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10-31 22:30
來源:本站原創
二0一一年一月
目 錄
1、安全生產總則……………………………………….…….1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2
6、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3
7、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3
8、安全檢查制度……………………………………………..4
9、安全生產技術審批制度……………………….…..……...4
10、礦用設備、器材管理及檢修制度………………..……..5
11、“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5
12、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6
14、安全生產獎罰制度………………………………...……..7
15、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7
17、勞動定員管理制度……………………………………….8
18、礦井負責人、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制度……………..……9
19、井巷掘進開工前安全檢查和敲幫問頂制度………..……9
20、采煤工作面開工前安全檢查和敲幫問頂制度…………10
21、礦井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10
23、通風、瓦斯檢測制度…………………………………..11
24、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12
25、礦井粉塵檢測制度……………………………………...12
26、交接班制度……………………………………………..13
27、地面、井下防火制度…………………………………..13
28、綜合防塵管理制度……………………………………..13
29、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制度………………………………..14
30、井巷維修、檢查制度…………………………………..15
31、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15
32、配電房管理制度……………………………………….21
33、停、送電管理制度……………………………………..21
34、要害場所管理制度……………………………………..22
35、巡回檢查制度…………………………………………..22
36、備用電源定期運行制度………………………………..23
37、井下動火動焊審批制度………………………………..23
38、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24
39、礦井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24
40、“三違”處罰制度………………………………………25
41、采煤、掘進安全管理制度……………………………..26
42、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26
43、通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校驗制度……………………26
44、前探梁使用管理制度…………………………………..27
45、人力推車規章制度……………………………………..27
46、礦井巷道定期沖刷制度………………………………..28
47、瓦斯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制度…………………………...28
48、電雷管電阻檢查制度…………………………………..29
49、民爆器材銷毀制度……………………………………..29
50、民爆器材倉庫交接班制度……………………………..29
51、民爆器材倉庫動火動焊制度…………………………...30
52、民爆器材儲存保管制度………………………………...30
53、民爆器材倉庫防火、警衛制度…………………………31
54、爆破器材領退制度及丟失處理辦法…………………..32
55、民爆物品及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33
56、作業規程編制、審批與貫徹制度………………………33
一、安全生產總則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和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落實安
生產責任制是做好安全生產的關鍵。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則。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⒉ 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應形成例會制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同時,應根據需要,不定期地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
⒊ 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各生產水平(采區)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班隊長、工程技術人員參加。礦長外出時,也可由分管副礦長主持召開。
⒋ 應形成會議記錄,必要時,經與會代表會簽后,及時發送各生產水平。
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⒈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指標,層層分解,落實責任,做到以班組保生產水平、生產水平保礦井,礦井保全礦,確保安全目標的實現。
⒉ 堅持重獎重罰的原則,安全目標與經濟利益掛鉤,各水平、班組安全效果好的,礦井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重獎,安全效果差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從重處罰。
⒊ 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必須制定采取確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全礦安全目標的實現。
⒋ 礦井安全部門負責安全目標、安全效果、安全工作的考核,并按有關規定兌現獎罰,做到目標明確,措施有力,獎罰分明。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⒈ 為使礦井達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⒉ 礦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礦井負責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⒊ 礦長應根據本礦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制定本礦安全投入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⒋ 安全投入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擅自、隨意挪用安全投入的資金。
⒌ 礦井負責人要定期了解、檢查安全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
⒎ 安全投入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2)更新安全設備、設施、器材、裝備、儀器儀表等,并做好日常維護維修;
(3)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經費;
(4)配備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5)其它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⒉ 礦井要認真組織學習《福建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檢查評比辦法》,充分認識到實施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有利于促進煤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穩定好轉。
⒊ 礦井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以采掘工程、頂板管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為重點。
⒋ 礦井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檢查,每月組織對生產礦井的采煤、掘進、通風巷修、提升運輸、礦井測量和工業廣場進行考核驗收,其它專業每季度檢查一次。
六、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⒈ 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管理、培訓、裝備并重”和“強制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準、考核發證”的原則,對職工進行定期培訓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⒉ 安全培訓工作由礦長、安全部門負責,并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內容,礦長負責組織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編制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
⒊ 礦長、副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上級舉辦的培訓。
⒋ 礦井負責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群眾性的安全教育宣傳活動。
