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前嶺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關于下發《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前嶺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規定》的通 知
礦屬各生產單位、各職能科室:
為加強我礦生產技術管理,實現生產技術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提高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的素質,搞好業務保安、保證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同時,為搞好技術培訓和技術練兵,不斷提高采掘工人的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實現崗位操作的正規化、標準化,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將《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前嶺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規定》下發給你們,希望各單位認真組織各級管理干部、工程技術人員、采掘工人進行培訓和學習。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礦下發的技術管理方面的有關文件與現行規定不一致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附:《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前嶺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第一篇 掘進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掘進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落實崗位責任制,促進質量標準化,實現高效、優質、安全施工,依據國家有關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及恒源公司生產技術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掘進安全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安全施工的保證,各部門、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把掘進安全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3條 必須加強對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和建立健全各行政管理體系和礦長領導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安全技術管理體系。
第4條 礦長對安全技術管理負全面責任,副礦長對分管范圍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行政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對生產技術管理負技術責任,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的技術業務負責,技術主管對技術管理和技術業務負責。
第5條 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強化培訓。必須明確各業務部門的職責范圍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各級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和技術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和崗位責任制。
第6條 必須加強對生產技術業務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生產技術人員的技術管理和業務水平。
第7條 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標準,建立健全檢查、考核、驗收制度。
第8條 生產準備必須依靠科技進步,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提高單進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第9條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以及各類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是煤礦生產活動中的法規性文件,是加強生產技術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監察部門和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必須強化規程、措施現場落實兌現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本規定未涉及事項,以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為準。
第二章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
第一節 掘進作業規程的編制
第11條 作業規程是煤礦三大規程之一,掘進作業規程是掘進工作面施工的依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嚴禁無措施施工。
第12條 作業規程必須按技術部門下發的統一格式進行編制。作業規程要具有科學性、針對性,依照現場編措施,真正起到指導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要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技術;堅持正規作業、循環作業、保證安全、提高效率。
第13條 作業規程編制之前,必須具備下列文件:
(1)礦總工程師審批下發的施工設計或生產技術業務聯系單;
(2)經過審批的單項工程設計等;
(3)經過審批的該區域地質說明書或地質預報書。
第14條 編制作業規程時,必須以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為依據,并參照有關的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資料。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質量驗收制度,巷道維修制度,掘進機電設備維修制度,瓦斯、煤塵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檢查制度,通風安全監測儀表使用維護制度等。
第15條 作業規程與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的關系:
(1)凡安全規程明文規定要求在作業規程中作出規定的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予以規定;
(2)凡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無規定,而在作業中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中明確規定;
(3)凡屬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中已明文規定且又屬作業中必須明確貫徹執行的條文,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寫清該條文的具體內容。
第16條 以下各工程,可視為一個單項工程納入一個作業規程編制。
(1)水平運輸大巷;
(2)總回風巷;
(3)采區進風石門;
(4)采區回風石門;
(5)軌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車場及附屬硐室;
(6)運輸上(下)山、通道和附屬硐室;
(7)通風和行人上(下)山及附屬硐室;
(8)采區煤倉;
(9)巖石集中巷及與之關聯的聯絡巷道;
(10)巖石軌道巷及與之關聯的聯絡巷道;
(11)同一回采工作面的風巷、機巷、開切眼及聯絡巷道;
第17條 下列情況需編制針對性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補充措施,要附在原作業規程上。
(1)在已視為單項工程中的附屬工程;
(2)掘進施工過程中遇較大的斷層破碎帶時;
(3)掘進迎頭出現較大落差的斷層時;
(4)需改變巷道支護方式或巷道支護規格時;
(5)掘進迎頭發現有出水征兆時;
(6)掘進迎頭發現瓦斯涌出量有異常變化時;
第18條 下列情況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1)石門見煤或揭煤;
(2)巷道貫通;
(3)高突區域、水患威脅區域等;
(4)串聯通風措施
第19條 技術部門提前10天下發生產技術業務聯系單或向施工單位下達有礦總(副總)工程師簽發的作業規程編制業務聯系書,機運保障部、通防部在接到業務聯系單2天內,必須準備好規程編制所需的機電、通風方面的資料(包括圖紙),由施工單位技術員整理編制作業規程。作業規程必須在開工前3天內審批完畢并及時下發到各單位。不按規定時間進行各項工作的,無特殊原因,罰責任人200元。
