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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澠池天安礦業礦井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匯編

    作者:佚名 2012-05-24 16:53 來源:本站原創

      礦井爆炸材料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

      澠池天安礦業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

      目錄

      一、爆破材料倉庫管理制度.....................4

      二、爆破器材流向登記制度.....................5

      三、火工品儲存保管制度.......................5

      四、炸藥庫管理規定...........................6

      五、地面炸藥庫安全操作規程...................6

      六、放炮器維修管理制度.......................7

      七、火工品地面裝卸、運輸制度.................8

      八、火工品發放、清退制度.....................8

      九、火工品庫房防火管理制度...................8

      十、電雷管導通、編號制度.....................9

      十一、爆破器材銷毀處理制度...................10

      十二、放炮器和放炮母線使用制度...............10

      十三、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管理制度...............11

      十四、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11

      1、地面庫炸藥、雷管儲存的相關制度規定.......11

      2、爆破器材的發放、領取、退庫的相關制度規定…13

      3、爆破器材的裝卸、運輸制度.................15

      4、其他規定.................................16

      十五、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8

      1、裝藥前的準備工作.........................18

      2、裝配引藥制度規定.........................19

      3、準備工具、材料..........................20

      4、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責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

      安全檢查................................21

      5、爆破工敷設爆破母線......................21

      6、施工單位班組長設置警戒..................22

      7、裝藥與封泥制度規定......................23

      8、連線爆破網絡制度規定....................25

      9、必須實行“一炮三檢”和

      “三人連鎖放炮制度”.....................26

      10、通電起爆制度規定......................26

      11、驗炮制度規定..........................27

      12、處理拒炮制度規定......................28

      13、對發炮器的領用要求....................30

      十六、爆破作業規程..........................31

      十七、爆破安全操作規程......................35

      十八、爆破材料丟失處理辦法..................50

      礦井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匯編

      為礦井爆破材料規范管理,根據義煤集團三門峽煤業有限公司要求精神,安全檢查“回頭看”,對礦井隱患整改落到實處,真正杜絕和消滅爆炸材料引起的各類事故和危害,提高每一位職工對煤礦企業安全知識的認識,經礦務會研究決定,特制訂本制度,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學習,并以本制度執行。

      一、爆破材料倉庫管理制度

      1、嚴執行“三專、三嚴、五雙、六對”等制度,即專庫儲存、專車運輸、專人保管,嚴格手續、嚴格管理,嚴格制度、雙把鎖、雙本帳、雙人領、雙人管、雙人用,購進、庫存、發出、領用、清退、銷毀與帳目要符合。

      2、嚴格領發審批手續。做到“二不批”“五不發”即不是專用領料單不批,不是專職人員不批;沒有領料單不發。手續不全不發,不到發放時間不發,質量有問題不發。

      3、建立出入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破器材必須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4、庫房內不準超量儲存,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庫區吸煙和使用明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5、爆炸物品間堆放需要良好的通風條件,必要時可以使用墊板。為便于檢查、清點、裝運,垛距不小于1米,墻距不小于0.55米,主通道不小于1.5米。

      6、堆放炸藥、導火索時,總高度不超過1.88米,寬度以四箱或四袋為上限,袋高不超過1.44米,雷管須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過1.6米,雷管箱堆垛不超過1米。

      7、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丟失所在地公安機關并協助查找。

      二、爆破器材流向登記制度

      1、購買炸藥雷管要提前向上級申請,按照上級的規定量購買。

      2、對購買入庫的炸藥要認真核對數量、品種,確保票物相符。

      3、按照火工品的保管規定,做好炸藥雷管的碼放儲存 工作。

      4、按照正規的手續發放炸藥雷管,對雷管要逐個導通,合格后方準出庫下井。

      5、抓好火工品的使用關,對當班未用清的炸藥雷管要及時清退入庫。

      6、對變質的火工品要報請上級保衛部門和安全部門批準后及銷毀。

      三、火工品儲存保管制度

      1、嚴格執行“三專”“三嚴”“五雙”“三對頭”制度。

      2、嚴格領發審批手續,做到“二不批”“五不發”

      3、建立出入檢查登記制度。

      4、庫房內不許超量儲存,庫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5、火工品堆垛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必要時使用墊板,雷管必須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過1.6米,雷管堆垛高度不超過1米。

      6、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派出所(公安機關),并協助查找。

      四、炸藥庫管理制度

      1、購買炸藥、雷管車輛準運證(要燈、旗、證件齊全)。

      2、藥庫看管人員保持三人。

      3、地面庫設導通室。配備導通設備,進行人員培訓,保證正常上崗。不得脫崗,各項制度齊全。

      4、每次入庫、出庫炸藥、雷管、數量要登記清楚準確。

      5、風入庫人員必須登記清楚閑人進。

      6、井下藥庫調為臨時發放硐室,儲藥量不得超過生產24小時用藥量,賬目必須清楚。

      7、井上下藥量每次不得超過48小時用藥量,請遵照執行。

      五、地面炸藥庫安全操作規程

      1、地面炸藥庫實行雙人雙崗,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不允許出現脫崗現象,查脫崗一次罰當班人員100元。

