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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礦管理規定及制度

    作者:佚名 2011-10-16 21:35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節 關于全面加強機電管理的規定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法規、上級有關規定、業務技術文件,公司及上級有關機電工作方面的政策、規定。
    2、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機電管理體系,要有礦級機電分管領導及機電管理部門。
    3、有關機電科的各種計劃編制及報表要及時審報。
    4、各單位機電分管領導要積極主動組織對重大或突發性機電事故的搶修、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落實。
    5、各單位機電部門要加強對各專業組的管理工作,發揮管理職能和監督檢查作用。
    6、各單位要加強機電設備防爆管理工作,搞好機電防爆檢查,杜絕設備或小電失爆。
    7、各單位要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實行牌板化管理,做到牌板、賬、卡、物四統一。
    8、各單位機電設備完好率、待修率、失修率、使用率、防爆率必須達到部頒標準
    9、礦屬各單位設備完好率必須達到《機電質量檢查實施細則》要求,采、掘、機、運、通等單位設備綜合完好率達到90%以上;電纜吊掛合格率達到95%;小電合格率達到95%;大型設備完好率達到100%;礦燈完好率達到95%;礦車完好率95%;管路無泄漏。
    10、礦屬單位之間移交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等)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不得造成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管理混亂或丟失。
    11、各單位要加強設備內部管理,不得隨意挪用、竊用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
    12、新安裝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完好率應達到100%,設備安裝完工要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要責令限期整改。
    13、井下各變電所、配電點和有司機值班的機電硐室,均應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
    14、機電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不準放置在有積水或有淋水的地方(有可靠防護措施例外)。
    15、井下供電(包括照明、信號、通訊、監控、監測),嚴禁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氣失爆。
    16、皮帶機、刮板運輸機等使用的偶合器必須使用水介質或難燃液(調速型偶合器除外),必須使用合格的易熔塞。 
    17、各單位要確保各類電動機綜合保護器的正常使用,對因不正常使用電機綜保而發生燒壞電動機事故,要責承使用單位寫出書面分析報告,并根據容量大小進行追究處罰。
    18、100kW以上電機燒壞事故,應由單位機電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報領導審批處理。
    19、各單位(包括地面)使用中的設備(包括小型電器)不得出現失修或嚴重脫漆。
    20、 修復入庫的防爆設備(包括小型電器)下井前必須有防爆檢查組檢查驗收,達到防爆要求,發放防爆合格證后,方可下井使用。 
    21、井下接地裝置必須合格,設置必須符合《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要求。 
    22、井下各種保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電鉆綜保、照明綜保、信號綜保、電動機綜保、皮帶機綜保等保護裝置必須按規定進行試驗,短路保護保險絲不得用其他熔體代替。 
    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調整開關整定值。負荷改變需調整定值時必須有電管組下達定值通知書,由使用單位根據定值通知書進行整定。
    24、井下局部通風專供線路上不得搭接其他負荷。采掘供用電必須分開。
    25、巷道在進行噴漿時,不準噴在機電設備及電纜、風水管路和小型電器上面。
    26、設備不得隨便拆套,確需拆套時必須經礦機電分管領導批準。
    27、嚴禁隨便截割電纜,使用中的動力電纜要加強管理,防止炮崩、砸擠、車軋損壞。
    28、井下供水、供風和排水管路要防止炮崩、砸擠、車軋損壞。
    29、司爐工要按規定巡回檢查運行中的鍋爐,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向單位分管領導匯報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30、各單位必須配備齊全鍋爐水質化驗員和必要的儀器,機電科應有一名負責水質化驗的技術人員并經常檢查水質化驗工作。