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崗位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井下采掘工人必須通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給《入井證》方可下井作業。
⒍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消除礦井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礦井必須建立以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⒈ 按照"礦井負責,國家監督"的原則,礦井組織多種形式的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⒉ 礦井負責人、安全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可采取督促現場整改、安全整改通知單、安全情況通報等辦法。
⒊ 其它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
⒋ 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按照“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做好項目落實、措施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⒌事故隱患的管理。礦井安全部門負責本礦井事故隱患的綜合處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事故隱患的統計與上報。
⒍ 堅持“三不生產”的原則,確實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消除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生產。
⒎ 因對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要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八、安全檢查制度
1、成立安全生產技術監督小組,配備不少于四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對礦井的“一通三防”以及井下所有作業場所、重點要害部位每旬不少于2次的安全檢查以及每月不少于2次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隱患應按“四定”原則落實處理,并將結果進行通報并報安全生產技術監督檢察科存檔備案。
6、對礦井的采掘、機電、運輸、通風等安全生產系統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監察。
7、負責監督礦井對隱患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以及職工安全活動情況。
九、 安全生產技術審批制度
⒉ 每年年底由礦井組織認真編制下一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報礦安全、生產技術部門審核后,報礦領導批準。批準后的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必須組織實施。
⒊ 根據采掘工作面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采空區、老窯等情況進行采掘工作面的合理布置,并按規定組織編制、審批和貫徹作業規程。當采掘工作面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⒌ 根據采掘工作面的具體情況,由安全、生產技術主管對所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批復。
⒍ 根據采掘工作面的具體情況,對采掘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相應的預測、預報,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⒎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由礦長負責召集,分管技術人員負責講解,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貫徹,并簽名備查。
⒏ 全礦井停風、停電必須由礦井生產、安全部門制定安全措施,經礦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⒐ 井口和井下主要進風巷需要燒焊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長批準后,由安全部門、通風人員專人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施工。
十、礦用設備、器材管理及檢修制度
⒈ 變壓器油(包括高爆開關絕緣油)每年要取樣作試驗一次和物理性能試驗一次。
⒉ 半年對設備接地和硐口高壓下井的防雷保護接地電阻測量一次,并檢查加固接地各聯接處。
⒊ 半年要停電檢查加固高低導電聯接羅帽一次。
⒋ 半年對高低設備防爆面檢查一次,發現銹蝕用磷化劑處理并涂上防蝕劑(中性凡士林)。
⒌ 一年對設備外表檢查一次,發現銹蝕要除銹并作防銹化處理。
⒍ 每月對低壓防爆開關接線和密封圈檢查一次,并進行加固,或更換密封圈,保證導電良好,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⒎ 每半年對儀表、短路保護裝置檢查校正,發現問題及時檢修更換。
⒏ 每旬應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近方和遠方一次試驗。
⒐ 每旬根據負荷變化要求對高爆開關和低壓饋電開關的過流保護裝置整定一次。
⒑ 每月對硐室內的設備、進出線電纜進行檢查整理一次,設備排放合理整齊,電纜懸掛符合要求。
十一、“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1、礦井每年要編制通風、防瓦斯、防塵、防滅火等技術措
施計劃,并按計劃組織安排。
2、每月2次組織對礦井“一通三防”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
檢查,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落實整改。
3、抓好礦井“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定并落實各
項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與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
4、做好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以保證礦井每個工作面
的風流流向符合設計的要求。
5、做好局部通風工作,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的風流,把工作
面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吹出工作面,以保證工作面有良好的工作環境。
十二、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1、礦井必須加強對防治水工作的領導,礦井技術負責人對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
2、采掘作業必須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
3、礦井必須建立健全水害隱患分析、排查制度,對查出的
隱患必須及時制定防治措施,經上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由礦井監督實施。
4、采掘作業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工作面透水前的
預兆及水害發生時的避災線路。
5、凡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同意實施的下山采煤的區域,必須將下山采煤區域(包括標高、煤厚、傾角、采空區面積、容積等)及時填入有關圖中。周邊礦井入侵本礦所發現的下山采空區也應一并填入有關圖中。
6、對積水區域的探放水,應采用專用的探放水機具,并制定專門的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探放水時應盡量采取抽排水或分層放水的做法。
十三、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2、礦井應組織人員對礦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演練,并根據演練存在的不足,及時進行更新和補充。
3、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礦井主要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4、礦井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向煤礦有限責任礦井主要負責人進行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煤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手機應全天候待機,隨時應對各種突發事故災害的搶救和處理。
十四、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⒈ 為調動廣大干部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特制定本制度。
⒉ 礦井應對在安全生產中遵章守紀、積極處理事故隱患、安全效果良好以及搶險救災有功的人員給予表彰。
⒊ 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表彰,采取榮譽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辦法,在職工大會上進行表彰。
⒋ 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員,或對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冒險作業人員,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⒌安全生產獎懲要形成制度化,定期進行考核評比,集中兌現獎懲,積極營造煤礦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
