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探放水措施編制、審批制度
作者:佚名
2011-10-24 21:09
來源:本站原創
1.各采掘工作面遇到有可能出水的情況時,技術員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制訂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應有先探后采設計,掘進工作面應有有疑必探設計。
2.探水眼的布置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3.探水眼的數量、角度、深度、位置應根據本工作地點的實際情況制定,編制在作業規程或措施中。
4.由生產、安全、調度、總工程師、探放水隊隊長負責人統一對探放水措施進行審批。
5.探放水措施一式六份,分別交生產、安教、調度、總工程師、探放水隊隊長、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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