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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鴻煤礦安全獎懲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5-04 14:33 來源:本站原創

      志鴻煤礦安全獎懲制度

      一、安全風險低押制度

      為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有效的安全制約機制。經礦部研究決定:實行安全風險低押獎罰制度

      安全獎罰制度應明確以下內容:

      1、安全風險低押人員范圍:

      2、安全風險低押金標準,安全風險低押人員必須交納一定的風險金。

      3、安全考核目標及獎罰考核辦法。

      二、安全質量達標獎罰制度

      搞好礦井安全質量達標工作是實現安全穩定好轉的基礎,由業務部門制定安全質量標準獎罰制度

      三、特殊安全獎罰制度

      1、特殊安全獎罰是指重要節日、重要會議、重要時期的安全,如春節、“五一”、“國慶”假期,全國“兩會”黨史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安全生產月”活動及季節性安全活動期間等要制定相應的安全獎罰制度。

      四、對日常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制定以下獎勵措施

      第1條:對現場及時搶救事故,防止一次可能導致死亡三人以上重林事故的主要有功人員最高獎勵500元~1000元;對及時搶救事故,防止一次可能導致1至2人死亡的有功人員最高可獎勵500元。

      第2條:對制止“三違”及時處理重大隱患從而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獎勵200元~300元。

      第3條:為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每次獎勵100元~200元;為安全生產進行技術革新,收到良好效果者給予生獎。

      第4條:回采區隊月度考核獎:

      1、回采工作面按正規循環作業,不違章回煤,兩道安全出口不低于1.6米,工作面支護完好并超前加固,不出現巷道爬行、巷道變形、獎勵管理人員300元;

      2、采后掘巷道質量符合要求,巷高1.8米以上,板皮網背齊,不出現空幫空頂,獎勵管理人員200元;

      3、加強維護工作面其他巷道,不出現斷梁折柱,巷道無雜物堆積,行人暢通,獎勵管理我員150元;

      4、愛護通風設施,不擅自安裝局機,關好關嚴風門,工作面不出現無風微風作業,獎勵管理人員100元;

      5、采面爆破員持證上網,堅持火工產品領退消手續,堅持“一炮三”雷管炸藥分箱裝運,不留火工產品在工作面交班,獎勵管理人員150元。

      第5條:掘進區隊月度考核獎:

      1、開拓巖巷掘進工作面不空頂作業,支護緊跟迎頭,濕式作業,質量達優良品,獎勵管理人員200元;

      2、準備巷道掘進達優良品,架棚符合規定,撐筒板皮網整齊,按規支護,不干鉆作業,余煤轉干凈,獎勵管理人員200元;

      3、放炮員持證上網,堅持“一炮三檢”,火工產品做到分箱裝運,箱內不留火工產品交班,獎勵管理人員150元。

      第6條:機電單位月度安全考核獎:

      1、機電同室保證安全供電,各種保護齊全,局機供電實行“三專”電氣設備消滅失爆(包括礦燈),工作面有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并正常運行,獎勵管理人員200元;

      2、斜山“一坡三擋“齊全并能正常投入使用,聲光信號齊備,人車完好,運行安全,獎勵管理人員100元。

      第7條:運輸單位月度安全考核獎:

      1、運輸大巷(包括斜山提升)軌道達優良品,大巷水暢通,道心干凈無殘渣,獎勵管理人員200元;

      2、井上下信號工、電車司機持證上網,堅守崗位,信號準確,礦車達到完好的要求,皮帶速度符合要求,獎勵管理人員200元。

      第8條:通風單位月度安全考核獎:

      1、各采掘工作面有效風量符合要求,進、回風巷之間有雙道雙風門、局部通風機安裝符合要求,風筒完好,保證工作供風量符合要求,局機有專人掛牌管理,獎勵管理人員200元;

      2、瓦斯檢查井下有牌板,檢查員有記錄手冊,地面有臺帳,瓦斯日報表正常,有審閱簽字,瓦檢員持證上網,堅持八小時工作制,不空班漏檢,獎勵管理人員100元。

      3、井下行人眼梯子齊全,采空區保質保量及時密閉,對暫不作業的盲巷能及時密閉或打棚欄,能按有規定制定措施排放瓦斯,克越權排放瓦斯行為,獎勵管理人員100元。

      第9條:安全獎勵基金來源

      礦按每噸原煤1提取元及平時的安全罰款作為安全獎勵基金,礦安全風險低押獎勵及其它安全獎勵由礦安全獎勵基金列支。

      五、安全違章行政處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依法辦礦,從嚴治礦,切實強化安全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和使用各項安全裝備、杜絕各種違章現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火災水災等重大事故發生,促進我礦安全狀況根本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通知、文件等,制定本規定。

