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煤業(煤礦安全規程第二、三章)試題
1.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
2.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與高溫保健待遇。
3.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4.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的供風量不得少于(4m³)。
5.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6.貫通時,只有在掘進的工作面和停掘的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7.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8.進、回風巷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9.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內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10.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
11.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全部封閉采區。
12.主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2)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裝置,其中一套做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3)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4)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5)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13.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防線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得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14.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計柱)、(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裝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磚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磚情況記入運磚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15.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1)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之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2)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
3)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16.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全部人員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并(切斷電源)。
17.恢復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18.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當設在進風流中;該硐室采用擴散通風的,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于(1.5)m,并且無瓦斯涌出。
19.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按照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20.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21.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³/)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³/min)。
22.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2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2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³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25.對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低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26.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27.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3)次。
28.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墻外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29.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水均應過濾。
30.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采取的防塵措施:
1)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2)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31.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巖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32.礦井每周應至少檢查一次煤塵隔爆設置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33.采掘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34.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35.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36.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37. 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38.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9. 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甲烷傳感器)。
40.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41.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
42.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43. 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