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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礦“三違”管理細則

    作者:佚名 2012-06-10 20:44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礦“三違”管理細則

      本細則共分兩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對責任者納入安全績效評價扣分考核,第二部分對責任者予以企業罰款處理。

      違章情節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條款都接近時,違章定性按第一部分規定執行。

      第一部分

      頂 板 類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 綜采工作面液壓支架架間距離超過0.5米,或已拉過架的液壓支架前梁距煤幫超過0.5米,而沒有采取補強支護措施者;

      2、 工作面撤架時三角區未按規定支護頂板者;

      3、 支架護幫板未按規定打出者;

      4、 割煤時追機拉架滯后超過6個支架者;

      5、 非頂溜作業的情況下,液壓支架操作完畢后,操作手把沒有打到“零”位者;

      6、 綜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過7度的責任者;

      7、 架棚時卡纜反鎖、缺少板銷的責任者;

      8、 錨桿巷道(包括錨噴巷道)距迎頭5m范圍內已施工好的錨桿、錨索中(剛施工的一排或兩排可以不計),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標記的錨索,或失效、不合格錨桿達到3根且未做標記的;

      9、 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剛施工的一排或兩排可以不計,正在處理網兜時不計),金屬網網頭、網邊聯結在5m范圍內不合格數量達到3處的責任者;

      10、 摩擦柱、液壓柱失效拒絕處理的責任者;

      11、 吊鏈掛在單體柱上拖拉設備者。

      二、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12、 回采工作面兩個安全出口的寬、高達不到安全規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處理繼續生產者;

      13、 大采高工作面,未設專人觀山,人員進入支架前柱前方作業者;

      14、 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時,機組下風側,或上風側30個架的范圍內,人員進入支架前柱前方作業者;

      15、 在前溜機頭回柱未停前溜、轉載機者;

      16、 綜采工作面溜子、轉載機未停機時,在溜子機頭正對面或在溜子無擋板區段作業者;

      17、 超前回棚、回柱的作業者;

      18、 進、回風超前支護的支護長度、支護數量及支護方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責任者;

      19、 進、回風隅角未按規定打切頂柱、戧柱者;

      20、 進、回風隅角懸頂距超規定拒絕打煤墻者;

      21、 掘進工作面出現傘檐未按規定處理繼續作業者;

      22、 錨桿支護巷道未按規定配備錨桿拉力、錨索漲拉儀作業或沒有做錨桿拉力試驗的責任者;

      23、 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規程措施要求設置防崩倒裝置而繼續放炮的;

      24、 采掘工作面出現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撐頂板,又未采取臨時措施者;

      25、 進入煤幫作業未進行敲幫問頂的責任者;

      26、 摩擦柱、單體柱、木點柱支設后未及時設防倒裝置者;

      27、 長度超過3m的單位柱,不足3人而進行回柱或支設作業的。

      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28、 采掘工作面超控頂、超控幫作業者;

      29、 進入煤幫作業未設專人觀山的責任者;

      30、 支護作業區域前后50 m范圍內,存在散放的單根錨固劑的責任者;

      31、 掘進工作面未按照規程措施使用臨時支護者;

      32、 工作面有冒頂危險不采取措施強行作業者;

      33、 架棚、錨桿、錨索、超前錨桿施工不合格拒絕處理者;

      34、 進入扒煤機、扒矸機、倒裝車作業范圍內的責任者。

      四、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嚴重“三違”。

      35、 違反規程、措施規定空頂作業的;

      36、 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將操作架附近3個架范圍內的波及人員撤離者;

      37、 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

      38、 施工錨索、錨桿時未按規定使用錨固劑者。

      通 風 類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9、 攜帶不完好的通風瓦斯檢查設備或儀表上崗者;

      40、 局扇供風地點,風筒距工作面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而繼續作業者;

      41、 各級下井應攜帶便攜儀的管理或崗位人員未按規定攜帶者;

      42、 機組噴嘴堵塞或不霧化不處理而繼續使用者;

      43、 各類除塵、噴霧設施未按規定使用者;

      44、 隨意拆除、拆卸防塵設施者;

      45、 井下火藥庫火工品未按規定放置者;

      46、 攜帶礦燈進入火藥庫者;

      47、 違反規定裝配引藥者;

      48、 違反火工品領退制度者;

      49、 未按規定運送火工品者;

      50、 火藥箱存放點不符合規定者;

      51、 井下存放有火藥、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鎖者;