十五、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⒈ 每一入井人員都必須接受入井前檢身,并積極配合井口檢身員工作。
⒉ 井口檢身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擔任;井口檢身員必須熟知本崗位的職責。
3. 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經過班前安全教育,在井口值班室簽到,入井證副卡掛在牌板上,方可下井。
⒋ 井口檢身員必須恪盡職守,不循私枉法,對不符合規定的嚴格按要求進行處理。
5. 井口檢身員必須嚴格把關,對未佩帶好安全帽、自救器和礦燈或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及入井前喝酒的等不遵守規定者嚴禁放行。
6. 值班室值班人員根據各作業班組上交的入井證對照作業人員逐個核實、考勤、發放礦燈;發現未辦證人員有權拒絕其入井,并及時報告值班領導和安全部門。
7. 對來礦檢查指導工作的人員,值班人員要認真按規定做好井口登記、檢身、清點工作。
8.每一入井人員出井后應統一到礦燈房交回礦燈,領取入井證,并向值班人員匯報出入井人數,由其清點核實,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9. 值班人員發現人員未按要求時間出井或人員不齊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向值班領導和安全部門報告。
十六、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1、礦井應組織有關科室結合礦井實際并根據各工種、工藝制訂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各工種工作人員都必須認真學習《安全操作規程》,認真貫徹操作規程所規定的各種要求與安全技術措施。
3、各工種工作人員都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采掘工作面在施工中,工作面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由該工作面的分管技術員對《規程》進行補充、修訂,以便符合該工作面的具體情況。
十七、勞動定員管理制度
1、礦井要按照批準登記的礦井生產能力嚴格控制入井人數。礦井生產能力6萬噸/年,每班采、掘作業人員不得超過60人。
2、嚴禁兩班交叉作業。除帶班人員、要害崗位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以外,嚴禁其他人員在采、掘作業現場交接班。
3、礦井應優化勞動組織,合理安排班、組編制,減少管理層次,減少工作環節。
4、礦井應利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加強入井人員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員管理監測系統,及時準確掌握入井人數和入井人員的工作區域。
5、礦井要實行“限員掛牌”制,煤礦在井口、采區及采、掘工作面現場要設牌板,真實標明核定的每班作業人數和實際每班作業人數。
2、嚴禁兩班交叉作業。除帶班人員、要害崗位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以外,嚴禁其他人員在采、掘作業現場交接班。
3、礦井應優化勞動組織,合理安排班、組編制,減少管理層次,減少工作環節。
4、礦井應利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加強入井人員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員管理監測系統,及時準確掌握入井人數和入井人員的工作區域。
5、礦井要實行“限員掛牌”制,煤礦在井口、采區及采、掘工作面現場要設牌板,真實標明核定的每班作業人數和實際每班作業人數。
十八、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制度
1、礦井負責人、分管副礦長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現場帶班不少于2個班次。
2、安全管理人員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現場帶班不少于6個班次。
3、下井帶班人員必須做好下井帶班檢查情況記錄,并做好存檔。
十九、井巷掘進開工前安全檢查和敲幫問頂制度
1、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的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敲幫問頂時,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面。
2、井巷掘進工作面敲幫問頂工作由班組長負責。
3、掘進工作面必須備有磅錘、長、短鋼釬等敲幫問頂作業工具。敲幫問頂要由外向內進行。
4、敲幫問頂時,先檢查和維修工作面被崩倒的支架,再清除工作面的傘檐、危石。
5、敲幫問頂時,工作面頂板出現離層、斷裂,又不能立即挑下時,必須立即進行支護或采取臨時支護措施,臨時支護必須牢固可靠。
6、煤與半煤巖巷道掘進,煤巖層傾角大于45度時,必須有防止煤層垮落和片幫的措施(采用單腿棚或支架),點柱應緊靠煤壁,頂部要背實。
7、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存放點與工作面的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8、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
窗體底端
二十、采煤工作面開工前安全檢查和敲幫問頂制度
1、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的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敲幫問頂時,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面。
2、 工作面敲幫問頂工作由班組長負責。
3、 工作面必須備有磅錘、長、短鋼釬等敲幫問頂作業工具。敲幫問頂要由外向內,從下到上進行。
4、 敲幫問頂時,先檢查和維修工作面被崩倒的支架,再清除工作面的傘檐、危石。
5、 采煤工作面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得丟失頂煤和底煤。
6、 敲幫問頂時,工作面頂板出現離層、斷裂,又不能立即挑下時,必須立即進行支護或采取臨時支護措施,臨時支護必須牢固可靠。
7、 敲幫問頂作業時,應注意觀察煤壁和小井口附近頂板壓力。
8、 開采急傾斜煤層時,必須有防止煤層垮落和片幫措施(采用單腿棚或支架),點柱應緊靠煤壁,頂部要背實。
2、 工作面敲幫問頂工作由班組長負責。
3、 工作面必須備有磅錘、長、短鋼釬等敲幫問頂作業工具。敲幫問頂要由外向內,從下到上進行。
4、 敲幫問頂時,先檢查和維修工作面被崩倒的支架,再清除工作面的傘檐、危石。
5、 采煤工作面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得丟失頂煤和底煤。
6、 敲幫問頂時,工作面頂板出現離層、斷裂,又不能立即挑下時,必須立即進行支護或采取臨時支護措施,臨時支護必須牢固可靠。
7、 敲幫問頂作業時,應注意觀察煤壁和小井口附近頂板壓力。
8、 開采急傾斜煤層時,必須有防止煤層垮落和片幫措施(采用單腿棚或支架),點柱應緊靠煤壁,頂部要背實。
9、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存放點與工作面的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10、 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
10、 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
二十一、礦井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礦井負責人及主管部門;
2、礦井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公安、工會等有關部門;
3、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4、發生事故后,應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安全及工會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在必要的情況下可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或有關專家參加;
5、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指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按程序上報;
6、對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將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處理;
7、對發生的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將處理結果的全部資料歸檔備案。
二十二、礦井事故分析制度
1、對發生的事故,無論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則,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事故的分析會,本著事故的原因追查不清不放過、沒有安全防范措施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認真執行。
2、對事故的發生的原因和有關責任人要認真調查,分清事故的責任。
3、對事故要把握分析情況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認真總結經驗,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4、通過事故分析會,證違章作業人員,事故責任人員,和廣大干部職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責任人員認識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大家通過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