第20條 作業規程編制前,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必須到現場勘查,認真分析現場情況。編制過程中,要廣泛征求本施工隊意見,要求內容齊全、重點突出、字跡清楚,文字簡練通順,圖、表、文相符,計算依據充分、選取參數合理、技術先進、切合實際、操作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符合各種規定。作業規程必須由技術主管編制,作業規程編制后,經主管領導、隊長簽署。作業規程必須打印,要求裝訂整齊、書面整潔。排版合理,字體統一。
第21條 揭煤、貫通、過斷層等技術安全措施的編制,以地測部門下發的業務聯系單為依據,施工單位技術員根據業務聯系單的要求及時編制措施。因措施編制不及時影響生產的,罰施工單位技術主管3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者責任。
第22條 作業規程要求一律用A4紙、字體(宋體)、字號(四),行間距24磅、雙面打印,裝訂成冊。
第23條 作業規程中的巷道斷面圖比例為1:50,平剖面圖比例為1:200,柱狀圖比例為1:200,通風系統圖圖例:乏風 ,新鮮風→;避災路線圖圖例:水災為“綠色→”,火災為“紅色→”,其長度為15mm;
第二節 掘進作業規程的內容
第24條 作業規程的內容
一、目 錄
二、概 況
(一)概 述
(二)編制依據
(三)煤層及地質情況
三、巷道布置及支護設計
(一)巷道布置(附巷道布置平、剖面圖);
(二)支護設計
1、巷道斷面;
2、臨時支護(附結構圖);
3、永久支護(附結構圖);
(三)巷道斷面布置、尺寸及允許誤差要求(附斷面布置圖);
四、施工工藝
(一)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
(二)爆破作業
(三)裝、運巖(煤)方式
(四)管線吊掛及軌道鋪設
(五)設備及工具配備
五、勞動組織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一)勞動組織
(二)循環作業圖表
(三)技術經濟指標表
六、生產系統
(一)通風系統
(二)運輸系統
(三)壓風系統
(四)供、排水系統
(五)安全監控系統
(六)瓦斯抽放系統
(七)供電、通訊系統
(八)綜合防塵系統
(九)綜合防火系統
七、避災路線
1、避災方法;
2、避災路線
八、安全技術管理
(一)施工準備
(二)“一通三防”管理
(三)頂板管理;
(四)爆破管理;
(五)機電管理
(六)運輸管理
(七)防治水管理
(八)后路維護管理
(九)其它。
九、維修巷道措施的內容:
(一)維修巷道的名稱及用途;
(二)維修巷道的失修情況及圍巖性質;
(三)修護巷道的形狀和斷面尺寸的要求;
(四)修護方式及工藝流程;
(五)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六)頂板管理措施;
(七)勞動組織和正規循環作業圖表;
(八)避災路線。
第三節 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批
第25條 作業規程嚴格執行會審制度。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技術部、機運保障部、通防部、調度指揮中心、安全監察部、煤質運銷部和施工單位等技術負責人共同會審;提出會審意見,進行會簽,由總工程師批準后,一并貫徹執行。
第26條 措施(包括補充措施),由礦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凡涉及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并批準。
第27條 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審批前,編制人員應征求施工單位負責人、隊長和一些有經驗的工人意見進行編制,并保留征求意見記錄。規程或措施編制好后,施工單位技術人員提前一天送交生產技術部預審,各單位審批措施人員做好準備,接到技術部門通知后及時參加措施審批,遲到者,罰款50元,無故缺席不到者,罰款100元,影響生產責任由缺席者及其單位承擔。緊急或應急措施即報即批。
審批人員對報批的設計、規程、措施,必須認真審閱,積極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因審批把關不嚴而造成技術責任事故的,審批人員按其責任分工范圍,同編寫人員負同等技術責任。
第28條 作業規程、措施參與會審單位必須明確規定審批人員,若規定審批人員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審批時,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員代其審批,并向規定審批人員說明。如遇緊急或應急措施,各單位審批人員不能及時審批時,由總工程師直接簽字生效,如總工程師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簽生效。
第29條 作業規程或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求打回重編并罰編制人員100元。
(1)圖紙、計算或應用數據錯誤的;
(2)出現錯字、別字或掉字現象的;
(3)排版混亂,字體不一致;
(4)措施沒有針對性、條理不清;
(5)違反國家或上級及礦有關管理規定的;
(6)不按規定程序報批的。
第30條 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審批后,進行統一編號,由施工單位在一天內分發到各單位,發放要有發放簽收單。發放不及時的,罰款100元。
第四節 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31條 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由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在開工前分三班向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認真貫徹,基層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自貫徹,并保證每月不少于1-2次。
(1)貫徹作業規程的技術人員,必須填寫貫徹記錄,其內容包括規程、措施的名稱,貫徹日期,參加人員名單和施工單位負責人、隊長簽字,未參加人員名單及補充貫徹情況等。
(2)對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的工程,當再次恢復施工時,必須有復工報告,可以沿用原作業規程,但必須重新貫徹執行。當施工隊伍復工調整時,應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有關技術資料,原則是誰施工、誰貫徹、誰負責。若因停工時間過長,施工工藝、設備、材料等施工條件或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編制補充措施連同原作業規程一并貫徹執行。
(3)作業規程貫徹后,必須對所有上崗人員和干部進行考試,未參加考試及考試不及格者不準上崗。缺席者要進行補考。考試試卷單獨保存,考試成績記入作業規程貫徹記錄中。
第32條 施工中發生和遇到較大的冒頂區、破碎帶等隱蔽工程和隱患,必須由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做好原始記錄,報礦技術部門。瞞報隱蔽工程或匯報不及時的,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技術主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施工單位技術員責任。
第33條 礦行政、技術領導及業務部門、安監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作業規程、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及時糾正。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檢查作業規程和措施的編制、審批以及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要采取措施,立即糾正。
第34條 掘進副總工程師組織技術、安監、通防、調度、施工單位等有關部門,依據現場具體情況,對掘進作業規程、措施,每月進行一次復審,并提出復審意見,并報總工程師審批。措施復審由技術部門提前1天通知復審人員,無故缺席不到者,罰缺席者100元,影響生產另行追究責任。
第35條 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否則罰施工單位負責人、技術主管和現場施工負責人,進“三違”學習班學習,并處罰300~1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36條 對設計、規程、措施在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礦安監部門負責人300元。
(1)經集團公司或礦檢查發現無規程措施施工,尚未發現和制止的;
(2)發現按規程措施的規定施工但不能保證現場工人安全的,不督促編制人員修改補充規程措施的。
第37條 礦必須建立技術檔案。每項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由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將規程和補充措施、巷道支護形式、規格及隱蔽工程、重大隱患等整理成冊,交技術部門存檔備查。否則,技術部門有權提出對該工程不予驗收。
第三章 掘進現場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節 中、腰線管理規定
第38條 施工單位技術員必須于放線前1~2天以聯系單形式與測量部門聯系,聯系單上要注明導線點距迎頭的位置,巷道施工情況及頂板情況、需要放線日期,注明情況必須真實可靠。
測量部門接到聯系單后,應根據迎頭的具體情況,寫明處理意見,注明放線日期。如測量部門拒絕簽字或不按時給予放線,對責任人給予100~200元罰款,如施工單位聯系單內容填寫不真實,對責任人給予100~200元罰款。
第39條 測量部門放線時,施工單位技術員或隊長必須親臨現場配合放線。因施工單位拒絕配合造成無法放線的,對責任單位給予300~500元的罰款。施工造成中線誤差由責任單位負責。
