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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臺煤礦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2-05-04 21:34 來源:本站原創

      石臺煤礦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2005年6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煤礦防治水工作的方針政策及集團公司《礦井防治水工作技術管理規定》,杜絕水害事故,保證煤炭生產建設持續穩定發展,結合石臺礦單一煤層開采和具體的水文地質條件,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防治水工作由礦長領導,在人力、物力、資金方面給予保證,礦技術人員負責全面組織與安排防治水工作。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的防治水領導小組,設專職水文地質人員,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定期分析研究、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防治水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第三條 防治水工作的基本職責與任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集團公司關于水文地質、礦井防治水工作的各種規定、技術政策、規范、規程

      二、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防治水總體(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總體設計、專項設計和單項工程設計,制定技術措施

      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賦存、運移及動態規律,預測礦井涌水量,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

      四、對有可能造成突水的采區或工作面,必須建立水文動態觀測與監測系統,定期進行觀測,建立標準水樣。在有突水危險的地方,必須設立專職監測人員,觀察分析險情,制定處理對策。

      五、根據生產安排、提供水害預測預報資料,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水害事故發生。

      六、收集、調查和核對礦井范圍內正在開采的小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并在圖上標出其范圍、年限、積水等情況,對威脅安全的小煤礦及老窯,必須提出處理意見或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七、推廣應用防治水新技術、新方法,組織進行礦井防治水技術研究工作。

      第四條 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基礎工作和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做好水害調查、分析和預報,加強對防治水工程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水害分析預報

      第五條 建立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做到年有年報、季有季報、月有月報。重點水害要及時發出水害預報通知書。

      一、每年(季)在安排采掘接替的同時,結合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掘方式,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及隱患,提供年(季)水害分析預測預報圖表,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納入礦井年(季)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二、要堅持“周分析,月預報”及緊急水情及時通報的工作制度。周分析要有記錄,月預報要逐頭逐面進行水害分析,提出預報圖、表,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發送有關單位。

      三、水害預報要做到定時、定性、定量、定位。處理措施符合規定。

      四、年(季)度水害預測圖,在礦井充水性圖或采掘工程平面圖的基礎上編制。月度水害預測圖,根據具體情況在采區或工作面圖基礎上編制,水害預測報表和水害通知單,按集團公司統一格式填報、統一圖例繪制。

      五、月度水害預報于當月5日前發送到集團公司防治水辦公室。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六條 地面防治水由礦防汛辦公室及地測部門負責,并開展以下工作。

      一、查清井田及附近地面河流的匯水情況,掌握歷年降雨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并設站觀測。雨季監測河流水位變化。

      二、每年雨季前調查一次井田地面塌陷范圍,積水面積,積水深度,并標注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同時,建立水位監測站,以便汛期監測,隨時掌握積水量等參數,為防汛工作提供水情資料。

      三、掌握礦井井口標高,礦井綜合排水能力,以及防洪防汛材料的儲備數量,搶險隊伍的組織落實情況。

      四、工業廣場或塌陷區內的積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倒滲井下。

      五、河流下有采掘活動時,要對河堤設站觀測開采引起的河堤下沉量,為河堤加固提供資料。

      六、雨季前調查和收集礦井范圍內正在開采的小煤礦井口標高,開采范圍,地面塌陷等資料,發現有危及大礦井安全的水害隱患,用書面報告及時報集團公司及政府有關單位。

      七、檢查地面高、低壓供電線路、礦區通訊系統線路狀況,對防洪排水站的設置,提出應急處理方案,組織編制并落實防汛材料設備計劃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七條 沖積層水的防治

      石臺礦已全部進入深部開采,多年的開采實踐證明沖積層水對深部煤層開采無影響。本部分略。

      第八條 煤層頂底板砂巖水的防治

      一、有煤層頂、底板砂巖(侵入巖)裂隙水害的礦井,開采前要做好煤層頂、底板裂隙含水層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1、調查采區(工作面)受采掘影響的裂隙含水層的巖性特征,富水性及水質情況。

      2、預測采區(工作面)受采掘影響的含水層(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3、分析并預測采區(工作面)可能的集中涌水地點或范圍。