5、對事故分析要認真記錄,形成材料并存檔。
二十三、通風、瓦斯檢測制度
1、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對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進行檢測。
2、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檢查站次數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
4、礦井總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5、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離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離人員,進行處理。
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內,體積大于0.5立方米的空間風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離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9、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10、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離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11、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
12、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二十四、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
1、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
2、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備案。
3、礦井瓦斯日報每天必須報送礦長或礦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并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專門措施進行處理。
4、礦長或技術責人必須審查全礦井瓦斯檢測儀器的配備,使用完好情況,檢驗瓦檢員儀器操作的準確性。
二十五、礦井粉塵檢測制度
1、每年編制礦井防塵安全措施計劃,并按計劃實施。礦井粉塵檢測每年由縣防疫站進行檢測。
2、礦井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委托縣防疫站對礦井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進行粉塵檢測。粉塵數據要力其實、準確,并及時報送礦井、礦井有關負責人審閱。
3、礦井應根據粉塵測定情況分別處理,對粉塵濃度超標的地點,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降粉,防止粉塵對作業人員造成危害。
4、礦井應在采掘工作面及煤臺等粉塵多揚地帶進行灑水并凈化風流,以保工作面風流清新。
二十六、交接班制度
1、交清工作地點的通風、瓦斯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采取何種措施。
2、交清工作區域的有關設備和裝置的運行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或拆除。
3、交清區域原來的和新發生的各種安全隱患,當班處理情況和需要下一班如何繼續處理。
4、交清有關領導對基本工作指示的落實情況和還需要請示的問題。
5、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必須在交接手冊上簽字,做到有據可查。
二十七、地面、井下防火制度
1、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組織。
2、加強防火設施檢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3、加強地面、井下作業場所的管理和設備維護,消除跑、冒、滴、漏。
4、嚴格控制各類火源、必須認真落實動火審批制度。
5、加強安全教育提高有關人員安全意識和自保意識,掌握搶救知識,學會正確使用防護、救護器材。
6、井上下機房峒室、要害部位應配好適用、足夠的防火沙池和滅火器材。
二十八、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為貫徹煤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搞好我礦的綜合防塵,為井下作業人員提供一個良好的作業環境,確保工人身體健康,特制定以下防塵制度,廣大職工共同遵照執行:
1、掘進工作面堅持濕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若發現干式打眼每次罰款100元,有水炮泥沒使用每次罰款50元。
2、掘進工作面堅持放炮噴霧,若發現作業隊有噴霧設施無使用每次罰款50元,無噴霧設施罰款100元。
3、掘進工作面堅持經常性沖洗巖幫,若發現作業面巖幫粉塵堆積,每次罰款50元。
4、采煤工作面裝車口,必須安設噴霧降塵設施,無安設或無使用,每次罰款50元。
5、井下主要進風、回風巷道必須設置凈化風流的水幕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6、井下所有設置的防塵、降塵設施,若發現故意損壞或偷竊設施材料者,視情節嚴重給予50—100元罰款,并全礦通報。
7、主要運輸大巷(主平峒)每年要組織沖刷粉塵一次,并做好記錄可查。
二十九、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深化水害防治,有效防范水災事故。要深入學習貫徹《煤礦防治水規定》,繼續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防治水工作的領導。
1、切實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編制防治水規劃和防治水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查明礦井或采區水文地質情況,特別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礦井的廢棄老窯情況,準確掌握礦井水患危險情況,對礦井生產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措施。
2、配齊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健全防治水基礎圖紙和資料。
3、認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響的礦井,要開展充水條件分析,堅持“十六字”防治水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煤礦井田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必須堅持有掘必探;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
4、加強雨季“三防”工作。必須就防范暴雨洪水進行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徹底消除隱患。雨季要安排專人負責堤壩重點部位的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要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視。
5、加強水害應急救援和職工防治水安全知識培訓工作;加強對職工水害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從而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制定并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使職工掌握逃生知識、熟悉逃生路線。
三十、井巷維修、檢查制度
1、加強礦井井巷的維修工作,定期對井巷的維修狀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2、定期安排巷道維修人員,做到每月進行一次自查,年、季、月度工作有計劃,及時上報巷修報表。
3、維修的巷道,符合《規程》規定,失修率不大于7%,嚴重失修率不大于3%。
4、巷道維修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技術負責人對巷修人員進行貫徹。
5、巷修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要求進行維修。
三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l、礦井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2、礦井必須對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財務、供應計劃。
(二)、礦井頂板安全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技術負責審批后方可執行。
2、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面禁止采掘作業。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掘作業,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3、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禁在控頂區內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加強掘進工作面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支架連鎖。對掘進巷道貫通要把好七關,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氣體超限、防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崩壞設備、防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當兩個掘進工作面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實行單工作面掘進。
