的機械損傷。安設在采掘工作面中的瓦斯傳感器,放炮時都應移到安全防護地點,放炮后再按要求移回規定的位置。
第8條 瓦斯傳感器同電纜的相互連接,必須按照出廠說明書規定執行。
第9條 監測裝置每隔7~10天調校一次。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6~12個月必須升井全面檢修。井下裝置完好率達到100%,裝置待修率不超過20%,各種傳感器使用率不低于70%毛,攜帶式儀器使用率不低于80%。
第10條 調度監測中心?A小時不間斷正常監測,設備功能正常,按時打印和上報報表。
第11條 購置使用瓦斯氧氣兩用儀及攜帶式瓦檢器,加強CH4、C02監測工。
第12條 監測裝置的安裝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和電纜敷設都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并實行掛牌管理。
第13條 通訊班監測管理人員要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14條 監測裝置維修室及庫房中的設備、儀器、儀表要分類排放,監測電纜盤放整齊,干凈整潔。
第15條 通訊班加強監測系統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做到及時維修,定期校正安裝到位,測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