      二、開采受頂、底板砂巖水害影響較大的煤層,在采區階段設計時必須布置軌道巷,機巷低洼處應布置聯絡眼或采用鉆孔與軌道巷貫通。

      三、回采工作面頂板導水裂隙帶范圍或底板破壞帶范圍內分布有砂巖含水層,回采過程中有可能出現較大的涌(淋)水影響生產時,必須在機巷或軌道巷預先采取鉆孔或高位巷疏放砂巖裂隙水。鉆孔的方向應與回采方向相反。

      第九條 老空水的防治

      1、查明積水老峒、老塘,小窯和廢棄井巷的位置,并填繪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標明積水區范圍、最低點位置及標高、積水外緣標高及預計積水量,積水線外推60米用紅線圈出積水警戒線,以平面圖、剖面圖確切反映積水區與采掘工作面的空間關系。分層回采的上覆采空區應繪制小等高距采空區底板等深線圖,以表示積水區的構造和形狀。

      2、掘進巷道接近警戒線必須邊探邊掘,對于積水邊界清楚可靠的積水區可在距實際積水邊界20m處停止掘進,進行打鉆放水,確認積水基本放完后,施工單位方可繼續掘進。

      3、沿空掘進或留小煤柱掘進巷道時,要認真分析上階段老空充水情況,若上階段有老空積水,必須邊探邊掘。

      4、上山施工的巷道,透窩前必須排除上巷透窩點左右20米范圍的積水及淤泥。如上巷無法排除,且積水情況不明時,必須在距積水邊界30米處停止掘進,編制措施進行探放水。

      5、當上、下煤層間距小于下煤層采掘頂板破壞導水裂隙帶的計算值時,在下煤層回采前必須打鉆疏干上煤層的老空積水。

      6、老區復采工作面有積水或積水情況不清時,掘進巷道必須超前20m探水。上山必須雙巷掘進,每20m做聯絡巷,探水孔超前距不得小于20m。

      第十條 其它水害防治

      一、斷層水的防治

      1、必須嚴格控制斷層面的展布方向,核準斷層產狀,性質、分析斷層帶的富(導)水性及與采掘工作面的空間幾何關系。對控制程度不夠的斷層,必須進行生產補充勘探。勘探工程滿足生產和安全的需要。

      2、井巷通過導水斷層或可能導水斷層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水起點到斷層交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0m。當預計斷層水壓大于10kg/cm2時,每增加1 kg/cm2水壓超前距增大1m。探水孔施工后必須提出總結報告,對斷層水文地質特征提出結論意見,并提出防治水方案。

      3、對與太灰強含水層或與新地層底部含水層連通的導水斷層,井巷工程一般不得臨近或通過。巷道必須穿過該斷層面時,應打鉆探清情況采取預注漿加固處理。制定專門措施避免來壓突水。回采工作面要布設在導水斷層的防水煤柱線以外,沿斷層防水煤柱線布置的巷道掘進時,每隔80—150米布置一組探水孔,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對不符合的地段必須重新留設。所有探查孔必須及時注漿封閉。

      二、鉆孔水的防治

      1、調查井田范圍所有鉆孔,檢查其封孔報告書或封孔資料,分析判定封孔質量,對查出的封閉不良鉆孔、未封鉆孔及封孔情況不明的鉆孔要建立臺帳,并繪制在礦井充水性圖上。

      2、每年在安排年度生產計劃時,對下年度采掘活動影響范圍內所有穿過煤層頂底板富含水層的鉆孔,重新核查封孔資料。對封閉不良、未封或封孔情況不明鉆孔,根據不同情況,在與采掘工作面相遇前,分別采取重新封孔,井下探水、留設防水煤柱等措施進行處理。

      3、揭露含水層的井下鉆孔,廢棄不用時或受采動影響破壞前,必須注漿封閉,并提出封孔報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十一條 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探水。

      一、接近積水老巷、老空、老窯、小窯及未封、封閉不良的鉆孔時。

      二、接近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和陷落柱時。

      三、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

      四、采動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隔水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五、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時。

      六、掘進工作面出現10m3/h以上涌水而出水條件不清時。

      七、掘進巷道“安全隔水巖柱”小于20米時。

      八、接近頂板導水裂隙帶范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或上煤層的積水區時。

      九、其他具有透水危險的地點。

      第十二條 各類探水孔布置遵照如下原則。

      一、探老空水,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平面圖上呈扇形布置,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點垂距不大于1.5m。

