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相煤礦安全管理制度匯編
一、為深入持久地開展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真正使標準化工作自始至終貫徹在安全生產的全過程當中去,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打造本質安全型企業,以礦井安全評估為契機,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年初要結合礦井生產實際,制訂出礦及各專業切實可行的年度達標規劃。要明確奮斗目標、規劃實施辦法及措施步驟。要有保證規劃實施的獎罰規定,月度制定各單位的達標項目計劃,并隨生產計劃一并下達。
三、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成立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各專業、各施工隊要成立以科(區)長為組長的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并按職責范圍正常開展工作。
四、、掘進、機電、運輸、通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都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開展好標準化工作。
五、礦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每月要組織召開一次標準化工作會議,分析、研究、總結、布置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及規劃措施的落實情況,提出下一步標準化工作重點。
六、對工程質量管理要有完整的考核、驗收制度。要堅持不定期的抽查,抽查每旬不得少于一次。檢查當天早上7:30點在調度會議室召開檢查預備會,并進行明確的分工;次日在調度會議上通報檢查情況,凡是參加檢查的人員都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每人罰50元,遲到每人罰20元,生產科做好記錄并下發整改意見書。
七、各掘進區隊,每班都要設立兼職或專職質量驗收員,對當班質量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隱患,并做好班組質量驗收記錄及評估記錄以備查。凡是不認真負責,檢查記錄不實,出現問題的要追究責任。同時,班與班之間要搞好質量交接,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區隊不給予收尺、計分。
八、工作面從投產到竣工,要設立竣工驗收制度,竣工驗收由生產礦長組織,生產、機運、安監人員參加,達不到工程質量要求嚴禁工程結算。
九、機輸、通風的施工、安裝,都要對照標準及施工措施施工,凡發現不按要求施工、安裝的,除責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給予處罰。
十、所有生產區域的文明管理,都要嚴格按照生產科的劃定,做到所屬區域內的標志、標牌、圖牌板、管線、軌道鋪設,風筒吊掛、隔爆,噴霧、柵欄設置、材料碼放等符合規定。同時做到區域內無淤泥、無積水、無浮矸、無雜物,否則按本礦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規定處罰。
十一、各專業、科室、區隊,都要配備質量驗收和安全監測的儀器、儀表,并做到定時檢測,保證其靈敏、性能可靠,做到正常使用。各種檢測報表及時上報。否則,一經驗收發現問題按“三違”處理,并追究處罰責任單位領導。
十二、礦標準化領導小組、標準化辦公室對全礦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并協調監督各專業考核,積極做好日常動態檢查和各專業的檢查考核配合工作。標準化辦公室負責材料的收集、匯總及存檔上報。
十三、檢查及考核辦法
1、嚴格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頒布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執行。
2、對“、掘進、機電、運輸、通防”專業礦每旬將組織不低于1次的全面檢查定級。抽查結果作為旬評定等級的參考依據。五大專業每月綜合考評一次,并將月度評定結果上報。
3、礦每次檢查或抽查,必須有檢查原始記錄,存在問題,必須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一份交標準化辦公室存檔,以便月度綜合考核。
十四、獎罰辦法:
1、獎勵:
①、公司季度驗收。礦井達一級獎勵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10000元,各專業小組獎4000元;礦井達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根據文件作出相應處罰。
③、礦月度自查驗收,季度作出獎懲。
2、處罰:
①、公司季度驗收達不到一級,標準化領導小組罰1000元,影響礦井達標的專業或單位罰款1500元。
②、礦月度自查驗收達不到一的專業或單位罰款500元。
調度工作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調度業務管理,規范調度工作行為,提高協調、指揮效能,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華潤公司良相煤礦調度工作規范》。
第二條調度機構是安全生產的指揮中心,是連接煤炭生產各環節的紐帶,是組織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等各部門共同完成生產經營計劃、安全控制目標的重要機構。調度工作是各級領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完成生產計劃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以安全生產為中心,按照生產計劃,科學、均衡、安全地協調指揮生產。隨時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的情況,科學地、全面地搞好綜合平衡,及時協調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督促安全隱患的處理,靈活有效地實施調度指揮,實現安全生產。
第四條調度工作必須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下級服從上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第五條必須加強對生產調度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調度部門的職能作用。各級調度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鉆研技術,努力工作,不斷增強組織、協調、指揮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認真履行調度職責,圓滿完成調度工作任務。
第二章職責和權限
第六條負責日常生產的組織、協調和指揮,確保、掘進進尺等各項生產指標的順利完成。
第七條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督促檢查計劃、指令的執行情況。凡涉及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有權對同級業務部門進行統一調度,行使調度職權。
第八條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指揮生產,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有權安排并督促有關部門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凡發生重大事故,調度室應立即組織、指揮搶救與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生產。
第九條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現場,適時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分析掌握生產動態,對生產薄弱環節、采掘工作面接續和職工出勤等情況進行專題調度。
第十條重點掌握主采工作面的準備、安裝、初放、收作,掘進工作面開窩、貫通管理以及日常生產情況。
第十一條準確及時地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工作,如實傳達上級領導和上級部門的指示、指令,如實匯報生產活動情況和各類事故情況。
第十二條建立完整的調度原始資料檔案,按時填寫圖表、牌板,或按要求做好電子文檔的存儲工作,并及時做好備份,以防數據丟失。
第十三條調度通知、通報、指令是傳達領導緊急指示,進行緊急工作部署的重要手段,具有正式公文的同等效能,各單位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第十四條調度主任有權參加生產計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調度主任、副主任有權召集和參加有關生產會議。調度人員有權根據領導批示和安全生產需要,調動人力、物力以及車輛。
第十五條調度人員有權了解和掌握礦井生產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及領導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三章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
第十六條生產礦井都必須設立生產指揮機構,統稱為調度室,各單位可根據調度室所包含的職能,確定調度室的機構設置。
第十七條生產調度室人員的配備。、礦調度室應設調度主任1人,調度副主任可根據業務范圍設若干人(凡隸屬礦生產技術科的調度室,可設副主任1人),綜合統計分析員1人,礦(井)調度室的坐臺調度員可根據礦井實際需要每班設1至2名調度員。
第十八條調度人員要有一定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踐經驗、專業知識和獨立指揮生產的能力,具有電腦操作技能,愛崗敬業,責任心強,作風扎實。礦(井)調度人員應具備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集團公司調度人員應達到大專以上學歷。
第四章調度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班、日安全生產情況匯報
(1)礦井各生產區隊向礦調度室匯報:生產區隊跟班干部每班不少于三次向礦井調度室匯報。主要匯報生產現場人、機、環境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問題及處理結果,需要調度室協調處理的問題。
(2)礦調度室向公司調度室匯報:上一天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安全生產狀況、采掘頭面布局;礦井存在的安全隱患及處理結果。公司調度室應根據礦井反映的重點問題,進行重點調度,重大問題應由礦井值班領導直接向公司調度室匯報。
