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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排水管理實施辦法

    作者:佚名 2012-06-02 21:54 來源:本站原創

      防排水管理實施辦法

      第68條 地面涵管,區內水溝保持暢通無阻,確保地表水不灌入井下,違者按所管理的職責范圍,對負責人處于200元罰款。

      第69條 必須查清本礦區老窯積水和水文地質情況,并繪制在圖紙上,制定探放水措施,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否則,每項罰款200元。

      第70條 探水時,每個工作迎頭不得少于5個孔,深度不少于30米,并有記錄可查,否則,罰款500元。

      第71條 明知有老窯積水、斷層水等地下水體而未按《規程》規定探水和留設隔水煤柱,罰款1000元,視為重大違章,扣風險金的50%。

      第71條 發現有透水預兆必須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否則,罰款1000元,視為重大違章,扣風險金的50%。

      第72條 雨季來臨前,必須做好“雨季三防”工作,應根據地表開裂塌陷破壞程度提前做好地表防洪溝、防洪堤,堵塞地表水順裂隙引入井下;同時做好水倉、清理工作,增加水倉的蓄水能力,違者罰款200元。

      第73條 井下水溝經常保持暢通無阻,水溝自軌低之下深達20-50厘米,否則每阻塞1米,罰負責人20元。

      第74條 定期做好水泵維護檢修工作,保證一臺水泵正常運轉,另一臺備用,且雙管路。凡水泵不能正常運轉或水泵出故障不報告者,罰水泵工200元。水泵出故障,接到報告后,不組織檢修,罰機電科長500元。

      第75條 地面發生山洪爆發,有洪水淹井危險時,應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違者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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