      二、探放斷層水鉆孔,必須沿掘進方向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少于2個。

      第十三條 探放水鉆孔施工前必須編制工程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四條 探水施工中必須做到:

      一、探水施工現場應具備放水路線和安全撤人路線,在復雜地區探放水施工現場應設專用電話,撤出探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

      二、探水孔終孔直徑一般不大于58mm,但鉆透積水區或含水層后,可根據水壓、水量、排水能力等情況酌情擴孔。

      三、預計水壓大于1kg/cm2的探水孔未鉆透含水體前。必須埋設孔口管,并用水泥固管,待凝固48小時后做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大于預計水壓的1.5~2倍,試驗壓力穩定時間不少于10分鐘,探水孔孔口管長度符合以下規定。

      水壓(Kg/cm2)<1010~2020~30>30

      套管長度(m)51015>15

      四、煤層內原則上不準探放水壓大于1kg/cm2的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采空區積水,如確實需要,必須編制專門措施經礦總工審定后報集團公司備案。

      五、探水孔開孔位置應選擇在完整的巖層段,避免開孔見水發生事故

      六、鉆進時發現煤巖松散、片幫、來壓或鉆孔內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要立即向礦調度所匯報。并派人監測水情,情況危急時,必須撤出所有水害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處理。

      七、鉆眼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沼氣或其它有害氣體涌出時,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預計鉆孔內水壓較大時,必須編制防止孔口管和煤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九、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涌水量,根據排水能力,實行控制放水,并派專人監測鉆孔的出水情況。測定水壓水量,核實積水區的范圍和水頭高度。遇有水量突然變化時,及時向礦調度所匯報。進行分析處理。

      十、鉆孔出水后,測定孔口壓力,重新劃出積水線,計算積水量,同時可以隨時掌握采空區水量、水位變化。

      十一、鑒定老空水探放效果。當鉆孔完全不出水,在孔口粉狀物測試有進風或出風或者終孔標高最低鉆孔有水流,但沒壓力;或者采用透孔檢驗無水時,才可確定放水結束。

      第十五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必須經地測部門檢查,并提出復工通知單,經總工批準后,方可復工。復工后掘進到最后5m時,采用小斷面掘透放水孔標高以上部分,然后刷大。

      第六節 礦井排水系統

      第十六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七條 下山開采的采區,必須根據水文地質條件進行排水系統設計,并報集團公司審批。排水工程完工經集團公司組織驗收后,采區方可投產。

      第七章 隔離煤柱和防水煤柱

      第十八條 相鄰礦井必須按《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要求留設完整的隔離煤柱,邊界變動時重新留設邊界隔離煤柱,如無法重新留設則不得改變原規定的井田邊界。

      第十九條 防水煤柱留設的要求。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留設防水煤柱:

      1、煤層露頭風氧化帶。

      2、在地表水體、沖積層含水層下和水淹區鄰近地段。

      3、與強含水層相接觸的斷層或與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導水、充水的巖溶陷落柱或封閉不良的鉆孔。

      5、分區隔離開采邊界、井田邊界。

      6、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積水無法排除的。

      7、有突水威脅無法實現安全開采的地段。

      8、因未封或封閉不良,且無法啟封或探明的鉆孔。

      二、各類防水煤柱、隔離煤柱應根據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及巖層移動等因素。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及“三下開采規程”留設,并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三、各類防水煤柱和隔離煤柱經審查批準后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及其它相關圖紙上,不得擅自變動,更不允許在煤柱內布設工作面或開掘小煤礦。巷道必須穿過防(隔)水煤柱時,必須采取加固巷道,修建防水閘門等方法,保持煤柱的完整性。

      四、留設防水煤柱所需數據(參數)必須在本礦區獲得,鄰區或外地數據(參數)只能參考。如果需要采用應加大安全系數。

      第八章 疏水降壓與注漿堵水

      第二十條 疏降及注漿治理工程應做到:

      一、建立鉆探、注漿專業隊伍,并與工程進度相適應。

      二、在井下物探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施工放水孔,布設的工程量應能滿足生產和安全的要求。

      三、疏降孔開啟、關閉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已失去使用價值的鉆孔,經集團公司批準后及時注漿封孔,并在圖紙上標明。

