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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十八項管理制度之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5-30 21:38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十八項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規范礦井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審批工作,保障礦井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關于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察的通知》(蘇煤安[2003]7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編制要求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都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二)、編制時,應依據已批準的有關設計文件、地質資料、礦壓資料、有關規程規定,從生產實際出發,遵循有理、有利、有序的原則,突出安全防范重點,做到技術先進,有利于現場操作。應對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編制內容中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審批程序

      (一)、采區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審批程序:

      1、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編制;

      2、各分管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核初稿;

      3、礦總工程師組織地質、技術、安全、通風、機電等部門會審;

      4、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簽字(采區設計還必須在開工1個月前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推廣新采煤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作業規程還必須在開工10天前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5、一般作業規程在開工5天前報市煤炭工業公司備案。

      (二)、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然后報徐州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審查。

      (三)、補充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由負責該項工程的技術人員編制,并依次報分管科室、安全監察科、礦總工程師審批。

      (四)、因地質條件或生產技術條件與原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不符時,必須進行及時修改或補充。其審批程序與上述審批程序相同。

      (五)、礦總工程師每月組織生產、安全等部門對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

      三、審批標準

      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審批合格的主要標準是:

      (一)、編制內容中關于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要切實可行;

      (二)、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所確定的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

      (四)、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五、相關責任

      1、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對是否及時安排編制設計、規程、安全措施負直接責任;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是否審批嚴密負技術領導責任。

      2、技術人員對是否及時編制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和編制的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是否結合實際負直接責任;對發現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在現場不兌現時,是否采取解決措施負技術責任;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的編制質量和是否及時、全面貫徹負直接責任。

      3、分管礦長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在現場是否實施、兌現負領導責任,生產科長對此負直接責任。

      4、區隊長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是否按規定傳達貫徹、考試以及在現場是否組織兌現負直接責任。

      5、安全監察部門對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是否實施、兌現負監督檢查責任。

      6、有關部門對是否及時提供編制設計、規程、安全措施所需的資料負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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