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地質規程》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二條 組織機構
1、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組長:礦長
副 組 長:總工程師、其他副礦級領導
成 員:生產技術部、調度室、機電部、安全部、通風部、經營部、施工單位隊長。
2、領導小組下設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部。
主 任:生產技術部部長
成 員:調度室、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安全部、通風部、
經營部、施工隊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等精神。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3、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
第四條 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
1、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的決定、決議,制定并落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礦井水災事故搶險時的技術工作。
第五條 生產技術部職責
一、地測組:
1、履行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務管理、監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編制下發《年度礦井防治水工作計劃》,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有關防治水規章制度。
2、負責日常水文地質標準化工作,負責水文地質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
3、編制《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制定搶險方案并進行相關技術指導。
4、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探放水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督促探水隊施工,并根據探水隊提供的鉆探資料進行分析總結。
5、負責編制掘進工作面超前鉆探設計,督促并落實措施實施超前鉆探。
6、負責編制回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參與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并按規定進行觀測。
9、對探明的導水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的規定,設計防水煤柱或巖柱。
10、負責因受采動影響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調查和治理工作。
11、負責開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內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質構造導水規律,探討、摸索、制定和落實礦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討各類防治水措施實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實施效果;(3)研究總結礦井排水經驗,對排水系統及時了解情況,發現、解決問題,達到設計最合理、選型最配套,從而優化礦井防排水系統;(4)針對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導水地質構造及煤層頂底賦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討帶壓開采區防治水科技攻關工作。
二、生產技術組:
1、負責采掘工作面、井底車場、大巷、采區巷道等排水責任區的劃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負責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探放水措施的編制,并組織審批、實施和驗收工作。
3、負責督促各探水隊和施工隊實施防排水措施,監督檢查防排水情況及措施的執行情況,并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中。
4、負責安排施工隊在雨季前完成對中央水倉的清挖煤泥工作,負責安排施工隊根據實際情況對井底車場水溝、采區大巷水溝、回采工作面臨時水倉定期進行煤泥清挖。
5、負責臨時、突發性的防治水工程設計、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施工及驗收工作。
6、實施探放水及資料收集工作。
7、負責將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納入到作業規程,如因工作面變更或水文條件變化,應及時修改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調度室職責
1、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
2、負責在礦井發生突發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3、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4、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并進行搶險救災演習。
5、負責在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其他協調工作。
第七條 安全部職責
1、負責參與、監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各探水隊和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行情況。
第八條 機電部職責
1、負責督促、協調和落實探水隊探放水、搶險救災排水設備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牽頭組織對中央水泵、采區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采區、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及預測涌水量進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調試運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
4、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圖,并及時發放相關領導及單位。
5、負責排水設備的能力測試工作。
6、負責對機電隊所轄區域排水系統的監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調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
第九條 通風部職責
1、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2、負責按照采區、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要求在密閉時留設泄水孔和返水溝等泄水設施。
第十條 經營部職責
負責探放水、排水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 探水隊職責
1、負責礦井探放水措施的執行、實施工作。探放水基點的設置工作。
2、負責收集探放水資料,探水鉆孔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3、負責探放水報表的整理,探放水管理牌板的填寫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機電隊職責
1、負責分管范圍排水系統、設備包括管路和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工作。
2、在水災事故發生后,負責排水系統安裝及排水工作。
3、負責中央水倉、采區水倉、回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并對中央水倉、采區水倉排水系統每年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驗證排水能力。
4、負責對分管范圍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檢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沒巷道。
5、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信和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采掘隊職責
1、負責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配合實施水文物探工作。
2、負責按照作業規程要求及時清挖水溝、保證工作面正常排水。
3、負責執行本隊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懸掛超前鉆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臨時鉆探工作。
第三章 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防治水相關規定
1、各部門、施工隊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并將負責人名單、聯系方式報生產技術部備案。如因工作需要發生人事變動,必須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生產技術部。
2、生產技術部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探放水措施的編制。主要包括永久水倉、采煤工作面臨時水倉、掘進巷道臨時水倉、泄水巷、大巷水溝等。在采區及采煤工作面設計時必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
3、地質測量組按要求在設計前為生產技術組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地測資料。
4、工作面形成后,由地測組采用坑透技術對工作面內構造及富水區域進行探查,并根據探查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根據礦井采掘計劃進行地面、井下勘探,查清開采區域內的構造及富水性,保證礦井安全開采。
6、機電部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進行設備選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學地布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系統,必須在考慮排水距離、揚程、排水效率等情況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五條 探放水規定
(一) 探放水范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2、采煤工作面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鉆孔時必須超前鉆探,根據鉆探情況進一步采取措施。
3、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富水區掘進時應鉆探疏放水后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根據頂、底板賦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
6、掘進巷道接近采空區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區、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采區、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質測量組負責確定鉆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2、生產技術部技術組根據鉆探設計編制鉆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并組織探水隊施工和資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將全部原始記錄報地質測量組。
3、探放水前,工作面運輸巷必須清理好水溝。