      2、防火器材要齊備有效,要經常檢查保養滅火器等防火器材,防火沙、防火水要備足量。

      3、對上級檢查出的隱患要認真整改,按期按要求整改好。庫區內的用電器設備要完好,如有損壞及時修復。

      4、如發生事故,要協助上級部門作好事調查、分析工作,并按規定接受獎懲。

      六、放炮器維修管理制度

      為了搞好煤礦的安全生產,降低生產成本,保障放炮器的安全正常使用。特制定放炮器維修管理制度。

      1、放炮器的領用,實行器材卡片管理制度。使用人員要按照放炮器的正確使用方法進行使用和保管,使用前,必須先檢查放炮處于完好狀態,使用中發現其上有零部件松動、丟失等現象,要立即停止使用,嚴禁將放炮改為其它用途。

      2、放炮器的維修人員要加強安全知識學習,提高業務水平,不斷提高維修保養質量高質量的完成維修計劃任務。

      3、維修人員要認真執行制備維修安全操作規程,杜絕人為故障和人身事故的發生。

      4、維修人員負責放炮器的領用發放管理,對因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造成放炮器的損壞、丟失等,有權提出處罰意見。

      5、認真做好各項技術數據的記錄,及各種資料的填寫工作,并妥善保管。

      七、火工品地面裝卸運輸制度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22條至26條和規定第31條至34條執行。裝運爆破器材實行“三定”,所用專車必須清理干凈,不許乘坐無關人員,并配備有滅火器材。火工品運輸要在白天進行,限速行駛,專人押運,運輸線路附近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井筒運輸火工品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運送,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送。火工品入庫時要有專人驗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人員運送雷管、炸藥應專車專運,并且分別裝在非金屬容器內。

      八、火工品發放和清退制度

      1、發放火工品必須在專用套間內邊緣必須有凸起工作臺,臺上墊有軟性材料。

      2、嚴格執行“五不發”制度。

      3、嚴格火工領取清退制度,放炮工當班領用及剩余的火工品數量,必須經汪班班組長和安全員簽字并及時將剩余火工品交回庫房,做到審批、實發、實用、清退四對口,嚴禁將用剩火私自留用或銷毀。

      4、發放和清退工作要加強帳務記錄,做到交接嚴格、手續齊全、班清日結,不許用鉛記帳,不得涂改。

      九、火工品庫房防火管理制度

      必須建立火工品庫房防火的組織機構,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做到每月必須檢查一次,確保所有消防器材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1、火工品管理員任何時候不得脫崗。

      2、嚴禁將煙火和易燃物帶入庫內,庫區內嚴禁吸煙或有其它明火。庫區內必須使用安全防爆燈具及開關,照明線路必須使用電纜。庫區內必須設有避雷裝置,并做到定期檢查維修。

      3、當發生火災時,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撲救。

      十、電雷管導通、編號制度

      雷管入庫后,必須逐個作導通測試,并予以編號,否則嚴禁發放使用。導通測試必須按以下過程進行:

      1、在未使用前,將指針調到左端刻度線上。

      2、將轉向開頭,轉向3歐姆、9歐姆或導線位置。

      3、轉動校準旋鈕、使指針停在紅△中間。

      4、被測電阻固定在接線柱和按鈕上。

      5、指針指示歐姆值就是被測的電阻值。

      6、使用完備后,將轉換開關放在“關”位置。當指針無法調點線△中間時,應更換電池。

      7、導通測試必須在專用測試室進行,且一次只許打開一只雷管箱,最多取100發雷管。測試時要理好腳線,并放在操作臺上,最多20發編一組,按順序一組組進行。

      8、導通儀表電流不許超過規定,全電阻檢查測量應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并定期校核儀器。測試電雷管的防瀑箱的強度至少應為20發雷管起爆不被擊穿。

      9、雷管編號必須用鐵筆進行,位置應在原生產廠家編號的背面,且應做到字跡清楚,并配戴安全防護罩。

      十一、爆破器材銷毀處理制度

      1、爆破器材銷毀前必須填寫報告,報蝗待銷品種、數量、原因和辦法,報送上能有關領導、安全部門、保衛部門、當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審批,經同意批準后,方可銷毀。

      銷毀地點至交通道路建筑物等距離按一次3公斤時,其安全距離不小于150米至300米確定。

      2、為使銷毀火藥安全爆炸,第一次銷毀后,檢查如有未炸的再作第二次銷毀,確有不炸的,可用燒毀法銷毀。

      銷毀雷管時,一次銷毀不得超過100發。

      3、銷毀雷管前必須組成銷毀小組,成員奪主要負責人1名,保衛2名,爆破員2名,藥庫保管員1名,6人組成,并登記備案。

      十二、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的使用制度

      1、放炮器使用MFB-100型發爆器,放炮工必須按操作程序進行操作,領用、存放好放炮器。

      2、放炮母線使用2×1mm2的兩心銅蕊阻燃電纜,放炮距離不低于100米。

      放炮母線要吊掛在沒有高壓電纜的巷道的一邊,如有需掛在高壓電纜一旁必須距離平行與高壓電纜30cm處,并不得用鐵絲吊掛。

      3、當班沒有用完的炸藥、雷管要及時交回藥庫,發爆器和母線要鎖在木箱內。

      十三、放炮器、放炮母線管理制度

      必須按礦上規定領用發爆器和母線。在使用過程中,保證器材不受損壞。不許轉借給他人使用,并保存完好。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奪損壞要及時送到五小電器修理部修理。放炮母線在使用中如發現被炸破皮,要及時更換母線,嚴禁再使用。

