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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起吊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作者:佚名 2012-04-15 20:18 來源:本站原創

      運河煤礦起吊作業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起吊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強化事故防范措施,不斷拓展和完善安全生產精細化管理內涵,確保我礦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起吊作業主要指:使用起吊設備、起吊工具對生產設備等重物進行的起吊作業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述起吊設備、起吊工具、起吊設施,在我礦主要指以下幾種。

      (一)起吊設備:橋式起重機(可沿軌道行走的具有橋梁式結構的起重機)、動力(電動、液動、氣動)葫蘆等。

      (二)起吊工具:手拉葫蘆、滑車、滑輪;吊帶、吊鏈、吊扣、卸扣、釣鉤等。

      (三)其它輔件:用于捆綁、固定的材料、鐵絲、繩索、鏈條、連接件、緊固件以及鎖具等。

      (四)起吊設施:采取焊接、澆注、錨固等方式制作的用于起吊作業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點等附屬設施。

      第四條 其它設備(如:回柱絞車、油缸等)用于起吊作業時,均列為起吊設備管理

      第五條 本細則不適用于下列設備及采用下列設備進行的起吊作業:塔式起重機、卷揚機、吊車、叉車、電梯、提升機、舉升機等。

      第六條 凡在我礦轄區內從事起吊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本細則之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機電技術科是起吊設備、起吊工具(包括輔件,下同)的職能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對起吊設備、起吊工具的質量驗收工作,嚴禁劣質產品進入我礦;負責起吊設備的相關年檢工作,負責設備完好等安全檢查,確保起吊設備處于完好狀態;負責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操作人員(司機)崗位職責;

      (二)起吊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三)起吊設備完好標準;

      (四)起吊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

      (五)起吊設備的檢查檢修制度;

      (六)建立建全設備技術檔案。

      第八條 物資采購科、物資管理科負責對起吊設備、起吊工具的準入、資質認證等相關工作,嚴禁證照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產品入礦。

      第九條 安全監察科負責起吊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生產技術部、機電技術部負責對采用焊接、澆注、錨固等方式制作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點等附屬起吊設施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教育科負責對特殊工種的培訓工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行車司機等特殊工種進行培訓。從事本工作的人員應有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從事起吊作業的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起吊設備、工具的安全檢查工作,使用前檢查,使用后交接。

      第十三條 領取起吊設備、起吊工具、材料的單位負責對產品進行領用前的質量檢查、檢驗。

      第三章 設備的質量控制與管理

      第十四條 購置起吊設備、起吊工具應選擇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廠家的資質驗證工作由物資采購科負責,由機電技術部協助。

      第十五條 購置起吊設備應選擇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產品;生產廠家應提供產品相關設計文件、合格證、安裝維護使用說明書、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用于礦井井下使用的設備,生產廠家應提供礦用產品生產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準用證,銷售的設備應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起吊設備的相關資料,要嚴格按照礦有關規定分別存檔。

      第十六條 起吊設備使用說明書一般應有產品概述、技術參數、產品結構示意圖、安裝、使用與維護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七條 新購進的起吊設備、工具由計劃提報單位(使用單位)、物資管理科、物資采購科按照國家相關共同進行質量驗收。

      第十八條 不合格的產品及證件、資料不全的產品嚴禁入庫。

      第十九條 領用起吊設備、工具的單位負責對所領產品的質量檢驗,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有權拒絕領取。

      第二十條 起吊設備的修理或技術改造,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外委修理的起吊設備、起吊工具由物資采購科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承修單位應提供檢驗檢測報告、檢驗合格證、試驗報告等文本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用的起吊設備應有相關的安全防護和警示裝置,且應齊全、可靠。

      第二十二條 未經年檢的以及不完好的起吊設備不得投入使用。無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起吊設備嚴禁下井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使用過的起吊工具、其它輔件,再次使用時應作全面檢查,對于疲勞變形、磨損嚴重或達不到完好標準的不得再次用于起吊作業。

      第四章 起吊作業

      第二十四條 起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一)從事起吊作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對安全技術措施及時進行修改。

      (二)常規性的起吊作業(如經常性的卸料作業,以及行車、龍門吊的正常作業等)應有通用安全技術措施

      (三)大型工程的起吊作業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四)非常規性、臨時性起的吊作業,應制訂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五)起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審批,并按相關規定定期復審。

      (六)施工單位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應有明確的作業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項,并注明起吊方式、起吊重量、起吊點、及吊具、索具的選型等。選用的連接件要有強度演算。

      (七)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組織施工。

      (八)從事大型工程的起吊作業或非常規性的起吊作業,應制訂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各種起吊設備必須有規范的安全操作規程,并應懸掛在施工現場。安全操作規程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程規定。