4、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5、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溝、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7、采掘工作面必須堅持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并且有組織、領導、分析機構。
8、、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9、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記錄、總結、匯報分析頂板活動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三)、礦井瓦斯管理制度
1、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礦井每班至少檢測兩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檢查一次。
2、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
3、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技術負責審閱,并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制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4、礦井必須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5、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必須打棚欄,掛上警示牌。棚欄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并嚴加管理。
(四)、礦井水災防治管理制度
1、礦井每年必須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礦井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范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進行探、防、堵、截、排”綜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制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4)地面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5)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的排水溝每旬必須清理一次,保證井下排水溝排水暢通。
(2)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3)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4)用鉆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五)、礦井火災防治管理制度
1、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1)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禁止煙火,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并有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并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井下不準使用黑火藥,因為黑色火藥爆炸后火焰存在的時間長,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快、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預防摩擦生火。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2)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碹。進風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內延伸不小于20米的深度以及風道、主扇房、風硐遺跡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護。
(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4)進風井口和進風平硐都要裝有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的遮蓋井口,并易于關閉。此外,機電硐室也應裝有防火門。
(5)礦井地面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系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倉的積水。消防管路應每隔50米安裝標準的管接,以便連接水龍帶。
(6)在工業場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點設置聲、光兼備的火災信號。
2、礦井地面火災事故的預防
(1)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面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2)在設計和建筑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面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于其他廠房的下風側,并且相臨建筑物外墻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筑物之間還應設有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4、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六)、礦井防塵安全預防管理制度
1、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
2、掘進面必須采用濕式鑿巖,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干打眼。
3、煤層干燥的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水泡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其他采煤面應采取水泡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
4、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含1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2)含10%以下游離SiO2的粉塵和煤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5、保證通風構筑物的質量和正確選擇構筑物的位置,并加強支護管理,防止大量漏風。
6、加強局扇的管理和風筒的維修,防止風筒大量漏風,保證推進工作面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7、正確合理的計算和分配風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創造良好的氣候條件o
(七)、礦井機電運輸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1、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2、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時,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3、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4、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5、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6、每一礦井應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設備布置圖和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7、礦井內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要接地。
8、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1)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2)鎧裝電纜應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9、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的一般規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2)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臺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3)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干線。
(4)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的,應另敷設接地干線。
(5)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于兩組;
(6)局部接地極可設置與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7)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于2Ω。