第40條 測量部門放線時,每組中線不得少于四個線點,點間距離不得少于1.5m,現場交與施工單位技術員或隊長。導線點必須用紅漆標注清楚,實測到巷道兩幫的距離及頂、底板的高程。
第41條 新開門巷道撥門后5m、無激光指向的巷道每掘進40m、激光指向儀導向的巷道每掘進60m時,測量部門經施工單位技術員聯系,應延放一組中線。如遇巷道拐彎、變坡等其它特殊情況,按新撥門巷道執行。
第42條 對于新撥門巷道、巷道拐彎,測量部門在放線后,必須按照設計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及技術部門,導線點距兩幫的設計和實際距離、導線點坐標(包括高程),以指導施工單位施工和技術部門更改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聯系單施工,確保巷道的工程質量。聯系單每缺一項內容,罰測量聯系人50元。
第43條 井下正常放線的資料,測量部門必須當日把結果計算出來,如發現現場與技術設計不符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技術部門和施工單位,以便指導生產。測量部門發現現場與設計不符,未及時通知技術部門和施工單位的,罰測量負責人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44條 對于貫通的巷道,貫通前兩掘進頭的距離在巖巷剩下25m前、煤巷中剩下30m前,測量部門應下發貫通通知書,通知總工程師及有關單位。通知書上要注明貫通的距離、貫通預透點的位置、相關點的高程、貫通巷道平均坡度等。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貫通通知書上的參數嚴格掌握。貫通通知書每缺一項內容,罰測量聯系人50元。
第45條 測量部門設置好中線點后,施工單位必須妥善保護,不得人為破壞,否則給予罰款。中線點以100元/點計,導線點以300元/點計算。人為破壞導線點造成提前放線的每次罰施工單位300元,造成施工巷道誤差影響使用的,另行追查相關人員責任。
第46條 采用激光導向儀導向的巷道,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施工單位必須向測量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到測量部門領取或調換激光導向儀。一經領取后,施工單位要妥善保管,激光導向儀在井下使用時,必須保證其完好,確保安全使用。如人為損壞,按原價賠償。
(2)有激光導向儀導向的巷道,測量部門在延伸中線時,應根據巷道的實際情況,在下次安設激光導向儀處,給出準確的激光導向點,以便于激光導向儀的安裝。
第47條 井下永久巷道內必須用紅漆標注腰線,標注寬度為30mm。正在施工的巷道臨時中腰線、拱基線可以用白漆標注,標注寬度為30mm。
第48條 中、腰線誤差在100 mm以上的,給予施工單位200~1000元罰款,施工巷道影響使用的,另行追查相關責任人責任。施工單位必須無條件整改。
第49條 所有巷道一律按中(腰)線施工,腰線下1米為軌面標高。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所標的標高一律為巷道的底板標高。井下巷道必須畫臨時中(腰)線和永久中(腰)線,永久中(腰)線用紅漆畫。臨時中(腰)線要及時延設,保證緊跟迎頭,滯后迎頭不得超過5m,否則罰施工單位跟班隊長及技術主管各50元,無永久中(腰)線的,罰施工單位技術主管100元。
第50條 需要停工的巷道,停工前施工單位技術員必須及時通知測量人員進行實測停頭位置。否則,罰施工單位技術員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51條 需封閉的巷道,封閉前由通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技術、測量、機運、調度、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簽字,總工程師或分管通風的副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封閉。
第二節 過斷層管理規定
第52條 地質專業人員要經常分析區域內的地質構造情況,對已探明的即將揭露的地質構造,要確定構造性質和參數,或作鉆探設計指導現場施工。斷層落差≤巷道設計高度的,由施工單位主管技術員自行判斷,向地質、技術匯報后按一定坡度施工;斷層落差>巷道設計高度的由地質部門分析判定,地質部門將分析結果采用書面形式及時報技術部門,技術部門根據地質部門的分析結果拿出施工方案報總工程師批準,及時下發生產技術業務聯系單指導施工。施工單位不及時匯報的,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相關責任者責任。
第53條 當巷道距斷層面3~5m時,如仍不能確定其性質和參數則必須停頭鉆探。鉆探參數由地質部門設計,施工單位實施并制定相關技術安全措施。
第54條 過斷層段巷道變坡點必須標注明確,自變坡點起過斷層段巷道必須掛(畫)中、腰線施工。腰線用白漆明確標注。
第55條 地質部門在接到遇構造匯報而未及時派人跟蹤分析,罰地質負責人100元;技術部門接到分析結果未及時下發聯系單(特殊情況以口頭聯系為準),罰負責人100元;施工單位不按地質部門要求進行鉆探的,罰施工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56 條 巷道過斷層施工期間未畫中、腰線的罰隊長、技術員各200元。
第57條 巷道過斷層時必須編制過斷層措施指導施工,施工單位技術員未及時編制過斷層措施的,罰300元,影響生產的,另行追究其責任。
第三節 巷道開門管理規定
第58條 巷道開門嚴格按設計施工。施工單位技術員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制開門專項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第59條 巷道開門前,按規程或措施要求必須先對開門地點附近巷道進行加固。
第四節 頂板管理規定
第60條 生產副礦長對掘進工作面頂板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掘進副總負技術責任,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隊長負施工管理責任。安監員負現場監督檢查責任,要嚴格按“三大規程”及本規定,認真檢查各項措施執行情況,嚴把安全關。
第61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敲幫問頂由當班班長負責,并要有生產經驗的人員監護,按操作規定要求進行。浮矸危巖清理干凈方可進行其它作業,如果處理危巖可能發生危險時,必須設置專門的臨時支護。
第62條 爆破法施工的巖石巷道,必須堅持做到光面爆破,減少危巖松動破壞;架棚巷道掘進工作面10m內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
第63條 架棚支護巷道,要根據巖性情況,合理布置炮眼,特別是掏槽眼的位置、角度要合適,裝藥量要合理,防止放炮崩倒支架。放炮后及時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支架進行處理,處理支架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處理完畢后才能進行其它工作。
第64條 架棚巷道,必須使用金屬前探梁或其它控頂措施作為迎頭的臨時支護。在掘進頭正常作業(出煤矸、架棚、過頂)時,臨時支護梁端距迎頭煤〔巖〕壁不大于200mm, 待架棚完畢,必須將前探梁竄到迎頭煤〔巖〕壁。對有片幫威脅的巷道,為防止片幫傷人、挖腿窩前,必須超前背幫。背板數量及位置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65條 必須按作業規程和支護設計進行巷道支護。當地質條件,巷道圍巖發生變化,需要改變支護方式時,必須先補報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支護方式。
第66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斜的安全措施。
第67條 掘進工作面遇到斷層、破碎帶或其它地質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支護措施,加強管理,防止冒頂。
第68條 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須在工作面附近存放不少于一個圓班的支護材料(支架、錨桿、背板)和事故應急備用材料。
第69條 掘進過斷層、集中應力區、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開門等事故多發地段,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之后執行。在掘進過程中,必須由生產副礦長組織生產技術、安監部門人員和掘進區隊長到現場指揮。
第70條 所有掘進工作面都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使用臨時支護。凡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使用臨時支護的掘進工作面,一律不準作業。工作面臨時支架與永久支護間的距離以及架設質量,背幫、背頂、架間連接裝置等,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用錨桿或錨噴做臨時支護或第一次支護的掘進工作面,其錨桿布置、安裝和噴漿等工序,都必須按照錨噴支護要求實施,其質量符合錨噴支護質量標準。
第71條 臨時支護形式可選擇:
(1)錨網噴支護采用帶帽點柱臨時支護,在巷道爆破前先打超前錨桿作輔助臨時支護。使用戴帽點柱作為臨時支護,戴帽規格、點柱形式、點柱數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點柱支護要及時,并生根在實底上,無法生根在實底上的要墊木板或枕木,確保支護有效。
(2)金屬棚支護使用吊梁式前探梁作臨時支護。前探梁使用11#工字鋼或3寸鋼管制作,長度不小于4米。使用鉸接V型卡固定前探梁時,每根前探梁固定點不少于三處,每兩個固定點之間應間隔一棚。架棚支護迎頭10架必須使用防倒器,防倒器數量,防倒器形式、安裝位置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