      第2條:礦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業務保安部門,對違反煤礦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行業技術管理規范以及礦下發的安全管理、質量達標管理、“一通三防“管理及機電管理等有關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3條:安全管理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礦安全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當。

      第4條:當事人對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有權向上級安全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現場處理與程序

      第5條:安全管理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第6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違規)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的行政。

      第7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上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行為危害的;

      2、配合煤礦安全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主動表現的;

      3、主動認錯、態度較好,沒有造成后果的。

      第8條:礦安全管理機構,業務保安部門(科)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做出下列現場處理決定:

      1、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2、現今限期整改或者限期達到要求。

      3、現今停止作業(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第9條: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有權要求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下達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并立即將緊急情況處理措施報告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安全管理機構。

      第10條:違規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單位及其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事后應及時報礦安全管理部門。

      第11條:調查終結,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定應受行政處罰的違規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

      2、違規(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3、違規(法)行為輕微的,依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4、違規(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規(法)給予行政記過以上的處罰,應召開事故分析會并交礦安全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爾后,對責任人或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12條:對單位的罰款由安全科出具罰款通知書,由財務科執行,對個人罰款由礦安全科開具罰款通知單由財務科在本人工資中扣除,所有罰款均進入安全基金,任何人不得收取現金。

      第三章 對違規的處罰

      第13條:發現一次違章指揮。罰違章者100元;如因違章指揮造成職工違章作業而導致事故,罰違章指揮者300元以上;造成死亡事故,免除職務,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14條:發現一次帶煙火入井者(不管有意無意),罰款500元;發現井下抽煙者罰款1000元,并給予開除礦籍處分。

      第15條:在井下打架、斗毆的,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至500元,并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第16條:發現私拿藏雷管炸藥者,每一發雷管或每卷炸藥罰款200元(類推),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17條:因違章放炮而引發事故,對責任人處以每人次500元以上罰款,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18條:地面井口規定范圍內嚴禁出現煙火,發現一次在規定范圍內生火取暖罰款100元,發現一次在井口范圍內吸煙者罰款50元,不聽制止,強行吸煙者罰款100元,并開除礦藉;井口規定范圍內發現煙頭,每個罰井口50元(類推)。

      第19條:瓦檢員空班漏檢罰款200元,并開除礦藉。

      第20條:采空區必須在七天內及時封閉,否則罰通風科300元;如因密閉不及時或密閉質量問題,有毒有害氣體溢出導致人員傷害,罰通風科1000元,并給予科長免職處分;對暫不作業的盲巷,通風科必須及時予以密閉或打柵欄,否則,罰300元,若因不及時密閉或打柵樣而造成人員誤入發生事故,對責任單位按有關規定罰款,罰通風科科長1000元,并給予免職、開除礦藉。

      第21條:嚴禁無措施排放以一警百和強行排放瓦斯,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3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第22條:嚴禁在大巷、斜井上(下)山扒乘電機車和礦車,一經發現罰扒乘人員5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留礦察看一年處分,同時罰電機 車司機和跟車工各100元。

      第23條:在井筒內候人車,一經發現,每人次罰100元,同時罰井下檢身工50元,超員乘車罰人車司機和檢身工各50~100元,對強行扒乘者,罰款2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第24條:發現一次水泵司機離崗脫崗罰100元,造成嚴重后果者,罰300~5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第25條:發現一次峒室值守人員脫離崗位,罰100元,造成嚴重后果者,罰300~5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第26條:地面絞車房司機違章操作而造成蹲車或過卷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則罰司機和監護司機各50~100元,如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罰司機和監護司機各300~5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第27條:對安監人員執行公務不滿而蓄意打擊報復,情節惡劣者,給予罰款300~5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第28條:發現一次信號工脫離工作崗位,而導致工人自己發信號,罰信號工每人次50~100元,如造成人身傷害者,罰信號工5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非信號工擅自發信號每人次罰50~100元,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罰款5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第29條:各斜井井筒應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否則,罰責任人每人次100元~200元,并給予開除礦藉處分。

      第30條:不堅持“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發現一次罰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員各100元(類推);發現一次無箱無袋運送火工產品罰放炮員200元。

