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融煤業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匯編
鄭州登電鑫融煤業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五日
鄭州登電鑫融煤業有限公司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煤礦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經礦委研究決定,特制訂本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如下:
一、總體工作要求:危險源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源,明確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促使各級對重大危險源細致、有效地排查,摸清重大危險源,采取各種措施積極主動治理,實現消除各類重大危險源在萌芽狀態的目標。切實消除重大傷亡事故,夯實安全基礎。
二、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特成立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領導小組
組 長:馮振杰
副組長:靳進有 梁攀枝
成 員:盧志福 張青宣 張海坤 吳建申 周建石
三、崗位責任:
礦長:是本礦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礦井 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
1、負責組織建立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的責任制。
2、負責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3、負責保障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所需資金的有效投入。
4、負責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實。及時消除重大危險源。
5、負責組織制定實施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如實報告重大 事故隱患。
礦總工程師:負責本礦重大危險源排查工作及安全隱患治理措施 的制訂、監督管理工作。
副礦長:負責所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
副總工程師: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和監 督措施的落實。
安全科:負責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全過程監督執行。
業務科室負責人:負責本專業內的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 負責督促本專業范圍內各區隊重大危險源的排查、治理工作。
業務部室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專業內的重大危險源排查工作和有 關措施的制定、監督實施。
四、礦井重大危險源按類分工:
(1)頂板:由分管副礦長、分管副總工程師、生產科、采掘隊負責。
(2)通防:由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通工區負責。
(3)機電運輸:由分管副礦長、分管副總工程師、機電工區、運輸工區負責。
(4)地測防治水:由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地測科負責。
(5)其他:由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負責安排責任單位。
五、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
對煤礦企業影響其安全生產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有:瓦斯、煤 塵、水、火、頂板以及地面鍋爐等事故,下面對可能發生各種事故的 自然條件、原因及地點進行詳細分析:
(一)可能發生瓦斯、煤塵事故的自然條件、原因及地點。
1、采面因通風不暢造成瓦斯大量積聚或在煤層厚度變化地帶瓦斯大量涌出遇火時;
2、局部地區瓦斯超限,由于空班漏檢或儀器失靈遇火時;
3、掘進工作面因局部通風質量差,風量不足造成瓦斯積聚遇火時;
4、掘進工作面因未執行風電、瓦斯電閉鎖,因停電造成瓦斯積聚遇火時;
5、巷道相向貫通掘進相距20米,停止一端,停風造成瓦斯積聚 遇火時;
6、局部巷道風速過低造成瓦斯積聚遇火時;
7、沒有嚴格執行措施,瓦斯積聚遇火時;
8、串聯通風無嚴格執行措施,瓦斯積聚遇火時;
9、沒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瓦斯積聚放炮發火時;
10、維修巷道、機電設備,瓦斯聚積帶電作業產生火花時;
11、電氣設備接地系統不健全或檢漏設施失靈在瓦斯聚積地點, 漏電產生火花時;
12、在瓦斯聚積地區,打開或修理礦燈出現火花時。
(二)可能發生火災事故的原因和地點
1、采空區和廢巷內留有大量浮煤或廢坑木,遇老空封閉不嚴造 成微量漏風引起自然火災;
2、放炮使用失效炸藥,放炮后沒有完全爆炸導致起火或引起爆 炸;
3、井下放炮違犯技術操作規程,如用明火放炮、放糊炮、用礦燈放炮、裝藥過少等引起火災;
4、電氣焊時防護措施不得力或未嚴格執行措施引起火災;
5、井口生火、電氣焊、使用電爐、大燈炮取暖等引起火災;