(3)巖巷錨噴支護在巖性條件好的情況下可采用初噴作臨時支護。爆破后找掉迎頭危巖活矸立即進行初噴,噴層厚度不小于30mm,不大于50mm。在頂板破碎、層理裂隙發育的松軟巖層或揭穿地質構造帶掘進巷道時,初噴后必須配合戴帽點柱共同作為臨時支護。
第72條 巷道凈寬2.8m以下的使用2組前探梁,大于2.8m的使用3組,前探梁間距一般為0.8~1.2m。前探梁到迎頭的端面距不得大于0.3m。前探梁必須剎牢。特殊情況下前探梁間距超出規定時,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五節 交岔點支護(三、四岔門)管理規定
第73條 開拓、準備巷道的交岔點一般采用錨網噴和錨索聯合支護或平頂錨網帶支護加錨索加固,具體支護方式要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74條 復合頂板、軟巖破碎帶條件下的三岔門、四岔門宜采用半圓拱錨網噴支護或半圓拱錨網噴加錨索加固支護。
第75條 工字鋼架棚巷道三、四岔門遵守以下規定:
(1)三、四岔門設計
①巷道開門與原巷道夾角應不小于45°,以利于抬棚扶設和巷道施工。
②抬棚、插梁材料,必須使用礦用工字鋼,型號不低于11#。
③主抬棚長度小于2.8m時可采用單抬棚,大于或等于2.8m時均采用對焊雙主抬棚(特殊情況下如掘進后路施工臨時水倉、車窩等條件下難以使用雙抬棚須總工程師同意),所有抬棚均必須使用副抬棚。
④副抬棚必須生根在主抬棚兩側正規棚子上,必須架設棚腿,棚腿可使用工字鋼、摩擦支柱。副抬棚梁每端使用不少于兩付卡子,制作卡子的鋼板厚度不小于12mm,園鋼直徑不小于18mm,螺栓加固并加備帽。
⑤主抬棚端頭超過兩端插梁分別不少于200mm。
(2)三、四岔門施工
①抬棚扶設,施工單位必須繪制施工放大圖,比例1:50或1:20,并編制專門施工技術安全措施。
②加強現場管理,抬棚扶設時,必須有區長或隊長現場指揮。
③抬棚扶設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經驗。
④抬棚扶設前,應加強抬棚區域及其抬棚前后3m的頂板及支架管理,在所有插梁及支架棚梁下使用摩擦支柱打好雙排點柱或者挑棚,點柱距牙口各為500mm。
⑤撥門前,必須在待撥門對幫用15Kg/m軌道配合雙股8#鐵絲每棚綁扎牢固,軌道兩端必須超出插梁腿子以外不少于兩棚的正規有勁棚腿上,以防推棚。
⑥抬棚架設時,應先架副抬棚,然后栽主抬棚的腿,再拆除撥門幫支架棚腿,并用木楔打上勁。
⑦主抬棚架設要求正規有勁。
⑧對于四岔門施工,不能兩側同時撥門,必須在一側主副抬棚架設好后且進尺2~4m后方可撥對幫門,撥門施工時另一側必須停止施工。
⑨岔門撥門5m范圍內需要放炮,必須在措施中具體規定。
⑩三、四岔門頂板必須接實,嚴禁出現空頂作業和頂空現象。
(3)三、四岔門維修
①維修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夠撤退的出口。獨頭巷道維修三、四岔門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且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②三、四岔門維修在撤掉原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三、四岔門及其前后3m)的支架,加固方法同三、四岔門施工。
③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安全。
④岔門改擴棚時,施工單位必須繪制放樣圖,比例1:20或1:50。
⑤三、四岔門維修必須有專門技術安全措施,并執行新架設三、四岔門相關技術安全管理規定。
(4)三、四岔門管理
①撥門前,礦分管掘進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部以及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現場調研撥門位置實際情況,礦生產技術部下達撥門聯系單。
②撥門、維修期間,區隊跟班人員必須現場指揮,安監部門指派專人現場監督。
③撥門、維修期間,礦調度指揮中心必須建立專項調度日志。
④區隊建立三、四岔門撥門及維修施工臺帳,竣工后交生產技術部存檔備案。
其它支護巷道的交岔點支護形式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節 巷道貫通、預透管理規定
第76條 巷道貫通要實行預透通知單制度。測量部門下達預透通知單后,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必須停止施工。
第77條 巷道貫通必須編制預透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氣體超限、通風系統混亂、放炮著火、崩壞設備、貫通傷人及冒頂等事故發生。
第78條 重要貫通工程必須編制貫通設計。貫通前由測量部門校核導線,確保貫通質量;貫通后要做好檢查驗收工作。
第79條 巷道貫通工作由分管礦長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人員重點盯靠現場,確保安全。
第七節 錨桿支護管理規定
第80條 為加強我礦錨桿支護(錨網噴)巷道支護質量,針對我礦在錨桿支護巷道支護管理方面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81條 我礦所有錨桿支護巷道,在確定支護參數(錨桿長度、桿徑、排間距、錨固劑、錨網及噴層厚度)時,必須根據煤層及圍巖特性進行認真分析,并在《掘進作業規程》中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方可實施。
第82 條 任何單位和施工人員均不準為降低成本而隨意更改或消減支護密度和強度。凡需要消減支護密度和強度,必須要有可靠的礦壓和充分的理論依據,嚴禁盲目蠻干。在推廣應用支護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要結合我礦實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組織由技術、安監、調度參加的專項試驗小組進行試驗,在取得成功經驗后再擴大推廣應用。
第83條 錨桿支護巷道必須進行錨桿抗拔力試驗,每300根或以下,取樣不得少于1組,每組不少于3根;設計和材料變更,另取一組。由生產單位主管技術員負責,每月按規定次數做抗拔力試驗并做好試驗記錄,檢查時抽查試驗記錄。由技術部門組織安全監察部和施工單位每周定期一次進行現場測試,發現一次2根以上錨桿拉拔力不合格的,該檢查段巷道視為不合格工程,必須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待合格后方可予以驗收。
第84條 錨網噴支護巷道每隔15m打1組檢查孔(頂、兩幫或兩肩窩各一個),每月取一組混凝土芯樣,芯樣每組3塊,由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技術部門負責試壓,并做好記錄。
第85條 錨網噴巷道的錨桿、鋼筋網必須經礦監督部門現場驗收,錨桿、鋼筋網的安裝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進行施工,經驗收達到合格標準并簽字后方可初噴。各掘進區隊,凡未經當班驗收員驗收而進行初噴的,每出現一次,該噴漿段視為不合格品。
第86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及有關補充措施規定的支護形式施工,嚴禁任何單位隨意更改支護形式。掘進工作面若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相關單位匯報,地質部門要及時分析地質情況,技術部門負責下支護更改聯系單。
第87條 錨桿支護巷道工程驗收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者,礦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300~500元罰款或進“三違”學習班學習。
第88條 對各掘進迎頭的質量及驗收情況月末由聯合驗收人員出具掘進工程質量驗收證明,作為礦支付工程款依據。對支護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巷道段,驗收一律定為不合格品,不合格的工程段不支付工資,返工或浪費所用的人工及材料費用按礦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賠負。
第89條 錨網(索)噴巷道噴漿前,錨桿的間排距要符合設計要求,其允許偏差-100~+100mm,幫部錨桿要垂直于巷道兩壁,頂部錨桿要垂直于巷道輪廓線,其允許偏差為±150。最下一排幫錨桿距底板不得大于300mm,該錨桿宜向下傾斜,但錨桿俯角不得大于100。
第90條 錨桿的安裝要牢固,托盤要與鋼筋網或金屬網壓實,緊貼壁面,未接觸部位必須采用木楔等材料楔緊,錨桿采用錨桿鉆機緊固后必須用扭矩扳手進行二次緊固。
第91條 錨桿的外露長度應在10~30mm之間,錨固力必須均符合設計值要求。
第92條 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錨桿至迎頭的最大控頂距。
第93條 所有錨桿支護巷道迎頭,必須按措施要求使用超前支護管理,防止片幫掉頂傷人。
第94條 加強對地質條件變化和巷道三岔門、四岔門口及大斷面巷道的錨網噴支護管理。
第95條 錨桿支護巷道迎頭遇斷層或其他地質構造時,必須立即采取加密錨桿、加網、加托梁、加噴層厚度或改架棚支護等其它措施進行加固。
第96條 嚴格把好錨桿及錨固劑的進貨和制作質量,必須嚴格把好自制錨桿(包括錨桿聯接件)、錨固劑所用原材料的進貨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嚴禁使用。外購的錨桿(包括錨桿的聯接件)、錨固劑,必須是有生產資質廠家的產品。不論自制或是外購的錨桿、聯接件及錨固劑,必須嚴格進行定期檢測。
第97條 如因使用不合格錨桿、聯接件和錨固劑造成事故的,除追究事故責任者外,同時追究分管掘進和供應、生產部門領導責任。
其它參照皖北煤電生〔2008〕8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煤巷錨桿支護管理的通知》及皖北煤電生[2009]137號《加強煤巷錨桿支護管理的補充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第八節 架棚支護