(8)每臺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干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于1Ω。
(9)當高壓系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于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于40A;
(10)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進行。
10、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得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11、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系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12、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制度,入井證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13、編制與實施安全運輸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系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14、編制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15、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操作規程在現場監督兌現,糾正違章作業,使規程落到實處。
16、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并參加工程驗收。
17、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18、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19、參與事故分析,制定技術防范措施。
三十二、配電房管理制度
1、配電房設置在爆炸材料庫危險區外。
2、配電房禁止堆放易燃物和金屬物品。
3、供電系統配電房應安裝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
4、配電房的門應加鎖、非電工人員嚴禁入內。
5、配電房的操作按鈕應編號,注明供電用途。
6、必須有停、送電標志和鎖緊裝置。
7、配電房應用不燃物建筑。
8、配電房的配電廂,配電柜必須絕緣,無漏電現象。
9、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3、供電系統配電房應安裝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
4、配電房的門應加鎖、非電工人員嚴禁入內。
5、配電房的操作按鈕應編號,注明供電用途。
6、必須有停、送電標志和鎖緊裝置。
7、配電房應用不燃物建筑。
8、配電房的配電廂,配電柜必須絕緣,無漏電現象。
9、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三十三、停、送電管理制度
1、有計劃性的停送電,必須事先由申請單位辦理,并經礦長、技術負責人同意方可進行。
2、礦井主扇停運后,地面主扇司機值班員應立即向礦長班室匯報,礦立即啟動備用電源(柴油機)。
3、如送往井下的電源發生故障跳閘,地面變電所值班員應立即報告礦值班人員,經檢查處理確認正常后,由檢查負責人或專職技術人員聯系恢復送電。
4、待主扇恢復運行后30分鐘后先由瓦檢員,安全員到井下配電點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時,方可向井下送電,向局扇開關送電時也必須檢查局扇及開關送電時也必須檢查局扇及開關附近10米,CH4不超限方可送電。
5、凡送電排放瓦斯必須由技術負責人制定專項措施進行處理。
6、掘進工作面遇因停電造成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向掘進工作面供電的電源,并撤除人員,待恢復送電排放瓦斯后,經瓦檢員檢查瓦斯不超限,方可恢復送電作業。
2、礦井主扇停運后,地面主扇司機值班員應立即向礦長班室匯報,礦立即啟動備用電源(柴油機)。
3、如送往井下的電源發生故障跳閘,地面變電所值班員應立即報告礦值班人員,經檢查處理確認正常后,由檢查負責人或專職技術人員聯系恢復送電。
4、待主扇恢復運行后30分鐘后先由瓦檢員,安全員到井下配電點檢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時,方可向井下送電,向局扇開關送電時也必須檢查局扇及開關送電時也必須檢查局扇及開關附近10米,CH4不超限方可送電。
5、凡送電排放瓦斯必須由技術負責人制定專項措施進行處理。
6、掘進工作面遇因停電造成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向掘進工作面供電的電源,并撤除人員,待恢復送電排放瓦斯后,經瓦檢員檢查瓦斯不超限,方可恢復送電作業。
三十四、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1、崗位值班員應嚴守工作崗位,認真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2、非本崗位工作人員嚴禁入內,外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牌。
3、嚴禁帶小孩入內。
4、參觀人員必須有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帶領或持保衛部門介紹信方可進入,并要求帶隊人員在登記薄上簽字。
5、任何人不能帶爆炸物品入內。
6、必須按批準的地點項目進行作業學習,參觀的人員不能在所內打鬧,不能與值班人員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
7、入內人員必須聽從值班人員的指揮,必須遵守所內的一切制度。
8、任何人不準翻越圍墻,不能任意改動所內的任何設備、設施、工具不準外借。
9、建好管好來人登記簿,對專職檢修人員和本單位來人檢修或檢查時,都必須做好登記。
三十五、巡回檢查制度
為了加強崗位司機的職責,提高技術素質,管好、用好、維護好設備,特制訂崗位司機巡回檢查制度,崗位司機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1、崗位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的設備規格、型號;基本構造及性能。
2、值班司機必須按照所規定的巡回檢查路線圖標及內容,每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
3、每巡回檢查一次,都必須認真填寫巡回檢查記錄
4、巡回檢查要認真負責,檢查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若不能處理,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并將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在巡回檢查記錄上作詳細記錄。
5、司機認為有必要時,可通知維護人員一同巡回檢查,維護人員不得拒絕。
三十六、備用電源定期運行制度
⒈礦井電源采用單回路運行,必需配備足夠功率的柴油機發電機組,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⒉主要通風機等主要設備房,主線路為本礦井地面變電所供電,另一路為備用柴油機發電機組。主線路發現故障時,備用柴油機發電機組要能滿足通風的要求。
⒊線路發生故障時由值班電氣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其他人員不得擅自維修,故障維修應及時,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⒋主要通風機的主線路發生故障時,通風機司機應馬上通知礦井值班領導,并按規定切換到備用電源上,確保主要通風機的連續運轉。礦井值班領導應馬上通知專職電氣維修人員對線路進行維修。
⒌專職電氣維修人員檢修線路時,應報礦井值班領導批準。
6.備用電源每月應進行一次檢修、保養和試運轉,并做好記錄,當主線路發生故障時,能確保礦井主要設備供電的連續。
三十七、井下動火動焊審批制度
1、因井下維修、安裝設備需要動火動焊時,必須按規定向礦井值班領導申請,并報礦值班領導審批,嚴禁未經審批擅自動火動焊。
2、動火動焊前,必須制定嚴格的安全防患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督,經有關部門認證可行,方可批準操作。動火動焊證必須標明作業地點、部位及有效時間并有現場監督人和審批人簽字后方為有效。
3、焊工必須經嚴格的安全基礎知識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并持證上崗。
4、焊接地點禁止存放可燃物,必要時應清空焊接地點周圍可燃物。
5、有遺留煤塵可能時,焊接前應先清洗被焊物及其周圍,確認無煤塵后,方可動焊操作。使用電焊時,應將與被焊物相聯的金屬物件妥善分離或絕緣,否則應采用氣焊操作。
6、現場監督人應嚴格進行全過程監督,結束前應全面查驗,確認無遺留任何安全隱患并簽字后方可離開。
三十八、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采掘班組必須配備自救器。
2、采掘作業點必須配備自救器管理箱。
3、自救器管理箱應固定存放于采掘作業點附近頂板完好或支架完整的巷道,鑰匙應由當班負責人負責保管,并做好交接班工作。若發現擅自將自救器或管理箱搬離工作面,按嚴重“三違”處理。
4、自救器每年要進行壓力檢驗一次。
5、自救器的保管與使用必須按《自救器說明書》有關規定執行;每個作業人員必須參加礦井輔助救護隊對自救器的有關知識和使用技術的培訓。無故不參加者禁止下井作業。
6、無故損壞或丟失由各作業隊負責按價賠償。
7、自救器及自救器箱進行統一編碼并建檔管理。
三十九、礦井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礦井通風管理,改善井下生產作業環境,提高礦井的有效風量率,預防災害事故的發生,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希認真貫徹執行。
1、保持主要通風機每天24小時正常運轉,除批準的文書外,主要通風機司機有權拒絕任何人的口頭指令與交代而停開主要通風機,若檢查發現主要通風機停開,對當班司機罰款100元。