      十四、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火工品在運送、儲存、領退和使用過程中的管理,使之制度化、規范化,明確責任,堵塞漏洞,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確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杜絕爆炸事故(案件)的發生,針對天安礦業有限公司目前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1、地面庫炸藥、雷管儲存的相關制度規定

      (1)、地面爆破材料庫必須建立相應的貯存、保管、發放、回收、全電阻檢查、編號、防火等制度及爆破材料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并張掛上墻,否則每項罰安康部100元。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類貯存在兩個庫房內,庫房間距要符合規定,擺放要整齊,嚴禁混放,否則罰500元。

      (3)、電雷管、炸藥貯存時必須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否則罰300元;庫房必須保持整潔,無雜物;若出現漏雨應采取措施,否則罰安康部300元; 有雜物、不整潔,罰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50元。

      (4)、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存放的炸藥、電雷管進行質量檢查,因變質不能使用的電雷管、炸藥要提出退廠申請,報澠池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批準后方可進行退廠,嚴禁私自銷毀炸藥、雷管或使用報廢的炸藥。

      (5)、爆破材料庫必須配置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放置地點符合要求,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其使用方法,不配置滅火器材罰安康部1000元,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不會使用滅火器材罰50元。

      (6)、任何人員不得攜帶手機、火種、發爆器、礦燈和穿鐵掌皮鞋著易產生靜電衣物及攜帶易燃、有毒、腐蝕性物品進入爆破材料庫,否則罰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和帶燈進入者各100元。若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故障,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及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進入庫內工作。

      (7)、爆破材料庫除存放電雷管、炸藥外,嚴禁存放其它物料,否則罰安康部500元。

      (8)、爆破材料庫在發放、領退炸藥、電雷管工作結束后,除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立即離開爆破材料庫,不得逗留,否則罰款50元。

      (9)、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填寫“雷管使用情況日報表”、“火工品消耗管理臺帳”“火藥雷管庫存日報”、“民爆器材倉庫收支明細臺帳卡”、“火藥、雷管出庫單”。

      2、爆破材料的發放、領取、退庫制度

      (1)、爆破材料庫存管理(發放)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發放電雷管、炸藥必須在庫房內進行,爆破工、領藥工不得隨意進入庫房內,否則罰款50元。

      (2)、電雷管在發放前必須進行編號和使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必須做到爆破工每人一號,爆破工調離后本人號碼即行作廢,不再使用。電雷管不編號或不作全電阻檢查,每發罰款50元。

      (3)、爆破工、領藥工必須全部建立卡片,井下爆破材料庫存做到卡片上墻,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在發放電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現象。

      (4)、發放電雷管和炸藥時做到秩序井然,不得混發。

      (5)、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對各單位的發放、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班班做好臺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做到日清日結,各種臺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必須一致,否則發現一處罰相關責任人100元;臺帳、記錄、領耗專用單上的數字、簽字必須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否則發現一處罰相關責任人各50元。

      (6)、工作面必須堅持使用采用抗靜電、阻燃材料制作的雷管箱、炸藥箱,電雷管和炸藥隨用隨取,暫時不用的入盒(箱)上鎖。雷管盒鑰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藥箱鑰匙由班長保管。

      (7)、放炮前爆破工必須同班長共同檢查,核實裝炮數量并雙方簽字。

      (8)、當班爆破工作全部結束后,爆破工、班組長共同核實本班電雷管、炸藥實際消耗量、剩余量并雙方簽字。剩余的電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庫退庫,剩余的炸藥由班組長負責安排領藥工到爆破材料庫退庫。不按規定執行,每項罰相關人員100元,

      (9)、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認真填寫臺帳、記錄,做好的退庫記錄,對不退庫的單位下一班停發炸藥。不按規定執行,每項罰相關人員100元,

      (10)、工作面裝配引藥工作,由爆破工進行。腳線的連接工作由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工必須認真檢查腳線連接質量,放炮母線與腳線連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進行,否則每項罰爆破工100元,其它人員做爆破工的工作按嚴重“三違”處理。

      (11)、各開掘隊跟班隊長、班組長根據工作面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當班爆破工工作量,當班裝好的炮必須當班放完,若有特殊情況跟班隊長 、班組長及爆破工必須和接班人員在現場交接清楚,否則罰相關人員100元。

      (12)、機電隊必須給爆破工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腳線,嚴禁在放炮過程中出現掐斷雷管腳線的現象,否則每次罰機電隊500元,罰爆破工100元。

      (13)、爆破工、領藥工、班組長、跟班隊長必須各負其責,并對整個放炮過程中電雷管、炸藥丟失負責。

      (14)、若雷管丟失,對號查人,每發罰爆破工100元。

      (15)、裝好的引藥丟失,每卷罰施工單位2000元,罰爆破工100元,罰當班班長200元,罰跟班隊長200元。

      (16)、若炸藥管理不善造成丟失或私自轉讓,每卷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50元,罰爆破工20元。