(3)礦調度室每天應在調度網絡的礦井安全生產情況欄內錄入:工作面安裝和拆除、初放、見斷層(構造)、過老洞,礦井檢修、主要隱患處理措施以及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的通防情況等,掘進工作面開窩、透窩,主要生產系統檢修狀況等。
(4)基層各單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公司調度室。
第二十條周、旬、月匯報
(1)生產調度室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每日向公司調度室報告一次產量及安全情況,凡遲報、瞞報、虛報的,給予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每月25日前將下個月礦井采掘生產計劃發送到公司調度室,每月的最后一天,應對全月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將綜合分析材料于當日通過調度網絡傳輸到公司調度室。
第二十一條解決安全生產問題記錄。礦調度室對基層單位在生產調度會議上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解決落實情況要有記錄。記錄要有時間、參加人、具體內容。對基層提出的安全問題有處理意見或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人身事故記錄。對發生的所有人身傷亡事故,都要做好詳細記錄,并注明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經過、受傷人數、受傷部位、受傷程度、匯報人、記錄人、追查分析及處理結果等,按照調度信息網絡中的格式,于事故發生的當班錄入調度網絡(當班不能處理完的事故,在事故處理完的8小時內錄入)。
第二十三條非傷亡事故記錄。凡發生非傷亡事故,調度室應作詳細記錄,并于事故發生的當班錄入調度網絡(當班不能處理完的事故,在事故處理完的8小時內錄入)。非傷亡事故記錄范圍按照公司規定包括:一級非傷亡事故(機電特大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機電重大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機電一般事故)。
第二十四條安全隱患記錄。應包括隱患內容、處理措施、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理時限、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重點生產準備和礦井檢修工作記錄。掌握重點工程、采煤工作面準備、礦井檢修完成情況,礦井檢修后恢復生產前的檢查驗收和領導簽字記錄。
第二十六條。凡上級傳來調度通知、通報、指令或向下一級調度下發的調度通知、通報、指令等,要求存檔齊全,有收發文記錄,并按時轉發或貫徹。接收人和交辦人要簽名,并注明時間和單位或部門。
第二十七條圖表、臺帳(報表)、記錄。礦井調度室要有相應的圖表、臺帳(報表),內容要具體,能反映生產現場真實情況,并能指導生產。
圖表: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通風、運輸、供電、通信、管路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事故匯報程序圖;領導值班表。專業圖紙必須按照專業的特點和要求進行圖例標注。
記錄:包括調度綜合記錄、交接班記錄、調度臺原始記錄(原始記錄簿應有頁碼,每班記錄都要注明日期和班次,保存完整)、上級指示記錄、安全生產電話會議記錄(或錄音磁帶)、調度專業會議記錄。要求記錄準確及時,條理清楚,字跡工整、清晰,并按時間順序分類存檔。
第五章調度信息管理
第二八十條調度信息系統的使用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使用,進行網絡化管理。礦調度室應按照調度信息網絡化的要求,認真做好每日、每班的調度信息上網傳輸工作。
第二十九條調度人員有使用調度信息系統的權利,有維護調度信息系統正常運行,保證信息安全的義務。網絡計算機上不得使用外來的軟盤與光盤,不允許安裝與調度系統運行無關的軟件,不得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
第三十條調度人員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自己的網絡操作密碼,一旦泄漏必須立即更改密碼,并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記錄備案。凡因密碼泄漏,網絡數據被別人刪改,造成全公司數據失真,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正確使用好生產調度信息系統。基層調度室必須按照公司調度信息系統的要求,及時、準確的錄入數據信息及調度信息,確保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二條凡故意銷毀、涂改、偽造調度信息系統數據,或不及時維護調度信息系統數據,或故意破壞調度信息系統的,將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調度室的工業電視監控點應能覆蓋礦井安全生產的各主要場點。調度員要適時進行瀏覽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調度詢問。
第三十四條礦井有工程調整、頭面搬家、收作初放、巷道貫通等重大變動的,必須于當日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并及時更新生產系統內的數據。
第三十五條礦必須于每天8點前將生產數據錄入公司生產調度系統及調度室郵箱,如發現網絡或系統軟件故障,應提前向公司調度室匯報。
第三十六條礦調度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生產調度系統的操作;全面了解本礦生產頭面的布局及變化情況;杜絕人為因素造成的數據錯報、遲報、缺報現象。發現錯誤必須及時糾正并向公司調度室匯報,
第六章緊急情況處理
第三十七條調度人員必須熟悉本礦年度災害預防計劃和礦井救災預案的主要內容,掌握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當生產現場出現透水、發火、進回風道冒頂、瓦斯超限、主扇故障、主副井提升設備故障和區域性停電等緊急情況時,值班調度員接到匯報后,應立即報告值班長和安全生產部門主管領導或直接安排有關人員趕赴現場處理。
第三十九條當接礦燈房匯報有人在交班后2小時未交燈時,要立即找所屬區隊查明原因,確認仍在井下但下落不明后,立即通知礦山救護隊下井尋找。
第四十條在礦井停產檢修期間或其它原因停產期間,接報井下發生事故或發現異常情況時,要問清地點、現狀、需要誰去處理等,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派人處理或通知臨近工作人員前去處理。
第四十一條接報井下某處巷道空氣成份不符合規定時,立即通知礦山救護隊前去檢查處理,及時向礦技術總監匯報。
第四十二條當主要扇風機房值班人員匯報主扇發生故障時,一面立即令其開動備用扇風機,一面向礦長、技術總監匯報,并通知通風、機電值班室派人前去檢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當工作主扇不能正常運轉,備用主扇不能啟動,致全井或一翼停風時,應立即通知受影響的地點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把人員撤到地面或進風道中,并向技術總監匯報。在恢復生產前,調度值班人員要及時督查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四條接報某掘進工作面要求臨時停工時,應令其局扇照常運轉,否則必須切斷電源,24小時內進行封閉,設置柵欄和警標。
第四十五條接報井下某處瓦斯超限嚴重,需要處理時,調度人員要立即通知該區域人員撤離現場,并向礦技術總監匯報。
第四十六條接報某采掘工作面有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要立即命令其現場負責人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向礦長和技術總監匯報。
第四十七條接報井下發生火災時,值班調度員要問明原因,并命令現場人員直接滅火,當火災危及人身安全時,撤出人員,立即啟動重大事故處理預案。
第四十八條接報井下某處有透水預兆或井下打鉆探水巷道有透水預兆時,按探水安全措施要求處置,并派有關人員前往處理。如果情況緊急則應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脅的人員,并向礦長、技術總監匯報。
第四十九條接報探水鉆眼穿入老空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時,要立即通知停鉆,切斷電源撤離人員,并向技術總監匯報。
第五十條接報放水點水量或水壓突然變大時,要立即通知地質部門派人員趕赴現場觀測,并向技術總監匯報。
第五十二條接報某工作地點有沖擊地壓征兆或頂板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下令撤出人員,并通知值班領導和技術總監及相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五十三條接報井口主要提升設備或其它配套裝置發生故障時,要問明故障的部位和原因,并立即通知機電部門檢查處理,同時向礦長、技術總監匯報。如果處理時間超過1小時,要通知采掘工作面。
第七章發生重大事故時的調度指揮工作
第五十四條發生重大事故時礦調度室的職責:在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報告礦長、技術總監和有關部門組織搶救。在礦長技術總監到來之前,協助值班領導直接指揮搶救。成立指揮部之后,按其指示做好搶救工作,并負責做好全部記錄。
第五十五條向領導和上級機關匯報程序
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調度室要按照程序(見下圖)立即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十一條礦調度室指揮搶救程序
(1)在接到事故匯報時,要問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災區作業點個數、人數、危害程度、波及范圍、現狀和趨勢。通知鄰近災區人員由當班負責人帶領撤出。立即把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報告值班領導并通知礦山救護隊、礦醫院派人趕赴現場搶救。
(2)接報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煤礦井下火災、礦井突水事故、有人員涉險的冒頂事故、沖擊地壓事故和其它一級非傷亡事故后,立即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礦技術總監、礦長及其他領導和上級部門匯報。礦調度室在接到現場事故匯報后,必須在10分鐘內向公司調度室匯報。
(3)按照領導指示通知有關人員趕赴現場觀察災情,研究搶救措施,并通知有關科室維持好礦場秩序和做好井口的保衛工作。
(4)迅速安排在事故地點附近的安全地段架設臨時電話,并派專人看守,以保證調度室與現場隨時聯系。
(5)通知受災的區、隊查清當班出勤人數,現場遇災人數和可能所處的位置,并通知勞資部門找出遇難人員的勞動管理卡片備查。
