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措施會審及傳達學習制度
規程、措施會審及傳達學習制度
總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程度評價辦法》,進一步加強公司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更好地為煤炭生產建設服務,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礦井必須加強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網絡體系,并積極開展工作。
二、總工程師對生產技術管理負技術責任,副總工程師對分管的技術業務負責,技術部門負責人本部門技術管理和技術業務負責。
三、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簡稱作業規程)以及各類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是煤礦生產活動中的法規性文件,是加強生產技術管理的重要基礎,各級行政管理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節 規程、措施會審制度
一、生產技術部門要建立規程、措施審批記錄簿。對規程、措施審批時,由技術部門審批人員召集安全監察處及有關部門人員對報批的規程、措施進行集體會審(一般性措施可傳審),提出審批意見,參加審批的人員在規程措施及《會審記錄簿》上簽字,并由技術部門審批人員負責擬出審批意見,報總工程師審查批準簽字后,予以正式下發或上報。
二、審批人員對報批的規程、措施必須認真審閱并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因審批把關不嚴而造成技術責任事故的,審批人員按其責任分工范圍,應負相應的技術責任。
三、礦審批人員對審批的規程、措施要及時批復,不得拖延。在正常情況下,凡屬報省煤炭工業局批準的規程、措施,編寫人員必須提前40天報礦,礦必須在10天內審批完畢,提前30天報公司。凡屬報集團公司批準的規程措施,編寫人員必須提前30天報礦,礦在10天內審批完畢,提前20天報公司。凡只需報礦批準的規程和不需要編制作業規程的綜合性措施、獨頭面回采措施,編制人員必須提前15天報礦,礦在5天內審批完畢,提前10天返回施工單位。凡只需報礦審批的單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補充措施、通用措施,編制人員必須提前5天報礦,礦在3天內審批完畢,提前2天返回施工單位。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及其他應急措施,礦審批人員接到措施后,必須在當天之內審批完畢并下發至施工單位或上報。
四、凡屬公司審批的規程、措施,由主辦部門審批人員負責上報及催辦。
五、在正常情況下,規程、措施由各部門分管人員審批。若分管人員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審批時,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代其審批,并向分管人員說明。如遇應急措施,部門審批人員不能及時審批時,終審人員直接簽字生效,終審人員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批簽名生效。
第二節 規程、措施傳達學習制度
一、已批準的采掘作業規程、綜合性措施、獨頭回采措施和其他重要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分三班提前(作業規程提前7天)對施工單位干部、工人進行貫徹傳達,所有聽取傳達的人員和傳達人都必須在傳達記錄上簽字。聽傳達后,不在傳達記錄上簽字視為未聽傳達。作業規程傳達后,必須由傳達人按工種擬題在施工前對聽取傳達人員進行考試。因故未聽傳達人員和新添入人員必須進行補考,并按上述要求在傳達記錄上簽字,進行考試,并記錄好傳達日期。考試不合格者必須重新聽取傳達并進行補考。凡未聽傳達和作業規程考試(補考)不及格者,一律不準上崗工作。
二、通用施工安全措施、補充措施和其他措施,可由區隊技術人員或區隊長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干部、工人進行傳達,并要求做好傳達記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必須在每次施工前重新進行傳達并作好記錄。通用措施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以批準人簽字為準),每年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根據本礦裝備和現場條件的情況進行一次修改補充,使其更加完善。通用措施到期時必須提前20天重新編制上報審批。
三、使用中的規程措施,由于施工單位變更,必須將所使用的規程、措施全部移交給變更后的施工單位,變更后的施工單位按照要求履行傳遞簽字、考試等手續。
四、礦專業安監人員必須學習所從事專業的規程、措施并簽字。
五、為抓好規程、措施的傳達貫徹,礦每月一次由礦總工程師及礦分管技術人員和區隊技術人員對所有在用的規程、措施進行全面檢查,查出的問題要立即整改并做好檢查記錄。
六、礦、隊生產技術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檢查督促規程、措施的落實兌現。發現規程、措施與現場不符合時,根據現場實際及時編寫補充措施進行審批后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七、區隊主管隊長和班長是規程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的具體組織執行者,必須認真執行規程、措施的各項規定,嚴格按規程措施組織施工,嚴禁違章指揮。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按規程、措施各項規定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八、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須有經過批準的作業規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須有批準的單項工程設計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規程施工。
九、各級行政、技術、安監管理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搞好規程、措施現場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凡發生不按規程、措施施工的有權立即停止工作,責令整改,并追究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人員的責任。
十、建立健全生產技術管理匯報制度,區隊技術人員每5天向技術部門負責人匯報一次,技術部門負責人每旬向礦總工程師匯報一次。匯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現場狀況、規程措施的落實兌現情況和技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若現場出現較大變化時,要及時逐級匯報。
第三節 罰則
一、對規程、措施在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根據以下情況對礦總工程師進行處罰:
1、未編制采區設計方案報公司審批就安排編制規程、措施和開拓上、下山或大巷的,罰礦總工程師500元。
2、 綜采工作面未編制方案設計報公司審批就安排編制規程、措施掘進采煤工作面巷道的,罰礦總工程師500元。
3、 在受水威脅的煤層或煤層頂基巖厚度不夠60m的區域,未編制地質說明書或防治水方案設計報公司審批就安排掘進巷道的,罰礦總工程師1000元。
4 、經公司檢查發現由礦總工程師簽批的規程和措施,編制質量嚴重低劣的,罰礦總工程師500元。
5、經公司檢查發現經礦總工程師簽批的規程和措施中有嚴重違犯國家和上級及集團公司制定的有關法規、規程或規定的,罰礦總工程師500元。
6、經公司檢查發現按本制度要求編制的通用安全措施質量低劣的,罰礦總工程師500元。
二、對規程、措施在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礦有關部門技術負責人100元。
1、發現應報公司或礦總工程師審批的規程、措施,未報公司或礦總工程師審批的。
2、經公司檢查發現規程和措施編制質量嚴重低劣的。
3、經公司檢查發現規程和措施中有嚴重違犯國家和上級及公司制定的有關法規、規程或規定的。
4、經公司檢查發現按本制度要求編制的通用安全措施質量低劣的和用通用措施代替單項安全措施的。
三、對規程、措施在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規程、措施編制人員100元。
1、圖紙、計算或應用數據錯誤達兩處以上;
2、錯別字達五處或掉字達三處以上;
3、不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報送有關部門和技術負責人審批或會簽的;
4、現場施工條件發生變化,不按本制度規定編制補充措施的。
四、對規程、措施在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礦安全監察科分管規程、措施的審批人員100元。
1、會簽的規程、措施編制質量嚴重低劣或違犯國家或上級及公司有關法規、規程、規定的。
2、對礦下發不符合審批權限的規程措施到區隊執行不進行制止的。
五、對規程、措施在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礦安全監察科負責人500元。
1、經公司或礦檢查發現無規程措施施工,尚未發現和制止的。
2、發現按規程措施的規定施工不能保證現場工人安全,不督促編制人員修改補充規程措施的。
六、因規程、措施編制不及時或審批時間超過本制度規定而影響施工的,罰責任者300元。
七、發現規程、措施未傳達或傳達后聽傳達人員未簽名就安排施工的,罰施工區隊長500元。
八、發現無規程措施施工的,罰施工區隊長和指示無規程措施施工的有關人員每人1000元。
九、因規程、措施違犯國家和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法規、規程、規定或編制質量低劣,內容缺乏針對性以及無規程措施施工,不按規程措施施工而造成安全或質量事故的,對有關責任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