第98條 支架必須按設計加工、制作,經驗收試壓合格后方準下井使用。架棚時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支架構件要齊全,穿頂背幫要牢固,不得空頂空幫;軟底時棚腿必須穿鞋。穿頂背幫材料的規格、材質符合設計要求。
第99條 架棚巷道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倒棚:
所有架棚巷道,必須使用棚撐,迎頭10棚必須使用防倒器;
棚撐材料必須選用小頭直徑不小于30mm的塘材。
第100條 架棚巷道幫頂要背嚴、背實、剎緊,嚴禁空頂空幫空肩窩。嚴禁架設等勁棚。
第九節 巷道工程質量管理
第101條 錨噴巖石巷道掘進必須實行光面爆破。掘進作業規程、現場施工圖牌板必須有光面爆破設計,施工工人必須按光面爆破設計施工。無光面爆破設計或現場不按光面爆破設計施工的巷道工程質量驗收時不得評為優良品。
第102條 實行巷道工程質量終身制或保修制,設計人員、施工單位及質量檢查人員必須分別對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和工程質量驗收負責。
第103條 建立、健全巷道工程質量保障體系,注重工程的內在質量,實行工序管理,關鍵工序嚴格把關,確保巷道在服務年限安全使用。
第十節 井下施工牌板管理規定
第104條 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施工時使用統一的牌板。
第105條 牌板必須懸掛在頂板完好無漏頂、無滴水、淋水的安全、明顯位置,且平直、牢固、整齊,下面無電氣設備或其它材料等。
第106條 牌板要保持干凈清潔,排版整齊,字體統一,施工牌板排列順序從左到右依次為:巷道名稱、施工隊名稱、施工負責人名單;斷面圖;爆破圖表;工程平面圖及避災路線圖,嚴禁顛倒次序。牌板要能動態反映巷道施工、進尺等情況,每月更新一次。施工單位要愛惜保護牌板,嚴禁人為損壞。發現一塊不符合要求,罰施工單位負責人、隊長及技術主管各100元。
第107條 因調頭換面,需更換圖板內容的,施工單位技術主管應于3天內將更改內容報技術部門審核。超過3天無施工牌板的,應責令停止掘進,并罰施工單位技術主管100元。
第十一節 其它
第108條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 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
第109條 巷道傾角較大時,要嚴防煤矸滾落傷人。采用溜槽出矸(煤)時,溜槽要加擋板,擋板高度要保證矸石不會竄出。15°以上的巷道上山維修時,應在工作地點下方8m內安設一排擋板。擋板處支架必須牢固可靠,擋板與巷道底板的夾角應在70~80°之間。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矸石(煤)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
第110條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0以下的巷道中,電纜必須用吊掛鉤懸掛。
第111條 信號、通訊等小型電纜與動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必須敷設在動力電纜的上方,并保持0.1m以上的距離。
第112條 動力電纜與風、水管路在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第113條 主要軌道鋪設采用22Kg/m的軌道,軌枕間距1000mm;回風、采區巷道可采用15Kg/m的軌道,軌枕間距1000mm。軌距誤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軌道接頭間隙不大于10mm,內錯差不大于5mm,且道接頭下必須設軌枕。軌道緊跟耙矸機的,滯后迎頭不大于30m。
第114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進行管線吊掛及軌道敷設。否則對施工單位罰款200~500元。影響生產的,另行追究施工單位負責人、隊長、技術員責任。
第115條 凡違反上述技術管理規定的,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者責任。不在上述規定中的技術失誤,可參照上述技術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116條 財務部在財務科目中設立技術管理專項獎勵基金,凡技術管理方面的處罰,均統一由財務部匯總計入技術管理專項獎勵基金,由生產技術部根據情況每季度提取一次,用于對在技術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二篇 采煤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1條 礦生產副礦長對采煤工作面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礦總工程師和采煤副總工程師負技術責任,礦安全監察部副部長負監督檢查責任。安監員嚴格按“三大規程”及技術規定檢查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嚴把安全關。
第2條 各采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 “三大規程”要求,結合采煤管理規定和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嚴格制定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質量驗收,促進安全生產。
第3條 地質部門對回采工作面的煤層賦存、煤的硬度、煤層傾角、斷層構造、頂底板巖性、夾矸厚度、瓦斯含量、水文等地質情況要探明查清,編制地質說明書,為生產提供可靠依據。
第4條 必須嚴格采煤方法的審批制度。礦井開采必須堅持采用正規采煤方法。需改用非正規采煤方法時,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第5條 礦技術部門要及時掌握采煤工作面接替準備、生產進度、地質條件變化、設備使用、措施落實、隊伍素質、生產管理方式、以及預計拆除時間等。
第6條 加強復合頂板及異常地段管理。回采工作面過復合頂板、過斷層、破碎帶、老巷、組裝硐室、火成巖侵蝕帶等構造時,地質部門要提供有關的頂板層理、厚度、巖性、分布范圍、斷層落差、影響范圍等資料,由采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7條 正常回采期間,原則上應避免仰采,因地質構造影響,仰采角度大于10°,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8條 大傾角(>30°)采煤工作面,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9條 設備選型要根據煤層地質情況認真分析選擇,確保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第二章 基礎管理與建設
第一節 資料管理
第10條 建立健全采煤填寫圖紙、報表報送制度。
第11條 采煤工作面機電設備操作、使用、維護和管理在作業規程中要有章節重點說明,并建立健全機電設備使用和維修臺帳,以確保工作面機電設備能安全、高效運行。應建立如下機電設備資料和管理制度:
(1)健全和完善機電設備包機制,臺臺包機到人并掛牌留名、責任到人,建立包機臺帳。
(2)建立健全機電設備操作程序、使用規范管理資料。
(3)機電設備維修要認真執行“四檢制”,做到班檢、日檢、周(旬)檢、月檢,按循環檢修圖表和檢修內容、標準進行檢修,并做好檢修記錄;機電設備每天必須保證6小時檢修時間。
(4)建立健全機電設備故障匯報、處理、統計制度。
第12條 工作面拆除結束后,采區技術員應提交“工作面采后總結報告”,經礦采煤副總工程師審核后,交生產技術部歸檔。
第13條 實現技術資料管理檔案化,做到一面一檔案,一面一總結,為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技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規程、措施、圖紙、地質預報、復查記錄、初放及拆除卡片、回采大事記,技術總結報告等。
第二節 煤質管理
第14條 礦每年應由總工程師牽頭,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根據開采布局、采掘接替、煤層配比、地質構造等情況,認真編排煤炭質量計劃,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15條 生產技術部在設計上要優化布置,合理配采。結合生產接替充分考慮不同煤層生產接替配采比例,工作面接替時,要錯開工作面過斷層構造的時間,避免出現多個工作面同時過斷層構造的情況。
第16條 工作面回采前要根據煤層厚度、地質條件等優化工藝,合理確定參數、選擇生產設備。復雜采區工作面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探明地質構造情況,以便確定合理的回采工藝、設備等。
第17條 煤質運銷部每月18日之前要把回采工作面煤質灰分指標數據報送給生產技術部,以便合理安排下月采煤灰分指標,來有效控制煤炭質量。
第三節 隊伍建設
第18條 采煤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人員不要隨意調動和改變工種,特別是現場班隊長和主要特殊工種,調動和改變工種,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分管副礦長批準。
第19條 采煤隊伍要實行“三定”(定員、定額、定崗位),工種配備要齊全,特殊工種要相對固定,專職專責,發揮專長。
第20條 新組建的采煤隊要成建制地由礦職能部門組織進行脫產培訓。各工種必須分專業培訓,達到“四懂四會”(懂采煤工藝、設備性能、結構、原理,會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排除故障),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21條 正常編制采煤隊伍所有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嚴格業務培訓,建立特殊工種培訓制度,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作業規程認真貫徹、落實并進行嚴格考核。