(6)按礦長、技術總監指示,調動人力、物力搶救,并掌握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做好詳細記錄。
第六十二條公司調度室指揮搶救程序
(1)接到匯報時,立即向公司領導、副技術總監及生產部、安監部等領導匯報。備好圖紙和有關資料供領導分析研究。
(2)立即通知公司救護隊、醫院、車隊、臨近礦井救護隊做好準備,隨時奔赴事故地點參加搶救,并通知兼職救護隊人員集中待命。
(3)詢問現場搶險救災的指揮者,現場災情處理情況,安全措施可靠程度和災變趨勢。
(4)開始災區偵察時,隨時詢問災區人數、偵察路線、已偵察到的情況,尋找到的幸存、死亡人數,以及所在位置。
(5)隨時與公司去現場的領導和專業人員取得聯系,了解情況。
(6)在搶救事故期間,每次調度的情況都要做好記錄,并負責向上級匯報。
(7)接報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煤礦井下火災、礦井突水事故、有人員涉險的冒頂事故、沖擊地壓事故和其它一級非傷亡事故后,立即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公司技術總監、總經理及其他領導和上級部門匯報。公司調度室在接到礦事故匯報后,必須在1小時內向徐州安監分局匯報。并在規定時間向其他上級部門匯報。
第八章季節性和專項調度
第五十六條調度員都要密切關注礦井雨季“三防”、冬季防寒防凍等季節性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領導反饋信息。
第五十七條抓好礦井節日放假、檢修等情況調度,尤其要關注礦井重大檢修項目的措施落實及工程進展情況。
第五十八條了解和掌握礦井重點工程的形象進度情況,重大安全隱患的處理情況。
第五十九條密切關注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狀況及其反映的安全問題,發現異常立即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調度室、會議室、值班室、機房清潔整齊,文件資料擺放有序,圖、排板、表格要醒目、整齊統一。調度人員上班時著裝要整潔大方。
第六十一條領導臨時安排的工作事項記錄。凡領導臨時安排的工作事項,要有專門記錄,注明某一事項的具體要求,完成時間,具體交辦人,辦理結果等。當班不能處理完畢的事項,必須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第六十二條調度人員要提高保密意識,不得將企業信息和領導的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告知他人,確因工作需要時,應事先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
第六十三條不斷改進通訊設施,提高信息傳輸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完善調度信息網絡,逐步向可視化方向發展,加快調度工作現代化步伐。
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規定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為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提高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促進安全質量標準工作的開展,特編制本規定。
一、指導思想
動員全礦干部員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為本”的思想,進一步提高質量標準化意識。全面推行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以強化基層、基礎管理,提高現場管理質量、提高員工素質和技術管理創新為重點,加大投入、強化執行,努力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確保實現安全生產。
二、奮斗目標
1、加強通風,完善通風系統,杜絕瓦斯事故。
2、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絕一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
3、通風、機電、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一級。
4、實現、掘進、運輸達一級。
5、圓滿完成礦下達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三、組織機構
成立安全生產現場管理領導小組,以礦長任組長,其他礦級領導任副組長,科室區隊主要負責人任組員,辦公室設在生產科,生產科長任辦公室主任,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開展。
四、具體措施
1、加大培訓力度,提高職工素質。組織開展技術員、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等井下特殊工種的培訓,要利用知識講座、周五學習日等,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技能;煤礦新錄用工人,必須先進行培訓,達到本崗位應知應會的要求后才能下井;瓦斯檢查、通風、機電等關鍵崗位的特殊工種,必須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通過培訓提高職工業務素質、技術素質和安全文化素質,為礦井安全生產打下良好的基礎。區隊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和周五學習日學習,進一步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和業務能力。
2、突出重點,抓好“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的關鍵環節。安全質量標準化包括煤礦生產活動的全過程,“、掘、機、運、通”是重點。在“、掘、機、運、通”當中,“一通三防”是重中之重。要集中力量,實現重點突破,認真落實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和“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以風定產,遏制瓦斯事故和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3、從體制、機制和投入上切實保證安全質量標準化的順利開展。
一是在體制上,必須配備懂安全、會搞標準化的技術人員。
二是在機制上,要建立健全安全質量標準化各項工作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作為考核各級各部門年度工作的一個重要指標,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機制。三是在投入上,要合理使用安全費用,主要用于改善煤礦安全基礎條件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要保證規定的裝備、設施、工程的投入到位。
4、加強領導,加大檢查、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干部要進一步轉變作風,加大管理力度,自覺做到重心下移,關口前移,深入井下,搞好現場監督監察。對存在嚴重安全質量問題,以及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不力,進度緩慢的,要提出監察整改意見,以確保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管理辦法
1、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專題會議,解決、分析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中出現的難點、重點問題,制定階段性目標、措施、方案。
2、質量標準化管理辦公室每月組織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其中采掘專業每旬組織一次檢查),由各專業小組參加。工作細化為技術資料檢查和現場達標驗收,技術資料檢查定每月29號進行,現場達標驗收定于每月30號與月度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3、采掘專業組執行旬檢查、月驗收制度,其他專業每月應對各自責任范圍內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月底檢查,檢查內容分為技術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
4、各生產區隊每周組織全體管理和施工人員召開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專題會議,總結本周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重點和工程質量達標情況。各區隊制定具體的安全質量考核辦法,結合班評估工作,安全質量考核到每個班組和個人。
5、各生產區隊須配備安全質量驗收員,負責每個班次施工工程質量的驗收和技術資料整理匯總工作。
六、考核標準、辦法
1、各專業組考核標準參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聯合制定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結合本專業制定具體檢查考核標準(缺項的部分不計不扣)。
2、在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各專業組負責本專業的考核,考核實行量化賦分;各專業原始分均為100分,在月中旬檢及月底驗收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問題,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規定的扣分細則進行扣分。
3、每月對各個專業進行一次綜合評定;、掘進組月中旬檢各占30%,月底驗收占40%,掘進專業質量標準化得分=上旬得分×30%+中旬得分×30%+月底得分×40%。其他專業組以月底驗收得分為準。
4、各專業組于每月3號前將本專業上月考核結果報于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匯總報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批準后,兌現獎罰。
七、獎罰制度