    31、水質化驗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進行水質化驗,水質化驗項目不得漏檢,嚴禁非標準水進入鍋爐。
    32、鍋爐維修人員應按職責范圍進行巡回檢查,發生問題及時處理,并向領導匯報,對無故拖延時間和巡回檢查不認真造成故障或事故,各單位要嚴肅追究其責任。
    33、各單位要加強對注漿管路的管理和維修,對因管理維修不及時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責任。
    34、各單位各種管路敷設應設計合理,施工單位要根據圖紙和質量要求進行施工,對因設計不合理或安裝與設計不符的項目要追究責任。
    35、 井上下各種管路不得跑、冒、滴、漏。
    36、井下不得隨意停風、停水、停電,若確需停風、停水、停電時需經生產調度部門批準。
    37、各單位要注意節約用水,閥門或管路損壞時,要及時維修。
    38、各單位要嚴格鋼絲繩的領發制度,執行以舊換新的規定,廢舊鋼絲繩應統一管理。
    39、各單位要制定設備、電纜、小電的回收上井制度,回收上井的設備、電纜、小電不得亂丟亂放,必須按規定時間分別送交有關單位銷賬,丟失、損壞的要按原值進行賠償。
    40、正常使用的電纜(帶電負荷線)不準盤圈或盤“8”字(采掘機組電纜不受此限)。
    41、皮帶運輸機的滾筒,托輥必須轉動靈活,不得出現托輥不轉、有異響或缺托輥。
    42、各單位要制定運輸機膠帶的管理制度,更換回撤的運輸機膠帶,不得隨意裁割。運行中的膠帶因維修操作的責任,造成撕裂或斷帶應追究責任并按規定賠付。
    43、各單位要加強對礦燈、發爆器及自救器的管理,對損壞礦燈、發爆器及自救器的,要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44、回收上井的設備(包括小電)不得帶有截斷的電纜(包括小電)。
    45、井下所有電氣設備(包括小電)必須上臺上架,標志牌、完好牌,必須填寫齊全。
    46、井上下任何場所,都不準使用照明取暖。
    47、各單位器材庫和存放材料的小庫房,使用照明燈每盞不得超過60瓦,不準使用電爐或其他電熱器取暖,不準亂接亂拉電源線。
    48、不準違章駕駛,電機車司機必須按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無燈、無閘、制動力矩不足的電機車不得行駛。
    49、公共場所照明燈,功率不得超過60瓦(特殊地點除外),并做到人走燈滅。
    50、地面單位嚴禁使用電爐和電熱器(非家用電器),工作需要確需使用的,必須書面報有關領導和部門審批。
    51、專用電熱器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用途使用。
    52、各單位要加強用電管理,杜絕竊電、私自改動計量裝置等行為。
    53、各單位機電科、安全監察處要經常組織專業人員檢查供、用電設施安全及計量情況,查出問題立即處理。
    54、各單位廣場照明、路燈等應設專人管理,定時停送,不得出現長明燈。 
    55、各單位的各類機電硐室必須上鎖并掛“閑人免進”牌,非工作人員確需進入時必須經機電科同意方可進入。
    56、井上下機房(包括變電所)硐室,必須設專職值班人員 。
    57、井上下機房硐室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交接班,并填寫交接班記錄。
    58、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59、各單位機電硐室各種記錄必須齊全、整齊、填寫認真,不得漏填、亂撕亂畫、缺頁。
    60、各類機械、電氣的各種保護(包括五大設備、電鉆保護、照明保護、三大保護等)必須正常使用,嚴禁甩掉不用。
    61、各級管理干部必須按規定上崗,認真檢查設備運轉及各種保護使用情況,查出問題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節  關于加強煤礦礦用安全標志產品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
    1、為加強煤礦礦用安全標志產品的管理,集團公司物資供應部門要成立礦用安全標志產品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單位安全標志產品管理的監督指導。各單位要成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煤安標志辦公室,辦公室設一名兼職主任。煤安標志辦公室具體負責對采購的礦用安全標志產品進行資質審查,證件不全者一律不準采購。
    2、各單位要認真學習《關于加強煤礦用安全標志產品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熟知相關內容,把握具體細節,掌握各個環節。
    3、對煤安標志產品進行招標時,必須由安全標志管理領導小組的相關人員參加,共同審驗供應商的煤安標志原件,確認其資格。中標的供應商供貨時,產品煤安標志牌、煤安標志編號及煤安標志復印件等所有證件必須齊全。