第22條 采煤單位采用新工藝、使用新技術、換用新設備時,要根據新設備特點,由礦培訓科組織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操作。
第23條 采煤管理人員要經過上崗培訓,掌握采煤技術措施、生產工藝和管理理論等基本知識,科學管理、合理組織、正確指揮生產。
第四節 現場管理與制度建設
第24條 堅持工作面質量標準化和設備管理現場驗收。保持三直(支柱直、煤壁直、運輸機直)、一平(運輸機平)、一凈(浮煤凈)、兩暢通(上下出口暢通無阻),主要設備臺臺完好。電氣設備杜絕失爆,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第25條 加強工作面的頂板管理,落煤后要及時掛梁,單體液壓支柱使用要符合操作要求,端面距、控頂距、懸頂距等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上下安全出口要及時超前維護。
第26條 炮采工作面過斷層、底鼓等構造需要放炮時,都要有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并嚴格按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第九章第四節執行。
第27條 為了保證工作面及兩巷支護強度,應做到:
(1)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面泵站壓力、乳化液配比、液壓系統完好、乳化液濃度檢測等必須分別達到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并做好記錄,納入工程質量班評估內容。
(2)底板松軟的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面的支柱,必須穿鞋,柱鞋的使用及規格要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三軟”煤層必須有測壓和補液措施。
第28條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1)崗位責任制:礦制訂的采煤區(隊)長、技術人員、班組長等各種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崗位責任制,要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2)現場交接班制:工作面所有人員要在崗位上進行現場交接班,把當班生產和設備使用情況交接清楚,便于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處理。
(3)設備維修包機制:實行圓班包機,小班分系統,責任到人,留名掛牌。加強日常維修,經常保持設備完好狀態。
(4)單體液壓支柱驗收制:工作面所有支柱要交清使用、備用、損壞的支柱數量,待處理的問題,并建立交接手續。
(5)事故分析制:對頂板和機電運輸等種類事故,都要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發生,對責任事故要區別情況做出處理。
第三章 工作面投產驗收與初次放頂
第一節 投產驗收
第29條 新水平、新采區首采面投產前,由礦長(或礦長委托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按設計和質量標準對井巷工程質量和設備安裝質量以及主要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分期進行預驗。預驗合格后將結果擬正式文件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組織人員驗收。
第30條 在瓦斯較大,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地熱、自然發火和水患的煤層中布置回采工作面,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皖北煤電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在設計中提出安全生產的具體措施。
第31條 回采工作面系統形成后,不需由集團公司驗收的工作面,投產前,必須由礦生產副礦長(或礦總工程師)組織回采單位與職能科室進行現場驗收,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不準投產。
第32條 新工作面的井巷驗收、安裝驗收和投產驗收時,交、接方的主要負責人都必須參加,所有參加單位的負責人都必須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對驗收結果進行確認。
第33條 未經驗收或沒有驗收合格證的采區、工作面不準投產,作業規程不予審批,由礦安全監察部監督執行。
第34條 凡開采厚煤層或近距離(層間距小于3m)煤層的采區,有自燃傾向時必須建立完善的注水、注漿系統,否則,不準投產。
第35條 凡開采有水患威脅的采區或采煤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編制防治水措施,按規定審批后方可生產。
第36條 由施工單位、地測部門將巷道施工中造成的隱蔽工程和揭露煤層的地質資料等一并移交給技術部門,作為驗收報告的附件材料。對于隱瞞巷道的隱蔽工程事實真相,在安裝或回采期間造成安全事故的,按責任事故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第37條 新工作面的巷道及生產系統經驗收達不到質量標準和要求的不準移交生產。
第二節 初次放頂
第38條 新水平新采區工作面,復合頂板工作面,底分層工作面、傾角大于25°的大傾角工作面的安裝,切眼替棚,由分管副礦長組織施工。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頂要制定初放措施,并成立以生產副礦長為組長的初放領導小組。
第39條 初次放頂前,初放領導小組要組織有關人員深入現場,針對具體情況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現場會審,并審定初次放頂安全技術措施,在確認現場條件符合放頂要求時,方可按措施進行初次放頂。
第40條 初放期間必須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人員現場跟班把關,并有初放記錄。初次放頂結束要由初次放頂領導小組現場認定,批準后方可結束初放工作。
第41條 初次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建立初次放頂安全管理責任制,對責任人包干管理范圍要切實落實,各負其責。
(2)建立各級干部查面制度,礦長、總工程師應親自下井查面,采煤礦長、采煤副總、礦安監負責人及職能部門有關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放頂情況,及時解決存在問題。并按要求認真填寫干部下井匯報記錄。每班要有領導小組成員現場指揮,并監督檢查初次放頂措施的執行情況。
(3)按本規定第七章的要求,班班認真進行礦壓監測。
(4)單體支護軟底工作面支柱必須穿鞋,初撐力必須達到規定要求,由生產副礦長負責實施。經采取措施,仍達不到規定時,停止放頂,報集團公司研究解決。
(5)嚴格控制采高,嚴禁超高回采,最大高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6)最大控頂距不超過4.8m,放頂步距不超過1.2m,最小控頂距必須有材料道、人行道和機道,且不得兼用。
(7)初次放頂期間,要采取特殊措施加強支護,如:挑棚、木垛、密集支柱等。
(8)采空區頂板不冒落,懸頂面積沿走向5m,傾斜20m時,必須制定強制放頂措施,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瓦斯管理、煤塵管理、頂板管理、放炮管理、炮眼布置、打眼操作及注意事項等。
第42條 初次放項期間,兩巷出口處及超前支護區內,應嚴格加強支護,確保安全出口暢通。
第43條 初放結束后,初放情況(垮落步距、來壓步距、查面記錄、存在問題及建議等)及礦壓觀測資料,由采區技術員整理交技術部門,經采煤副總審查后歸檔。
第四章 炮采工作面生產管理
第一節 工作面支護
第44條 炮采工作面切眼支柱生根替棚,必須編制專項措施,由采煤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執行。
第45條 工作面使用的支柱、頂梁必須登記生產廠家、規格型號、供貨渠道、以服務時間、數量,并按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支柱下井前棵棵試壓并有記錄,確保工作阻力不小于設計阻力,安全閥啟動正常,否則嚴禁支柱下井。工作面回采結束或存放、使用超過8個月未升井檢修試壓及超過服務年限的支柱,嚴禁使用。
第46條 工作面的支護必須根據頂底板條件、煤層厚度、回采工藝等進行正規的支護設計,借鑒同煤層支護形式、支護密度時,也必須按上述條件進行校驗,確保主動、有效支護頂板,防止頂板事故發生。
工作面支護形式、密度等設計后,必須繪出平、剖面圖,包括機頭、機尾車窩,兩巷出口等特殊位置。
第47條 工作面支柱必須編號管理、編號清晰,班班檢查支柱、頂梁完好情況,發現失修、失效、缺損、斷裂的支柱、頂梁及時更換。
過頂、背幫材料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規格、數量、使用要求,以及備用材料要充足。
第48條 支架架設操作方法、操作要求、迎山度數、初撐力等支護質量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初撐力達不到要求的軟底工作面,支柱必須穿鞋,并及時補液,明確規定柱鞋的型號、規格。工作面及兩巷支柱必須全部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防止倒柱傷人。
第49條 頂梁鉸接完整,鉸接率大于90%,連續不鉸接不得超過兩棚,頂梁垂直煤壁,調斜不超過三棚,棚距要按設計要求調整均勻,每排小棚檔不得連續超過五棚。
