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貫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掘進巷道與被貫通巷道相距20m前,必須停止被貫通巷道所有作業,并下達掘進巷道貫通通知書,編寫安全措施。
2、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在掘和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限,必須停止工作面所有工作,然后匯報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在掘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3、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派專人進行警戒,嚴禁任何人進入警戒線內。
4、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5、凡有不通風的巷道和采空區必須進行密閉或設置柵欄,柵欄規格為0.15米×0.15米。
6、臨時停工地點不準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沼氣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及其它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又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要24小時內封閉完畢。
7、密閉、柵欄要定期檢查,并立臺帳記錄清楚。
8、凡拆開密閉,柵欄時必在制定安全措施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拆開。
9、恢復封閉的盲巷或采區巷道,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如果瓦斯超限,必須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組織人員排放瓦斯。
10、對破壞密閉,柵欄的按情節輕重處罰,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