      52、 井下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未設專人監護的(此條要求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既使已上鎖,也必須設專人監護,責任人為班長或指定監護的專人);

      53、 放炮母線、腳線的連接點未懸空者。

      二、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54、 瓦斯監測設施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或安裝位置不符合規定者;

      55、 瓦斯檢查未做到“三對照”者;

      56、 擴散通風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繼續作業者;

      57、 未按規定線路檢查瓦斯者;

      58、 在煤層中施工抽采鉆孔或施工其它長鉆孔時,未在鉆孔下風側安設瓦斯和一氧化碳監測設施并正常使用的責任者;

      59、 防突頭面未及時填寫排放孔,釋放孔施工驗收記錄的(未及時:排放孔、釋放孔施工超過2個未作記錄,責任者:未及時填寫報區隊負責填寫的人員,瓦檢員、安檢員在工作面而未簽字的也可報);

      60、 防突頭面割煤前未填寫煤層結構及構造檢查記錄的(責任者:區隊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

      61、 防突員對所頂崗頭面本循環的掘進進尺掌握不清者;

      62、 打抽放鉆孔未上汽水分離器的責任者;

      63、 打抽放鉆孔未邊打邊抽的責任者;

      64、 騎在抽放管路上作業者;

      65、 火工品發放員脫崗者;

      66、 未執行雷管專人專號者;

      67、 違反火工品管理規定,亂扔、亂放火工品者;

      68、 用放炮方法處理煤矸卡倉,不按措施作業者;

      69、 放炮母線同電纜、信號線掛在同一幫且距離小于0.3米者;

      70、 放炮作業,裝藥量超規程規定者;

      71、 放炮時未按規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72、 放炮員的放炮鑰匙未隨身攜帶者;

      73、 放炮員未按規定最后離開炮掘工作面者;

      74、 放炮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75、 看風機人員離開風機超過50米者;

      76、 隨意進入尾巷或設置警示區域者;

      77、 入井人員不隨身攜帶自救器者。

      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78、 隨意拆開風筒或損壞通風設施者;

      79、 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的責任者;

      80、 電動機或開關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5%,機電設備未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者,或不聽瓦檢員指揮者;

      81、 在探頭附近前方或下方設置風障者;

      82、 主扇停風,未及時撤到安全地點者;

      83、 裝好藥后未及時放炮而從事其它工作者;

      84、 多人裝藥放炮者;

      85、 未按規定及時下達貫通通知單者;

      86、 不通風的巷道未及時設置警標、柵欄或密閉的責任者;

      87、 臨時停風的巷道未設置警標或未站崗者;

      88、 隨意停開風機者;

      89、 用抽放管路做起吊點起吊重物者;

      90、 防突頭面在執行防突或消突措施時,瓦檢員、安檢員、防突員同時在作業現場10m以外的(三人都在10m以外,同時可報三人違章,三人中有一人在工作面監護,則均不能報違章);

      91、 瓦檢(或安檢)、班組長(或跟班干部)在工作面割煤前未檢查煤體情況,或發現工作面有異常但未及時匯報的責任者。

      四、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嚴重“三違”。

      92、 不按措施排放瓦斯者;

      93、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的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3﹪的;

      94、 瓦斯超限強行作業者;

      95、 所施工的瓦斯排放孔、釋放孔長度嚴重不足的;

      96、 不按設計要求施工抽放孔、排放孔,而又沒有按規定逐級匯報的;

      97、 各單位在施工各類鉆孔時,發現噴孔、孔內著火等明顯異常后,沒有及時對口匯報的;

      98、 采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及時撤離的;

      99、 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的;

      100、 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者;

      101、 破壞通風、瓦斯抽放、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

      102、 采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強行進行采掘作業的;

      103、 隨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使其不能真實反映現場瓦斯情況者;

      104、 無措施井下燒焊、使用非防爆設備或嚴重違反規定作業者;

      105、 井下放明炮、糊炮者;

      106、 放炮、貫通未設警戒人員的責任者;

      107、 放炮警戒人員未按規定站崗者;

      108、 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炮區者;

      109、 使用材質不合格的放炮母線或炮機進行放炮作業者;

      110、 在井下放炮時,不使用炮機放炮者;

      111、 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者;

      112、 炮眼內出現異常情況仍裝藥放炮者;

      113、 一次裝藥分次放炮者;

      114、 最小抵抗線不符合規定強行放炮者;

      115、 放炮后未檢查工作面殘炮、瞎炮及支護情況即開始生產作業者;