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制距離,保證足夠的鉆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鉆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生產技術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水溝排水量。
6、對采空區、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地測組都必須準確地繪制在礦井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范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并外推6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區的警戒線。
第十六條 防隔水煤柱留設規定
(一) 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護的通水鉆孔。
2、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臨近地帶。
3、與強含水層有水力聯系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
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斷層等地質構造。
(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生產技術部地質測量組按照有關規程要求并結合生產實際進行防隔水煤(巖)柱的設計,并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2、各類防隔水煤柱內嚴禁布設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目前中央水泵房有五臺多級離心式水泵D155-30×6型,額定流量為155m3/h,額定揚程為180m。二臺工作,二臺備用,一臺檢修。必須經常保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完好。
2、中央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礦井正常涌水量。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總容量的50%。中央水倉有效長度220m,凈斷面6.83㎡,有效容量1503 m3。
3、井下所有各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
4、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水倉警示牌及排水設備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施工隊名稱、水泵編號、型號、排水量。
5、中央水泵排水系統必須建立水泵運行日志,并要求存檔1年。
6、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加強對井下各采掘生產頭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監督、考核力度。
第十八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進隊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工作面安裝有排水系統的,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強排水設備、管路、供電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正常運行,保持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員對水倉或水溝進行清淤。排水系統隨工作面掘進必須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質測量組對可能與采空區或密閉巷道貫通的掘進頭面必須提前50米下發貫通通知書,生產技術組根據預報通知書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閉拆開排水前,通風部要預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時,由機電部牽頭,有關單位配合將排水系統做為一項主要工作進行移交,無排水系統或排水系統不完善無法正常排水的巷道嚴禁移交,必須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掘進隊在巷道掘進期間,根據地質測量組和生產技術組提供的預測最大涌水量,要安裝排水系統的必須安裝排水系統,包括配備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時在低洼處掘打標準水倉。標準水倉的規格設計和施工由生產部具體負責。
5、各掘進隊根據水文地質預報,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則,杜絕冒險蠻干的行為。對過地質構造可能造成的涌水異常應超前備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準備、早預防。
6、掘進巷道頂板淋水、涌水影響人員通行和正常施工作業時,要采用雨布遮擋、接水器導流、挖溝引流等方式,加強水害治理,并嚴禁將淋、涌水引入皮帶或刮板輸送機,造成煤質水分超標或煤倉跑水煤等事故的發生。
第十九條 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產技術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設計、探放水措施的編制并組織實施及驗收工作,采煤隊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清挖好水溝。各有關單位按照采煤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圍內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嚴格履行移交驗收手續,相關業務部門及施工隊要在移交單上簽字。采煤隊要根據回采過程中工作面及順槽巷道實際底板起伏情況,再掘打臨時水倉并安泵接管進行動態排水,隨時將工作面順槽低洼處積水排出。
2、采煤隊在回采過程中必須注意觀測老塘出水的變化,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室。
3、采煤工作面的開工驗收也必須將工作面運輸順槽的排水作為一項主要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必須限期整改后方可驗收移交。
4、采煤工作面回采開始后運輸順槽水溝歸采煤隊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產及運輸順槽的水溝清挖工作。
5、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加強由于受采動影響發生回采工作面裂隙滲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條 生產技術部門在每年5月底前調查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
第二十一條 礦井改擴建的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對于低于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條 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灌入井下。
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筑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滲井下。
4、漏水的溝渠或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涌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四條 對使用中的鉆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鉆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層頂板水防治
第二十五條 生產技術部(地測組)要查明各煤層砂巖裂隙含水層、含水層的賦存情況,富水性、邊界條件以及可能的補給水源、補給水量等,查清各個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查清礦井范圍內地質構造及其含水特征,掘進、采煤工作面開采前對頂板及上部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采(掘)工作面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
第二十六條生產技術部要研究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空間關系,巖性組合特征,采后冒落帶發育高度與充水含水層在空間上的變化等。
第二十七條 生產技術部積極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層頂板富水性,有針對性對富水區進行探放水。對煤層上部含水量較大的含水層,采用向煤層頂板打探眼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導、排放、配備合理排水設備等措施。
第七章 煤層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八條 生產技術部依據礦井防治水規劃要求逐步實施各項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九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編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地質測量組查明地質構造,查明地質構造的含水性及導水性。同時依據威脅程度,對查明的導水構造進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一條 地質測量組查明施工地點四周構造及其富水情況。按規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離。對于有突水危險的地段要制定詳細的探、放、防措施,確保人身安全,進行探放水作業時必須采用專用探放水設備。
第三十二條 生產技術部牽頭,積極開展礦井水文觀測,逐步建立、完善礦井水文長觀孔動態監測系統及井下水位、水壓自動觀測系統。
第三十三條 生產技術部在構造發育地段回采過程中要派人觀測,有出水征兆時及時匯報礦調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構造滯后突水。
第八章 采空區積水防治
第三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積水區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生產技術部要加強采掘過程中的老塘、廢巷、盲硐等容易積水空間的測量、調查、登記、填繪等工作,并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準確圈出積水線,同時繪出探水(警戒)線。采掘工程進入探水線時必須超前探水。
第三十六條 生產技術部牽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條 生產技術部定期開展礦井防治水知識培訓,尤其是班組長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崗的工人,教訓后經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八條 牽頭每月開展一次防治水會議及水患隱患排查活動,對所查問題進行處理,并限期落實整改情況。
第三十九條 生產技術部牽頭每月進行1—2次防治水檢查,檢查內容見考核辦法。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災害預防處理和計劃》準備好各種搶險物資,派專人管理,并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供應。礦井發生重大水害事故時,執行《礦井井下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四十一條 考核與獎懲
1、防治水辦公室每季對各相關單位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評,對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檢查實行百分制,各小項不出現負分,低于85分不給予獎勵。
3、每季度一檢查一排名,排名按業務部室和井下施工隊分開進行,根據考核結果,每季度對相關及施工隊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具體見《礦井防治水管理考核辦法》。
4、防治水費用專款專用,各類罰款建立專門臺帳。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晴隆縣隆昌煤礦
201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