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十八項管理制度之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管理,給各工種提供崗位操作基本原則,規范崗位操作行為,避免違章作業,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江蘇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規程編制要求
(一)、在各工種規程編制前,都必須成立編制小組。編制小組成員中要包括該工種專業范疇的施工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負責人。
(二)、編制過程中,編制人員應深入該工種操作現場,熟悉現場設備技術性能與操作技術要求,熟悉崗位操作流程,觀察現場安全生產環境,再此基礎上分析現場人、機、環境固有的危及安全的客觀因素。
(三)、編制過程中要廣泛征求本工種區隊干部、班組長和工人的意見。
(四)、編制人員要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及本專業技術操作規范等技術資料,提出關鍵,充分討論,分工編寫,本專業技術負責人匯總。
二、規程編制內容
規程編制要以《煤礦安全規程》、《江蘇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規范為依據,編制的內容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規程的適用范圍;
(二)、工種上崗條件;
(三)、操作前準備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四)、操作過程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
(五)、操作結束和離開現場等收尾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六)、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三、規程審批、貫徹與監督檢查
(一)、生產科、機電科、運輸科、地質科、安全科等有關部門組織對規程會審,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然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規程要分送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生產科、機電科、運輸科、地質科、安全科、勞資科、供銷科、檔案室、基層區隊,并報公司安全監察等部門備案。
(三)、礦井必須認真組織干部和工人,結合法制、勞動紀律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學習規程,并進行考試,達到合格要求。不合格的,干部不得違章指揮,工人不得上崗操作。
(四)、在規程的日常貫徹執行中,規程編制人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深入現場對規程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安全保障性進行調查了解,發現問題,要及時組織修改或補充。
(五)、規程修改和補充的審批程序與原規程審批程序相同。規程修改和補充內容也必須貫徹到相應的干部和工人。
(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認真監督檢查規程在現場的兌現落實情況,對于違章操作者,要立即制止并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