    4、安全標志產品范圍:電氣設備;照明設備;爆炸材料、發爆器; 通信、信號裝置;鉆孔機具及附件;提升、運輸設備;動力機車;通風、防塵設備;阻燃及抗靜電產品;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支護設備;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等上述范圍內的進口產品。有關負責人必須對安全標志范圍內分管的設備掌握清楚。
    5、在設計選型和采購礦用產品前,必須由廠家首先出示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防爆合格證書(對防爆產品)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準用證的原件。
    6、訂購煤礦礦用安全標志產品,必須簽訂購售合同和技術協議,技術協議內容包括安全性能、技術要求、資質要求、技術資料等。
    7、礦用煤安標志產品嚴格執行用戶驗收制度。設備到貨后,各單位煤安標志辦公室必須組織有關部門對產品進行驗收,確認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方可使用。
    8、各單位在選用進口煤礦用安全標志管理產品時,應要求外商辦理煤安標志,在其取得合格資質后,方可選用。對不具備煤安標志產品資質但又確需進口的,需報公司煤安標志辦公室審批。
    9、煤礦用安全標志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煤安標志辦公室及安監處要不定期地檢查產品使用和維護狀況,發現不安全隱患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改正。
    10、對防爆電器設備,新設備下井前或大修后重新下井前,必須由具有檢查資格的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設備防爆性能,防爆性能合格并簽發“防爆合格證防證”后,方可下井安裝使用。
    11、 各業務職能部門對煤安標志產品管理職責:
    (1)安全監察處:負責對煤安標志產品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2)生產技術科、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煤礦鉆孔機具及附件、礦車、動力機車、支護設備的選型管理工作。
    (3)機電科、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礦井電氣設備、照明設備、提升運輸設備、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進口設備、通信與信號裝置等設備及煤礦用阻燃電纜與皮帶的選型管理工作。
    (4)通防隊、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通風防塵裝備,阻燃及抗靜電產品,爆炸材料、發爆器等產品的選型管理工作,并對所轄范圍內設備和產品安全性能進行管理。
    (5)煤安標志辦公室:負責礦內有安全標志產品的證件、資料管理,做到賬、卡、物、安全標志“四統一”。
    12、各單位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產品,對目前使用的無安全標志的產品,不能索取煤安標志的要作出改造和更換計劃
     
    第三節 設備包機制度
    1、為保證設備安全、經濟、可靠運行,實現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對設備實行包機制。
    2、包機以設備運行、維護為主,包機責任人由設備維修工和崗位工組成,做專門牌板,現場張掛,人員設備變化后要及時更改。
    3、各類機電設備包機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4、各類機電設備包機維修人員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設備完好標準》、《設備檢修標準》,嚴格按規程檢查和作業,嚴格按標準進行維修和維護。
    6、崗位工要了解設備性能及工作原理, 對設備存在的簡單故障能進行處理;維修工要掌握設備性能、結構工作原理,對設備進行日常檢查和檢修,對檢查和維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能立即處理的要及時匯報區隊、機電科或有關領導。
    7、崗位工包設備安全運行、正確操作、按表記錄設備運行情況及環境衛生。按規定對設備巡回檢查,設備運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按規定處理。
    8、維修工包設備日常的維護修理、性能檢查及對各種保護按規定進行試驗,管理工具、備件及備用材料。
    9、各類機電設備維修人員要加強責任心,對分管設備精心檢查和維護,保證機電設備完好率達95%以上,大型固定設備完好率達100%,防爆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合格率100%,小型電器合格率95%以上,機電設備事故率在1%以下,保證機電設備完好運行。
    10、崗位工和維修工要根據操作、檢查、維修內容及時填寫記錄。
     
    第四節  機電干部上崗查崗制度
    1、機電系統各級干部必須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現場,認真檢查各項工作,聽取現場人員的意見和反映的問題,對現場發現的問題能夠當場解決的必須責令其解決,對不能現場解決的必須召開專門會議,制定解決方案和防范措施,限期解決,并作好記錄。