      116、 未按規定處理瞎炮者;

      117、 用殘眼裝藥放炮者;

      118、 私藏火工品、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

      119、 井下施工支護、抽采、注水、探放水等鉆孔時干打眼的;

      120、 井下無措施明火作業者;

      121、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者;

      122、 隨意進入盲巷者。

      運 輸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23、 開小絞車不關閉護繩板者;

      124、 小絞車操作側擋繩板未插插銷,開車運輸作業者;

      125、 在絞車側面操作絞車者;

      126、 除絞車司機外,其他無運輸作業資質人員從事運輸作業的;

      127、 坡巷推車者;

      128、 平巷推車,人員站在礦車兩側的責任者;

      129、 平巷推車,兩車相距不足10m的追車者;

      130、 支架裝車使用不合格的夾板背車者;

      131、 猴車乘坐間距不符合規定者;

      132、 齒軌車、膠輪車運行未隨車佩帶滅火器的;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133、 小絞車運輸中,使用不合格的聯接裝置者;

      134、 小絞車運行中,一手開車,一手拔繩者;

      135、 小絞車鋼絲繩銹蝕嚴重、有硬彎、死結而進行運輸者;

      136、 小絞車鋼絲繩繩頭、繩卡松動、殘缺或失效繼續作業者;

      137、 絞車地錨松動、壓柱松動繼續使用者;

      138、 絞車滾筒壓繩板未壓緊或纏繩小于三圈繼續使用者;

      139、 絞車底座固定不合格繼續使用者;

      140、 操作小絞車,不使用遠方按鈕或信號者;

      141、 使用絞車前未進行試運轉、發現隱患未處理而繼續使用者;

      142、 使用絞車運輸前,未對沿途支護情況及安全設施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就開始運輸者;

      143、 小絞車運輸中,兜屁股運行者;

      144、 兩機車(電機車、齒軌車)同方向、同軌道運行時,車距不足100m的追車者;

      145、 兩膠輪車同向行車,車距不足50m 的追車者;

      146、 電機車、膠輪車、齒軌車司機和乘坐人員在運行中把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147、 乘坐猴車、電機車、膠輪車時,攜帶物件超規定者;

      148、 電機車、齒軌車、膠輪車前無照明、后無紅燈(牌)運行者;

      149、 井下電機車、齒軌車、無極繩梭車等運輸設備牽引機頭的乘人位置處放置雜物的責任者;

      150、 除檢修外,司機離開駕駛室未熄火的(檢修:指必須啟動車輛進行檢查或處理的故障,否則不計,責任者為檢修人員);

      151、 齒軌車運輸過風門不按規定停車,開關風門者;

      152、 齒軌車運行中,非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制動者;

      153、 運人電機車跟車工開車前未檢查人員乘坐情況,造成人員乘坐超員者;

      154、 人車無跟車工司機開車運行者;

      155、 人車到站未調好頭,候車人員不在等候硐室內候車的責任者;

      156、 井下防爆車司機溜車啟動車輛者;

      157、 膠輪車無措施超載、超速運輸的;

      158、 膠輪車熄燈行駛的;

      159、 人員遇見運行的車輛(電機車、齒軌車、無級繩梭車、無軌膠輪車)后,未按規定進行躲避的;

      160、 膠輪車、電機車過彎道、巷道交叉口、硐室或會車時,未鳴號示警的責任者;

      161、 膠輪車、電機車發現前方有人(20m范圍),未鳴號示警并減速運行的責任者;

      162、 640平巷人車調頭時,未用設置合格阻車設施的責任者;

      163、 車輛未停穩摘掛鉤的責任者;

      164、 無極繩運行中處理故障,騎繩作業者;

      165、 車場頂車不站崗或不掛尾燈(牌)者;

      166、 大巷運輸中,礦車未連接頂車運行者;

      167、 平板車運輸聯接銷未插開口銷的責任者;

      168、 鋼絲繩斷股、磨損或斷絲超過規定繼續使用者;

      169、 停車未摘老鉤繩,絞車司機離崗者;

      170、 運輸過程中,車輛通過后,未按規定及時閉合阻車設施者;

      171、 使用開口環連接、捆綁進行運輸作業者;

      172、 推車過風門、風簾時,用車撞開風門、風簾者;通過后未及時關閉好風門、放好風簾者;

      173、 斜巷或小井運輸中,下部車場車輛未停穩就摘鉤者;

      174、 隨意拖帶掛車或頂車的;

