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塘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為認真貫徹《綠塘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帶班人員管理責任,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活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按《綠塘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簿》的相關項目填寫這齊全,不得漏項。
2、帶班人員交接班地點在井下當面進行,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時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事故,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應當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上。
5、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脫崗、早退(除特殊情況外)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
6、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簿,每月由安全科負責發放和管理。
7、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綠塘煤礦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