      (17)、工作面出現瞎炮時,應當班處理完畢,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現場交接清楚,否則罰爆破工100元。

      3、爆破材料的裝卸、運輸制度

      (1)、進礦爆破材料由安康部安排專人卸車入庫,安康部安排專人在現場監護,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工作區。

      (2)、爆破材料在貯存、運輸、使用的全過程中,所有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衣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否則罰款50元。

      (3)、爆破材料卸車時嚴禁腳踩、拋擲、磨擦、撞擊,否則對卸車人員罰款50元。

      (4)、遇有雷雨天或暴風雪天必須立即停止卸車工作。

      (5)、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時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否則罰運送人員每人50元。

      (6)、電雷管、炸藥由爆破工和領藥工人工從地面炸藥庫運至井下各使用地點,電雷管由爆破工親自運送,并裝放在專用的工具盒內,炸藥由各單位領藥工使用專用炸藥箱在爆破工的監護下運送,嚴禁中途逗留,否則罰有關責任人50元。嚴禁使用礦車等其他運輸設備。

      (7)、、爆破材料入井時,必須由爆破工或領藥工事先通知副井信號工和把鉤工,按運送爆破材料發出紅燈信號,并做到電雷管、炸藥分別運送,否則罰有關人員100元。

      (8)、副井絞車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9)、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否則罰責任人5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

      (10)、運送電雷管時,絞車提升速度不能超過2m/s,其它爆破材料不得超過4m/s。

      (11)、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火工品人員不得超過四人,其他人員嚴禁上下,否則罰把鉤工100元。

      4、其他規定

      (1)、在地面拾到電雷管、炸藥的立即交安康部,由安康部追查后,由安康部轉交地面爆破材料庫,爆破材料庫收到后出據證明。

      (2)、在井下拾到電雷管、炸藥的直接送交安康部,并寫明詳細過程(炸藥所在區域),由安康部根據雷管號碼核對爆破工及炸藥管理責任單位后送交地面炸藥庫,庫房管理人員在“民爆器材倉庫收支明細臺帳卡”上進行登記并出據證明。登記內容包括,拾到電雷管、炸藥的完好性,拾到人員的單位、姓名、登記人簽名等。

      (3)、拾到每發電雷管獎50元,每卷炸藥獎10元,拾到人若為天安礦業有限公司在冊職工,由安康部出具證明經有關領導審批后直接打入工資卡。若為其他單位人員,由安康部出具證明通知所在單位予以獎勵。

      (4)、每季度經爆破材料管理領導小組考核后,全礦爆破材料管理較好,無丟失現象,對安康部、安康部有關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

      (5)、嚴禁私自攜帶爆破材料升井。安康部要不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發現有私自攜帶爆破材料升井的,每發雷管或每卷炸藥罰款500元,解除勞務合同,開除出礦;并對單位罰款5000元(每發、卷),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每發、卷)。

      (6)、各單位倉庫、職工更衣箱、吊籃及單身樓內嚴禁存放雷管、炸藥,一經發現,除按第5條規定處理外,并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7)、各單位要積極發動廣大職工互相監督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發現有違反爆破材料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向安康部反映,礦將對提供線索的職工給予獎勵。

      十五、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放炮員由礦上配備,放炮員必須有爆破合格證和上崗操作證。嚴格遵守火工品運送和領退制度,保證爆破材料不丟失和沿途安全。放炮員入井前必須做好準備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齊全,瓦檢儀是否完好等。

      1、裝藥前的準備工作:

      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負責人及爆破工必須做好第一次安全檢查。

      (1)檢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

      (2)檢查工作面地質條件、支護形式、巷道斷面是否與措施相符。如有改變或拉底、維修等,必須有補充措施。

      (3)檢查施工牌板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則必須改正。(4)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是否有礦車、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1/3以上。

      (5)檢查風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規定,是否有脫接、對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現象。工作面風量是否充足。

      (6)檢查工作面頂板、支護是否完好。

      (7)檢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嚴禁用塑料管或金屬管作炮棍。

      (8)煤掘巷道相距離20m時,詢問待貫通巷道是否停止作業。

      (9)詢問本茬炮應裝的炮眼數目,并核對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2、裝配引藥制度規定

      (1)裝酏引藥只能由爆破工親自完成,其它人員不準代替或幫助。

      (2)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地點附近或警戒線以外的炸藥、雷管箱處進行。

      (3)裝配引藥期間周圍不得有閑雜人員。

      (4)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裝配引藥。

      (5)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取出選題的炸藥,裝酏引藥藥卷數量以當時該茬煤的數量為限。

      (6)用竹、簽逐個在藥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用長度,不準用電雷管代替竹、簽扎孔。

      (7)爆破工打開雷管箱取出成束的電雷管。

      (8)將電雷管順好,掛在非導電體上,一只手握著成束的管體和腳線末端,另一只手將單個電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緊電雷管前端腳線均勻用力抽出。并將抽出的單個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抽單個電雷管時,不準硬拉、硬拽。