    2、在上崗查崗中發現的“三違”,應立即制止,并對“三違”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講明違章的危害和后果,做到“三不走”,即違章的性質講不明確不走,違章的危害性及后果講不明不走,違章者思想認識不轉變不走。
    3、上崗查崗要抓住重點,全面檢查,不留死角。機電副總每月查崗一次,機電科長、副科長及各公司機電副經理、工程師每月查崗二次,機電系統各區隊隊長(廠長、車間主任)每月查崗三次,分管機電技術員,每周查崗一次,并作好記錄,對查出的問題應落實明確的負責人,限期解決。
    4、認真檢查每一臺機電設備的運轉及完好情況,大型機電設備的各種安全保護,井下電器設備的防爆性能及各種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及各種記錄。
    5、機電系統各級管理干部,應認真履行職責,上崗檢查走一線,查一片,不流于形式,不走馬觀花,堅持查崗時間少于4小時,使上崗檢查工作落實到實處,確保機電系統安全無事故。
     
    第五節  油脂管理制度
    1、建立油脂管理機構,加強油脂專業化管理,供應部門應有專人管理,專庫保存,各公司區隊(車間)應有專人管理,使油脂管理規范化。
    2、各類油脂的選用必須滿足技術性能和使用要求,新購進各類油脂必須有檢驗合格
    證,物理、化學性能報告單,并經專職管理人員進行檢驗及化驗,檢驗合格后應分
    類入庫保管。
    3、油脂庫存周圍嚴禁煙火,并掛有警示牌,必須存放在庫房內,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內必須有充足的防滅火器材,包括消防栓、滅火沙、滅火器、滅火锨、滅火水桶等。
    4、建立油脂庫存檔案,嚴格油脂領用制度,必須保證“帳、物”統一。
    5、易燃的油脂必須隨用隨領,在運送中嚴禁發生泄漏和碰撞現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油脂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油必須運回地面入庫存放,嚴禁在井下存放。
    6、井下使用的潤滑油,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巷道或峒室內。
    7、提升絞車液壓站用液壓油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時間、周期按時進行更換,更換的新油必須與絞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牌號一致。
    8、 壓風機氣缸潤滑油必須使用規定的壓縮機油,并經化學和物理性能試驗,有試驗合格證,其閃點不得低于215℃。
    9、變壓器絕緣油必須經過物理和化學性能及耐壓試驗,并有試驗合格證,變壓器絕緣油必須每年一次試驗,不合格時必須及時更換。
    10、各類油脂必須清潔無變質,保存超期或變質的油脂嚴禁使用。
     
    第六節   阻燃膠帶管理制度
    1、建立阻燃膠帶管理機構,礦有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具體負責阻燃膠帶的技術管理工作。業務管理納入配件管理中,現場使用管理由礦業公司專人負責。
    2、阻燃膠帶必須有“產品合格證”, “阻燃性能試驗合格證”及“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膠帶型號、強度及各項技術參數符合要求。
    3、阻燃膠帶的購置,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并經礦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貨,到貨后,必須由機電科、物資配送中心、使用單位等人員共同對質量、資料等參數進行檢驗。合格后入庫、入賬,嚴禁不合格產品入庫。
    4、加強阻燃膠帶的現場管理和維護,使用中的阻燃膠帶應有專人檢查維護,各采區工作面用的吊掛膠帶,可伸縮膠帶必須每(班)天檢查一次,各水平及采區用的強力膠帶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在膠帶機房(接頭)現場必須備有防滅火器材,包括滅火器不少于2個,滅火沙不少于0.2m3,防火锨不少于1把,及直徑不小于25mm的防火水管及相應的水龍頭,且水量、水壓符合規定。
    6、阻燃膠帶使用現場各種安全保護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必須安設防滑、防跑偏,堆煤、超溫、自動灑水,煙霧報警及溫度保護,在主要運輸巷道安設的膠帶還應安設張緊力下降和防撕裂保護,強力膠帶應設斷帶保護。
    7強力膠帶硫化接頭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施工安全和接頭質量,確保膠帶安全使用。
     