2、礦井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備用,并能保持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主要通風機房內不得作其它用途,若檢查發現機房內有雜物應限期搬出,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主要通風機司機應堅持崗位,并持證上崗,不得脫崗,礦有關人員將不定期抽查,若發現值班司機離崗,每次罰款100元。
5、保持正常運行的主要通風機,必須要有操作靈活可靠的反風裝置,并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反風操作。
6、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配有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水柱計、電機溫度計、軸承溫度計及防滅火器材。這些儀表、器材應保持完好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由檢查人員責令限期整改,否則每發現一次給有關責任人員罰款100元。
7、主要通風機房的專用電話保持與礦井調度室暢通,若發現電話損壞,應及時通知機電部門維修。
8、機電部門應定期對主要通風機進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若需要停機檢修或其它原因要停機,應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由于責任原因造成停機停風要追究責任,若造成事故要從嚴處罰。
9、主要通風機房內要有各種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圖紙,主要通風機司機應熟練掌握操作程序及有關注意事項。
10、主要通風機值班人員每班應做好各項記錄,各種記錄要實事求是地填寫,不得漏填或虛填,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罰款10元
11、違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員,將按嚴重違章處理,罰款單由安監站填寫。
四十、“三違”處罰制度
1、礦領導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日常下井檢查指導工作中,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組織紀律以及違反各種規章制度的作業人員,除當場給予制止外,班隊長出井后還要按要求填寫在“三違”登記簿上。
2、每個井口24小時值班干部應認真查閱“三違”登記簿,按各類“三違”的輕重危害程度,按規定采取必要的經濟處罰,并當天在井口“三違”曝光臺上通報亮相,以示警戒。
3、對重大“三違”行為,除按規定嚴重處罰外,送交礦安監部門組織辦班學習,提高思想認識后,才可繼續入井上崗作業。
四十一、采煤、掘進安全管理制度
1、采煤、掘進工作,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以工作面作業規程為指導。
2、所有采掘工作,必須嚴格遵守“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產方針,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于安全。
3、所有采掘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入井證后方可入井作業。
4、所有采掘作業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參加作業規程的貫徹學習。
5、所有采掘作業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業務保安責任制,做到不傷害別人,也不被別人傷害。
四十二、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組織一次對全礦機電、運輸安全專項檢查,以及安
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的檢查。
2、按照機電運輸標準化要求,每年組織一次機電、運輸標準化達標檢查。
3、組織每年雨季前的防排水、防雷的試驗及接地系統檢查測試。每年組織兩次對礦高壓供配電線路的檢查整改工作。
4、加強機電運輸設備管理、維修工作,組織節日停產檢修的安排和驗收,對主要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檢驗和調試,確保設備的可靠運行。
四十三、通風儀器儀表保管、維修校驗制度
為提高通風檢測儀器的準確性,做好儀器的保管,使儀器少出或不出故障,延長檢測儀器的使用壽命,保證正常測定工作,準確地反映礦井各作業地點的瓦斯氣體濃度、風量、粉塵濃度,根據現有儀器配備情況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瓦斯測定儀
1、本儀器最好能專人使用,專人保管,便于掌握儀器本身的特性。
2、儀器使用必須養成輕拿輕放的習慣,避免儀器受振動或碰撞,在低矮的巷道中行走或者工作,一定要把儀器拿好,不要放在底板上托著前進,更不能使煤塵或其它灰塵跑到儀器上。
3、在測定工作中,如果儀器發生故障,嚴禁在井下打開儀器蓋子進行修理,必須在出井后,送專人修理。
4、放儀器的房間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如果儀器長期不使用,應取出儀器內電池,把吸收管內的氯化鈣改裝鈉石灰。
二、葉式風表:
1、防止劇烈撞擊、震動。
2、不要隨意松動螺絲與打開護蓋。
3、不要碰觸或拔動葉片,防止變形而改變性能,使測值不準確。用后擦拭干凈,放入盒內,置于干燥處保存。
4、每年送有資質單位統一校正,沒經校正的風表不準使用。
四十四、前探梁使用管理制度
1、各作業工作面掘進需要支護的巷道必須使用前探梁,不按規定使用者按嚴重“三違”處理,處罰500元/次。
2、礦井應對所配前探梁進行統一編號,并明確責任部門,建檔管理。
3、前探梁應由各作業隊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前探梁損壞由礦井負責及時修復;前探梁丟失由作業隊負責賠償,礦井必須及時加工配齊。
4、前探梁使用的背木由礦井配足,其厚度不應小于3cm,背木必須背緊、背實。
5、前探梁必須存放在掘進工作面附近,以備使用、督查。
四十五、人力推車規章制度
1、人力推車時,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
2、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
3、嚴禁放飛車;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3、嚴禁蹬車運行,嚴禁串車運輸。
4、人力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車時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岔道、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5、在推車時,推車人員發現前方有礦燈連續閃爍5次以上應立即停車。
四十六、礦井巷道定期沖刷制度
1、礦井主平硐每年定期沖刷1次。
2、井下主要運輸巷道按責任片區清洗,根據積塵情況,選擇沖洗。
3、各作業點所在由作業隊沖洗,掘進工作按照綜合防塵措施執行。
4、井下任何點位積塵不得超過2毫米,連續長度不超過5米煤塵堆積。
四十七、瓦斯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制度
(一)、瓦斯檢查員對井下通風巷道及采掘工作面巡回檢查時,發現下例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礦井口調度室電話匯報,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通風安全、采掘技術部門立即進入現場,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采掘工作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爆破。
4、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二)、瓦斯檢查員根據年度瓦斯等級鑒定情況結合日常檢測有害有毒氣體涌出情況,掌握涌出規律,對個別作業點位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出現異常情況時,向通風隊報告,通風隊采取加強復測,加強局部通風管理,及時調度局部通風機功率和其他通風器材。
三、嚴格執行瓦斯檢測交接班制度,重點對井下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異常的作業面進行交接班,加強檢測、復測工作。
四十八、電雷管電阻檢查制度
一、電雷管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全電阻檢查,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
二、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作業間或專用硐室中進行,應配有安全保險箱,室外有定員定量標志,工作臺必須鋪有導電橡膠,并有良好接地。電阻檢查儀工作電流不得大于20mA。
三、電阻檢查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輕拿輕放。嚴禁拋擲雷管和抓住管體強力抽取雷管。
四、必須認真做好檢查測試記錄,電阻不合格雷管要做好標志,分開存放,并做好臺賬記錄。
五、操作人員必須由經專門培訓、熟悉雷管結構、性能的人員擔任。
四十九、民爆器材銷毀制度
一、井下報廢及在倉庫查驗時發現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變質的民爆器材,應嚴格實行集中儲存管理,并造冊登記。
二、廢品必須單庫儲存,并及時進行銷毀,不得超量儲存。
三、廢品銷毀可以采用自行銷毀或委托銷毀,銷毀前必須先辦理相關手續,并造冊登記。
四、銷毀前要制定可行的銷毀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選擇安全地點,嚴格警戒后方可進行銷毀。確認無殘余民爆器材后方可結束、撤離。
五、銷毀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熟悉民爆器材性能及有關銷毀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擔任。保衛部門應派人到現場進行全過程監督。
五十、民爆器材倉庫交接制度
一、民爆器材倉庫必須在崗位地點交接班,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得離崗。
