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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空乘人裝置(猴車)管理規定(討論稿)

    作者:佚名 2012-05-18 13:14 來源:本站原創

      架空乘人裝置(猴車)管理規定(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猴車)安全管理,強化設備檢修、維護與運行,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華瀛山西公司所有生產煤礦和改建煤礦

      第三條 在用架空乘人裝置的煤礦每月組織專業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采取措施,認真解決。新安設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并報上公司管理部門審批。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前,必須經設計單位、審批單位、使用單位、生產廠家聯合組織驗收達到本規定要求、符合運行條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四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產品合格證。

      第五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按照《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范》(AQ1038-2007)和本規定要求,由公司組織相關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檢驗。

      第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經過安全和崗前培訓,取得安全資格及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七條 使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于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第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且動作靈敏可靠。

      (一)過速保護。

      (二)防滑(欠速)保護。

      (三)重錘限位保護。

      (四)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

      (五)全程急停保護。

      (六)機頭、機尾乘人越位保護。

      (七)液壓驅動式架空乘人裝置還應具有驅動油壓過壓保護、驅動油壓欠壓保護和液壓油溫超溫保護。減速器設油位、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

      (八)在離機頭、機尾下車點前15m處應安裝語音提示器。

      (九)機頭、機尾及轉彎處設防偏擺保護。

      (十)防逆行保護。

      第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制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制。

      (二)司機操作規程

      (三)司機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檢查制度

      (五)設備包機制度

      (六)設備周期檢修制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制度。

      (八)鋼絲繩檢查制度。

      (九)乘人須知。

      第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設備運行記錄。

      (二)司機交接班記錄。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設備檢修記錄。

      (六)干部巡檢記錄。

      第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巷道無嚴重變形,地面平整,無淋水,無積水,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礎及鋼架結構

      1.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無開裂現象。

      2.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螺絲緊固有效。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鍵不松動,緊固螺母不松動。

      3.驅動輪轉動靈活、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

      (三)工作閘和安全閘

      1.工作閘和安全閘動作靈敏、可靠,不松曠、不缺油,閘輪表面無油跡,液壓系統不漏油。

      2.松閘狀態下,閘瓦間隙不大于2mm。制動時,閘瓦接觸面積不小于設計的60%。

      3.閘帶無斷裂現象,余厚不小于3mm,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于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

      (四)聲光信號

      聲光信號完好齊全、吊掛整齊,防爆報警信號靈敏可靠。

      (五)鋼絲繩無嚴重銹蝕、變形,斷絲不超過規定,運行平穩,速度正常。

      第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尾輪及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輪

      1.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松動,緊固螺母無松動。

      3.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張緊裝置

      1.能夠隨時靈活調節運載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活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轉軸不歪斜。

      2.重錘上下活動靈活,不卡、不擠、不碰支撐架,配重安全設施穩固可靠,重錘地坑內無積水。

      3.滑動尾輪架距滑動導軌的極限位置不小于500mm, 否則要考慮更換鋼絲繩。

      4.收繩裝置靈活可靠。

      第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齊全完整,螺栓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二)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三)固定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年至少移動不小于一個抱索器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以減小抱索器在驅動輪、迂回輪處對鋼絲繩產生的扭曲應力,避免造成對鋼絲繩的疲勞磨損,延長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第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輪系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輪、壓輪應轉動靈活,平穩、不晃動。

      (二)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5mm。托輪架穩固無變形、無位置偏移等現象。

      (三)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現象。

      (四)各種輪襯符合阻燃、抗靜電要求。

      第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10版)第 399有關規定,對鋼絲繩進行檢查、檢驗,安全系數必須大于6。

      (二)鋼絲繩斷絲的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0版)第 405 條有關規定。

      (三)鋼絲繩磨損的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0版)第 406 條有關規定。

      (四)主運行鋼絲繩應使用表面無油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1000 倍。

      (五)鋼絲繩每天至少檢查一次,若發現有斷股、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情況,必須立即更換。

      (六)張緊鋼絲繩連接必須可靠。

      (七)插接點必須有明顯標記,每周測量插接長度,發現變化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聲光信號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二)主控臺各按鈕、開關靈活可靠。

      (三)電氣設備完好、無失爆。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托梁、設備等防腐良好;托梁應編號管理;巷道內纜線整齊,并應懸掛里程牌。

      第三章 運行規定

      第十九條 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各部位緊固件、減速器和液壓站油量、制動閘、各項保護、張緊裝置、鋼絲繩及接頭、巷道環境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危及運行安全,嚴禁開車,并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二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運行,查明原因,并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啟動架空乘人裝置運行。

      第二十二條 查找故障或檢修時,必須分別懸掛“故障檢修、禁止啟動” 、“設備檢修,禁止合閘”等禁止運行警示牌,并派專人監護。

      第二十三條 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

      第二十四條 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不得超員。

      第二十五條 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嚴禁攜帶超長物品的人員乘坐,對所帶物品及工具超出 1 米的人員,不得在高峰期乘車。乘車時所帶物品必須順巷道方向攜帶,不得橫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員,并且注意前后 均應留出至少一個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時傷及他人。乘車人員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 5 公斤。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人員要嚴格執行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定,乘車人員要坐穩,腳蹬穩,手扶吊桿,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和觸摸繩輪及鄰近的任何物體。乘車人員不得嬉戲打鬧,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擺動,不得超過警戒線。。

      第二十八條 乘坐人員嚴禁中途下車,嚴禁乘坐中睡覺,不準將燈帶、衣物等掛在吊座位上,上下車場人員集中時,不得擁擠,應按順序上下,所有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指揮。

      第二十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

      第四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條 對于斜巷軌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裝置機頭、機尾最低點與軌道所運送的最高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不得影響軌道運輸。

      (三)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兩者之間須有可靠的電氣閉鎖。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其運行區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第三十一條 使用可摘掛吊椅架空乘人裝置的,乘人間距必須符合設計規定要求,并在乘人上下區間明確標示,最小間距大于5m,。吊椅存放應有足夠空間,吊掛整齊。

      第三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地點應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設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煤礦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華瀛山西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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