      (9)、將電雷管全部插入藥卷平頭端孔內,腳線在插入端繞扣緊鎖,剩余腳線纏在藥卷另一端,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10)、裝配起爆藥卷時,嚴禁插入電雷管后不繞扣緊鎖、嚴禁將電雷管插入藥卷聚能穴端、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嚴禁將電雷管直接綁在藥卷上。

      (11)、一個起爆藥卷只能插入一個電雷管。

      (12)、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電雷管腳線或損壞腳線絕緣層。

      (13)、起爆藥卷裝配完后,應清點數目并妥善保存。

      (14)、起爆藥卷必須單獨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藥或電雷管混放。

      (15)、起爆藥卷裝配完后,將剩余的炸藥、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及時放回各自專用箱內并加鎖。

      3、準備工具、材料

      (1)、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須符合規定,松軟合適,不得摻入煤巖粉。

      (2)、班組長下達裝藥命令。

      (3)、班組長將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將所需的起爆藥卷和炸藥連同專用箱一起搬運到工作面,但每次只準從箱內取出1包起爆藥卷和1包炸藥。

      4、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責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檢查

      (1)、復查第一次安全檢查中安全隱患處理情況。

      (2)、檢查瓦斯探頭、設備、工具、管線是否掩護好或按規定距離撤出工作面。

      (3)、檢查炮泥、水炮泥質量、數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個檢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淺孔爆破,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6)、清除炮眼內的煤、巖粉和水。

      (7)、檢查班組長、安全員是否按“爆破三人負責制”規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換牌。

      (8)、檢查裝藥地點20m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區隊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5、爆破工敷設爆破母線

      (1)、從工作面向后敷設爆破母線。

      (2)、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或相互交叉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3)、爆破母線接頭和破損處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好,嚴禁明接頭,兩根母線的接頭必須錯開一定的距離。

      (4)、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準使用固定母線。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兩端都必須扭結短路并懸空。

      6、施工單位班組長設置警戒

      (1)、要求班組長負責指派專人,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內的貫通或鄰近巷道內設置警戒,必須嚴格堅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準擔任警戒員。

      (2)、最短警戒距離:

      掘進工作面:

      煤巷: 直巷80m ;拐彎巷道不小50m且拐彎后不小于10m。

      巖巷: 直巷100m ;拐彎巷道不小80m且拐彎后不小于10m。

      (3)、各警戒地點都必須做到人、繩、牌“三保險”。

      (4)、凡需設置二處及二處以上警戒時,必須設置專職聯絡員。

      (5〉、除裝藥人員、檢查人員外,警戒區內的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各警戒線之外。

      7、裝藥與封泥制度規定

      1)、裝藥制度規定

      (1)、每次裝藥前,施工單位必須停掉工作面20米范圍內電器電源。

      (2)、施工單位可派1—4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關規程規定的人員作為裝藥助手協助爆破工裝藥,裝藥助手具體負責觀察、傳遞炸藥和裝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同時班組長、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嚴格執行“爆破三人負責制”。

      (3)、工作面應采用毫秒全斷面一次爆破。不能全斷面一次爆破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爆破時應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5)、裝藥前,起爆藥卷中的電雷管腳線必須保證扭結短路。

      (6)、裝藥順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進行。

      (7)、裝藥時,必須將每眼應裝的全部用量的藥卷及起爆藥卷依次緊挨裝入眼口,然后輕輕送入眼底。

      (8)、裝填藥卷時,不準用力沖撞或搗實。

      (9)、一個炮眼只準裝入一個起爆藥卷,嚴禁使用雙起爆藥卷。

      (10)、嚴禁使用墊藥或蓋藥。

      (11)、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最小抵抗線:煤層中不得小于0.5米;巖層中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裝藥時,將全部藥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裝入一卷炮泥,隨藥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輕搗幾下,使炮泥卡住藥卷。

      2)、封泥制度規定

      (1)、藥卷裝入后,要先裝一至二卷炮泥,再裝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須用炮泥封填,前兩卷炮泥要慢用力,輕搗動,以后的炮泥必須依次一一用力搗實。

      (3)、搗炮泥時,需要用手拉住電雷管腳線,要拉直,但也不要過緊,并使腳線緊貼炮眼側壁。

      (4)、炮眼封泥長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淺孔爆破,炮泥必須封滿。

      ②、炮眼深度為0.6米~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個水炮泥。

      ③、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個水炮泥。

      ④、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個水炮泥。

      ⑤、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⑥、爆破大巖塊時,必須有專項安全措施,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5)、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須將電雷管腳線盤好在眼口,并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且懸空,避免與導電體相接觸。

      (7)、一茬炮全部裝完藥后,爆破工必須先將剩余炸藥放回專用箱內,然后清點、核對一次雷管、炸藥消耗量。

      8、聯接爆破網路制度規定

      (1)、爆破網路的聯接工作,由爆破工完成。

      (2)、一般采用串聯方法聯接。特殊情況下制定專項措施可采用串并聯等方法。

      (3)、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虛接。不得與軌道、金屬網、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4)、聯接爆破網路時,電雷管腳線的接頭方式應采用并頭繞鼻連接。

      (5)、接頭有銹或污物必須清除掉。

      (6)、眼深大于電雷管腳線長度需延長腳線時,接頭要錯開,并用絕緣膠布包好。

      (7)、爆破網路聯接到最后,剩余的兩根電雷管腳線必須也聯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閉合回路。

