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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家梁煤礦便攜式儀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6-03 14:11 來源:本站原創

    趙家梁煤礦便攜式儀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檢測儀器配備數量必須滿足使用要求,并根據礦井生產布局及時修改核定報告

    第二條 各類便攜式報警儀由通風隊負責發放、調試和充電。各類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每七天調試校正一次,并做好相應記錄工作。若不按期調校的,一臺對責任人罰款50元;調校不認真導致報警儀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臺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記錄不準確或未按要求做記錄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第三條 通防科將定期對儀器調試進行現場抽查,發現人為改變精度或零點的,發現一臺給予責任人100元/臺次的罰款。

    第四條 儀器發放室必須保證所發放的儀器完好準確,使用時間在八小時以上。

    第五條 便攜式報警儀在使用完畢后要及時交回儀器發放室,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攜式報警儀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儀器,不得丟失、損壞,丟失儀器的按儀器原價進行賠償,儀器損壞的按原價的50%進行罰款。

    第六條 便攜式儀器在回收后必須對儀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斷,儀器損壞的要當面告知使用人員,并做好相應記錄,作為罰款依據。回收后將儀器表面清潔干凈,并及時充電,充電方法及充電時間必須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因充電不及時或充電時間達不到要求,導致電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七條 儀器發放室每班對所發放的儀器進行統計并及時匯報通風調度。

    第八條 儀器必須定期送檢(修),若送檢不及時或不送檢,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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