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一井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一、排放地點概況:
1、 排放地點名稱:+1113水平14#上山
2、 巷道施工長度:L= 米 ;巷道斷面 :S= 3.6m2
3、 巷道支護形式及完好情況:梯形木棚 支護完整 局部上幫有片幫
4、 瓦斯積聚情況
1)、積聚濃度CH4%:C= %
2)、積聚體積V=SLC= m3
5、 排放工作面瓦斯考核結果: 低瓦斯工作面
6、 瓦斯積聚原因:局部片幫至使風筒脫節造成局瓦斯集聚超限
二、排放時間: 2010年 月 日
三、排放組織領導及人員分工
四、受排放影響的14#采掘工作面情況: 綜合防塵、監測監控完好
五、瓦斯排放風流流經路線: 14#上山――→ 14#運輸巷 ―→
14#~12#石門 ――→12#回風上山 ――→+1280水平12#回風巷 ――→地表
1、排放前,由熊世軍按《煤礦安全規程》和排放措施規定制定并講明行動計劃。并將通往1165水平的進風調小1/3已增大+1113水平入風量。
2、排放前,由熊世軍、陳應寶戴便攜儀進入排放巷道探查瓦斯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及支護情況。無呼吸器的情況下。當瓦斯濃度大于1.5%時嚴禁深入巷道內體察。
3、排放人員必須穿戴整齊,佩戴的礦燈和瓦斯檢定器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確認完好后方可入井使用。(礦燈由機電防爆人員李俊生負責檢查)。
4、排放前,以下排放風流流經路線內及被排放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1113水平14#~12#石門以西 工作面及回風線路 。
5、排放前,排放瓦斯停送電電工張清國負責從變電所和配電點同時切斷下列巷道中的一切電源(包括電纜線):+1113水平14#~12#石門以里 工作面及回風線路 。
6、排放前,必須指定專人在以下地點設好警戒,警戒人員由排放負責人熊世軍親自接送,嚴禁擅自離開崗位。警戒設好后,由排放負責人檢查警戒范圍內人員是否全部撤出,且警戒人員應站在距排放風流不大于10m 的安全處(位置如圖所示),嚴禁站在排放風流中。警戒點為: 1、+1113水平14#~12#石門與14#回風交匯點點;2、+1196水平12#運輸巷與12#回風上山交匯點;3、+1280水平回風井;4、12#外回風上山與回風平巷交匯點。
7、排放前,必須在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1113水平14#進風運輸巷)安設甲烷傳感器,其報警點≥0.8%、斷電點均為CH4%≥1%、復電點為:CH4%<0.8%,并實現瓦斯與局部通風機電源閉鎖。必須在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掛設二個便攜儀以監測瓦斯排放濃度。
8、排放瓦斯必須由李德奎、李漢春戴機逐節延長風筒直至掌頭,嚴禁“一風吹”或“間斷停開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必須利用風袖控制瓦斯排放量、使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8%,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
9、只有當斷電、撤人、警戒、設置風袖、甲烷傳感器安設等工作就緒,并經排放負責人熊世軍檢查無誤后,現場指揮熊世軍方可下達排放命令,并指揮排放工作。所有參加排放的人員,必須聽從命令、服從指揮,當排放工作未能嚴格執行排放措施或排放中發現有隱患時,現場指揮和監督人員必須立即停止排放工作進行整改。
10、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張清國看守并按現場指揮的命令停、開。局部通風機啟動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當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范圍內瓦斯濃度小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嚴禁風機抽循環風。
11、排放結束后,必須由李德奎檢查驗收瓦斯排放巷道及排放風流流經區域內的瓦斯,特別是巷道寬幫、高頂處的瓦斯,只有在瓦斯濃度小于0.8%,二氧化碳濃度小于1.5%時,方可通知排放瓦斯停送電電工恢復供電。
12、因瓦斯排放受停電、停風影響的14#掘進工作面,在恢復系統供電后,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在供風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停風巷道內的瓦斯,只有在瓦斯濃度小于0.8%,二氧化碳濃度小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瓦斯濃度小于0.5%時,方可人工啟動風機,恢復供風,否則必須及時匯報,重新編制措施按規定制度進行排放。
13、排放工作結束后,現場指揮熊世軍要及時向礦總工程師丁兆才匯報,得到準許后,排放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14、參加瓦斯排放的人員升井后排放負責人要認真填寫瓦斯排放記錄,技術礦長康聰銀負責審查。
15、排放負責人必須及時向礦調度、礦總工程師匯報參加瓦斯排放人員的升、入井人數、時間、排放情況。
16、 未學習本措施和學習未鑒字的人員,不得參加瓦排放工作。
通風系統及警戒布置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