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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寶源機電(供電)設備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2-03-14 20:20 來源:本站原創

      恒寶源機電(供電)設備管理辦法

      為加強礦井井下供電管理,確保井下供電系統及電氣設備運行可靠,杜絕各類電氣事故發生,確保井下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辦法,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職責范圍

      第1條  機電科是本礦安全供電的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礦井機電調度,供電管理,機電、運輸技術的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機電設備安裝設計等業務工作。

      第2條 井下生產單位,必須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供電線路、電氣設備及安全保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工作。

      第3條 凡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電纜、必須經機電科專職驗收人員按相關標準驗收合格,具備入井防爆合格證的要求方能入井使用。

      第4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認真履行各種停送電手續;電氣維修人員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禁止在瓦斯超限區域(超過1%)內進行檢修作業。

      第5條 井下電氣設備安裝使用,必須要有材料計劃、供電設計;并按設計安裝施工;電纜吊掛符合標準,所有安裝完畢的工程,由機電、安檢、通風、技術和使用單位進行驗收,達到安全保護設施齊全、電氣閉鎖裝置靈敏可靠、設備試運行正常,由機電業務管理部門辦理驗收合格手續,方能投入使用。

      第6條 掘進工作面的供電系統按規定裝設"三專"(專用線路、專用開關、專用變壓器)"兩閉鎖"(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設施,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掘進巷道內瓦斯超限時能立即切斷局部通風巷道內的一切電源。

      第7條 局部通風機、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設施的維護使用及檢查,由掘進隊,通風、瓦斯監測、電工按《礦井風電閉鎖管理辦法》操作執行。

      二、管理規定

      第8條 井下供電應做到:⒈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⒉絕緣層無破裂。⒊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裝置。⒋有螺釘和彈簧墊。⒌有密封圈和擋板。⒍有接地裝置。⒎纜線掛整齊。⒏設備清潔整齊。⒐防護裝置全。⒑絕緣用具全。⒒圖紙資料全。⒓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⒔安裝使用煤電鉆、照明、信號的必須安裝綜合保護裝置。⒕堅持使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

      第9條 礦井機械、電氣設備不分地面和井下實行包機掛牌管理制,每臺設備責任到人,井下設備每天由使用單位電工檢查一遍,杜絕失爆、設備帶病運轉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不能排除故障應報機電科協調處理。

      第11條 井下供電負荷的增加或變更,必須履行井下用電申請手續,由施工單位提前申請,繪制供電示意圖,報機電科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變更,禁止井下亂搭亂接現象。

      第12條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禁止超負荷,帶故障運行;發生故障的電氣設備和電纜不準甩掉保護裝置使用,由維修電工和操作人員進行監護管理,一經發現,立即處理。如故意甩保護不用;從重處罰。

      第13條 井下36V以上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構架等,都必須安設保護接地,由區隊分管供電技術員和使用單位分管人員負責按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檢查與測定工作細則要求的規定執行,主接地、局部接地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標準

      第14條 供電系統新安裝電氣設備的電纜絕緣和接地電阻測定,施工單位在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測定,報機電科審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15條 設備需要調配或移交它隊使用,各隊組之間的設備調動,有關單位必須及時在機電科辦理調撥移交手續,否則設備損壞或丟失依照機《電科處罰規定》。

      第16條 機電設備包機制必須真正落實到人,包機人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機電設備的完好和標準化,嚴格按標準化標準操作,專責到人,包機人應該保證自己所包機的設備正常運轉,嚴禁帶病運行,由于責任人或司機檢查不細,使設備帶病運轉,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質論處。

      第17條 各使用單位要搞好設備的平時維護保養,認真執行定檢計劃,及時按照檢修周期對設備進行更換檢修保養。機電設備的小修、中修、大修由使用單位負責,并指定計劃報機電科備案。

      第18條 固定敷設的電纜及供電設備,每周由分管領導、區隊專職電工檢查一次,檢查處理安全情況,報機電科存檔備查。

      第19條 主要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使用中的電氣及電纜絕緣電阻檢查,每月由機電隊技術人員(使用單位配合)進行一次搖測,結果報工區存檔備查。發現設備(線路)絕緣低于規定時,使用單位立即進行處理。

      第20條 采掘工作面的各種采掘、運輸、裝載機械、鉆機、電鉆等的橡套電纜,必須有可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造成損傷,每班生產前由司機(電纜看護工)和機電維修工對設備、橡套電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后才能生產。