      175、 斜井、斜巷或平巷運輸“四超件”,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運輸者;

      176、 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或設備,沒有設置可靠的阻車設施者;

      177、 處理礦車掉道時,沒有按規定或措施操作者;

      178、 在主要運輸大巷作業未設警戒的責任者;

      179、 大巷內從車輛之間穿行者;

      180、 未按規定打信號開絞車、皮帶、溜子及機動車者;

      181、 信號工發錯信號或不按信號規定開車者;

      182、 在運輸系統中,聲光信號失靈或未安裝而繼續作業者(有聲無光不受此限);

      183、 隨意拆除和損壞軌道絕緣者;

      184、 乘坐罐籠人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185、 罐籠“可以乘罐”信號發出前,進入警戒區域以內的責任者;

      186、 罐籠運送人員時不進行檢身的責任者;

      187、 罐籠運送人員時不放好罐籠簾的責任者;

      188、 罐籠運送物料時不放好擋車器的責任者;

      189、 在行人井筒運送易滾動物件沒有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者;

      190、 綜采工作面撤架或調架時,沒有躲開牽引鋼絲繩的波動范圍者;

      191、 無措施用溜子、皮帶、采掘機組運送材料、備件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192、 小井提升不掛保險繩者;

      193、 小絞車不帶電放車者或在安有小絞車又可能造成跑車的地方,不掛絞車繩而下放空重車者(水平車場不受此限);

      194、 超掛車輛運輸的責任者;

      195、 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沒有切斷機車電源、沒有取下控制手把、沒有剎緊車閘者;

      196、 電機車司機在車外操作者;

      197、 溜子機頭、機尾未固定而使用者;

      198、 運輸時車輛未提到位,站崗人員脫崗者;

      199、 車輛掉道后,現場無跟班干部或安檢員進行安全監督而私自上道的責任者;

      200、 擅自通行禁行巷道或區段的責任者;

      201、 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內用無極繩運輸支架期間,私自在支架運行線路范圍內行走者;

      202、 無干部跟班進行運輸作業者;

      203、 在2101巷運輸支架、超寬件等大型物料時,未提前設崗警戒的責任者;

      204、 膠輪車熄火溜車,或不掛檔溜車的責任者。

      四、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嚴重“三違”。

      205、 小絞車運輸中,警戒人員不負責,把人放進警戒區域的;

      206、 小絞車運輸中不按規定設警戒,或下山側站崗攔人距阻車器不足25m 的;

      207、 強行進入運輸警戒區域的;

      208、 車輛運行中扒、蹬、跳的;

      209、 車輛運輸中“行車行人”的;

      210、 放飛車的;

      211、 乘坐皮帶、溜子的;

      212、 電機車、電機車司機闖紅燈的;

      213、 人與物料同罐籠(車)運行的;

      214、 非崗位人員乘坐齒軌車、梭車的。

      機 電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215、 溜子、皮帶司機躺著操作設備者;

      216、 皮帶、溜子運行中,皮帶、溜子司機或看漏煤眼人員看書者的;

      217、 設備運行中隨意拆卸防護欄、防護罩者;

      218、 工作面有人作業,綜掘機組主司機離開機組未將隔離開關專用操作手柄取下可靠保管者;

      219、 不生產、檢修時,采掘機組搖臂未放置落地者;

      220、 檢修完畢未清理現場或清點工具就聯系送電操作者;

      221、 電工作業時,個人勞保防護不齊全、不符合規定者;

      222、 乳化液濃度配比不合格者;

      223、 乳化液檢測儀損壞而繼續使用的責任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224、 綜掘機組割煤時,副司機站位距機組本體不足1m的責任者;

      225、 綜掘機切割頭或綜采機組滾筒纏有鐵器未及時處理的責任者;

      226、 綜掘機組進退機時,切割頭距頂板或巷幫不足1m或未停止運轉的責任者;

      227、 未專門安排人員看護風機配電點者;

      228、 坐在減速器上開皮帶、溜子者。

      229、 前后溜運轉中司機脫崗者;

      230、 進入前溜內展網的責任者;

      231、 拉移運行中的轉載機者;

      232、 拉轉載機時過橋上或非行人側有人(包括通過)的責任者;

      233、 未經專門的行人通道穿、跨越未運行皮帶、溜子的責任者;

      234、 處理支架故障未關閉本架進液閥門的責任者;

      235、 回采工作面移探頭時,未使用專用板凳的責任者;

      236、 乳化液、加壓泵吸空,設備仍繼續運行的責任者;