      (8)、爆破工和施工單位第一責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細檢查一遍爆破網路,以防漏聯、錯聯、短路、接地等。

      9、必須實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

      (1)、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爆破員要停止爆破作業;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單位要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立即匯報調度室,同時按礦規定進行處理。

      (2)、按“爆破三人負責制”要求順序進行換牌,并且三人必須按規定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簽字。換牌順序:爆破工將爆破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設警戒,班組長將爆破命令牌交給安全員,安全員及爆破工共同檢查瓦斯無異常時,安全員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安全員由當班跟班隊長或班組長選定。

      (3)、吹一長聲口哨,撤出班組長、瓦檢工及其他裝藥人員。

      (4)、將炸藥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地點。

      (5)、只準爆破工一人在工作面進行母線與爆破網路的聯接工作。

      10、通電起爆制度規定

      (1)、爆破網路與爆破母線聯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撤出工作面。

      (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線外起爆地點,并監督警戒員拉好警戒繩,掛好警戒牌。

      (3)、爆破工用歐姆表對爆破網絡做全電阻檢查。

      (4)、詢問班組長各處警戒是否設好、清點人數情況、聯絡員是否返回,并要求聯絡員和施工單位第一責任人(或授權的班組長)簽字。

      (5)、詢問班組長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組長下達起爆命令。

      (6)、吹兩長聲口哨。

      (7)、爆破工把扭結的母線末端分開,接到發爆器接線柱上并擰緊。

      (8)、將發爆器鑰匙插入毫秒開關,并扭到充電位置,開始充電。再吹三長聲口哨。

      (9)、至少再等5秒鐘且待發爆器氖燈發亮,閃光穩定后,回頭望一下工作面,無異常情況方可通電起爆。

      (10)、通電起爆后,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

      (11)、將兩根爆破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扭結短路。

      (12)、爆破工按規定在記錄本上填寫起爆時間。

      11、驗炮制度規定

      (1)、待工作面炮煙吹過警戒線、炮響15分鐘之后,確信爆破無誤,班組長、爆破工、安全員三人必須首先進入爆破地點驗炮。

      (2)、將爆破母線前端扭結短路。

      (3)、檢查爆破地點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并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如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驗炮工作,組織處理;如瓦斯濃度達到1.5%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4)、再檢查工作面通風、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5)、按“爆破三人負責制”要求換回各自的交換牌。

      (6)、撤除警戒工作必須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指派聯絡員撤除警戒。

      (7)、若當班爆破任務沒有結束,仍需爆破時,爆破工應從“裝配引藥”工序開始,重新進行下一循環爆破工作。

      (8)、特殊情況下,當班裝藥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簽字手續。

      12、處理拒爆制度規定

      (1)、若通電后沒有起爆,必須先拔出發爆器鑰匙,并隨身攜帶。摘掉爆破母線,并扭結短路。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線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檢查爆破母線及網路,若為斷路、短路、虛接等原因,處理后重新起爆。

      (3)、若仍不起爆,證明非線路原因,但又不能確定拒爆炮眼位置,則采取先兩兩并聯再串聯的方法重新聯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細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準確位置。

      (4)、處理拒爆、殘爆工作必須在施工區隊班組長親自指導下,相應的打眼工、裝藥工、爆破員都到場時進行。

      (5)、由班組長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時應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志。

      (6)、按有關工序,重新裝藥起爆。

      (7)、嚴禁手拉、鎬刨;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嚴禁用水管沖這些炮眼;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繼續加深炮眼殘底(無論眼內有無殘藥)。

      (8)、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9)、在拒爆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10)、如拒爆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簽字手續。

      (11)、每次爆破后,都要及時將煤、矸扒出,距工作面2~3m的距離,露出底板,以便及時驗炮。驗炮時只準用炮棍輕輕敲打凸出部位、巷幫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塊煤、矸石,嚴禁用風鎬挖或用手鎬挖找。

      (12)、當班爆破后,工作面煤、矸石沒有出完時,下一班接班后,施工單位第一負責人(跟班隊長或班組長)要重點檢查工作面是否有拒爆、殘爆。在出矸、出煤過程中,要仔細檢查煤、矸中是否有發生拒爆的炸藥、雷管,尤其是要對迎頭自由面、底板凸出部位、巷幫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塊煤、矸石進行檢查,確保拒爆、殘爆能夠及時發現并及時得到處理。在立井類型的井巷施工中,尤其是放炮后作業面存有積水時,應先處理完積水,再進行驗炮作業。

      (13)、工作面分次裝藥分次起爆時,必須在每次爆破后都要認真進行驗炮,發現拒爆,及時處理拒爆后,工作面方可進行下一次裝藥爆破,嚴禁兩次爆破放在一起檢查拒爆、殘爆。

      (14)、工作面爆破后,對于欠挖部分必須先進行驗炮,確認無拒爆(殘爆)時,方可對欠挖部分重新單獨打眼、裝藥、爆破;嚴禁與工作面其它炮眼同時連線爆破。

      (15)、對于影響鋪設刮板輸送機的巷道底板突出部分,必須編制爆破補充措施,方可打眼、裝藥、爆破,在打眼前必須進行驗炮。

      (16)、對于架棚巷道需要爆破施工棚腿、棚梁窩前,必須編制爆破補充技術措施,嚴禁無措施爆破施工。

      13、 對發爆器的領用要求

      (1)、發爆器在處理殘爆(拒爆)時應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鑰匙;特殊情況下可掛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隨身攜帶鑰匙。

