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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礦井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

    作者:佚名 2012-05-04 21:37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礦井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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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本著“預防為主”和“綜合治理”的原則,總結我國煤礦防滅火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防滅火措施》,共分六章。

      第一章、責任分工

      1、本礦防滅火工作由礦長負全面領導責任,礦總工程師負技術領導責任。

      2、安通科負責自然火災的預防和礦井火災的處理,以及日常井下明火管理

      3、機電科負責電氣火災和機械火災的預防。

      4、技術科負責測量、開拓、開采設計和生產工藝方面預防自然火災和外源火災。

      5、采煤隊及各工程隊負責各自煤區域內的電氣火災和日常明火管理

      6、供銷科負責礦井防滅火所需材料、設備的供應。

      7、財務科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章、采掘工藝方面的預防

      1、我們現采煤層雖屬自燃煤層,采掘過程中凡出現下列現象時,即定為發生自燃火災,按自然煤層對待。

      ①由于自燃出現火炭、火焰、煙霧等現象。

      ②由于自燃出現空氣、煤炭、圍巖及其它介質溫度升高,并超過70℃,其風流中出現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趨勢。

      2、出現如下預兆之時,即存在自燃火災隱患。

      ①風流中出現一氧化碳,其發生量呈上升趨勢。

      ②風流中出現二氧化碳,其發生量呈上升趨勢。

      ③煤、巖、空氣和水溫升高,并超過正常溫度。

      ④風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趨勢。

      3、必須選擇有利于防止自燃發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持方式。

      4、在煤層中掘進的巷道,禁止空幫空頂,禁止堆積浮煤。

      5、開采自燃煤層,技術科應合理確定采區和回采工作面的范圍。

      6、煤層中所有煤柱的設計都要考慮防火的要求。煤柱寬度一般不應小于15m,隔離煤柱中不許掘進巷道。

      7、所有的采區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結束后,一個月內必須全部撤出設備,進行永久性封閉,因故不能按時封閉,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報礦長、礦總工批準,

      8、已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均應及時的充填或封閉,以簡化通風系統和保持通風系統的穩定性.

      9、采區和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分區通風,并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面;采區和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兩端風壓差不宜超過200帕。

      10、礦井中風門、風窗等通風設施均應按防滅火的要求正確選擇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區,煤柱裂隙,火區的漏風壓差。否則,這種設計的阻力不宜超過100帕。

      11、必須建立礦井反風系統(包括主扇反風設施和井下反風設施)用于井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及總進風巷發生火災時采用,反風系統必須在10分鐘內完成反風操作,實現反風,反風后進入火災地點的沼氣濃度不得超過2%。礦井反風裝置必須每月檢查一次,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第三章、防滅火裝備

      1、消防供水系統與灑水滅塵共用一套系統,并保證送到用水點時,管中水壓不低于4公斤/(厘米’);水量不小于0.6米/分。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

      ①主、付井筒口;

      ②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峒室內;

      ③井底車場內每隔100米處:

      ④主要煤層大巷每隔200米處;

      ⑤傾斜巷道每隔100米處;

      ⑥皮帶運輸道每隔50米處,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米處。

      ⑦采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內每50米處;

      ⑧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口40米以內;

      ⑨掘進工作面進口處;

      ⑩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三通和閥門的位置應便于使用和檢修,必須有明顯易辯的標志,其出口禁止射向電氣設備。

      2、必須在井下機電峒室出口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門。巷道或峒室必須預先砌筑防火門套,并在其附近貯放足夠數量材料。 。

      3、井底車場、機電硐室等火災隱患嚴重的地點,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其數量見表1。

      4、 裝備檢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氣和氧氣及便攜式檢測儀表,經常對氣體取樣分析

      5、 礦井應建立以礦井調度室為中心的井上、下災變緊急通訊聯絡網,用于災變時傳達緊急命令和傳遞井上、下救災情報。

      第四章、日常防火

      1、按《規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實做到:

      ①嚴禁攜帶明火下井;

      ②工業廣場內的進、回風井口20m內嚴禁煙火;

      ③井下嚴禁使用電爐,嚴禁使用燈取暖;

      ④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

      ⑥嚴禁使用產生火焰的爆炸器材。

      2、按《規程》要求嚴格實行可燃物管理制度,建立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實做到:

      ①嚴格限制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確屬井下需要者,必須符合規定,并辦理手續。

      ②井下嚴禁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綿紗、布頭、紙和潤滑油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扔、灑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區。