      第31條:炸藥庫值守人員不堅守崗位,脫離崗位的,發現一次罰值守人員300元,領藥時同時就辦法消退手續,發現一次罰值守人員和放炮員各100元。

      第32條:回采工作能形成全負壓通風系統而不形成、擅自采取裝局機強行回采,罰區長和下指令者各200元,發現一次違章回煤罰班組500元,罰違章回煤者每人100元。

      33條:每發現一次新掘進巷道空幫空頂罰該區100~200元,板皮和金屬網數量不夠罰該班100~200元,并罰班長50元,采區內巷道爬行或巷道支護不完整罰該區200~500元,并罰區隊管理人員各50~100元,罰當事人50~100元。

      34條:巷道開門必須及時按規定抬棚,每發現一次不抬棚開門掘進,罰該區當班作業人員每人100元。

      第35條:每發現一次人員進入老空區作業罰單位1000元,罰當事人50~100元。

      第36條:回采工作面嚴禁超辦界采煤或不采到邊界,否則,對區長、技術人員各罰300~500元。

      第37條:,嚴禁在回風巷內鋪設電纜,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38條:巖石巷道圍巖結構不穩定的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支護必須緊跟迎頭,否則,罰該區300~500元,罰區隊管理人員各50~100元。

      第39條:巖掘工作面必須實行濕式作業,否則,每發現一次打干鉆,罰現場作業人員每人100~200元,同時罰單位管理人員每人50~100元。

      第40條:錨桿布置及噴漿厚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每發現一處不合格罰作業人員50~100元,并要限期整改,否則不驗收,錨噴支護巷道遇到松軟破碎巖層時,工區技術員必須及時制訂加強支護、防止冒頂的措施,否則,對技術員罰款200元。

      第41條:砌碹必須設臨時棚子,否則,罰區長50~100元,罰作業人員50元,砌碹厚度不夠,壁石充填不實,墻腳未落實底及詮未揭實,每發現一次罰值班長100元。

      第42條:下山掘進,工作面上方必須要設擋車裝置,否則罰責任隊長200元。

      第43條:電氣設備失爆的,每臺件罰款300元,煤電鉆甩保運行,每發現一次罰300~500元,峒室檢漏繼電器未正常使用,每發現一次罰300~500元。

      第44條:各斜井“一破三擋”裝置不完好或未堅持正常使用,罰責任單位200~500元。

      第45條:井上、下嚴禁帶電作業或搬遷設備,罰操作人員每人次100元。

      第46條:在井下拆卸礦燈或用礦燈放炮,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200元,礦燈不完好、紅燈或失爆,發現一盞罰充電房班長50元(類推)。

      第47條:檢修設備不斷電、不掛“停電”警示牌者罰款80~100元,電氣停電作業前不驗電,不放電,不掛短路地線,對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停電后以手驗電者罰款100元,地面變電所檢修時不執行停電工作票,不執行監護唱票,電話聯系倒閘時不執行復誦制者,罰款80~100元,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戴絕緣手套和不站絕緣臺(墊)上,罰操作人員50元。

      第48條:斜井井筒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制度,發現一次行車又行人罰責任人50~100元,斜井人車要有可靠的斷繩保護裝,或者罰機電隊長200元。

      第49條:隨意停開局機,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工作面局機風筒不到位,每發現一次罰通風科100~200元。

      第50條:井下所有臨時風門安裝時都必須是雙板風門,否則,每發現一道不合要求的風門罰100元。

      第51條:礦井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否則,對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各罰150~200元;礦井主要扇風機無故停電停風,罰分管副礦長、機電副總、機電副井長150~200元。

      第52條:生技科按季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按規定做好通風調試,否則,罰生技科長100元。

      每53條:井下放炮無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嚴而放炮,每次罰放炮員80元;放糊炮和明炮,罰放炮員100元;放炮母線長度少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發現一次罰100元。

      第54條:放炮后,炮煙未散不能進入工作在,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無,處理殘炮必須要按規定進行,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50~200元,罰區長100元 ,嚴禁進入溜煤眼內用放炮方法處理卡眼,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罰區長300元。

      第55條:對有疑問的含水層、斷層老空區積水和其他水體,違反“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則,不進行探放水或未達到探放水要求而進行采掘作業,罰,罰通風科科長500元。

      第56條:全礦特殊工種、要害崗位人員,必須持證上網,無證上崗者罰100元。

      六、附則

      第1條:本制度考核由安全科召開會議擬定獎勵和處罰書面材料,報分管副礦長審批后執行。

      第2天:本制度的處罰條款限在違反有關規定但尚未造成事故后果的范圍內,如已造成傷亡或經濟損失,則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果另行處分。

      第3條:本修訂的獎勵和處罰制度未規定到的,按礦以前訂立的《安全生產獎罰條例》規定執行,罰款金額在原基礎上翻2-3倍執行。

      第4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礦安全領導小組。本制度由礦安全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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