二、交接班前應搞好庫房衛生,清點民爆器材數量,檢查安全設施完好情況,用具是否齊全,做好交班準備,并做好記錄。
三、交接班人員必須嚴格進行民爆器材品種、數量明細交接,認真清點品種、數量,確認賬、卡、物相符后方可移交。
四、當班的情況必須向下一班交代清楚(重要事項應寫入交接班登記簿,并把處理意見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末交代清楚不準交接班。
五、交接班時,雙方必須在交接班登記簿上簽字。
五十一、民爆器材倉庫動火動焊制度
一、因倉庫維修需要動火動焊時,必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并報分管領導審批,嚴禁未經審批擅自動火動焊。
二、動火動焊前,必須制定嚴格的安全防患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督,經有關部門認證可行,方可批準操作。動火動焊證必須標明作業地點、部位及有效時間并有現場監督人和審批人簽字后方為有效。
三、焊工必須經嚴格的民爆器材安全基礎知識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并持證上崗。
四、焊接地點禁止存放民爆器材,必要時應清空庫區民爆器材。
五、有遺留藥塵可能時,焊接前應先清洗被焊物及其周圍,確認無藥塵后,方可動焊操作。使用電焊時,應將與被焊物相聯的金屬物件妥善分離或絕緣,否則應采用氣焊操作。
六、現場監督人應嚴格進行全過程監督,結束前應全面查驗,確認無遺留任何安全隱患并簽字后方可離開。
七、民爆器材出入庫和裝卸時,庫區內嚴禁動火動爆。
五十二、民爆器材儲存保管制度
一、民爆器材儲存庫、發放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并辦理民爆器材儲存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二、倉管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應嚴格執行倉庫管理有關規定。
三、民爆器材儲存應注意庫房的防潮、防熱、避光、通風,配齊溫度計、濕度計。庫房濕度宜保持在50%~80%,溫度宜保持在-10℃~30℃。
四、庫內工具、設備應采用不發火五金(如鋁、銅)。庫內手推車支撐點必須加設橡膠套或其他不發火材料。
五、庫房內儲存的民爆器材數量不得超過核定庫存量,品種不得超出儲存證所列范圍。性質相抵觸的民爆器材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雜物。
六、民爆器材應按不同品種、不同規格擺放整齊和掛牌標志,包裝要完整、牢固。炸藥類、危險品類堆垛的總高度不得大于1.8m,堆放雷管類的總高度不得超過1.6m。民爆器材距墻不得小于20cm。
七、儲存時間較長的民爆器材要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查,狀態不明的應索取相關材料和手續,同時應單庫存放。
八、嚴格執行民爆器材的進、出庫規定,堅持“先進先出”的原則,未發放的民爆器材要整理入箱。
九、嚴禁穿化纖衣服和釘鞋進入庫房,進入雷管庫應導靜電鞋和防靜電工作服。嚴禁攜帶無防爆措施的礦燈、手電筒、傳呼機、手機、計算器等照明、通訊、計算工具進入庫房。
十、庫區必須有切實有效的防盜、防火、防鼠、避雷措施,并保持清潔。
十一、進出庫必須辦理相關手續,應建立進出庫明細賬。收發臺賬、進出庫記錄要清楚,不得隨意涂改。賬目必須做到日清月結,賬、卡、物三相符,主管部門應定期(至少每月一次)進行審核簽章。發現數量不符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查明原因。
十二、倉庫大修時必須撤空庫內民爆器材,并制定安全措施,按規定程序逐級報批計劃和方案,有藥塵遺留可能時,要采取有效措施對儲存場所進行清理。
五十三、民爆器材倉庫防火、警衛制度
一、倉管員、警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消防培訓,庫房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消防用的貯水池,并定期檢查和對所用材料必要的更換。
二、庫房必須按照《民爆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要求,配設避雷針(一次避雷)和防雷電感應設施(二次避雷),并定期檢測(至少每季度一次,避雷針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防雷電感應設施接地電阻不大于4Ω),保持其有效性,同時做好測試記錄、備查。
三、庫房通訊設施必須齊全、有效,必須配備足夠的倉管和警衛人員,確保24小時有人值班。。
四、嚴格執行來訪審批登記制度,需要入庫的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審批、登記后方可進入庫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五、必須及時清除庫房周圍(不小于15m)的雜草及其它可燃物。庫房周圍25m以內不得種樹,25m以外宜種闊葉林。
六、設在林邊的庫區周圍應修防火溝渠,溝渠邊緣距庫區圍墻不小于10m,溝寬1-3m,深1m。
七、庫區嚴格實行禁火制度,嚴禁把煙火帶入庫區。
五十四、爆破器材領退制度及丟失處理辦法
1、不斷完善民爆器材領用、清退監管體系,發放點設于地面,推行民爆器材入井追蹤卡,對民爆器材出入井進行追蹤。
2、必須設有發放專用閘,不得在庫內開箱發放。發放工作臺應突起邊緣,必須鋪有導電橡膠板,并有良好接地。
3、應嚴格按定額供應發放,超定額供應必須查清原因,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禁憑白條發料或先發放后辦手續。
4、領料人必須由當班放炮員擔任,與監炮員一起憑放炮證、監炮證及領料單領取爆破器材,并進行雙簽名。嚴禁由一人代簽,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5、未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須當班清退,入庫貯存,嚴禁井下存放 和私自轉借,清退時,放炮員、監炮員必須同時到場,進行雙人簽名。
6、發放人必須根據領料人的當班領用量發放,監炮員監督當班實際消耗量,認真核對進行清退,發現雷管、炸藥消耗比例嚴重失調或有私自轉借、私拿、私藏等其它的嫌疑時,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井口檢身時發現私拿火工品時,應立即上報公安機關。
7、發放雷管時,要認真登記雷管的編號,將號碼直接登記到領用人,應做到同號專人,確保發放雷管的追蹤性。
8、所有接觸爆炸材料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特別是放炮員、監炮員、押運員、倉管員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9、發生民爆器材丟失、被盜和被搶劫、搶奪和其他事故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有關部門,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十五、民爆物品及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每月按照民爆物品管理八項制度管理規定,組織一次庫房儲存、領用、清退、消防等檢查。對隱患提出意見并督促其整改。
2、嚴格按照有關采購、運輸規定,辦理民爆物品的采購手續,采用專用車輛運輸;井下人力運送時要做到雷管裝箱、炸藥入袋分開,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自已運送。
3、井下雷管、炸藥實行“兩箱”管理,鑰匙必須由爆破工自己保管。放置地點要求在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無淋水處,兩箱距離須達到15米以上,避開機械、動力設備、電源線,并滿足安全警戒要求。
4、井下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裝配藥、母線管理與連線、爆破、瞎炮處理、貫通以及安全警戒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安全規程》規定嚴格執行,并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5、爆破作業地點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空氣成份符合《安全規程》規定,附近20米范圍內支架必須完好,做到環境安全。
6、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安全型材料和工具,起爆地點距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直巷不少于100米,拐彎巷道不少于70米。
7、所有接觸爆炸材料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特別是放炮員、監炮員、押運員、倉管員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8、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爆物品其它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十六、作業規程編制、審批與貫徹制度
1、每個新開工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都必須編制采掘作業規程。
2、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礦技術負責人對采掘作業規程編制質量負責。
3、作業規程經生產礦井安全、生產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礦長審批。
4、作業規程的貫徹由班隊長負責召集、分管技術人員憑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向作業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貫徹,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5、凡工作面遇較大地質變化時,分管技術人員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時編制補充規程,并按要求將經審批后的補充規程重新向作業隊及有關人員再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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