      (2)、爆破工不攜帶藥、管期間,為便于攜帶應將發爆器放入雷管箱內;攜帶藥、管期間,嚴禁放在藥管箱內或其上。

      (3)、領退藥管、裝配引藥、裝藥、連線等重要環節,發爆器必須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掛在支架上。不準接近炸藥、電雷管。

      (4)、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5)、嚴禁在井下用發爆器打火的方法實驗爆破母線或爆破網路是否導通。

      (6)、發爆器出現故障,必須送交專職維修工修理,無論井上、井下,嚴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炸藥、雷管箱必須使用非金屬材料制作,而且耐壓、抗沖擊、防震、防靜電。

      十六、爆破作業規程

      1、 為減少煤礦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程。

      2、 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放炮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說明書內容及要求包括:

      (1)、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2)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3)爆破作業說明書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及時修改補充。

      3、瓦斯礦井中的爆破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 “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 “一炮三檢制”是: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認真檢查爆破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1%,不準爆破。 “三人連鎖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并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爆破口哨進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4、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及以上放炮器同時進行爆破。

      5、無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應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起爆,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6、煤礦井下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非電導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7、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可采用空氣炮;無其他辦法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經煤炭部批準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礦許用藥包;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須灑水滅塵;

      (5)、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8、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面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9、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人,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10、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應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執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 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炮眼深度為0.6~1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個;

      (3)、炮眼深度超過l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個;

      (4)、炮眼深度超過2.5 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 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個;

      (5)、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 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 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 m。

      1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時;

      (2)、裝藥前和爆破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3)、在爆破地點20 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研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4)、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頂等情況時。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和進行爆破。

      十七、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1、上崗條件及崗前準備

      (1)、爆破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爆破工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所有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及《作業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3)、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①、掌握爆破材料、爆破操作的有關規定。

      ②、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風、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規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規程。

      ③、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④、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⑤、掌握入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4)、作業時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5)、下井前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并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爆破母線保持完好。

      (6)、準備好木質炮棍、巖(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2、安全規定

      (1)、必須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2)、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工作面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3)、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和發爆器領、用、退等管理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4)、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

      (5)、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雷管、不同種類的炸藥不得混用。

      (6)、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7)、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和爆破:

      ①、采煤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或錨桿等有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支護失效或者傘檐超過規定時。

      ②、爆破地點20米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礦車、機電設備,以及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③、爆破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④、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⑤、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時;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⑥、發現拖爆未處理時。

      (8)、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遇特殊情況時,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爆破工必須在現場親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9)、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運送爆炸材料。

      (10)、班組長必須親自安排有責任心的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執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崗點除警戒人員外,還要設置警示牌、欄桿或拉繩等明顯標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員都要撤至警戒崗點以外的安全地點,并由班組長負責清點核實人數。

      (11)、爆破前,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來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爆破前,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體掩護下進行放炮。

      (12)、處理拒爆、殘爆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邊線起爆。

      ②、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③、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④、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

      ⑤、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

      作。

      (13)、爆破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米范圍內,嚴禁爆破。

      3、操作準備

      (1)、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領取合格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領取并檢查防爆發爆器。

      (3)、領取并檢查電爆網路檢測儀表。

      (4)、檢查放炮母線。

      ①、必須使用橡膠銅芯雙線電纜。

      ②、放炮線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4、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發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5、正常操作

      (1)、爆炸材料的運送與存放:憑爆炸材料領單,核實電雷管和炸藥的需用量;憑爆破證到爆炸材料庫領取所需爆炸材料。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②、爆炸材料必須放在耐壓和抗沖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放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③、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上下井筒。

      ④、工行走運送炸藥時,在巷道人行走,二人距并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不得在途中嬉戲和逗留;大巷行走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堅持走人行道,不要隨意橫穿軌道。

      ⑤、禁止將爆炸材料亂丟亂放,防止其發生沖撞、摩擦,避免其與電纜、電線及金屬導體接觸。

      ⑥、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得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⑦、在運送爆炸材料過程中,嚴禁將自救器物品放入爆炸材料容器內。

      (2)、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①、同時運搬炸藥、起爆材料不得超過13kg。

      ②、拆箱(袋)運搬炸藥不得超過20kg。

      ③、背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一箱(48kg)。

      ④、挑運原包裝藥不得超過二箱(48kg)。

      (3)、爆炸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爆炸材料箱內。

      ①、爆炸材料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的地點。

      ②、炸藥和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箱內并加鎖,嚴禁炸藥和雷管混放,鑰匙上爆破工隨身攜帶。

      ③、任何人不準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④、防爆型發爆器要懸掛在干燥地點。發爆器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⑤、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泡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起爆藥卷的裝配

      (1)、只準由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①、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導體和電器設備的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圖表的要求,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②、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避免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裝配時應將腳線扭結處與雷管同時握在手中,不得讓腳線隨意甩動。