6、電器設備如:電纜、開關、變壓器、接線盒、電機、放炮母 線等超負荷運行、短路、失爆等引起火災;
7、轉動機械缺油,磨擦等引起火災
8、井下采區變電所變壓器嚴重缺油超負荷運行引起火災;
9、油料的運輸,保管和使用不當引起火災;
10、井口檢身制度不嚴,人員帶火種入井引起火災;
11、木料場管理不善,人員帶火種進入引起火災;
(三)可能發生水災事故的原因和地點
1、由于地質資料不清在大斷層附近出現小斷層導水或所留保護 煤柱偏小;
2、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煤層直接底直接覆蓋于灰巖 之上或隔水層較薄時;
3、掘進工作面在進至邊界時無及時停止前進,致使保安煤柱減 少時;
4、在雨季、地面洪水通過采動裂隙灌入井下時;
5、井下排水系統及備用系統發生嚴重故障,不能及時排水時;
6、因高壓停電時間過長或供電系統發生嚴重故障致使主排水系 統不能工作時;
7、鄰近礦井違反開采范圍越界開采,致使其老空水竄入本礦井 內時;
8、沿空掘進巷道掘至可能有老空水時;
(四)可能發生冒頂事故的原因和地點
1、掘進工作面的支架沒有按照作業規程及時架設或者架設質量 達不到質量標準,遇壓力時;
2、在采掘工作面使用或者更換不合格金屬支架,致使放炮崩翻 棚子又未及時處理時;
3、掘進工作面無按照作業規程施工,空頂距超過規程規定,以及無架棚空頂時間過長時;
4、采掘工作面過老巷或遇地質變化,采取措施不得力時;
5、半煤巖巷掘進,當煤在頂部,下部巖石較硬,放炮前未及時進行超前支護時;
6、調整巷道未用臨時支護時;
7、各巷道的交岔點往往壓力較大,支護材料長期失修時;
8、回采工作面初次來壓,周期來壓,壓力較大而措施又不得力 時;
9、采煤工作面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達不到規定,支架未按規程 要求架設時;
10、回采工作面在采煤過程中,放炮前未進行超前支護或備用荊笆、椽子不足時;
11、在回收工作面上下輔巷的支柱而未打臨時支柱時;
12、端頭支護無按作業規程要求進行操作時。
(五)、地面鍋爐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分析、評估
(1)鍋爐超壓事故 鍋爐超壓的現象
1、氣壓急劇上升,超過許可工作壓力,壓力表指針超過許可工 作“紅線”,安全閥動作后,壓力仍在升高。
2、發出超壓報警信號,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
3、蒸汽溫度升高而蒸汽流量減少。
(2)鍋爐缺水事故
1、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線。
2、水位報警器發生低水位報警信號。
3、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
4、過熱器汽溫急劇上升,高于正常出口汽溫。
5、鍋爐排煙溫度升高。
6、給水流量小于蒸汽流量,如若因爐管或省煤器管破裂造成缺 水時,則出現相反現象。
7、缺水嚴重時,可嗅到焦味。
8、缺水嚴重時,從爐門可見到燒紅的水冷壁管。
(3)鍋爐滿水事故鍋爐滿水的現象
1、水位高于最高許可線,或看不見水位,水位表玻璃管(板)內顏色發暗。
2、雙色水位計呈全部水相指示顏色。
3、高低水位警報器發出高水位警報信號。
4、過熱蒸汽溫度明顯下降。
5、給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6、分汽缸大量存水,疏水器劇烈動作。
7、嚴重時蒸汽大量帶水,含鹽量增加,蒸汽管道內發生水錘聲,法蘭連接處向外冒汽滴水。
(4)鍋爐汽水共騰事故鍋爐汽水共騰的現象
1、水位表內水位上下急劇波動,水位線模糊不清。
2、鍋水堿度、含鹽量嚴重超標。
3、蒸汽大量帶水,蒸汽品質下降,過熱器出口汽溫下降。
4、蒸汽管道內發生水錘,法蘭連接處發生漏氣漏水。
六、管理體系:重大危險源排查與治理實行閉合管理的體系(即:排查、治理、檢查、驗收)。每月由礦長組織召開一次重大危險源排查;將排查結果在調度會公示并組基層區(隊)認真組織學習。并在隱患公示欄公示。
七、責任追究規定:
1、礦長每月必須召開一次重大危險源排查會議,對排查出的重 大危險源排查必須分專業明確治理單位和責任人,限定治理期限。
2、因重大危險源匯報不及時、治理不及時、整改措施落實不及時造成的非人身事故的責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責任處罰外,同時按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3、因重大危險源匯報不及時、治理不及時、整改措施落實不及時造成的人身事故責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責任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4、各級現場檢查人員、跟班安監員要認真落實重大危險源的整 改,對生產期間出現的隱患要先治理后施工,不排除不能生產。
5、重大危險源在治理過程中,施工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在 人員和物資的落實上要首先滿足危險源治理的需要,保證工程按期完 成。
6、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負責,責任落實做到“三不推”“五落實”,即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區隊,區隊能解決的不推給礦,礦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項目、措施、資金、完成時間、責任人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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