      第九章 審批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類防(隔)水煤柱留設方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集團公司審批。礦井設計或已批準的防(隔)水煤柱不得變動。因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動或設計開采時,必須報省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權限。

      一、礦井設計的防水煤柱、上限防水煤柱設計開采,報省主管部門審批。

      二、水平(采區)防治水工程設計,注漿堵水、排水截流、疏干降壓等專項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三、根據已批準防治水工程設計,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四、老塘、舊巷積水及鉆孔水探放工程設計和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五、煤層中上山施工的巷道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十三條 各類防治水工程總結、成果報告等,按相應的批準單位逐級報請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各礦防治水單項工程、科研等各項工作的外協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簽訂合作協議前,必須經地測處審查,并征得集團 公司總工程師的同意。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物探工作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地 震

      采區地震勘探的任務是為礦井設計、生產礦井預備采區設計提供地質資料,其地質構造成果應能滿足井筒、水平運輸巷、總通風巷及采區和工作面劃分的需要。

      1、地質任務

      1.1 二維地震勘探應查明落差10m以上的斷層,其平面位置誤差應控制在50m以內;三維地震勘探應查明落差5m以上的斷層(地震地質條件復雜地區查明8m以上的斷層),其平面位置誤差應控制在30m以內。

      1.2 控制主要煤層底板標高,其深度大于200m時,解釋誤差二維地震勘探不大于2%;三維地震勘探不大于1.5%。其深度小于200m時,解釋誤差二維地震勘探不大于6m;三維地震勘探不大于4m。

      1.3 查明區內主要煤層露頭位置,其平面位置誤差二維地震勘探不大于50m;三維地震勘探不大于30m。

      1.4 控制覆蓋層厚度變化,當覆蓋層厚度大于200m時,其解釋誤差不大于2%;小于200m時解釋誤差不大于6m。

      1.5 圈出區內主要煤層受古河床、古隆起、巖漿巖等的影響范圍。

      1.6 解釋區內主要煤層厚度變化趨勢。

      1.7 解釋較大陷落柱等其它地質現象。

      2、設計

      2.1 編制設計前要廣泛收集、研究施工區及鄰區的地質、物探和測量資料,組織現場踏勘,深入調查了解施工條件。新區及地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區,要編制試驗方案,經試驗表明所采用的工作方法能夠完成其主要的地質任務時,才能編寫設計。

      2.2 工程布置

      a) 二維地震勘探主測線應盡量垂直地層走向或主要構造走向,盡可能與地質勘探線重合,并在垂直主測線方向上布置聯絡測線。測線長度應能控制勘探區邊界和邊緣構造。

      b) 三維地震勘探采用線束狀觀測系統時,線束方向一般宜垂直地層走向或主要構造方向。

      2.3 測網密度

      a) 二維地震勘探主測線線距125-250m,聯絡線線距125-500m。

      b) 三維地震勘探的CDP網格為10×10m。

      2.4 觀測系統

      a) 道距的確定應符合空間采樣定理。

      b) 應視多次波發育情況合理地選擇最大炮檢距,并結合區內的特點保證淺、中、深目的層均能達到應有的疊加次數。

      c) 疊加次數的選擇,應保證滿疊加后的信噪比不小于3。

      d) 應根據區內的構造特點,盡可能采用目的層下傾方向激發、上傾方向接受的施工方法。

      3、數據采集

      3.1 試驗工作

      a) 生產前應進行試驗,以了解勘探區內的地震地質條件和有效波、干擾波的發育情況,選擇最佳的激發、接收條件,確定完成地質任務采用的基本工作方法。

      b) 試驗前應根據地質任務和設計要求,結合區內地震地質條件和以往工作經驗有針對性編寫出試驗方案。

      c) 試驗點、線(段)應選在區內有代表性的不同塊段上,并遵循由已知到未知,由簡單到復雜及單一因素變化的原則。

      d) 試驗結束后應及時進行資料處理和分析,寫出試驗總結,做出明確結論,并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e) 未經試驗或試驗結論不明確,不得轉入正式生產。

      f) 生產中局部地段記錄變壞時,需增做試驗,調整工作方法,使記錄得到改善。

      3.2 測量工作

      a) 地震測線應按設計進行測量。定線前應做好踏勘工作,以使測線盡可能為直線。

      b) 束狀三維地震勘探,接收線、炮線不準偏移或轉折。

      c) 三維地震勘探應提供激發點、檢波點的坐標和高程。

      d) 在需進行地形靜校正的地區,應沿測線實測地形剖面。

      e) 測量精度符合規范要求。

      3.3 放線工作

      檢波器必須挖坑埋置,做到插直、插緊、插準,必要時應使用加長尾錐。檢波器組合時應嚴格按組合圖形埋置。同一道內的檢波器應埋置在同一高程上,特殊埋置條件應在班報中注記。

