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莊煤礦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高家莊煤礦
2011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有效監控煤炭產量科學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產量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管理制度。
第2條 企業應當為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架設供電專線,安設防雷接地裝置等設施,確保設備完好
第3條 全礦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產量監控系統的設計、計劃、安裝、使用、維護等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4條 看護責任區劃分
1、運輸工責任區:皮帶走廊、動篩車間
2、監測隊責任區:監控機房、地面架空線路
3、調度室責任區:調度臺系統終端
第5條 監測隊職責
1、負責整個系統的設計、安裝、調試、維護、故障處理和撤出工作以及責任區范圍內日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裝實際需要,對系統功能進行完善和補充。
3、負責監控中心站人員定位系統軟件日常管理等工作。
4、負責系統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工作。
第6條主皮帶隊職責
1、負責其責任范圍內安裝的系統硬件(秤重傳感器、數據采集箱、光端機、傳輸電纜)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
2、負責其責任區內安裝的系統硬件(秤重傳感器、數據采集箱、光端機、傳輸電纜)日常供電管理工作,必須保障系統硬件正常供電。
第7條 安監處職責
第10條 監測隊負責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進行系統設計工作,設計方案必須經過礦總工程師、機電礦長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11條 監測隊負責制定系統的備品、備件、材料計劃并建立設備臺帳。
第12條 系統設備的備用量應滿足礦安全生產要求,并應配置足夠數量零配件、材料。
第四章 安裝和驗收
第13條 系統的所有設備必須取得“計量合格證”和“煤安標志”,且工作穩定、性能可靠、運行正常,并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第14條 系統在安裝前要對安裝地點、設備型號、所用線纜、線纜走向、如何連接等作出明確規定,經得相關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有關資料做好存檔工作。
第15條 系統的安裝、調試由監測隊負責,使用單位負責按照要求進行線纜敷設、吊掛等工作。
第16條 系統要有可靠的供電,如現場照明開關、線路上等。所有設備在供電調試前,必須查看設備銘牌上的技術要求,防止損壞設備。
第17條 在安裝調試結束后要組織有關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其進行驗收,不合格的要進行整改,直至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18條 監測隊負責其責任區域內的系統日常維護、管理以及系統設備的故障處理工作。
第19條 各個維護隊組必須落實系統責任人,并把責任人姓名報到監測隊備案。若沒有明確的責任人,則該隊組的負責人就是責任人。
第20條 各個使用隊組必須按照本規定的相應標準進行負責其責任區內系統設施的日常看管、維護等工作。
第28條 各使用隊組需每班檢查責任區內的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調度室,由監測隊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或“帶病”運行。
第29條 各責任隊組負責系統設備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嚴禁用水管沖洗系統設備。
第30條 各責任隊組負責其責任范圍內系統設施的標準化管理、防爆管理、設備完好等工作。
第六章 系統管理
第37條 監測隊要保證系統軟件安全運行。
第38條 系統網絡是封閉專用的內部網絡。系統專用(備用)機,不得安裝和運行與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值班人員不得使用系統計算機進行其他工作或打游戲。
第39條 系統網絡嚴禁與國際互聯網絡連接。
第40條 系統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刪除系統平臺的設置和參數。
第41條 必須為系統服務器配備防火墻設備,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必須配備防病毒服務器及指定網絡版防病毒系統,各網絡服務器、系統所有服務器應安裝相應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并自動升級更新病毒庫。
第42條 保證網絡機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接地、不間斷電源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定期測試工作。
第43條 通訊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系,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復工作。
第七章 系統信息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第44條 監測隊要建立健全如下規章制度:
A、設備檢修、維護制度 B、巡檢記錄 C、故障報告制度
第45條 監測隊定期對系統數據庫歷史數據進行備份保存。
第八
章 處罰規定
第46條 對于不按照要求使用、管理、維護責任范圍內的設備,造成損壞、丟失的隊組,照原件賠償,并對責任人罰款300—500元。
第47條 對沒有及時清理其責任區內設備外表煤塵的使用隊組,對隊組罰款200元,對系統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48條 對于使用隊組因維護不當,造成系統無法正常工作等情況的,按照設備原價賠償。
第49條 對于系統專用電纜挪作他用的隊組或個人,一經發現立即處理,電纜長度不到10米罰款200元;超過10米,每米20元。
第50條 設備必須全部回收,專用電纜及光纜回收率不得低于90%。如果回收數量不夠,則按原價賠償,并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
第51條 對于沒有及時處理故障的相關責任人,每人每次罰款100元,情節惡劣導致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
第52條 對于非系統管理人員擅自操作系統軟件,造成系統癱瘓等無法進行監控的,罰款事故當事人500元,情節嚴重導致系統硬件損壞的,照損壞元件雙倍賠償。
高家莊煤礦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