1、每月考核時,掘進區隊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得分90分者,不獎不罰;低于90分的,扣責任單位隊長、100元,每少1分,扣罰責任單位300元;高于90分的,獎責任單位隊長100元,獎勵責任單位300元;其它專業的考核由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獎罰。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經濟處罰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管理,規范全員的作業行為,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礦在全面健全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努力增強安全現場管理經濟處罰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經濟杠桿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經礦研究完善了《良相煤礦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經濟處罰標準》,希認真貫徹落實。
1、對安全、生產、技術部門發出的停產整改通知未落實,擅自生產的罰500元。
2、無措施施工罰500元。
3、錨噴巷道迎頭不使用臨時支護或使用不規范罰100元。
4、控頂距超過規程、措施規定,不及時支護罰200元。
5、上、下山施工無安全遮擋罰200元。
6、下山施工臨時安全門不正常使用罰300元。
7、下山提升“一坡三檔”投入不齊全、使用不正常罰200元。
8、斜巷提升無聯絡信號罰100元。
9、、扒裝機操作中,繩道或迎頭有人作業、逗留罰100元。
10、停風不撤人,無風作業罰200元。
11、人為造成風袋破口的罰100元。
12、人為造成巖塵堆積或飛揚罰100元。
13、掘進工作面風袋距迎頭超過規定罰100元。
14、破壞柵欄或擅自進入盲巷的罰100元。
15、未執行火工品清退制度一次罰100元。
16、放炮母線有明接頭的罰100元。
17、母線未用發爆器螺母壓實就放炮罰50元。
18、不使用水炮泥一次罰100元。
19、炮眼封泥長度不夠或封孔材料不合格罰50元。
20、雷管、炸藥混放罰100元。
21、雷管、炸藥不入箱或入箱未加鎖,箱、盒損壞、鎖失效各罰50元。
22、雷管角線不扭結罰100元。
23、非專職放炮員放炮罰100元。
24、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罰100元。
25、放炮線長度不夠,放炮距離不夠罰100元。
26、違章放明炮、糊炮等罰200元。
27、放炮前未發放炮警報、未設專人警戒、未掛警戒繩(牌)各罰50元。
28、風量嚴重不足放炮罰500元。
29、未落實“三人連鎖”放炮罰100元。
30、裝藥、放炮與其他工序平行作業,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罰100元。
31、放炮地點20米內不進行防塵灑水就裝藥放炮罰100元。
32、手拉鎬刨或不按規定處理瞎炮的罰100元。
33、瞎炮、殘炮當班不能處理,又不向下班交清楚的罰100元。
34、炮眼長度低于0.6米或殘孔、非炮孔裝藥放炮罰100元。
35、違章搭乘電機車罰300元。
強化現場管理,嚴格制度獎懲
1、獎勵:
在日常安全管理、安全生產過程中,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安全辦公會審批,可一次性給予獎勵50-1000元或給予記功。
⑴應急搶險有功人員。
⑵制止和舉報“三違”人員。
⑶檢舉揭發破壞安全設施人員。
⑷采取應急措施,有效遏制事故人員。
⑸對安全重點工作落實處理成績突出的科室、區隊、班組或個人。
2、處罰:
⑴在生產組織和實施過程中,對一般違規行為,一律按礦《治理三違文件》執行處罰,但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一次性給予單位或個人500-1000元的處罰;特別典型的,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可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①無措施施工的(1000元);
②工程(工作)質量不合格的(1000元);
③電氣、設備出現失爆的(1000元);
④無計劃停電、停風、停水(1000元);
⑤人為造成瓦斯積聚、巖塵堆積的(1000元);
⑥故意破壞安全設施的(1000元),并視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⑦接受職能部門安排整治存在的安全問題,但不能及時落實處理的(500元);
⑧不按《安全監察意見書》限時整改安全隱患(500元),不及時反饋整改意見的(200元);
⑨上級檢查,單位存在重大安全問題、隱患的(1000~5000元);
⑩管理人員在不具備安全條件下,強令安排生產的(1000元);
⑾不持證上崗人員(500元)。
以上諸條由安監科負責監督實施,否則每出現一次不執行給予安監站500元罰款。
3、在上級部門的各類檢查中,凡《現場檢查筆錄》留下重大安全問題、隱患的,視為管理責任,對責任單位主管人員按《治理三違文件》加倍處罰;凡被下發《現場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并視其性質,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從嚴從重查處“三違”
1、凡“三違”人員,一律按礦《治理三違文件》執行處罰。
2、對各類“三違”人員,礦建立“三違”人員檔案,除落實經濟處罰外,可視違章情節、性質后果給予行政處分。
3、凡管理人員出現“三違”,一律按礦《治理三違文件》加倍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1、礦井發生傷亡事故或重大生產責任事故,經追查屬實,且管理責任突出的,對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帶班干部給予撤職,凡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事故次要責任單位正職給予降職處理,并對其它責任科室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出現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事故的,事故單位正職給予降職處理,跟班副職撤職。
3、單位出現工傷事故,輕傷事故必須在最短時間匯報調度室,當班不匯報的,現場第一責任人給予撤職處理,行政正職降為副職,并按隱瞞事故對事故單位行政正職、安監科科長及當班安全生產現場人員每人罰款1000元,因晚報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單位承擔。
4、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沒有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沒有安排責任單位整改,以及安排整改但沒有全過程實施監督而造成事故或在上級檢查中重復出現同類隱患的,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負主要管理責任,一律從嚴從重查處,并承擔上級處罰款的10%。安監員有“吃、拿、卡、要”等違章、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作開除留用處理。
良相煤礦中層干部值班、跟班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現場管理,落實責任,特對中層干部值班、帶班作如下規定:
1、礦值班干部負責處理當天的安全生產日常事務,保證全礦的生產有序進行。
2、礦值班干部必須參加工前會及調度會。
3、礦值班干部必須分三班下井帶班并跟班到點,若大值班人不在礦內,當天的大值班人由在礦領導指派,跟班人不在礦內由生產科安排其他人替班,不得空崗,值班干部的班次每天早上7點由主值班人排定分工,值班干部要帶頭執行下井管理制度,值班、跟班干部每班必須向調度室三回報當班各頭面安全生產情況,調度室設立專項記錄,調度員必須對跟班干部的交接情況做好詳細記錄,交下班應注意的問題,調度員必須交接清楚。值班干部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和填寫交接班記錄。每天的值班時間為當天的早上8時至第二天早上8時,對無故不參加值班或值班不下井者一次罰款100元,不參加工前會或調度會一次罰款50元。
4、跟班干部根據礦安排每班不低于1人,有事請假及時安排人員替班,不得空班,確保現場不失控。
5、各工區、科室所有下井人員下井時間不得低于4小時,凡低于4小時的一律不給考勤。
6、加強值班考核與調度,礦值班干部的補貼于當日的安全和生產掛鉤。出現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二類以上生產事故,取消當班值、跟班干部的補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輕傷事故扣除一半的值、跟班補貼。認真落實科室干部在礦內值、跟班制度。保證當日24小時有人在礦內值班并方便調度指揮。對于科室干部不按規定在礦內值班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7、班中出現事故必須及時匯報到調度室。安全上的事故必須立即匯報到值班的所有人員和分管安全生產的礦領導,礦值班干部和科室值班干部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到達調度室或現場參與指揮救援。如出現的是生產事故,事故影響達半小時的事故責任工區、科室的值班干部必須到調度室等待命令,事故影響達一小時的、值、跟班干部必須到達現場,同時礦值班干部必須參與指揮處理事故。事故影響達一小時的必須通知礦主值班人,礦值班干部必須到達現場直接指揮處理生產事故。
8、綜合科、安監科每旬至少要組織不少于2次的管理人員跟班帶班情況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拿出處理意見,通報全礦。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一、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1、每旬必須由礦長主持召開礦井安全辦公會議,在礦的礦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必須全部參加。礦長因公在外的由分管生產安全領導主持召開。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召開的必須及時補開。有上級要求召開安全辦公會議時,應及時按上級要求召開。
2、會上各專業負責人匯報本專業近期安全工作情況,排查每旬安全隱患,提出安全保障措施。
3、安監科匯報每旬安全辦公會議排查的隱患、上級檢查的隱患以及自查隱患的治理和落實情況。
4、各相關領導就分管的工作作出安全工作安排。
5、礦長對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總結部署。
6、任何人不得無故不參加安全辦公會議,有事情必須給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請假,同意后才能離開,否則每次給予100元/人罰款。
7、會議內容由安監科人員做好詳細記錄并備案存檔。
二、安全生產辦公例會
1、每月5號由礦長主持召開各單位干部參加的安全生產大型調度會議。會前由安監科進行點名,遲到罰款50元/人,缺席者罰款100元/人。
2、會上由安全生產礦長對上月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總結,對本月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
3、由安全礦長傳達相關安全工作會議及文件精神。
4、各分管領導就分管工作作工作總結和安排。