第50條 支柱與頂梁呈面接觸,特殊條件可以不要求支柱成線,要求抗推有力;控頂范圍內不準缺梁少柱,不準有空載支柱;工作面嚴禁出現單橛棚,加棚、吃棚至少兩梁兩柱。支柱活柱升出量最大應小于設計最大升出量的0.1米,最小應大于設計升出量的0.2米,嚴禁超高使用。
第51條 新投入或新更換的支柱和升柱器,要連續升降一次,排除缸內空氣后方準使用。同一工作面,不同類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不得混用。特殊情況下,需分段集中使用,但要編制針對性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52條 工作面要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加補棚或臨時管理煤壁時,要使用備用支柱、頂梁,嚴禁在控頂區內偷梁、盜柱。
第二節 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第53條 炮采工作面必須根據煤層厚度、硬度等編制詳細爆破說明書,并附爆破圖表。
第54條 打眼工必須認真學習操作規程,熟練掌握煤電鉆的結構、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能按照爆破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操作。
第55條 工作面火工品使用、運輸、爆破等按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有關章節執行。
第三節 煤壁及機道頂板管理
第56條 開工前,班隊長必須對工作面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認無危險后,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
第57條 放炮前,全面檢查放炮地點煤壁、頂板、支架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放炮崩倒、崩歪的支架必須及時扶正,升足勁,掉頂、漏頂處要及時處理。否則,嚴禁繼續放炮。
第58條 采煤應自上而下進行,開茬前首先按作業規程規定檢查各自范圍內的煤壁、頂板、支架情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嚴禁空頂作業。連續掛梁達3根,必須支設臨時支柱。
第59條 煤壁采成直線,傘檐不得超過質量標準化的要求。煤層松軟、易片幫的工作面,應采取防片幫措施,實行“三封閉”管理。
第60條 替柱、移車必須打好臨時支柱,一次替柱長度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嚴禁大面積同時替柱。交接班時若不能將車全部移完,必須在移車茬頂梁下方支設臨時支柱。否則,不準交接。
第61條 移車必須選擇正規有勁的支架生根,嚴禁推車器直接抵在支柱上。至少有兩個推車器同時移車,嚴格控制移車速度,嚴禁停車移車,移車后必須及時補柱。移機頭、機尾時,要停車操作。
第四節 車窩管理
第62條 炮采工作面上下端頭超前一峒管理,傾斜長度不少于3m。
第63條 單體支柱工作面機頭(尾)車窩必須使用雙銷梁,雙銷梁損壞要及時更換。
第64條 雙銷梁支護要達到作業規程要求的間距和規格質量。
第65條 上下順槽支架與工作面第一架支架的距離均不得大于0.5m,并接實背嚴。
第五節 回柱放頂管理
第66條 控頂距離達到作業規程規定的最大控頂距時,必須進行回柱放頂。其分段間距長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分段拉茬處應選擇在控頂區內支架正規頂板完整處,避開斷層、老巷、破碎帶、懸頂等異常地段。
第67條 單體液壓支柱工作面回柱拉茬距離:傾角大于25°的工作面,不得小于40m;中等穩定頂板或復合頂板工作面,不得小于20m;破碎頂板或再生頂板工作面,可根據頂板具體狀況在初放措施中明確規定。
第68條 回柱必須兩人作業,嚴禁單人操作。回柱前,對不合格支架進行整改加固,并清理好周圍物料及浮煤、浮矸、保證后路暢通,所有備用材料不得堵塞人行道,不得靠在溜槽附近。
第69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先處理后回柱:
(1)正規支架未補齊。
(2)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3)后路不暢或附近有其它人員時。
(4)支柱初撐力、工作阻力達不到要求時。
(5)有失修、失效柱梁或缺梁少柱時。
(6)特殊支架未移設到位時。
第70條 回柱必須正常使用水平銷,按“自下而上,由里及外”的順序回柱。回柱前必須打好拉茬柱、掛好拉茬笆。放頂時,掛好大笆,上到頂、下到底,嚴禁竄矸,壓薦長度不得小于200mm。回柱器應掛在斜上側頂板完好、正規有勁的支架上,嚴禁面對鉤頭回柱。
第71條 回柱與裝藥、放炮嚴禁平行作業。與其它工序平行作業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72條 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的工作面,采空區頂板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懸頂和冒落高度不充分(小于2 × 5 m2)處,用叢柱加強支護,超過的要進行強制放頂。特殊條件下不能強制放頂時,要有強支可靠措施和礦壓觀測資料及監測手段。
第73條 回掉的支柱必須帶壓打在新放頂線位置兩柱之間,做到支柱全承載。
第五章 工作面安全出口及兩巷管理
第一節 安全出口
第74條 加強上、下出口管理,自工作面煤壁線向外20m范圍內,保持巷道凈高度不低于1.6m,人行道寬度不小于0.7m,20m以外不低于1.8m,巷道斷面積不小于4㎡。出口內無雜物,要求通風、行人、運輸暢通無阻。
第75條 上下出口支護必須使用單體液壓支柱,要迎山有力,并打在硬底或柱鞋上,嚴禁過山、退山、架設單懸臂梁。
第76條 上下安全出口的頂板要剎實背嚴,嚴禁有空頂、空幫現象。替棚或剎頂背幫時,必須有專人觀察頂板及安全環境,嚴禁單人操作。
第77條 巷道貼幫支柱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嚴禁強拉硬拽,造成斷繩甩勾事故。回掉的支護材料應及時運到指定地點碼放整齊,掛牌管理,不得影響行人、運輸、通風等。
第78條 替棚時,要將頂、幫背嚴剎實,嚴禁空頂、空幫;架棚、剎頂、背幫,要有專人觀察頂板和安全環境,嚴禁單人操作。
第79條 在下出口作業時,刮板運輸機司機要配合下出口作業人員搞好安全生產、防止拉傷作業人員。
第80條 兩巷超前管理作業前,應詳細檢查頂板及兩幫煤壁、支架情況根據所需空間,其替棚長度、方法、材料,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81條 “敲幫問頂”處理松動巖石、煤塊,要選擇安全可靠的操作位置。
第82條 替棚時,首先對使用支護材料認真檢查,禁止使用失效、損壞梁、柱,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要有專人觀察頂板,密切配合作業。
第83條 兩幫使用背幫材料,搭接要嚴密,防止竄矸影響支護質量。
第二節 工作面兩巷
第84條 工作面移交生產前,兩巷最小的凈斷面尺寸不得小于設計值的2/3,確保安全生產。
第85條 兩巷的維修管理應有專職人員負責,其維修措施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86條 回收梯形支架時應由里向外依次進行,有專人指揮、專人監護,維護好頂板,并保護好機電設備、水管等不受損壞。
第87條 對兩巷中使用的單體液壓支柱,要采取可靠防倒措施,及時檢查自動卸載現象,損壞支柱要及時更換,并全部采取防倒措施,以防倒柱撞傷人。
第88條 機巷維修或替棚時,要注意皮帶運輸機,刮板運輸機的開動,防止事故發生。
第六章 工作面安裝與收作
第89條 工作面安裝、收作前,礦必須成立以生產副礦長任組長,采煤副總任副組長,各有關職能科室和施工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必須編制工作面的安裝和收作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安裝、收作期間,領導小組成員應現場跟班指揮生產。
第90條 領導小組要密切注視生產進度,研究確定各工序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91條 對新采區首采工作面的安裝結束后,礦要向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提出書面申請驗收報告,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組織相關單位人員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92條 炮采工作面切眼替棚和設備安裝時,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制技術措施,替棚時嚴禁隨意挑頂,空頂處必須用材料接實,過嚴頂板,支柱初撐力不小于90KN。
第93條 切眼支柱生根必須拉線作業,根據回采工藝和措施要求的支護形式梁頭一次調直。鉸接頂梁必須垂直煤壁,端面距≤200mm,棚檔要一次調整均勻。梁頭不得留傘檐或隨意逮煤頂。
第94條 切眼上下口三角帶處替棚,必須明確主副抬棚拆除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95條 炮采工作面收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炮采收作順序原則上自下而上回收。當傾角小于10°時,可從工作中間向兩頭回收支柱,但兩頭間距不得小于15m;當傾角大于10°時必須自下而上回收。
(2)傾角小于25°的頂板較穩定工作面應滿收滿回,傾角大于25°或頂板破碎難于滿收滿回時,需套棚處理的,金屬支架回撤后,必須將所套木棚全部拉倒。工作面上、下端頭原則上不準打木垛,確需打木垛時,拆除后應將木垛全部拉倒。
(3)工作面收作必須實行“三封閉”,加強頂板管理。回收過程必須有班隊長在迎頭觀察頂板、指揮工作,并有人觀察、維護后路,保證暢通。收出的物料及時運到指定的安全地點,碼放整齊,確保后路暢通。
(4)收作時配備局扇,應保證正常通風,風量能滿足迎頭有害氣體排放、人員呼吸及降溫的需要。