      ③井下皮帶運輸機應采用不延燃皮帶。

      ④廢舊坑木要即時出井。

      3、采空區必須實行嚴格的漏風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風的措施

      ①采空區必須按規定及時封閉,防火墻必須符合質量標準

      ②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風壓差增高的通風設施應搬遷或拆除。

      ③采用漏風通道角聯化或使采空區進回風側防火墻同時位于進風側或回風側, 以均衡或降低風壓差。

      ④保護采空區邊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產生裂隙漏風。

      ⑤與采空區相連通的地面裂隙應進行充填,以減少地面裂隙漏風。

      第五章、滅火救災

      1、任何人發現井下自燃火災或自燃預兆均應向調度室立即匯報,調度室應立即通知安通科和有關部門迅速查明火情,同時向值班礦長和總工程師匯報,安通科應根據火災情況迅速制定控制火勢的緊急措施,并報請礦長、總工程師同意后實施。

      2、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現場區隊長、班組長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受害地區和可能受害地區(由于火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可能發生瓦斯爆炸的地區等)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一切工具和滅火器材直接滅火。調度室接到火警報告后應立即按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值班領導在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尚未到達之前,應立即組織安通科、機電科以及有關部門搶救災區人員和進行滅火工作,同時,必須指定專人檢查和監視火災氣體及風流變化,并采取防止人員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3、一旦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必須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礦長和總工程師必須趕到現場組織救災工作,礦長任總指揮,迅速建立井下救災基地,由總指揮選派基地指揮,指揮井下搶險救災工作。

      總指揮職責:

      ①迅速組織撤出災區及其可能受災害波及地區內的人員和搶救遇險人員。

      ②組織偵察火情,正確、果斷地制定滅火方案。

      ③制定防止災情擴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證救災人員安全技術措施

      ④決策滅火救災的通風制度

      基地指揮的職責:

      ①根據總指揮的指示和命令,具體組織和指揮井下的滅火救災工作。

      ②及時向指揮部匯報滅火救災現場情況,并提出建議。

      ③根據火災發展變化獨立采取應急措施,并報告總指揮。

      4、撲滅電氣火災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電源切斷前禁止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應先滅外圍,后滅火源。水量不足時禁止向高溫火源直接用水滅火。還應注意發生水、煤氣爆炸。

      5、直接滅火時應采取保證井下風流方向的穩定性措施,穩定風流的措施一般有:

      ①在火源的排風側設水幕(特別是傾斜巷道內必須設水幕),以降低火、煙溫度和避免形成火風壓,水幕長度一般不小于10m。

      ②在低沼氣礦井中,在火源進風側張掛風障,建筑穩流防火墻,關閉防火門,以減少火災煙氣發生量。

      ③保證主扇工況穩定。

      ④保證火源回風流暢通。

      6、采用直接排除火源方法滅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火源范圍小且能直接到達。

      ②可燃物溫度已降至70℃以下,且無復燃或引燃其它物質的危險。

      ③無沼氣或火災氣體爆炸危險。

      ④風流穩定,無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險。

      7、當井下火災無法直接熄滅或直接滅火無效時,必須采取封閉措施滅火。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封閉范圍應盡量縮小,封閉時應采取大火源的“進回風側同時封閉”。如不具備同時封閉條件時,可以采用“先封火源進風側,后封火源回風側”的封閉順序。封閉過程中必須每隔10分鐘檢查一次進回風流中的沼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含氧量。判別其爆炸危險性,根據情況采取風量調節等措施,使火災氣體不具有爆炸性。

      第六章、火區管理

      1、井下火災無法直接撲滅而予以在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每一火區應按時間順序予編號,建立火區管理卡片和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由安通科永久保存。

      2、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墻封閉,所有永久防火墻都必須統一編號,按《規程》和通風質量標準的要求加強管理。

      3、火區封閉后應積極采取措施,加速火區熄滅進程,安通科負責編制火區滅火方案,經礦長、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4、火區火勢穩定后可采取縮封措施來解決部分凍結煤量和封閉物質,提高滅火效果。

      5、火區經連續取樣分析符合《規程》規定的火區熄滅條件, 由礦長或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鑒定火區已經熄滅,提出火區注銷報告。報安監局總工程師批準。

      6、啟封已注銷的火區必須編制啟封計劃安全措施,報局總工程師批準。啟封計劃安全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火區基本情況與滅火注銷情況;

      ②火區偵察/頃序與防火墻啟封順序;

      ③啟封時防止人員中毒、防止火區復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風安全措施

      7、火區啟封必須由有關部門進行,必須采用鎖風方法啟封,發現有復燃現象,必須立即停止啟封,重新封閉,啟封后三天后必須由安通科派專人每班進行檢查測定和取樣分析氣體成份,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情況正常后方可轉入恢復生產工作。

      火區啟封后應進行啟封總結,編寫啟分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①啟封經過;

      ②火區火源位置及發火原因分析;

      ③火區破壞情況及火災后果分析;

      ④經驗與教訓;

      9、、在火區附近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在火區相鄰區進行采掘,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煤柱隔

      離火區,并編制專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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