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水溝煤礦停電、送電、恢復通風及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編 制:陳忠誠
總 管:唐茂和
礦 長:陳紹全
生產礦長:周 翀
安全礦長:車鎮勇
編制時間:201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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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吊水溝煤礦因故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后,需要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礦井送電等。因此,為了確保安全,特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1、 電網使用電源停電應立即拉閘,啟動備用線路電源向井下和地面主扇供電。使用電源來電后先停備用電源并拉閘,使用電源合閘,向井下和地面各用電地點供電。
2、 井下局扇停電,掘進工作面應立即撤出所有工作人員到新鮮風流安全地點等候,待來電后,工作面瓦斯濃度不超過3%,電器設備附近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才能啟動局扇,按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
3、 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3%應制訂專項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4、 使用電源停電,備用電源及自備發電機因故不能供電,井下所有人員立即撤至地面等候,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5、 機電設備線路檢修必須掛好“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牌板,嚴禁帶電檢修電器設備,嚴禁無證上崗,嚴禁非電工操作電器設備。
6、 掘進工作面停電停風要打柵欄,掛好警示牌,防止誤入發生事故。
7、 全井停電,井下跟班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所有作業地點的施工人員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離到安全地點及地面,同時派人打開風井防爆門及安全出口風門,利用自然風壓,讓礦井實現自然通風。
8、 使用電源停電后,備用電源必須在10分鐘內供電,啟動地面主扇。風井防爆門及安全出口風門隨主扇風機的啟動及時關閉,防止漏風。
9、 工作面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10、 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米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只有在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低于1.0%,二氧化碳濃度低于1.5%,其他空氣成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要求時,方可恢復工作。
11、 當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的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排放瓦斯。
12、 局部地點恢復通風前,安全員、瓦檢員必須在礦長及技術負責人的統一指揮下,認真學習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排放瓦斯的一切準備工作。
13、 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時,對進入瓦斯回風流的所有巷道入口都必須設置崗哨,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瓦斯回風流巷道。并對回風流巷道進行檢查是否有人作業,并對回風流巷道的作業人員必須撤出。
14、 排放瓦斯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和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15、 在排放瓦斯時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一條執行,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撤人。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器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16、 排放瓦斯時,要有專職瓦斯檢查員專門檢查瓦斯,排放瓦斯的回風流巷道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5%。
17、 排放瓦斯時應檢查停風巷道口的瓦斯情況,如停風區瓦斯較高(超過3.0%以上)應把進入瓦斯排放巷道第一節風筒拆開,以控制進入排放瓦斯巷道的風量(瓦斯進入回風流的混合處不超過1.5%為準)。
18、 局部停風壓瓦斯排完后,安全員,瓦檢員對恢復通風區的巷道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安全后才通知進入回風流巷道口的崗哨撤哨,并報告礦長或技術負責人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恢復通風區作業和恢復供電。
19、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放瓦斯人員每5分鐘檢查瓦斯一次,并作好記錄,控制瓦斯量的排出。
20、 全礦停電造成瓦斯積聚,恢復電后,先啟動主扇風機15至30分鐘后,先由瓦檢員檢查主要回風道和主要進風道的瓦斯濃度,當主要回風道的瓦斯濃度在0.75%以下,主要進風道的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才能把電送到主要進風道的井底配電點,其它區域禁止送電。
21、 多點瓦斯積聚,需要排放時,必須先排一個點,繼而逐點排放,嚴禁同時多點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