5、由礦長對上月總體工作、本月工作進行重點總結和部署。
三、日常安全生產調度會議制度
1、每周二、四、六日14時30分召開由礦大值班人員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議,安全生產口副科級以上人員、大值班人員、各安全生產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參加。
2、由各單位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及初步意見。
3、由生產科長、大值班人員作安全生產工作安排。
4、由安監科落實各家隱患及問題的整改治理情況,通報各種不符合行為的處理意見。
5、傳達上級相關文件及會議精神。
6、安全、生產礦長及礦其他大值班領導作重點工作安排。
7、會議期間必須嚴肅認真,服從領導安排,不得無理取鬧,否則處罰50元/次。
8、按照礦規定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缺席和遲到,否則分別處罰20元和50元/次。
四、礦安全生產調度班前會議制度
1、每天的7:00由礦大值班人員主持召開各單位跟班干部參加的班前會;生產各單位由主管領導主持召開本單位的工前會,每天的7:30各管理科室召開本科室的班前會(特殊需要更改班次、時間由礦安全生產領導臨時安排)。
2、干部班前會由各單位開出工作任務單,寫清工作任務安排及安全措施要求,由大值班人員通報上一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并根據礦總體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安排和調整,同時提出安全措施要求。
3、管理科室的班前會要求本科室全體人員參加,總結上天安全生產等各項工作情況,傳達上級文件及會議精神,安排當天工作。
4、各基層生產單位的班前會要求當班全體人員參加,由單位主管領導傳達上級文件及會議精神、工作要求,通報工作場所的安全生產狀況,學習安全生產相關規程、措施和其它相關安全生產知識,部署當班安全生產工作。
5、各責任人要認真組織開好各自負責的班前會,對不認真組織的每次處罰100元。
五、專業例會制度
1、各專業小組每旬必須由組長組織定期召開本專業例會,組長因工作原因不在礦的由副組長負責組織。
2、負責制定本專業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規劃、計劃和工作措施。
3、學習本專業的相關新知識、新規定、新要求,研究制定本專業的工作質量標準。
4.排查本專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問題,研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5.總結每旬工作情況,查找不足,及時糾正,安排好下一步工作,保障安全生產的總體要求。
6、所有參加人員必須認真作好記錄,不得缺席,有事情必須向領導請假,否則罰款50元/次。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對我礦安全檢查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礦每月至少組織三次安全大檢查,檢查人員為分管安全生產的礦級領導、調度室、安監科、生產技術科管理人員以及各相關單位負責人,重點對“一通三防”、提升運輸、機電設備、采掘質量、地測防治水等進行檢查,每月由分管領導組織一次對二堂一舍、調度、地面消防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二、礦井大值班人員及安全生產跟班人員,在調度室的安排下,對當日的安全重點區域和頭面進行巡查,并指揮、協調、幫助施工單位解決現場問題,及時解決安全隱患。對現場不能處理的安全問題,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施工,并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安排協調或通過調度會安排解決。
三、安全員應積極發揮基層作用,對當天工作頭面的安全狀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向當班班長或其他領導匯報,以使問題能得到及時解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解決的,應及時向本單位主要領導或調度室匯報,由單位主要領導安排解決或調度室安排人員落實解決。
四、“十項”專管人員針對各自專業查出的問題,分管人員應及時把存在問題匯總到安監科,由安監科按“四定”原則,指定單位、人員,限時落實。安監科負責跟蹤監督檢查落實。其它專業由職能科室落實處理。但所有檢查材料統一交安監科保管。
五、查出的重大隱患由安監科下發限期隱患整改通知單,存在隱患的單位應按通知單規定的時間、標準進行整改落實。同時對責任單位及單位主要責任人按績效考核執行。
六、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在礦調度會上進行公布。
對不按規定檢查及落實整改的,按礦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落實處罰。
七、每月安全大檢查的情況及問題隱患整改情況,匯總后必須交礦長、分管礦領導及有關科室、責任單位各一份,納入績效考核。
八、每月要對安全檢查情況進行總結,然后打印發到有關單位及礦領導。
九、要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每一職工都有監督、舉報的權利,對發現的隱患及問題及時匯報或舉報的礦將視情況給予獎勵。
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隱患的排查
1.礦安全領導小組必須每月堅持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根據生產計劃安排,排查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排查結果落實到責任單位,同生產計劃一同下達各單位執行。
2.十項專業管理人員,每月25日前由專業組長負責召開一次隱患排查分析會,排查結果及整改措施分別報安全站、生產科備查。
3.區隊、班組每天要對區域內的生產環節、設施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分析,排查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填寫班評估記錄。
4.群監組織要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對各生產過程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要認真搜集,填寫隱患信息卡。安檢科要及時分類匯總,落實到責任單位。
二、隱患的分類
排查出的隱患要認真評估、疏理分類,按危害程度和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分別登記建檔。
A級: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技術上、資金上礦解決不了的,需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技術上、資金上區(隊、科)解決不了的,需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隊、科)必須解決的隱患;
事故隱患共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其它等10類,地面單位可根據行業不同按有關規定分類上報。
3.對上級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按照上級要求,由安監科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指令責任單位整改。
4.采掘輔助單位當班發現的安全隱患,由跟班區隊長指令班組或個人處理。
5、采掘、輔助單位接到安全、生產等職能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指令后,要及時將整改內容,按指令時間,整改標準落實到班組、個人,并對整改結果負責。整改結束后,將整改結果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請復查。
三、安全隱患的復查、反饋
1、礦井接到上級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指令后,要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等職能部門對各責任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報上級檢查部門,提請復查。
2、安全、生產職能管理科室,對各單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要跟蹤落實復查,落實不力的,要給予罰款。
3、重大安全隱患,安監科要建立檔案,跟蹤落實整改進度,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要提請上級有關部門復查驗收。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近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火工品管理,根據煤業公司要求和《煤礦安全規程》,結合我礦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路館煤礦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每旬由生產副礦長組織一次礦井火工品管理工作檢查,并不定期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制度考核。
2、每月召開一次專業例會,總結上旬火工品管理情況,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研究炸藥消耗定額的完成情況,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組織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員及放炮員的復訓和安全教育,提高保管員與放炮員的業務素質和保安能力。
4、掘進區隊必須配備有足夠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放炮員負責區隊的爆破任務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區隊長是本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凡一個季度內出現三次不按規定管理火工品的單位,單位主管區隊長、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并與通報。
6、煤礦井下裝藥,嚴格執行十不準裝藥制度。
7、嚴格執行掘進工作面井下裝藥、地面啟炮和“一炮三檢”放炮制度,執行瓦斯員和班長對放炮管理的安全檢查制度。
8、嚴格執行放炮員上崗執放炮合格證及攜帶瓦斯便攜儀制度。
9、嚴格執行掘進工作面炮前炮后灑水和放炮使用水泡泥制度。
10、各掘進放炮地點,必須懸掛有爆破作業圖標,配備炸藥箱.