      237、 違反《關于生產過程中停機閉鎖設備相關補充規定》的作業程序作業的;

      238、 溜子運行中,用腳蹬、手搬、撬棍別處理漂鏈者;

      239、 不按規定信號聯絡,而用其它方式聯系開動設備者;

      240、 除風機、監測、水泵開關外,其它各類設備在操作完畢后,未及時將開關打至零位者;

      241、 起吊重物時,人員未避開重物墜落波及下方者;

      242、 起吊作業時,使用的起吊設備、用具有嚴重缺陷的責任者;

      243、 起吊重物時,起吊工作中途滯停,未將起吊鏈和手拉鏈予以連鎖或固定,沒有采取防止起吊物墜落措施的責任者;

      244、 所有直徑在50mm及以下的液壓、風水管接頭未用合格的U型肖連接責任者;

      245、 閉鎖各類設備后未及時通知到相關人員的責任者;

      246、 單根支護錨桿起吊重物質量達到2T的責任者;

      247、 扒煤機、扒矸機等鋼絲繩磨損超過規定(斷絲10%、斷股、挽圪瘩)作業者;

      248、 耙巖機沒有裝擋繩欄作業者;

      249、 給煤機在運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時,直接用手清除者;

      250、 抽放鉆機、鉆探鉆機開孔前,未提前將開孔位置處的網片剪開的責任者;

      251、 液壓聯軸節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規定者;

      252、 未按規定填寫探頭調校牌板的責任者;

      253、 私自甩掉某種保護、隨意改動整定值者;

      254、 高、低壓保險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255、 停電后不驗電、放電、就觸及電氣設備者;

      256、 不按規定掛接地線者;

      257、 電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檢修設備電壓等級使用者;

      258、 無電工證、專業檢查證打開電氣設備者;

      259、 現場處理電器設備出現一般性失爆的責任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

      260、 采煤機、未啟動的皮帶、溜子、大型鉆機、破碎機未閉鎖或閉鎖數量不足,在轉動部位運轉時可能波及的范圍內作業的責任者;

      261、 綜掘工作面315機組開關未閉鎖,進入轉載機以里的人員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262、 綜采工作面轉載機未閉鎖,從機頭靠工作面側進入工作面者;

      263、 采掘機組、溜子、破碎機、大型鉆機閉鎖后,人員進入采煤工作面的前溜內(距機組不足3m時必須看機組閉鎖)、掘進工作面轉載機以里、溜子道和破碎機內、大型鉆機的鉆桿旋轉波及范圍內作業,未設專人監護開關且未采取防誤解鎖的可靠措施的責任者;

      264、 綜采工作面進入后溜作業,未按規定閉鎖溜子、閥組,或閉鎖后無人監護的責任者;

      265、 解除采掘機組、皮帶、溜子、大型鉆機或破碎機的閉鎖,未提前通知到相關人員或未把相關人員撤離波及范圍以外的責任者;

      266、 綜掘機組操作完畢后,切割頭距離迎頭不足3m而有人在工作面作業的責任者;

      267、 啟動采掘機組、轉載機未按規定撤離人員的責任者;

      268、 支架檢修,未執行“誰檢修、誰停液、誰送液”規定的責任者;

      269、 設備檢修或停送電作業未執行“誰操作、誰停電、誰送電”規定的責任者;

      270、 停電檢修或處理故障未按規定掛警示牌,未設專人看護設備者

      271、 用手抓握能旋轉鉆桿的責任者;

      272、 設備轉動、旋轉部件未加防護罩繼續使用的責任者;

      273、 皮帶、溜子運行中,人員站在皮帶架上、溜子擋煤板上作業者;

      274、 未經專門的行人通道穿、跨越運行皮帶、溜子的責任者;

      275、 帶負荷拉隔離閘的作業者;

      276、 用抽放鉆機或鉆探鉆機打鉆時,用手托水便頭進行操作者;

      277、 未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制度進行作業者;

      278、 停電檢修或處理故障時,停電范圍不符合規定者;

      279、 設備檢修或處理故障時,電話聯系或約時停送電者;

      280、 高壓停送電操作未按規定進行勞動防護者;

      281、 井上、下無計劃停電者;

      282、 帶電搬遷電器設備、移動高壓電纜者;

      283、 私自打開或甩掉閉鎖送電者;

      284、 甩掉三大保護或保護失靈仍繼續操作設備者;

      285、 井下不檢查瓦斯打開電器設備者。

      四、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嚴重“三違” 。

      286、 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電氣設備的;

