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監局關于轉發《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的通知
煤工作面超前被保護層掘進工作面的距離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確定。
第二十四條 開采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煤層,在同一地質單元內延深達到或超過50米時,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以及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堅固性系數、瓦斯吸附常數、透氣性系數、鉆孔抽采半徑等參數。
第二十五條 高瓦斯、突出礦井應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突出礦井按月編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煤層采掘工作面防突預測圖。
第二十六條 煤礦要建立防突預警工作,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探測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質構造,遇有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等情況時,須按突出危險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構造煤層不連續時,再次進入煤層采掘作業須執行石門揭煤有關規定。
(二)所有突出煤層頂底板巷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法距小于10米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于20米時),須先探后掘;法距小于或等于7米時,執行石門揭煤有關規定。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的同一區段內,相向(背向)回采和掘進的工作面間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進工作面貫通距離小于100米時,須邊探邊掘;在相距60米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四)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錯茬距應保持50米以上;炮掘工作面間距小于50米時,一個工作面放炮作業時,另一工作面須停電、撤人。
(五)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鄰近層回采工作面的采動應力集中區作業,嚴禁在應力集中區和構造復雜區進行巷道貫通施工。
第二十七條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層前,須測定瓦斯基礎參數。經測定有一項指標達到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或有動力現象、突出礦井的突出煤層、鄰近礦井同一煤層曾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等礦井在揭露煤層前,要按有關規定認真編制揭露煤層設計,經煤礦企業批準后實施。凡未經批準擅自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露突出煤層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新采區首次揭煤時必須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同時在前探鉆孔掩護下掘進,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
第二十八條 厚度在0.5米以上的非突出煤層,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須優先開采保護層;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須經專家論證,報煤礦企業負責人批準。
無保護層開采的、穿層鉆孔抽采條件差的煤層,提倡和鼓勵開采軟巖作為保護層。經專家論證在目前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突出危險性嚴重的煤層,暫緩開采。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保護層開采激勵和約束制度。保護層開采計劃須在礦井年度“一礦一策”和“一面一策”中確定并嚴格執行。未按計劃開采保護層的,由煤礦企業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要采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層瓦斯壓力大于3兆帕時,必須利用穿層預抽將瓦斯壓力降低到3兆帕以下,方可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措施。
(二)嚴禁使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
(三)采用穿層鉆孔技術預抽條帶煤層瓦斯的,須采用直接測定瓦斯含量或殘余瓦斯壓力辦法進行區域效果檢驗,一次效果檢驗長度不少于60米,煤層掘進工作面前方須保留檢驗有效20米以上范圍,且巖巷超前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少于300米。
(四)回采區段預抽的區域效果檢驗范圍須超前煤層掘進工作面100米;回采區域的預抽效果須實行一次性檢驗,嚴禁邊回采邊檢驗。
第三十一條 嚴格區域驗證。掘進工作面禁止使用區域驗證,須直接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回采工作面執行區域驗證,須采用專項防突設計中明確的驗證范圍、方法、臨界值、循環間隔長度以及特殊情況處理措施等。
第三十二條 不具備施工穿層鉆孔條件的聯絡巷、車場、石門反揭煤等突出危險較小區域煤巷掘進,可采取順層鉆孔預抽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但鉆孔須一次施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