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技術是煤礦工作的根本保障,伴隨著煤礦生產全過程,是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所涉及的各項技術要求,常規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措執行計劃、安全技術方案、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 安全技術工作要結合現場實際,做到有超前性、針對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安全技術按涉及的范圍、時效性和工程量可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第四條 對礦井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在工程中實施后,時效性長,工程量大,需經煤礦班子會議審批的屬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需經總工程師批準的屬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對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系統經構件,時間短的屬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第五條 重大安全技術的審批程序 :由總工程師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部門做論證、設計優化—由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報公司總經理審批—擬文呈報公司班子會議審批—報總公司審查批準。
第六條 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的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系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采用專用瓦斯巷解決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8、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10、指定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采掘作業規程、大型貫通設計、礦井系統調風措施、串聯通風措施等)。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的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系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采用專用瓦斯巷解決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8、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10、指定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采掘作業規程、大型貫通設計、胡言亂語 井系統調風措施、串聯通風措施等)。(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風副總也要審批)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第十條 一般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部門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復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通知書、技術業務委托書。
第十一條 排放瓦斯和井下電氣焊措施不能歸為以上三類,其審批程序如下:
1、排放瓦斯措施審批程序:通風技術員編制---分管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組織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機電隊、安檢科、通風隊、救護隊、調度值班領導進行會審。
2、井下電氣焊措施審批程序:機電技術人員編制---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經理長)組織機電隊、通風隊、安檢科會審,會審人員簽字—總工程師審批后---批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條 具有安全技術編制審批權的人員為:業務部門負責人、工程師、部門技術員及具備相關資質的技術人員中;分管安全生產的公司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
第一條 嚴格“一工程一措施”制度,做到“二個圍繞”即圍繞現場定措施,圍繞措施抓落實。采煤工作面投產,掘工作工作面開工。必須有批準的作業規程,其它工程形式前必須有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禁止無設計、無規程措施施工作業。
第二條 規程的內容2應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2010年版)的要求。
第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概述:工程狀況簡介,說明原因、用途。
2、施工方法、工藝,作業方式,質量要求。
3、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三條 堆積的編制由業務部門根據計劃和接續情況,提前一個月給部門技術員安排。并準備各類資料;地質技術員提供地質說明書、預想剖面圖等地質資料,機電技術員提供供電系統圖,通風技術員提供通風系統圖、局扇安裝通風設計、風量計算依據、抽放系統圖等。
第三條 由于現場施工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補充安全技術措施時,業務部門要及時安排技術員補充。
第四條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頂、老頂來壓、過斷層、過破碎帶、過老窯、工作面收尾等必須事先制度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 掘進工作面過老巷、斷層、應力集中區、冒落帶,巷道開門等事故多發地段,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巷道貫通必須制定鄉土觀念安全技術措施和調風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系統混亂、防止著火、防止崩壞設備、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傷人。
第七條 采、掘、修作業規程、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由各公司編制,經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再報總公司審查后執行,嚴格規程措施的編制、會審、貫徹、執行和復審環節,增加技術管理的前瞻性,針對性和安全保障性。
第八條 巷道揭煤措施必須由技術組編制措施,經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再批公司審查批準后執行。安全(及時)揭開突出煤層,對延誤揭煤時間、安全巖柱控制不準、誤揭煤以及發生突出事故(不傷人)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九條 規程及時效超過三個月的安全技術措施,每月由業務部門組織,副總工程師主持復審一次,并將復審意見報總工程師審批。
第十條 規程措施審批權限按〈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審批后的作業規程或措施由技術員向施工人員進行傳達并履行簽字手續,時效超過二個月的規程、措施每月必須傳達一次。分管領導、管理干部、業務部門的技術人員,都要學習規程、措施,熟悉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違章指揮。
第十二條 安檢科參加所有規程措施的審批,對規程、措施的傳達、貫徹、落實與執行負監督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組負責組織編制采、掘、修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堆積措施的審批。對堆積措施的完整性規范性(編制質量等)負管理責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四條 機電技術員負責組織編制機電 、運輸安全技術措施對措施的完整性、規范性(編制質量等(負管理責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規程、措施的編制人對規程措施 編制的質量負責。施工人員對規程措施的落實負直接責任,同時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負有反映權。
第十六條 各子公司要按計劃對規程、措施編制與審批,不得影響礦井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第十七條 對無規程措施施工按“三違“進行處理,規程、措施編制不當、內容不全影響生產或造成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因固停工的工程,再次恢復施工時,必須有復工報告,可使用原規程,但必須重新貫徹。生產系統或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當施工隊伍調整時,應辦理技術資料移義簽字手續。
三、設計及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設計工作應包括:礦井開拓深工程設計,采區設計、采煤工作面設計,技術改造設計,與采掘工程配套的機電運輸、“一通三防“設計,重要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井下、地面規劃設計,地面建構的單位工程設計,構配件加工圖的設計。
第二條 設計必須根據礦井大中小接續安排,作出設計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條 設計所需相關資料準備,必須事先由總工程師組織召開會議并落實到人,相關人員按照提供資料的時間提供基礎資料。
第四條 采區設計、采煤工作面設計系統構建要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優化采、掘通各系統。至少提出兩套以上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效果比較,在分管副總工程師和有關業務部門廣泛討論的基礎上,報總工程師審定。
第五條 施工過程中遇總工程師條件變化需要更改設計時,由業務部門提出更改方案,報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經總工程師批準的設計任何人無權私自變更和修改。
第六條 大于2000米以上的大型貫通工程必須有“貫通測量設計”報分管領導和總公司備查,重要井巷貫通后,必須按貫通設計精度要求實測分析,寫出貫通總結。
第七條 每月5日前必須向總公司報送一份采掘工程平面圖(電子文檔或圖紙)。
第八條 局部設計由各子公司自行設計和修改,大型設計和牽涉設計變更的在分管副總工程師和有關業務部門廣泛討論的基礎上,必須至少提出兩套以上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效果比較,報總工程師審定,需總公司參與共同商定的必須后公司審定。
第九條 按規定進行年、季、月施工作業計劃編制和建設倒排工期計劃編制并報總公司備查。
第十條 采煤工作面設計,在工作面開工前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備案,綜采工作面安裝、拆除設計,必須至少在工作面安裝、拆除前7天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