      287、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戴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鞋者;

      288、 在用電氣設備出現老鼠洞或接線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的責任者;

      289、 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

      290、 大型設備、特種設備甩掉保護裝置或知道設備保護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291、 在機組滾筒(截割頭)上作業,不停電,不摘掉離合器的責任者;

      292、 采面拉架時,人員在附近3個架前柱前方作業的;

      293、 采掘機組、轉載機、皮帶、溜子等設備運行過程中,人員觸及設備運轉部位的;

      294、 不按規定進行閉鎖或強行解鎖進入危險區域作業的。

      地 測 類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295、 在上山斜孔打鉆時,無防止鉆機下滑裝置的責任者;

      296、 巷道貫通未按措施要求提前探透的責任者;

      297、 掘進工作面激光與中線不對照作業者;

      298、 井下探放水時未確定放水路線,未做好觀測和放水準備工作盲目放水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299、 鉆探老空時,無瓦檢員在場的作業者;

      300、 沒有按照設計或措施要求打探眼而弄虛作假者;

      301、 在進行水平或斜孔鉆探時,操作人員站在與孔內鉆具成一直線的位置者;

      302、 鉆探放水時,鉆孔中水壓突然增大、頂鉆未采取措施就拔出鉆桿者;

      303、 承壓水區域進行鉆探作業而現場無堵水材料者;

      304、 井下探放水地點100m 范圍內無堵水材料開鉆的責任者;

      305、 排水管距工作地點超過30m而進行鉆探作業的責任者;

      306、 發現透水預兆未積極采取措施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嚴重“三違”。

      307、 破壞測量導線點或私自改動測量中線的責任者;

      308、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探放水措施的;

      309、 未按措施規定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310、 不采取措施強行將水煤(矸)拉入煤(矸)倉的;

      311、 地測打鉆、測承壓水、直流電法勘探時弄虛作假,不按規定進行作業,敷衍了事的。

      其 它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較輕“三違”。

      312、 對事故案例不清楚者;

      313、 現場操作未執行手指口述的責任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14、 大矸上皮帶后,超出50m未閉鎖進行處理的責任者;

      315、 采煤工作面放煤滯后機組超過30個支架的責任者;

      316、 采掘工作面的液管、水管崩裂后不及時處理的責任者;

      317、 現場有人作業安檢員在異地坐著休息者;

      318、 一般人員井下睡覺者;

      319、 一般人員無證、拒絕查證、未持有效證件上崗者;

      320、 下井未按規定打卡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321、 工作面拉出大矸后,不按要求進行破碎處理,強行組織生產的責任者;

      322、 采煤工作面放煤工不足(每班至少3人)組織生產的責任者(放煤工必須是專職);

      323、 采煤工作面連續三個支架架后全煤,而后溜已被提前拉過的責任者(本違章事實經當班安檢員或班長、驗收員、跟班干部確認后,可以報拉后溜人員,找不到拉溜人員時可由當班班長或跟班干部提供);

      324、 用沖洗的方式處理轉載點堆煤的;

      325、 采掘工作面出現長流水拒絕處理的;

      326、 破大塊炭時,將腿腳放在懸空大塊下面的責任者;

      327、 采掘工作面未生產,未設專人看巷者;

      328、 井下非采掘頭面高空2米以上作業時未按規定采取防墜落措施的責任者;

      329、 井下搭架作業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330、 井下人員運輸長件物料未同肩抬、扛者;

      331、 特種作業人員、看風機人員及開機組、乳化液泵、絞車、電機車、齒軌車、膠輪車、溜子、轉載機、皮帶的人員未持證上崗者;

      332、 入井穿化纖衣服者;

      333、 對入井人員不檢身或入井拒絕接受檢身的責任者;

      334、 乘坐人車、猴車等不服從管理人員指揮者;

      335、 各級頂崗人員班中脫崗、串崗者;

      336、 工作面生產時安檢員在開工護照以外者;

      337、 下井人員不戴帽或戴帽不系帽帶者;

      338、 下井人員未扎袖口者;

      339、 下井戴電子表者;

      340、 井下作業區域內關燈者。

      四、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41、 安檢員、瓦檢員井下睡覺者;

      342、 干部違章指揮者;

      343、 井下拆卸礦燈者;

      344、 跟班干部脫崗、睡覺者;

      345、 重要崗位(安檢員、瓦檢員等)未按規定交接班者;

      346、 無措施進入煤倉作業者;