11、各單位使用的炸藥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試用期為一年,中途損壞自行修理,損壞嚴重的重新領取但要按價賠償。
火工品的購買和貯存。
(1)火工品到礦后,由炸藥保官員驗收簽字,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及時運往炸藥庫儲存。
(2)炸藥保管員持證上崗,嚴格交接班制度,帳,卡,物必須交接清楚。庫房人員不得脫崗,離崗,睡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炸藥房,消防器材齊全。
(3)專庫專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藥、雷管必須按規定分別存放,并符合要求。庫存量不能超過安全庫存數量。
(4)庫房內必須懸掛有關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和爆破器材管理有關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種記錄臺賬。
(5)所有的電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導通室內導通編號,沒有導通編號的電雷管嚴禁發放。
(6)電雷管嚴格執行對號發放制度。
(7)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要認真收回、清理
登記造冊,根據可存數字雷管不超過500發,炸藥不需超過100KG,若達到規定及時報告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銷毀。
(8)爆破器材庫存數量、規格、品種要做到日清、旬請、帳卡
物三相符。
火工品的領發與清退
(1)放炮員根據當班生產任務選用雷管炸藥,填寫在專用的火工品領料單上,經帶班區隊長簽字審批后,持領料單到礦生產科調度室審批,沒有當班帶班區長簽字或與生產現場不相符,礦大值班人員一律不準審批。
(2)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持審批過的火藥領料單到炸藥庫領取火工品,否則炸藥庫發放員嚴禁發放。庫房保管員按照審批數量,如數發放,不得超發或少發。放炮員領取火工品后必須當面核查領取的數量及編號等,否則責任自負。
(3)領取火藥應有正付炮手兩人領取,有一人休班,由組長代替、領到火工品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運往工作地點,并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及雷管盒內,嚴禁亂扔、亂放、埋藏等。火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須把火藥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4)倉庫保管員堅持“八不發放制度”。
①沒有允掘允采通知單不發;②放炮員不持上崗證,不帶瓦斯便攜儀,不對號不發;③不是專用領料單不發;④不是雙人領料不發;⑤沒有雷管盒、炸藥包不發;⑥雷管盒沒有鎖不發;⑦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⑧質量有問題不發。
(5)認真執行火工品領發、清退制度。各單位火工品清領、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
(6)各單位火工品現場用量必須在當班下井之前,經當班班長核發,在清退單上簽字后,放炮員親自退庫,炸藥庫保管員按請退單查收。
(7)炸藥庫必須切實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員物清退單或請退單填寫不符要求的,炸藥庫值班員必須及時上報安全監察部門。
(8)凡發現私自攜帶雷管上井的,出罰款外,交公安部門處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搜檢到雷管不主動上交的,經查實同樣按私自攜帶雷管上井處理。
(9)保衛部門要加強門衛管理和檢查,凡發現攜帶雷管、炸藥出礦的,一律開除礦籍,交公安部門處理。
頂板管理規定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使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抓好我礦的頂板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特制定如下頂板管理規定:
一、組織機構:
1、礦成立頂板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生產副礦長、安全礦長和技術總監擔任,組員由生產技術科長、安監科長、調度室主任和、掘進工區的區長組成,辦公室設在礦生產科,由生產科科長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2、各掘進工區要成立相應的頂板管理和工程質量驗收小組,由主管區長擔任組長。
二、管理制度:
1、礦每季度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工作會議,每月召開一次頂板管理辦公會,每旬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分析會,檢查頂板隱患,解決頂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預測、布置下部頂板管理重點,并做好會議記錄。
2、各掘進工區每天要對所管轄區域的頂板進行一次分析,發現問題,立即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處理,并匯報礦有關領導和頂板管理領導小組備查。
3、各單位要明確領導的責任,獎罰要落實到人。
4、礦每旬組織一次掘進工程質量大檢查,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要不定期進行抽查,對查出的頂板隱患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堅決消滅不合格品。
三、防范措施和規定:
1、把好設計和作業規程編制關,在設計和作業規程中,對支護形式、材料規格質量、暫時支護和永久支護,控頂距及特殊規定都要明確規定。
2、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嚴格按國有重點煤礦質量標準化要求抓好班組、區隊及全礦工程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合格率100%。
3、錨網巷道:
⑴錨網巷道掘進時,必須嚴格執行嚴禁空頂作業制度。
⑵錨網巷道掘進時,錨桿的長度、角度及布置方式,錨桿的密度、控頂距、錨固力、錨索間距等質量要求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⑶遇斷層及構造、頂板破碎時,要及時改變支護,予以加固。
⑷迎頭必須有備用支架。
4、錨噴巷道:
⑴錨噴巷道掘進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打眼前應將頂上的險矸活石找凈,方可作業。
⑵錨噴巷道初噴要緊跟迎頭,嚴禁空頂作業,控頂距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⑶采用錨噴支護的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噴漿用的砂子、石子,必須經過篩選,符合規程要求。
⑷錨噴巷道掘進時,巷道初噴、復噴的厚度,錨桿的密度及布置方式都必須符合規程規定。臨時支護及時并緊跟迎頭。
8、巷道修復:
⑴加強巷道的修復工作,努力降低巷道的失修率。
⑵加強巷道巡回檢查工作,對大巷、主付下山及采區的上下山應由通防科負責巡回檢查,及時找掉脫皮、危石、懸矸,對嚴重失修地段必須及時制定專門措施,及時維護。
⑶巷道冒頂處理時應由外向里逐架進行,支護要牢固,接頂時要有專人觀察頂板。
⑷上山處理冒頂時,處理人員要有護身柱或護身板。
各單位職責范圍
一、機運科職責:
1、所屬機房峒室的達標、升級各項工作。
2、新運輸大巷掘進頭面生產前的供電設計、供電線路和設備的
安裝以及正常生產所需要的工作。
3、負責2寸以上主壓風管路的安裝維護,漏風處理以及拆除回收等工作。
4、所屬固定設備、流動設備和電器設備的大、中、小修,技術改造和更新項目的協助工作,并做好有關資料的填寫整理上報。
5、流動設備(電器設備)的檢修、驗收、入庫和發放。
6、電纜的整改、拆除回收,機電故障處理工作。
7、全礦機電設備、大小電纜的檢查、試驗工作。
8、地面防雷設施、井下供電系統五大保護的檢查和試驗,故障處理,供電系統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9、設備潤滑的“五定”工作,并做好潤滑檔案管理。
10、全礦供電的停電工作票和停電報告的填寫及審批。
11、單機建檔,標準化資料,創優資料,技術資料及內業資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充實、借閱等。
12、負責全礦所有絞車的安裝、修理和新機試驗。
13、負責全礦各種水泵的修理和新機試驗等工作。
14、備品備件的加工、制造和供應等工作。
15、負責礦井地面供電線路、設備、設施的安裝、檢查、維修、整改、拆除回收及管理工作。
16、小型電器(接線盒、電鈴、防爆燈、按鈕等)和控制電纜的安裝、保管、檢查維護、保養及拆除回收,并及時交到倉庫。
17、閑置設備的拆除回收。
18、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安裝、檢修工作。
19、年度設備大修理計劃內的設備大修理開竣工報告的填寫,上報鋼絲繩、三環鏈拉力試驗及技術資料的整理保管。
20、斜巷運輸安全設施的安裝、檢查、試驗。
21、礦車、電瓶車的維護、保養、檢查、修理及故障排除。
22、液壓系統的安裝、調試、故障處理工作。
二、掘進單位的職責:
1、所屬巷道內電纜、液壓管線的管理。
2、所屬設備的保管、使用、清潔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
3、除轉彎交叉處以外的2寸以下壓風管路的延長,塑料管路的延長。
三、通防科職責:
1、局扇的安裝、管理、拆除和回收工作。
2、井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風門開關傳感器的安裝、維護、管理、維修、檢查、更換、拆除和回收。
3、防塵管路的安裝、維護、保養和回收工作。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
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否則不能從事本專業工作。
1、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及供電設計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由通防科負責及時編制安裝瓦斯監測裝置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技術總監批準并通知生產科作好準備。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設的,應由通防科提出安全措施報技術總監批準后,可以不安設。
2、傳感器等設備使用前,必須按照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經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生產技術科接到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后,根據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安裝,安裝時,機運科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安裝后,通防科負責檢查驗收。
4、瓦斯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幫不小于200mm。
5、與監控設備關聯的機電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生產和通防部門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與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監測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礦調度室和通防科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嚴禁私自拆除或甩掉監控線。否則,罰責任人500元。罰責任部門1000元。
6、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防科長、防突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必須攜帶瓦斯便攜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瓦斯便攜儀或光學甲烷檢定器,并時刻處于打開狀態,不攜帶或攜帶不開者,罰責任人100元。便攜儀不能按時校驗或發放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罰通防科50元/臺。
7、瓦斯員每班對管轄范圍內監測裝置和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責任部門、礦調度室匯報,生產技術科要及時安排人員限當班內處理完畢,否則每次罰責任部門100元,每推遲一天加罰50元。
8、當瓦斯濃度超過1.5%斷電后,嚴禁人工強行復電,只有經過瓦斯員處理后并確保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由瓦斯員通知當班班長,由當班班長安排維護員再進行人工復電,否則,罰責任人300元,并按“三違”處理。
9、掘進工作面要安設2臺瓦斯傳感器,位置分別在距工作面不超過5m和距回風口10米處,回采工作面要安設3臺瓦斯傳感器,位置分別在進風巷、工作面和回風道,兩道的傳感器安設在距工作面10~15m處。采掘工作面放炮時,要將傳感器挪至距放炮點30米以外,炮后要及時移回,探頭的移動由瓦斯檢查員執行,距離不符合要求罰瓦斯檢查員50元,因不移動探頭而造成放炮損壞的,由瓦斯檢查員按價賠償,因采掘部門保護不善造成瓦斯探頭損壞的,罰責任部門500元,不能維修的,由責任部門照價賠償。
10、瓦斯抽放泵房內要安設一臺瓦斯傳感器,距房頂不能超過30cm,并實現瓦斯電閉鎖保護裝置,傳感器不按規定地點吊掛的罰抽放泵房司機100元,瓦斯電閉鎖不能正常使用,罰機運科200元。
11、監測探頭等裝置發生故障后,生產科維護人員要在當班內處理好,推遲一天罰款100元。
12、井下傳感器報警斷電時,調度值班員要詳細記錄發生的時間、原因、經過,不匯報或無記錄,罰調度值班員100元/次。通防科和調度室接到匯報后,要立即安排瓦斯檢查員查清原因并進行處理,并作好匯報記錄。
13、光學瓦斯儀、風表、測塵儀每年送交有關部門進行強制性計量標定;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調試、校正。瓦斯傳感器、便攜儀每周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一次,每周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否則,漏檢一次罰款100元。
14、下井人員的自救器由礦燈房統一保管,升井后及時交回燈房,并保持完好、清潔,發現當班未交還的,罰責任人50元/次;自救器實行統一編號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轉借,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在未有災害的情況下,不得私自打開或人為的破壞儀器,一經發現,除照價賠償外,罰責任人200元。
15、便攜儀要保持日常清潔、無積塵,便攜儀使用人員在井下不得私自拆卸儀器,出井后及時交還礦燈房,發放人員收發時必須檢查便攜儀的完好情況,凡不合格的儀器禁止發放,對損壞的儀器要及時向通防科匯報,否則,對責任人給予50元的罰款。
上下山每五天灑水沖洗一次,不按要求沖塵或沖塵不徹底,罰通防科100元/次。
4、炮采掘工作面必須實行使用水炮泥和放炮前后灑水,不使用水炮泥罰款200元/次,不灑水或灑水不徹底罰200元/次。
5、井下巷道發生一次煤塵堆積現象(厚度2mm以上,連續長度超過5米),罰責任部門200元/處。
火工品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火工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結合我礦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沛城煤礦火工品管理規定,希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組織機構:
組長:礦長。副組長:生產副礦長。成員:綜合科科長、保衛科科長、生產科科長、安監科長或安檢現場員、各施工隊隊長。
辦公室設在生產科,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礦每旬由生產副礦長,火工品管理小組組織一次礦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檢查,并不定期抽查,對查出的問題,按規定兌現罰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組,召開一次專業例會,總結上旬火工品管理情況,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研究炸藥消耗定額的完成情況,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組織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員即“四員”的復訓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員”的業務素質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區每班組必須配備有兩名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放炮員,負責本班組的爆破任務及爆破物品的領用及管理工作。
5、區隊長是本區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凡一個季度內出現三次不按規定管理火工品的單位,單位的主管區隊長,視情節給予相應有處理,并予通報。
6、煤礦井下放炮,嚴格執行“十不準裝藥,十不準放炮”制度。
7、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執行瓦斯員和班長對放炮管理的安全檢查制度。
8、嚴格執行放炮員上崗必須持放炮合格證,及攜帶瓦斯便攜儀制度。
9、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灑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點,必須懸掛有放炮爆破作業圖表,配備炸藥箱、雷管盒,并加鎖。
11、各單位使用的炸藥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為一年,中途損壞自行修理,損壞嚴重礦發新并按價賠償。
三、獎罰辦法:
(一)火工品的購買和儲存:
1、供應科必須到市縣公安局指定的廠家購買,任何人不得私自變更供應渠道,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2、火工品運輸有廠家專車押送。
3、火工品到礦后,由供應科炸藥庫保管員驗收簽字,并及時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口把鉤工、信號工,火工品嚴禁在井口或井下車場、巷道內停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及時運往井下炸藥庫,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倉庫保管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帳、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庫房人員不得脫崗、離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炸藥庫,消防器材齊全。否則發現一次違反規定罰倉庫保管員50元。
5、專庫專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藥、雷管必須按規定分別存放,并符合要求。庫存量不能超過安全庫存數量,即炸藥2噸,雷管4000發。
6、庫房內必須懸掛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和爆破器材管理有關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種記錄臺帳。
7、所有的電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導通室內導通并編號,沒有導通編號的電雷管嚴禁發放。否則發現一次罰倉庫保管員每人50元。
8、嚴格執行對號發放制度。否則,每錯發雷管一發,罰當班炸藥庫值班員5元。
9、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要認真收回、清理、登記造冊,根據可存數字雷管不超過500發,炸藥不超過100KG,若達到規定及時報告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銷毀。
10、爆破器材庫存數量、規格、品種要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三相符。否則發現一次一項違反上述規定,罰倉庫保管員每人50元。
(二)火藥的領發與清退
1、放炮員根據當班生產任務選用雷管炸藥,填寫在專用的火工品領料單上,經帶班區長簽字審批后,持放炮合格證及領料單到礦生產科調度室審批,沒有當班帶班區長簽字或與生產現場不相符,調度員一律不準審批。
2、放炮員持放炮上崗證、瓦斯便攜儀和審批過的火工品領料單到井下炸藥庫領取火工品,否則炸藥庫發放員嚴禁發放。庫房保管員按照審批數量,如數發放,不得超發或少發。放炮員領取火工品后必須當面核查領取的數量及編號等,否則責任自負。
3、領取火藥應有正付炮手兩人領取,有一人休班,由安全網員或班組長代替,領到火工品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運往工作地點,并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及雷管盒內,嚴禁亂扔、亂放、埋藏等。每發現一管藥或一發雷管罰放炮員10元,罰帶班區長5元。火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須把火藥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4、倉庫保管員堅持“八不發放制度”。
(1)沒有合格證不發。
(2)放炮員不持放炮證,不帶瓦斯便攜儀,不對號不發。
(3)不是專用領料單,沒有審批不發。
(4)不是雙人領料不發。
(5)沒有雷管盒不發。
(6)雷管盒沒有鎖不發。
(7)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
(8)質量有問題不發。
5、認真執行火工品領發、清退制度。各單位火工品清領、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蓋章。
6、各單位火工品現場用量必須在當班下班之前,經當班班長核發,在清退單上簽字后,放炮員親自退庫,炸藥庫保管員按清退單查收,若發現不按規定辦理一次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重處。
7、炸藥庫必須切實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員無清退單或清退單填寫不符要求的,炸藥庫值班員必須及時上報安監站或炮管組,每人次給予10-50元的處罰。
8、號召廣大職工認真搜撿丟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須交炸藥庫,由當班炸藥庫值班員出具證明報安監站;井上撿到的雷管必須及時主動的交安監站。無論是交井下炸藥庫還是交安監站,上交者必須講清拾到雷管的地點(最好有證明人),礦對上交雷管個人按每發2元給予現金獎勵。
9、安監站對收到的雷管,要做好專項記錄臺帳。暫存雷管的箱子要雙人雙鎖保管,并定時送往中央炸藥庫,炸藥庫對收到的雷管必須做好記錄,要專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編號及使用單位。
10、安監站、炮管組、保衛科積極配合,對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處理工作,丟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組。
11、凡發現私自攜帶雷管上井的,每一發罰100元,三發及以上的除罰款外,交公安部門處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搜撿到雷管不主動上交的,經查實同樣按私自攜帶雷管上井處理。
12、加強門衛管理和檢查,凡發現攜帶雷管、炸藥出礦的,一律開除礦籍,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有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放炮合格證的專職放炮員擔任,無放炮證的人員嚴禁放炮,任何領導無權指派沒有放炮合格證的人員放炮,否則,違反規定按嚴重“三違”處理。
2、放炮員應按照本單位施工措施,嚴格依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作業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點放炮,不堅持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不攜帶瓦斯便攜儀罰放炮員50元。
4、放炮前,班組長沒有向所通往放炮地點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員罰50元,沒設警戒放炮罰放炮員50元,警戒人員失職罰50元。
5、放炮必須采用礦規定的放炮線進行放炮,放炮線長度符合規定(巖巷100米,半煤巖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電纜線、雷管腳線、鐵絲等做母線進行放炮的,放炮線長度不夠的,每一項罰款100元。
6、放炮距離和掩護放炮員的安全地點違反有關規定,(以作業規程為準)罰放炮員50元。
7、放炮時放炮鑰匙放炮員沒有隨身攜帶、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沒有執行放炮員一人操作的,放炮時沒有首先發出放炮警號,再等5秒鐘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鑰匙,未將母線摘下并扭結,每一項罰放炮員50元。
8、放炮員在裝配引藥時,未將雷管腳線末端扭結,裝炮前,炮眼內浮煤、巖粉沒有掏凈,沒有充填足夠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每一項罰放炮員50元。
9、采掘作業地點沒有爆破作業圖表,或沒有按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的,每項罰50元。
10、放炮員放炮時,嚴禁放明炮、糊炮及煙炮。
11、各采掘地點必須執行正向裝藥,實行一次裝藥一次全部起爆。否則,發現一次罰放炮員50元。
12、出現拒爆處理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13、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技術科應提供準確的圖紙資料,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米時,只準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貫通,另一個頭必須停止作業,但保持通風。
(四)、獎勵辦法:
1、各單位放炮員完成當班的爆破任務,無三違行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補助費。
2、實現礦安全目標,年度內經上級主管部門檢查礦被評為火工品管理先進單位,礦內評出先進管理區隊前三名給予獎勵,第一名獎1000元,第二名獎800元,第三名獎500元。
3、實現礦安全目標,年度內經上級管理部門檢查礦被評為火工品管理先進單位,礦火工品領導小組每人獎勵100元。
4、對在平時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經領導小組批準獎勵50-200元,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報請礦給予記功表彰。
5、沒有實現安全目標的區隊,不予評先。
6、違反本規定造成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