      3.4 激發工作

      爆炸井深和藥量應按設計要求執行,并在班報中準確記錄。

      3.5 村莊內原則上必須放炮,如遇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放炮的,可采用恢復性放炮。村莊內的有效疊加次數不低于設計的1/2。

      3.6 儀器操作員發現監視記錄連續變差,應馬上停止生產并通知項目負責人,找出原因,以確保采集質量。

      3.7 野外數據采集質量要求,甲級率不低于60%,丟炮率不高于5%,全區物理點合格率不低于98%,單條測線物理點合格率不低于95%。

      3.8 儀器年、月、周、日檢合格,檢波器測試、道一致性、爆炸與井口信號對比合格。

      4、資料處理

      4.1 資料處理方法及流程按規范執行。

      4.2 處理成果

      a) 空間屬性、靜校參數正確。

      b) 處理方法正確,處理流程和參數選擇合理。

      c) 中間資料時間剖面質量要求水平疊加的縱、橫向剖面正確,同相軸無異常中斷現象。

      d) 最終時間剖面質量要求目的層齊全,信噪比高,構造現象清楚,真實反映了測線上的地質情況;偏移剖面上目的層有效范圍內無劃弧現象,繞射波收斂,反射波、斷面波歸位良好,無干涉現象。

      e) 測區內Ⅰ+Ⅱ類時間剖面應達到80%以上。

      4.3 處理圖件

      速度圖、速度掃描、頻頻分析、時間剖面、水平切片、炮檢點位置圖、疊加次數圖、三維數據立體圖等。

      4.4 處理報告

      處理報告內容包括野外資料采集及原始資料特征分析、處理要求、處理時間及完成工作量、處理方法流程、處理效果分析、存在問題與建議等。

      5、資料解釋

      5.1 全面搜集測區內及鄰區以往的地質、鉆探及物探有關資料,并進行整理。

      5.2 速度資料的研究

      a) 時深轉換的平均速度一般用反射波速度標定法,也可從聲波測井資料中獲取。

      b) 使用反射波標定法求取地層速度時應在三維空間進行,對于層狀介質應分層進行速度標定。

      c) 綜合全區速度資料,掌握速度縱、橫向變化規律,繪制速度展開圖及速度平面變化圖等有關圖件。

      5.3 層位標定

      a) 確定目的層反射波極性。

      b) 采用人工合成記錄,結合過井平面的波組特征進行層位標定。

      5.4 反射波的對比

      a) 在正確識別各種地震波的基礎上,應用波的運動學和動力學特征進行相位對比和波組、波系對比。

      b) 對淺、中、深層反射波應整體對比,并分清主次,特別著重于主要構造及目的層對比。

      5.5 三維地震資料解釋

      三維地震資料解釋以工作站為主,除執行以上內容外,其要求如下:

      a) 中間資料解釋網度為40×40m,最終資料解釋網度為10×10m。

      b) 在選擇部分縱、橫向基干剖面(應選過井剖面)重點解釋的基礎上,逐漸加密進行解釋。目的層的追蹤應與縱、橫垂直剖面追蹤的相位一致。

      c) 水平切片應結合縱、橫垂直剖面進行綜合解釋,水平切片所解釋的斷層位置應與垂直剖面上的斷層位置相吻合。

      d) 利用層拉平功能,研究同一地質層位振幅、速度及其它特殊參數的異常,分析解釋各種地質現象。

      e) 利用三維空間自動追蹤和透視立體顯示進行構造研究。在斷層處,拾取的層位上、下棱反射中斷點應與拾取的斷層線銜接,并檢查、校正解釋的合理性。

      f) 利用三維資料進行目的層巖性研究時應制作沿層信息切片,并分析切片上的信息異常的分布形態和范圍。

      6、地質成果

      6.1 成果報告

      內容包括序言、概況、地質及地震地質條件、野外施工方法、資料處理和解釋、地質成果、結論等。

      6.2 附圖

      a) 實際材料圖(地形、地物、測線、鉆孔等)。

      b) T0及煤層等時圖。

      c) 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含構造控制程度及品質分布)。

      d) 覆蓋層等厚線圖或基巖面等高線平面圖。

      e) 勘探前后構造對比圖。

      f) 地震地質剖面圖。

      g) 時間剖面圖。

      h) 水平切片圖。

      i) 測量成果展點聯測平面圖。

      j) 炮檢點位置及疊加次數圖。

      k) 速度圖。

      l) 層拉平、相干體分析圖。

      m) 其它圖件。

      6.3 附表

      a) 測量成果及精度表。

      b) 工程量統計表。

      c) 斷層控制一覽表。

      d) 其它附表。

      第二章 測 井

      1、地質任務

      1.1 確定煤層的埋深、厚度和結構;

      1.2 劃分鉆孔巖性剖面,提供煤巖層的物性參數;

      1.3 確定含水層的位置及含水層間的補給關系;

      1.4 測量地層產狀,研究煤、巖層的變化規律、地質構造及沉積環境;

      1.5 推斷解釋煤層的碳、灰、水含量,巖層的沙、泥、水含量;

      1.6 測定鉆孔頂角與方位角;

      1.7 提供地溫、巖石力學性質等資料;

      1.8 對其它有益礦產提供信息或做出初步評價

      2、設計

      2.1 煤田地質勘察中開展測井工作,必須編寫設計。

      2.2 設計編寫前,應廣泛收集、研究施工區及鄰區的測井、地質、水文、地面物探、鉆探等有關資料。

      2.3 設計應充分考慮地質需要,并盡量采用新方法、新技術,以擴大地質應用范圍,提高綜合效益。

      2.4 設計內容

      a) 地質任務、工作量及質量要求;

      b) 對以往測井工作的評價;

      c) 區內地質、地球物理特征;

      d) 確定試驗孔的數量、孔位,試驗目的層及試驗內容;

      e) 采用的測井物理參數、方法、技術條件及技術指標;

      f) 資料處理及解釋要求,成果圖件內容以及報告提交時間;

      g) 儀器設備的配置,人員和組織管理情況。

      3、儀器與設備

      3.1 應根據地質任務的要求和施工條件選配測井儀器、絞車、電纜和運輸設備。

      3.2 儀器設備及電纜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規范要求。

      3.3 對于定量解釋的方法儀器的刻度裝置,其物理量必須由高一級的刻度裝置傳遞或經精密儀器測定,并定期監測。

      3.4 各種儀器設備均須按說明書和規范的要求進行調校、測試與刻度。

      3.5 測試和刻度的數據必須用磁介質記錄,并繪制相應圖表妥善保存。

      3.6 電纜深度記號及其要求:

      a) 制作記號必須用鋼尺丈量;兩記號間標準間距為10m,丈量誤差不超過5mm;每百米記號的后邊應標記識別信號;制作的記號必須在孔內檢查;

      b) 發現記號移位、或電纜在孔內經強力拉伸、或累計測孔深度達1×104m,須檢查記號間距,并填寫檢查記錄;

      c) 檢查中發現標準記號間的誤差超過0.10m,或累計誤差超過0.1%時,必須重作。

      4、測量

      4.1 測量范圍

      由最深目的層以下2m至井深20m。特殊層段按設計或測井通知書要求進行。

      4.2 測量方式

      a) 一般情況下,除井斜、井液電阻率、井溫等可自上而下測量外,其它方法應在提升電纜時連續記錄。水文測井,需根據所采用的方法和設計要求確定;

      b) 分段測量時,銜接處至少重復20m或兩個測點;

      c) 點測時,測點處儀器停留時間,應大于系統阻尼時間的2倍。

      4.3 檢查測量

      a)各物性曲線有矛盾時,必須檢查測量。測量技術條件相同,相對誤差不大于5%;

      b) 同一測區內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儀器工作時,應作一致性檢查測量。測量技術條件相同,相對誤差不大于7.5%;

      4.4 測量項目選擇

      a) 含煤井段至少測量4種物性參數,非含煤井段至少測量3種物性參數,應按煤種、煤層結構及地質目的進行選擇,其原則如下:

      ① 凡探煤鉆孔,應測量密度(或伽瑪伽瑪)、電阻率、自然伽瑪;

      ② 復雜結構煤層或薄煤層地區,應采用垂直分辨率高的測井方法;

      ③凡要求進行巖石力學性質計算的鉆孔,應測量聲速和密度。

      b) 一般情況下,均應測量井徑。

      c) 所有測井鉆孔均須測量井斜。

      d) 所有測量鉆孔應測量井液的密度、電阻率及溫度。

      4.5 深度比例尺

      全孔用1:200或1:500;煤系地層用1:200;目的層用1:50。

      4.6 采樣間隔

      目的層段不大于5cm,其他層段用10cm或5cm。特殊測井方法應依據所要求的測量精度及儀器性能確定。

      4.7 電纜提升速度符合規范要求。

      4.8 原始曲線

      a) 記錄曲線的種類、數量必須符合4.4規定;

      b) 選用的深度比例尺應能滿足對目的層、巖層分層解釋的要求;

      c) 目的層上不得出現斷記;其他層段斷記每百米不超過兩處,斷距不大于1mm;曲線不得出現畸變、漏電及其它干擾;

      d)同一區內,1:200曲線的橫向比例尺應力求統一,并能清楚地劃分煤層、巖層(包括松散層)、含水層、破碎帶等。三分之二的可采煤層的相對幅值應分別達到如下要求:

      ① 伽瑪伽瑪、聲波時差、高阻煤層電阻率:不低于4cm;

      ② 自然伽瑪(與圍巖有差異者):不低于1cm;

      ③ 凡曲線超格或可采煤層反映不明顯者,均應作輔助曲線。

      e)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應做兩種物性參數的1:50曲線。

      ① 在1:200曲線上,煤層異常的解釋厚度加0.2m后達到或大于可采厚度,且不超過3.3m者;

      ② 主要可采煤層層位的非可采見煤點在曲線上有反映者;

      ③ 厚度大于3.5m的厚煤層,其中有夾矸反映,且其視厚度在0.2-0.5m范圍內者。

      5、方法技術

      自然伽瑪、密度(伽瑪伽瑪)、低能伽瑪伽瑪、中子-中子、聲波、超聲成像、自然電位、電阻率、電極電位、激發極化、井徑、井斜、井溫、地層傾角、擴散法、流量等各種測井方法技術按規范執行。

      6、資料處理與解釋

      6.1 數字測井資料預處理內容及要求:

      a) 必須使用實測的回程差、起算深度和深度校正公式計算深度。解釋處理時,各方法曲線的深度應取齊;

      b) 對丟、錯點編輯時,應綜合考慮其它方法;且不得修改原始磁介質記錄;

      c) 測井資料在作濾波處理時,應選擇合理的濾波方法和參數;

      d) 在計算物理量時,應使用最新的刻度數據并進行各種影響因素的校正;

      e) 應制作頻率交會圖、Z值圖或其它統計性圖表。

      6.2 應選擇適合于施工區地質地球物理特征的巖性識別和分層方法;巖性解釋成果與采取率較高的巖芯比較應基本符合。

      6.3 凡測井井段應作沙、泥、水含量和巖石力學性質計算。計算結果應符合所在區地質地球物理規律,并滿足測井設計的精度要求。

      6.4 單孔測井資料解釋的一般要求:

      a) 測井鉆孔,均應進行全孔地質解釋;

      b) 解釋原則應合理,依據須充分;

      c) 煤層及夾矸的解釋符合下述要求:

      ① 必須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定性、定厚物性參數;

      ② 各物性參數方法,應按各自的解釋原則解釋,確定成果采用各解釋成果的平均值;

      ③ 確定成果與單一方法解釋結果比較,相差應符合規范要求。

      d) 含水層(帶)、溶(裂)隙帶的解釋應結合水文地質資料進行,定性解釋必須有分別能反映地層儲水空間和滲透性能的物性參數曲線。定厚解釋確定成果應采用兩種物性參數解釋成果的平均值,且兩物性參數與確定成果深度相差不大于1.0m,厚度相差不大于0.5m。

      e) 巖層、標志層、破碎帶應結合地質、區域規律等方面資料進行綜合解釋。

      6.5 單孔解釋應提出以下主要成果:

      a) 煤層成果表;