      第二十六條 起吊作業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至少由兩人進行,一人指揮、一人操作。

      (二)要嚴格執行起吊作業“十不吊”規定:

      1、無專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2、超負荷和斜拉斜拽不吊;

      3、細長物件單點捆扎或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上站人或周圍人員未閃開不吊;

      5、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

      6、吊物固定狀態未消除,有附著物不吊;

      7、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8、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9、強風、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不吊;

      10、散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

      (三)起吊作業過程中,若發生下列異常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

      1、警示警告裝置、安全裝置失效,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被吊物件有脫落跡象;

      3、稱重裝置指示不準;

      4、緊固件損壞、連接件脫扣、脫銷;

      5、起吊點移動、變形;

      6、起重吊具發生斷絲、斷鏈、變形;

      7、起吊設備聲音異常;

      8、重物不穩定、旋轉、搖擺;

      9、繩索卡住或受到突然、猛烈的拉力;

      10、發生其它事故而直接威脅起吊安全的。

      (四)固定、捆綁重物的材料必須符合GB6067-2010《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五)被吊物上易于掉落、滑動的零部件必須可靠固定。

      (六)在起吊作業時,被吊物上面嚴禁站人,起吊物體下面嚴禁人員通過。所有人員應躲開因萬一出現斷繩、斷鏈造成繩索反彈所能波及的范圍,并躲開吊物萬一墜落可能波及的范圍。

      (七)無特殊需要,不得長時間將重物懸吊在空中;在重物起吊停留空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現場;

      (八)不得在重物吊起狀態下從事維修、加工等作業,特殊需要時,應有可靠的防墜落、防傾斜、防擺動等措施。

      (九)采用鋼絲繩起吊,應遵守以下規定:

      1、鋼絲繩應完必須符合GB6067-2010《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2、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的必須立即更換。

      3、鋼絲繩套接頭必須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長度不低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但插接長度最短不得低于300mm,必要時應使用繩卡子卡牢。

      (十)采用其它繩索起吊重物時,繩索的承載力必須大于起吊重量的6倍。

      (十一)若將設備上的結構點作為起吊點時,必須確認部件的強度,確保設備部件不被損壞或變形。

      (十二)使用液壓千斤頂(油缸)進行起吊作業時,應參照油缸的工作參數確定起吊重量。

      (十三)起吊前的安全檢查。

      1、起吊前要檢查起吊點的可靠性,先進行兩次試吊,試吊高度100~200mm,仔細觀察起吊點是否可靠;

      2、檢查起吊吊鉤圓周360°、垂直180°范圍轉動是否靈活,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應無松動;

      3、檢查物體是否平衡,捆綁有無松動,起吊設備和吊具有無異常,待確認無誤后,方可正式起吊;

      4、作業現場人員是否撤離至安全地點;

      5、檢查起吊作業的步行通道有無障礙物。

      第二十七條 手拉葫蘆使用管理規定

      (一)起吊前必須對葫蘆進行全面檢查,葫蘆各部件應完好無損;

      (二)手拉葫蘆在正常使用前應進行靜負荷、動負荷試驗。

      1、靜負荷試驗:以額定負荷起吊至離地面約100毫米,靜止10分鐘,試驗后檢查各部是否正常;

      2、動負荷試驗:以額定負荷作反復升降,檢查其機械傳動部分和連接部分有無異常,自鎖裝置是否可靠。

      (三)懸掛手拉葫蘆的支撐點必須牢固、穩定;

      (四)手拉葫蘆嚴禁超負荷起吊,嚴禁斜拉斜拽;

      (五)嚴禁將釣鉤回扣到起重鏈條上起吊重物;起重環鏈不得打結、扭轉,雙行鏈的下吊勾組件不得翻轉;

      (六)嚴禁使用葫蘆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上的物體;

      (七)不得使用多臺葫蘆同時起吊同一重物,確因條件限制、工作特殊而必需時,應有可靠措施,其中最小的葫蘆的額定起重量應大于起吊重物的重量;

      (八)手鏈條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嚴禁采用其它方式增加拉力,嚴禁使用非手動方式驅動手鏈條;

      (九)嚴禁改變手拉葫蘆的原設計結構,起重環鏈為雙鏈或多鏈的,嚴禁改為單鏈起吊。

      (十)修復的手拉葫蘆,經檢測檢驗達到原設計性能的方可投入使用,修復后的手拉葫蘆,起吊重量不得大于的額定起吊重量的80%。

      第二十八條 動力葫蘆使用管理規定

      使用動力葫蘆,除必須遵守手拉葫蘆使用管理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起吊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

      1、檢查傳動部分潤滑是否良好,空轉動是否靈活;