      第22條 新到設備必須經機電科指定人員嚴格驗收后方可入庫,技術資料由機電科統一保管。設備、電纜、大型工具、由機電科實行卡、牌板、圖板、編號、檔案管理,未經機電科登記,分管領導審批。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使用。

      第23條 設備下井使用時,使用單位要到機電科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準下井。機電設備、開關等的領用統一由機電科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否則不予發放。

      第24條 各使用隊組要有專人負責,建立電器機械設備、開關臺賬,并每月29日前和機電科進行配件核對。

      第25條 凡出庫后投入使用的設備,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更換設備、配件要交舊領新,回收單位檢查回收設備有無丟失和損壞現象,不得隨意亂扔、亂放,機電科負責監督。設備在交回時不準缺少機件,若有缺損照價賠償、使用不當照成報廢的按原價賠償。杜絕設備亂認亂放;一經發現從重處罰。

      第26條 區隊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自動切斷饋電線漏電的檢漏裝置,必須每天定時對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發現故障或網絡絕緣降低時,應立即停電處理,修復后方可送電。檢漏裝置保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每月由使用單位組織一次最遠點漏電接地試驗。

      第27條 各使用單位的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特別是電氣設備放置在安全或無積水地點,擺放要整齊,若有特殊情況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28條 "所有開關設備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手把在切斷電源位置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標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29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非專職人員和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三、標準化規定

      第30條 "連接主接地級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鋼.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

      第31條 "每臺設備必須用獨立的連接導線與接地網(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直接相連,禁止將幾臺設備串聯接地,也禁止將幾個接地部分串聯."

      第32條, "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級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33條 隔爆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雜物,否則為失爆。

      第34條 隔爆面應磷化或涂以適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銹油(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磷面脫落并未涂防銹油為失爆。涂油應在防爆面上形成一層薄膜為宜,涂油過多為不完好。

      第35條 電纜護套伸入器壁小于5mm為失爆;大于15mm為不完好,電纜直徑較大而不能進入接線腔時,可適當將需伸入接線腔部分電纜護套銼細。

      第36條 沒有接線的電纜引入裝置分別用密封圈、金屬擋板和擋圈依次裝入、壓緊,否則為失爆。接線的電纜引入裝置加裝的金屬圈應裝在密封圈外面,否則為失爆。

      第37條 金屬檔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屬套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于2mm,厚度不小2mm,否則為失爆。

      第38條 接線嘴壓緊后應有間隙,否則為失爆。接線嘴應平行壓緊,兩壓緊螺絲入扣差不應小于5mm,否則為不完好。接線嘴壓緊后仍不能將密封圈壓緊時,只能用一個厚度適當的金屬圈來調整,不得再墊其它雜物。金屬圈內的外徑應與喇叭嘴伸入器壁規格一致,否則為失爆。

      第39條 接線嘴壓緊要求:卡蘭式的以壓緊密封圈后用單手晃動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動時為失爆。螺旋式接線嘴擰入絲扣數不得少于5扣,用單手順壓緊方向用力擰動超過半圈為失爆。

      第40條 接線嘴嚴禁朝上,否則為失爆。接線嘴外部有缺損,不影響防爆性能為不完好。

      第41條 電纜壓線板壓緊要求:未壓緊電纜為失爆,電纜壓緊后的直徑比原直徑減少10%以上,為不完好。

      第42條 低壓隔爆開關接線室內不允許有負荷側接線嘴接入引出電源線或從電源側接線嘴接入引出負荷線,低壓隔爆開關接控制線、信號線的喇叭嘴嚴禁接入或引出動力線,否則均為失爆。

      第43條 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差為±1mm、芯線截面積4mm2及以下電纜密封圈內徑不大于電纜外徑,否則為失爆。

      第44條 井下電纜不得用鐵絲捆吊,不得盤圈。

      第45條 電纜與風、水管要求分別布置在巷道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必須敷設在同一側時,必須由機電礦長允許方可,且電纜要敷設在管路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第46條 電纜穿過墻壁或風門時,必須設置穿墻套管保護電纜,并將兩頭用黃泥封堵,電纜跨巷道時必須走過橋(電纜橋架)。

      第47條 機電科每月5、10、25號機電失爆、標準化檢查(各隊組機電負責人陪同)。檢查結果作業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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