第七章 礦壓監測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96條 建立完善礦壓監測管理機構,礦成立礦壓監測領導小組,由礦總工程師及采煤副總負責編制礦壓監測設計及日常礦壓監測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
第97條 技術部門設礦壓組,生產技術部部長擔任組長,由各采煤區區長、隊長和技術員擔任成員。日常監測工作由技術部門提出監測設計方案,采區負責具體實施,技術部門進行協調、監督。
第98條 礦技術部門監督協助采煤區做好回采工作面礦壓與支護質量監測的設計、觀測和總結工作。
第99條 生產技術部對回采工作面礦壓與支護質量監測工作進行指導,對監測和儀器儀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節 單體支柱工作面礦壓監測
第100條 單體支柱工作面測點設置:
沿傾斜方向自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以內3米左右開始設點,中間每隔10米左右布點,設一條監測線,在每條測線上設3種測點。
(1)沿機道第一排支柱設置監測機(炮)道頂底板移近量、移近速度及支柱初撐力監測點。
(2)機道第二排支柱設置支柱工作阻力監測點。
(3)在老塘末前排支柱設置頂底板移近量、移近速度及支柱工作阻力監測點。
第101條 監測內容
(1)監測回采工作面機道第一排初撐力
(2)監測煤壁插幫支柱初撐力
(3)監測機道第二排到末前排支柱載荷
(4)監測回采工作面切頂排支柱頂底板移近量
第102條 嚴格按照“裝面收作棵棵監控、放頂期間強化監控,正常生產選測監控,重點區、異常段、特殊點重點監控”的原則,實施科學、合理布點,重點監控。
(1)裝面、收作期間支柱測定率達100%。
(2)初放期間是頂板事故的多發期,要求支柱初撐力測定率達100%,工作阻力測定率≮30%,并確切掌握支柱增阻變化,分析頂板狀況。
(3)正常回采期間要求初撐力抽測率≮30%,工作阻力抽測率≮10%,合格率≮80%,采取均勻與隨機布點相結合的方法,均勻布點不少于10個。
第三節 儀器儀表使用與管理
第103條 單體支柱工作面配置數顯式單體支柱測壓表(或一般礦用測壓表)進行支護質量監測,逐步推廣應用KBJ-60型單體支柱工作面連續記錄儀及處理系統監測工作面及兩巷動壓。
第104條 儀器儀表管理
(1)礦技術部門負責對礦壓與支護質量監測儀器儀表進行統一管理。
(2)礦應對毀壞的儀器儀表進行及時維修。
(3)根據儀器儀表的使用壽命正常報廢更新,礦生產技術部部長負責統計、申報,每年補充一次。
第105條 儀器儀表配置、補充以及維修費用
礦技術部門每年編制回采工作面儀器儀表配置、補充以及維修費用計劃納入維簡大修計劃。
第三篇 技術例會管理規定
第1條 為提高我礦技術管理水平,加強職能科室與生產一線以及職能科室相互之間溝通、互相學習,減少技術失誤,及時研究解決技術問題。經研究定于每月第一個星期二下午3:00在調度會議室召開技術例會(時間如有變化,另行通知)。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便于交流,會議分專業進行。
參加單位及人員:總工程師、各專業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部(技術、地質、測量)、安全監察部、調度指揮中心、機運保障部、通防部、掘進區、采煤區技術主管,會議由總工程師主持。
第2條 為嚴肅會議紀律,要求如下:
1、參加技術例會是每個技術主管的應盡職責,除因其它原因提前通知休會外,會前由生產技術部點名,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有事須于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否則每曠會一次罰款100元,遲到、早退一次罰款50元。
2、必須認真對待技術例會上領導安排或平衡的工作。對于技術例會上安排的工作不及時解決的單位,對有關責任人要通報批評,若因拖拉造成后果,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予以200元罰款。
3、掘進、采煤技術主管每周四向技術部門書面遞交工作面生產情況及素描,需要職能科室協調的問題在素描上說明,素描圖于每周二下午16:30前交到技術部門。不交素描一次一個頭面罰款200元;晚交或素描圖不符合現場實際的,罰款50元;因素描圖不符合現場實際造成后果的,追究施工單位技術主管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予以400元罰款。
4、參加會議的掘進、采煤技術主管每次會議必須帶齊各自填繪的手圖和作業規程及措施。手圖填繪內容:
(1)掘進手圖填繪內容:
①掘進工作面迎頭位置及測量給線點;
②變斷面、變支護起點、終點;
③變坡點位置;
④斷層位置、范圍;
⑤冒頂、掉頂及隱蔽工程位置;
⑥煤層厚度變化位置情況;
⑦絞車窩、躲避硐、臨時水倉、家具房等所有開挖的巷道或硐室。
(2)采煤手圖填繪內容:
①工作面回采位置;
②工作面變坡點位置及坡度;
③煤層厚度及變化情況;
④工作面構造變化位置情況;
采掘技術主管必須及時上圖,發現一次不及時上圖罰款200元。
第四篇 作業規程及措施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我礦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程序,強化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的嚴肅性,提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質量和效率,按集團公司、礦有關規定要求,特制訂以下管理制度。
第1條 一般規定
1、生產技術部地測組自接受設計組下達的業務聯系單之日起,采煤工作面10天內、掘進工作面7天內向生產技術部設計組提交地質說明書及相關圖紙資料。
2、通防部、機電科自接受生產技術部下達的業務聯系單之日起,采煤工作面10天內、掘進工作面一周內向生產技術部設計組提交相關的設計資料。
3、生產技術部設計組、地測組向施工單位下達的業務聯系單應相互驗證,并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校核、簽收。
4、施工單位自接受生產技術部下達的業務聯系單之日起,采煤作業規程10天內、掘進作業規程一周內提交生產技術部。
5、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2條 編制原則
1、規程、措施的編制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則,經生產技術部下達的施工工程,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2、規程、措施的編制前,施工單位區隊長、技術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調查,并有調查記錄。嚴格做到“二個圍繞”,即圍繞現場定措施,圍繞措施抓落實。
3、生產技術部向施工單位提供“一站式”服務,作業規程編制所需的地質說明書、圖紙及瓦斯監控、通風、供電設計等資料,由生產技術部安排相關單位編制、設計,并經各分管副總審批后提供給生產技術部,然后由生產技術部將上述資料一并提供給施工單位。
第3條 編制要求及內容
按《作業規程編制指南》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4條 編制流程
第5條 審批
1、審批職責
作業規程由總工程師主持審批,安全技術措施由副總工程師主持審批,各職能科室具備相關資質的技術人員參加審批,涉及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措施(如貫通措施、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必須由總工程師主持批準。
附作業規程(措施)編審人員資格名單
采煤一區:王輝
采煤二區:鄭浩
掘 進 區:付強、趙飛、薛大偉
機 運 部:李剛、馬堯通、秦豹
通 防 部:趙永新、楊眷、朱紅漢
安 監 部:羅玉永、劉松、唐海坤
技 術 部:葉青、李輝、陳松、趙永
調度中心:周國峰、潘如山
煤 運 部:梁鳳琴
2、會審、復審
規程、措施必須實行會審制。會審時間定在每周二和周六上午,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各職能科室具備相關資質的技術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重點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待規程、措施修訂完畢后簽字,最后由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審批。
各專業副總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所有單位規程、措施每月復審一次,根據現場情況提出復審意見并簽字,生產技術部做好復審記錄。
第6條 貫徹
1、規程、措施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主持,單位負責人親自貫徹;建立健全規程、措施貫徹監督檢查機制,由分管副總組織安監、技術等單位每月對貫徹情況進行抽查一次。
2、規程、措施貫徹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所有上崗人員進行考試,未參加考試及考試不及格者不準上崗。
3、規程、措施貫徹后,技術負責人必須建立貫徹、考試成績及試卷記錄臺帳。
4、每月由各專業副總牽頭,生產職能科室參加,對各專業管技人員規程措施掌握程度進行考核,不及格者不準上崗。
5、規程及措施應采取動態貫徹,每月貫徹不少于一次。
第7條 獎罰辦法
審批、會審作業規程及措施時,未按技術部門通知時間參加規程、措施審批,遲到者罰款50元,無故缺席不到者,罰款100元,影響生產責任由缺席者及其單位承擔。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技術事故的,審批人員按其責任分工范圍,同編寫人員負同等技術責任。
為鼓勵編審措施的人員的積極性,每月給予編審措施的人員一定的獎勵。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皖北煤電集團公司生產技術管理規定》及其他技術規定相關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