      347、 給煤機或漏煤斗上有煤,插板未關嚴或未設專人站崗警戒,而進入煤倉(或漏煤斗)下方的給煤機、溜槽、皮帶內作業者。

      五、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嚴重“三違”。

      348、 井下打架者;

      349、 酒后下井者;

      350、 瓦檢員空檢、漏檢、假檢者;

      351、 安檢員班中脫崗的;

      352、 放炮警戒人員脫崗者;

      353、 井下要害崗位人員脫崗者;

      354、 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者;

      355、 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

      356、 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357、 高壓風、水、液管的動力源未關閉,強行拆卸管路者;

      358、 進入煤倉作業,未在煤倉上口設警戒的;

      359、 單人處理堵倉、車輛掉道等險性事故或故障的;

      360、 在事故追查過程中,故意編造故事、隱瞞事實真相的;

      361、 作業現場出現事故后,不按規定匯報或私自處理的。

      地 面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62、 推煤機、鏟車司機煤山作業未帶有效通訊工具者;

      363、 進入地溝、暗井內作業未設專人看護者;

      364、 地面燒焊時,氧氣、乙炔瓶相距不足5m的責任者;

      365、 危化品未按規定進行分裝分運的責任者;

      366、 進入高空作業場所未戴安全帽或未系好帽帶者;

      367、 對個體防護有要求的崗位人員未按定進行個體防護者;

      368、 使用切割機切割工件時,切割機正對面有人的責任者;

      369、 站在砂輪機正面進行磨削作業的責任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370、 挖筑各類地溝,深度超過1.5m未戴安全帽者;

      371、 高空作業未采取防墜落措施的責任者;

      372、 高空作業時,上下拋擲物件或工具者;

      373、 推煤機無措施跨越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責任者;

      374、 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到塊倉和末倉上下口者;

      375、 副井口用三輪車頂、拖礦車者;

      376、 地面軌道運輸過程中前頂后拖的責任者;

      377、 戴手套操作臺鉆的責任者;

      378、 廠內無證駕駛機動車(私家小汽車、摩托車除外)、電機車的責任者;

      379、 重要崗位(操作運行設備的崗位、重要設施重點監護的崗位)人員未持證上崗者;

      380、 一般崗位人員酒后上崗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81、 可運轉的設備未按規定閉鎖,進入波及范圍內作業的責任者;

      382、 強行通過起吊重物威脅區域的責任者;

      383、 在禁火區內無措施使用電爐和電、氧焊者及抽煙者;

      384、 供暖期間,未停氣進地溝者;

      385、 重要崗位(操作運行設備的崗位、重要設施重點監護的崗位)人員酒后上崗者;

      386、 重要崗位(操作運行設備的崗位、重要設施重點監護的崗位)人員脫崗睡覺者;

      387、 地面通勤車超員、超速駕駛者。

      第二部分

      頂 板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88、 未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移扒煤機、扒矸機者;

      389、 排頭、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間距不合要求的責任者;

      390、 頂板離層儀觀測記錄填寫不符合規定者;

      391、 架設超前棚時少于四人操作者;

      392、 打底座壓柱、回柱放頂少于兩人操作者;

      393、 噴砼表面有蜂窩孔洞及漏筋的責任者;

      394、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395、 損壞巷道支護未及時修復的責任者;

      396、 工作面采高有三處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397、 大樣圖與工作面實際情況不符的責任者;

      398、 規程考試不合格上崗者;

      399、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規程措施未按規定下發到有關單位的責任者;

      400、 末采時,頂網落地與底網交接少于1米者;

      401、 機組司機超規定割底留頂;

      402、 未采取保護措施將金屬液壓支架損壞者;

      403、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04、 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業時,割煤與拉架與移溜、割煤、放頂、平行作業距離不按規程規定作業者;

      405、 碹體不按規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

      406、 錨噴厚度達不到規定要求者;

      407、 不按規程要求放頂煤者;

      408、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通 風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09、 噴漿、攪拌灰沙未佩帶防塵口罩者;

      410、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411、 未制定專門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齊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時更換的責任者;

      412、 風筒多處漏風,不處理者;

      413、 工程完工后未清理現場的責任者;

      414、 通風設施前后5m內停放礦車或堆放雜物者;

      415、 通風設施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者;

      416、 亂扔亂放風筒者;

      417、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四、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18、 未按規定進行雷管導通的責任者;

      419、 放炮后未按規定向煤體、巖體灑水者;

