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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溪溝煤礦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5-14 22:31 來源:本站原創

      大溪溝煤礦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的規定,參照《煤礦自救器管理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的管理、使用與配備

      1、 自救器由通風科負責技術管理,安監科負責監督檢查,礦燈房負責維修,并對自救器編號,負責保管和發放。

      2、每一入井人員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否則不得入井。

      3、自救器數量應根據井下實際人員數量確定,并應有20%的備用量。

      二、自救器的檢查與維護

      1、化學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庫存為5年,使用為3年,過期的自救器必須及時更換,確保自救器100%完好。

      2、維修工及發放自救器的人員,要經常檢查自救器的外觀完好情況,并保持自救器的整潔衛生。維修工每季度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性檢查。并建立臺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對于報廢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

      3、凡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不準重復使用。

      三、其它:

      1、自救器只允許在礦井一旦發生災變時使用,非災變情況,嚴禁隨便打開使用。

      2、自救器是下井人員的應急安全儀器,佩帶者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嚴禁敲打、碰撞、劃傷和拉扯封條。對丟失、隨意打開自救器造成自救器報廢,當事人必須照價賠償,由發放人員出據證明,統一匯總到通風科,由通風科進行罰款。

      3、自救器使用的培訓工作,由安檢科負責;新工人入井前,必須接受不少于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并達到在30秒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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