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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地質規程

    作者:佚名 2011-11-04 19:59 來源:本站原創

    一、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的評定:原則上應以斷層、褶皺和巖漿侵入等三個因素中復雜程度最高的一項為準。其綜合評定的標準是:地質構造不影響采區的合理劃分者為一類;地質構造對采區的合理劃分有一定影響者為二類;地質構造影響采區的合理劃分,只能劃分出部分正規采區者為三類;由于地質構造復雜而很難劃分出正規采區者為四類。
    二、煤層穩定性的評定:薄煤層以可采性指數(Km)為主,煤厚變異系數(γ)為輔;中厚及中厚以上的煤層以煤厚變異系數為主,可采性指數為輔其參照指標見表2。
    評價煤層穩定性的主、輔指標              表2

     

    分煤層
    穩定煤層
    較穩定煤層
    不穩定煤層
    極不穩定煤層
    主要指標
    輔助指標
    主要指標
    輔助指標
    主要指標
    輔助指標
    主要指標
    輔助指標
    薄煤層
    Km≥0.95
    γ≤25%
    0.95≥Km≥0.8
    25%<γ≤35%
    0.8>Km
    0.6
    %35<γ
    55%
    Km<0.6
    γ>55%
    厚和中
    厚煤層
    γ≤25%
    Km≥0.95
    25%<γ
    40%
    0.95>Km
    0.8
    40%<γ
    65%
    0.8>Km
    0.65
    γ>60%
    Km<0.65
    特厚煤層
    γ≤30%
    Km≥0.95
    30%<γ
    50%
    0.95>Km
    0.85
    50%<γ
    75%
    0.85>Km
    ≥0.7
    γ>75%
    Km<0.70
    注: Km、γ的涵義和計算方法見附錄一。
    三、參加礦井煤層穩定性評定的煤厚點,其分布應力求均勻,資料必須可靠,凡已作為構造因素評定的煤厚異常點應予剔除。
    附《各項地質因素復雜程度的標準》表1
    附《評價煤層穩定性的主、輔指標》表2
    第8條 礦井地質條件分為五大類。各類礦井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類礦井:地質構造的復雜程度和煤層穩定程度均為Ⅰ類,其它開采地質條件不高于Ⅱ(含Ⅱ)類,。
    二類礦井: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和煤層的穩定程度均為Ⅱ類或其中有一項為Ⅰ類,另一項為Ⅱ類,其它開采地質條件不高于Ⅲ類(含Ⅲ)。
    三類礦井: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和煤層的穩定程度中有一項為Ⅲ類,另一項為Ⅰ類或Ⅱ類。
    四類礦井: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和煤層穩定程度均為Ⅲ類或其中有一項為Ⅳ類。
    五類礦井: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和煤層穩定程度均為Ⅳ類。
    當其它開采地質條件的類別,高于地質構造復雜程度或煤層穩定程度二者中最高類別成為礦井正常生產的主要矛盾時,評定礦井的類型可適當升級。
    分類名稱的數碼表示法見附錄一。
    第9條 一個礦井原則上只評定一個地質條件類別,但如果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有明顯的分區規律時,可先按分區劃類,然后通過綜合評定再確定礦井的類別。
    第10條 礦井地質條件的類別應在新井投產8~10年內提出,以后每隔8~10年或在修改礦井地質報告時評定一次。礦井地質類別的評定和變更,需經省煤炭廳(局、公司)批準。
    第三章       礦井地質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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