      420、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運 輸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21、 運行中人車門鏈不掛者;

      422、 軌道質量不合格而未及時采取措施者;

      423、 鋪軌、檢修工作完成后未及時清理現場者;

      424、 釘彎道時,未按規定將外軌加高、軌距加寬的責任者;

      425、 未對運輸線路進行詳細檢查盲目推車者;

      426、 推車時未將礦燈戴在安全帽上、低頭推車者;

      427、 推車進工作面、過彎道時,前方有人未減速的責任者;

      428、 推車、鏈車時站立位置不當者;

      429、 絞車牌板技術參數與實際不符的責任者;

      430、 絞車硐室內亂放雜物的責任者;

      431、 絞車信號和按鈕未在信號牌板上固定者;

      432、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者,為一般“三違”。

      433、 緊接溜子大鏈沒有用緊鏈器者;

      434、 有故障的礦車未及時更換而繼續使用者;

      435、 車輛從鋼絲繩上壓過的責任者;

      436、 斜巷運輸中,下部車場信號工未按規定操作站立者;

      437、 斜巷運輸所掛保險標準者;

      438、 電機車啟動程序不符合標準者;

      439、 運輸設備、設施未按規定要求檢修或加、換油者;

      440、 聯接裝置未經測試而使用者;

      441、 電機車、齒軌車等開車前未認真檢查,有安全隱患運行的責任者;

      442、 開車前跟車工未對車輛組列、裝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者;

      443、 電機車、齒軌車啟動、運行、停車不按規定操作者;

      444、 非緊急情況下讓運行列車停車者;

      445、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46、 齒軌車無保護運行者;

      447、 用“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者;

      448、 小絞車運輸時,兩個閘把同時壓死,燒壞電機者;

      449、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機 電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50、 井下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451、 井下、井上當班記錄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者;

      452、 各種儀表指示不正常,設備仍在運行的責任者;

      453、 開關不上架的責任者;

      454、 操作牌板上的數據與實際不符的責任者;

      455、 井下電氣設備無包機牌或填寫不全者;

      456、 設備安裝、拆卸、檢修后未按規定填寫記錄者;

      457、 設備安裝、拆卸、檢修后未按規定清理現場、清點工具者;

      458、 井下帶電電纜(除開關架之間的電纜、電鉆電纜外)盤圈的責任者;

      459、 機組滾筒缺截齒超規定者;

      460、 不按規定懸掛電纜的責任者;

      461、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462、 導線接頭出現變形的責任者;

      463、 井下進行機電設備檢修、安裝未按措施作業者;

      464、 掘進機、液壓鉆車、側裝車沒有照明作業者;

      465、 各類司機操作位置不當者;

      466、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未經化驗使用者;

      467、 收回的礦燈未按規定進行檢查者;

      468、 礦燈工不按規定充電或檢修礦燈者;

      469、 提升機司機連班頂崗者;

      470、 交接班時不按規定進行檢查者;

      471、 罐籠、提升機運行時速度不符合規定者;

      472、 提升機運行中,監護司機不進行監護者;

      473、 各類電氣設備的安裝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474、 安裝的設備未按規定試驗項目試驗就使用的責任者;

      475、 低壓電纜未測試絕緣、高壓電纜未做直流耐壓和泄漏試驗的責任者;

      476、 安裝電氣設備后未按規定進行試運轉者;

      477、 對電氣設備進行檢修工作時,弄虛作假,漏檢漏項者;

      478、 未按規定進行保護試驗者;

      479、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80、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地 測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81、 設備不完好,鉆探工開鉆者;

      482、 導線、水準點位,未標記或標記不清楚者;

      483、 鉆探、測量人員不按規程操作者;

      484、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者。

      485、 觀測記錄未在現場進行者;

      486、 未按規定進行放線者;

      487、 導線測量時埋點不符合規定者;

      488、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89、 鉆探工程無設計,無審核者;

      490、 鉆探時遇有煤壁松軟或膨脹等現象,未采取沖垮煤壁措施責任者;

      491、 井下探放水時未確定放水路線,未做好觀測和放水準備工作盲目放水者;

      492、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地面及其它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93、 開工未掛牌者、提前摘牌者;

      494、 井下躺著休息者;

      495、 上班遲到、早退者;

      496、 紅燈作業者;

      497、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498、 零星工程未辦理零星工程責任書施工的責任者;

      499、 井下其它區域關燈者;

      500、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501、 歐打、辱罵、威脅管理人員者;

      502、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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