      ③、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電雷管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裸露部分扭結成短路。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肚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④、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后檢查取用的電雷管腳線是否已扭結短路,確認扭結可靠后方可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內,并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余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綁在藥卷上。

      ⑤、每個藥卷內只允許插放一個電雷管。

      ⑥、裝配好的起爆藥卷要整齊擺放在爆炸材料箱內或其附近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地點,要點清數量并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3)裝藥操作

      ①、裝藥前,驗孔、檢查瓦斯及支護必須遵守以下規定: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②、爆破工在裝藥前,應用炮棍插入炮眼,檢驗每一個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內的情況,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炮眼必須廢掉,重新鉆眼。

      ③、督促瓦斯檢查員對裝藥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進行瓦斯檢查。瓦斯含量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不得裝藥。

      ④、放炮前必須對放炮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灑水降塵。

      ⑤、放炮前必須對放炮地點附近10米范圍內的支護進行加固,否則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冰頭10米范圍內支架齊全完好,架設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要求,且要進行聯鎖加固。錨桿去護巷道要對錨桿螺母進行二次緊固,錨固力不低于100Nm。

      ⑥、在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不得裝藥。

      ⑦、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聚高聚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

      透老空等情況時,不得裝藥。

      ⑧、風量不足時不得裝藥。

      ⑨、爆破工、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瓦斯、通風和支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裝藥程序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①、爆破工必須依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中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②、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應先裝,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應后裝。

      ③、裝藥時要一手輕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不得沖撞或搗實,用力要均勻,使藥卷彼此密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5)、爆破工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6)、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起爆藥卷及所有的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先裝,起爆藥卷及所有的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起爆藥卷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起爆藥卷夾在兩藥卷中間。

      (7)封泥

      ①、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炮眼深度為0.6~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的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8)連線

      ①、連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各炮眼雷管腳線的連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②、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敷設:

      爆破母線的規格質量、長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口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

      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成短路。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的連線方式進行連線。

      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

      (9)爆破作業

      ①、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對距爆破點附近20米范圍內的風流進行瓦斯檢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措施處理至符合規定。

      ②、爆破前應做好警戒工作:

      班組長也須親自指定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執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地點除設置站崗人員外,還要設警戒線,警戒線處應設置警示牌、欄桿或拉繩等醒目標志。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③、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迎頭,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④、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好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用具有檢測電阻值功能的發爆器或專用爆破歐姆表進行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

      ⑤、整個電爆網路經過導通檢測確認合格后,才準將母線與發爆器電源開關連接,準備起爆。

      ⑥、爆破工接到班組長下達的起爆命令,確認爆破警戒范圍內無滯留或誤入人員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喊話三聲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將爆破母線與發爆器上的兩根接線柱相接,并將發爆器手把轉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嚴禁發出爆破警號與起爆同步進行。

      ⑦、電雷管起爆后,必須立即將起爆鑰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線并扭結成短路。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器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器接線盒內。

      (10)爆破后檢查及處理

      ①、爆破后,待放炮點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和班組工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由外向里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②、檢查工作面爆破情況。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③、爆破后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核實查清當班領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數量相符,并經班組長現場驗證簽字。當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須當班交回爆炸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炸材料。

      ④、爆破工作結束,應將爆破母線、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后,要將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交回規定的發放處。

      (11)注意事項:

      ①、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②、爆炸材料新產品,需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③、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④、必須使用經過全電阻檢查合格的電雷管,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⑤、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⑥、嚴格落實綜合防塵措施,有效使用各種防塵設施防止粉塵濃度超限。

      (12)、特殊操作

      ①、處理拒爆、殘爆時,爆破工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在距拒爆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嚴禁用鎬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②、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

      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爆破前必須灑水。

      (13)、收尾工作

      ①、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②、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③、將爆破母線、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全電阻網路檢測儀等收拾整理好。

      ④、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當班交回發放地點。-

      十八、爆破材料丟失后處理辦法

      1、爆破材料的發放數量嚴格按領料單上進行發放。

      2、爆破材料管理人員必須當班檢查、核實爆破材料的發放量與貯存量,發現收發數量不符時,迅速查明原因。

      3、在運送過程中丟失,全體運送人員立即報告保衛科,配合調查,由保衛科立即追查所丟數量、地點進行人員排查,并報告公安部門進行立案偵察。

      4、井下作業場所丟失情況,放炮員立即電話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匯報保衛科,立即到外面井口檢身房,嚴查出井人員,對每位出井人員進行檢身。

      5、井下作業場所丟失時,放炮員除通知調度室外,立即匯報隊長和帶班長,由隊長和帶班長立即停止生產。嚴禁人員出入本作業場所,檢身該巷所有人員后,對該作業場所不留死角地進行檢查。

      6、放炮員必須保管好鑰匙,發現丟失,必須立即向調度室、隊長、帶班長匯報。

      7、爆破材料丟失,不論數量多少,必須匯報公安機關,進行檢查。

      8、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配合對爆破材料丟失時的調查工作。

      9、對丟失爆破材料責任人不論其數量多少,除公安機關論情節處理外,我礦罰款1000元,并對其隊組罰款10000元,隊長分管領導各罰款200—500元。

      澠池天安礦業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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