      b) 巖層、標志層、破碎帶、含水層及其它有益礦層成果表;

      c) 測斜成果表;

      d) 測溫成果表;

      e) 測井綜合成果圖;

      f) 巖層的砂、泥、水含量;

      g) 煤層的碳、灰、水含量;

      h) 煤、巖層力學性質;

      i) 地層傾角成果圖;

      j) 測井設計要求提交的其它成果。

      7、測井專業技術報告

      7.1 施工區(群孔)工作結束后,應編制測井專業技術報告。

      7.2 編制過程中,應加強施工區物性規律的綜合研究,對不合理的單孔處理成果應重新處理。

      7.3 主要內容:

      a) 煤、巖層及標志層的地質地球物理特征;

      b) 儀器設備、物性參數方法及技術條件;

      c) 煤、巖層定性定厚解釋依據;

      d) 數字處理方法及依據;

      e) 巖、煤層對比、構造、沉積環境、開采技術條件等地質應用成果;

      f) 測井質量評述。

      7.4 成果附圖

      a) 鉆孔測井綜合成果圖;

      b) 物性綜合柱狀圖;

      c) 煤、巖層曲線對比圖;

      d) 復雜結構煤層對比圖;

      e) 測井設計要求的平面等值線圖;

      f) 其它有關圖件。

      第三章 坑道無線電波透視

      1、地質任務

      1.1 控制工作面內斷層的走向和尖滅位置;

      1.2 查明工作面內陷落柱位置及大小;

      1.3 控制工作面內的隱伏異常(斷層、陷落柱、煤層變薄、巖漿巖等)的位置、形態,結合已知資料,解釋隱伏異常的相對大小;

      2、數據采集

      2.1 采集方法采用定點法或同步法。

      2.2 在做條件試驗時,應盡量選擇地質條件簡單,煤層頂、底板巖層比較穩定,巷道干擾因素較少的地段進行,而且應多測幾條曲線,以選取參數的平均值。

      2.3 在透距允許的條件下,盡量采用較高的頻率采集數據。

      2.4 定點法采集時,發射點距不少于50m,接收點距不少于10m,每個發射點可相應觀測10-20個點(視工作面寬度而定)盡量使接收射線均勻覆蓋工作面。

      2.5 發射點應盡量布置在沒有或少有人工導體(電纜、金屬管等)的巷道中。

      2.6 發射點應盡量布置在遠離構造的位置上。

      2.7 出現差錯或發現明顯異常時,需要重測或補設發射點,觀測點也可適當加密。

      2.8 為減少干擾,數據采集應在工作面貫通尚未進行設備安裝時進行,此時工作面內干擾最小。

      2.9 為布置數據采集質量,禁止在工作面生產時進行數據采集,確實要進行數據采集,工作面必須停止生產,停電,電纜在接線盒處斷開,并向巷道兩個方向拉開30-40m。如果電纜很長,盡可能斷開數段,放在巷道底幫一側,特別是要將安置發射機和接收機之間巷道中的電纜等人工導體斷開一定距離。

      3、資料的處理和解釋

      3.1 處理內容:

      a) 原始曲線干擾剔除;

      b) 條件試驗、定點及同步觀測曲線繪制;

      c) 回歸工作面內正常的理論初始輻射場強(H0)和正常煤層吸收系數(β);

      d) 利用全部數據至少使用兩種方法對工作面進行層析成像處理,并得出工作面內吸收系數或視吸收系數等值線圖。

      3.2 對處理結果進行分析對比,確定是地質異常,還是因采集中的差錯或地質因素干擾造成的“假異常”。

      3.3 對工作面巷道周圍的地質情況作詳細調查、記錄,并結合測區地質構造的發育特點,進行資料的綜合分析判斷,以使解釋結果更符合實際。

      4、成果報告

      4.1 報告內容:

      a) 目的、任務;

      b) 工作面概況;

      c) 工作面干擾因素;

      d) 儀器型號、工作頻率及性能;

      e) 工作量安排、透視工作安排;

      f) 資料處理與解釋方法;

      g) 解釋結果與質量評述;

      h) 存在問題及建議。

      4.2 提交圖件:

      a) 工作面透視布置圖;

      b) 條件試驗、定點觀測、同步觀測曲線圖;

      c) 吸收系數或視吸收系數等值線圖;

      d) 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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