      2、鋼絲繩式動力葫蘆,應檢查鋼絲繩排列、纏繞是否整齊,導繩器動作是否正常;檢查鋼絲繩磨損、斷絲等是否超限。

      3、環鏈式動力葫蘆應檢查環鏈有無打結、扭轉、開裂等現象;

      4、嚴格檢查限位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1)當吊鉤升至上極限位置時,吊鉤外殼到卷筒外殼之距離必須大于50mm(10t,16t,20t的必須大于120mm);

      (2)當吊鉤降至下極限位置時,應保證卷筒上留有鋼絲繩有效圈在3圈以上。

      5、檢查吊鉤轉動是否靈活,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應無松動,勾口閉鎖應可靠。

      6、檢查葫蘆的升、降制動器動作是否可靠。

      制動下滑量應符合下式要求:S≤V/100

      式中V:額定載荷下一分鐘內穩定升起的距離

      S:制動下滑量

      7、采用橋式起吊(小型行車)的,還應檢查電源滑線有無變形、燒蝕、漏電等,檢查運行軌道有無異物;

      8、電動葫蘆還應檢查電機的絕緣性能;

      9、液壓、氣動葫蘆還應檢查動力源壓力是否符合要求,操控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二)起吊使用的鋼絲繩、環鏈,必須符合GB6067-2010《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三)必須嚴格按照GB5972-8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對鋼絲繩進行維護和保養;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立即更換;

      (四)無特殊需要不得長時間將重物懸吊在空中,以防機件永久性變形;

      (五)嚴禁拆、改動力葫蘆的安全防護裝置;

      第二十九條 常用連接件的使用規定

      (一)起吊用連接件的安全系數應大于6(使用的鋼絲繩、圓環鏈等連接件的破斷力應大于被吊重物重量的6倍)。

      (二)使用卸扣起吊重物,必須將卸扣上滿絲;使用40T鏈環起吊,磨損量不得超過5%,磨損嚴重的禁止使用,使用40T鏈環開口連接環起吊時,連接環開口必須用相應規格的螺栓可靠緊固。

      普通碳素鋼卸扣的承載標準,可參見濟運煤發〔2011〕118號文件第三百七十七條。

      第三十條 起吊滑車、滑輪的使用規定

      (一)要選用有明確技術參數的滑車或滑輪;

      (二)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滑輪的額定參數規定的重量;

      (三)嚴禁使用其它滑輪(如:耙裝機回頭輪)改造制作的滑車、滑輪作為起吊滑輪;

      (四)使用前應檢查滑車有無嚴重變形、轉動是否靈活,檢查各承載部位有無裂痕等。

      第三十一條 井下起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在礦井井下從事起吊作業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井下進行起吊作業時,不得使用永久性支護的錨桿、錨索、鋼帶、鋼筋梯、金屬網和管線等作為起吊點,必須使用起起吊架或另打起吊錨桿。因受現場條件的限制,工作確又特殊需要時,必須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且起吊前應增加試吊次數以檢驗起吊點的承載性能。

      (二)另打錨桿作為起吊點時,巷道位于斷層處、破碎帶、頂板有淋水等特殊地點時,必須編制專項措施,保證錨桿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安全系數。否則應另行架棚(架棚數量不少于3架,并背實頂幫、撐緊聯牢),利用棚梁進行起吊,但每架棚的起吊重量不得大于3.0噸。

      (三)采用錨桿作為起吊點時,巷道頂板為完整砂巖和煤層,錨桿錨入穩定巖層深度必須大于1米。必要時應打起吊錨桿組(每組兩根錨桿,間距應控制在0.3米左右)作為起吊點,每組起吊錨桿的起吊重量不得大于3.0噸。

      (四)起吊錨桿應采用高強樹脂螺紋錨桿,直徑不小于20mm,長度不小于1.8m,并采用全長錨固。

      (五)與起吊錨桿連接的起吊吊環承載力不得小于被起吊重物重量的6倍。

      (六)若將設備(如:液壓支架)上的某點作為起吊點時,必須確認部件的強度,確保設備部件不被損壞或變形。

      (七)設備的解體、組裝,需要在起吊狀態下進行的,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八)在上、下山位置進行起吊作業時,其下山方嚴禁站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參照的主要標準、規程、規定

      (一)國家標準:GB6067-2010《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二)國家標準:GB5972-8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三)國家《煤礦安全規程》;

      (四)濟運煤發〔2011〕118號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行文之日起施行,濟運煤便發〔2006〕65號《運河煤礦起吊工作管理規定》等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機電技術部負責解釋。

      附件:表一:常用手拉葫蘆性能參數表

      表二:常用起吊連接件破斷力參考參數表

      表三:6×19常用鋼絲繩技術參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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