    第七節   機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對任何機電事故都必須進行分析,要查明事故原因,找出責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2、對任何機電事故在進行認真分析事故原因的同時,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面分析查找漏洞, 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不斷加強機電安全管理,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對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防止機電事故發生,確保安全。
    4、分析事故必須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找不出事故責任者不放過,查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接受不了事故教訓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處理必須嚴肅對待,不講情面,嚴格執行責任追究規定。
    6、嚴格事故匯報制度,任何機電事故的發生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和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及時匯報,不得隱瞞。并將分析情況和處理意見逐級匯報。
    7、各公司必須制定相應的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第八節  安全活動制度
    1、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方位的機電安全檢查,認真抓好現場機電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進行處理。
    2、礦每月組織一次機電專業會,對全礦機電安全管理工作作細致、全面的總結,并布置下月的機電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查漏補缺,措施得力,注重實效。
    3、礦對發生的機電事故及時進行組織分析,找出原因,拿出處理意見,制定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礦對上級下達的有關機電方面的制度、規定及時轉發,并制定相應的貫徹落實辦法。
    5、對機電方面的重大工作及時安排、布置并抓好落實。
    6、每年組織一次機電技術培訓,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技術業務能力,適應現場工作需要。
    7、各公司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活動制度,并抓好落實。
     
    第九節   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制度
    1、防爆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性能必須符合GB383b.1-2000的規定。
    2、防爆設備入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驗人員認真檢驗合格后,簽發“防爆合格證”,           方可入井。
    3、防爆設備必須嚴格按防爆性能要求和標準進行檢驗,隔爆接合面的間隙、直徑差或最小有效長度(寬度),表面粗糙度、螺紋隔爆結構的最小嚙合扣數、最小擰入深度等必須符合規定,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機械傷痕不超規定,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金屬銹蝕及油漆,應涂防銹油或磷化處理,用螺栓固定的隔爆接合面應有彈簧墊圈并應壓平不松動。
    4、防爆設備井下安裝必須符合防爆性能要求和標準,密封圈的材質符合規定,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差,密封圈寬度等必須符合規定,線嘴與密封圈之間應加金屬墊圈,電纜護套穿入進線嘴長度為5-15mm,空閑的接線嘴應用密封圈和厚度不小于2mm的鍍鋅擋板封堵壓緊,各種喇叭口要壓緊(或按規定擰入絲扣數),并留有不少于2mm的余量。
    5、防爆設備的零部件應齊全完好,接線整齊,內外清潔無雜物,表面防腐良好,上臺上架,擺設整齊,標志牌、完好牌、責任牌、防爆合格證齊全清晰,必須時時滿足防爆性能要求。
    6、建立防爆管理機構,各礦必須設有專職防爆檢驗員,區隊必須有專人檢查維護,防爆檢驗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由有一定現場實踐經驗、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持證上崗。防爆設備檢驗人員必須加強自身技術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懂標準,會操作,工作認真負責,嚴格按標準檢驗。
    7、使用中的防爆設備有專職防爆檢驗人員,每月至少三次檢查防爆設備防爆性能,區隊維護人員每班檢查一次。發現失爆,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處理,堅決杜絕防爆設備失爆,確保安全生產。
    8、防爆設備的地面維修,必須嚴格按照《機電設備檢修標準》和有關防爆標準進行。并實行維修掛牌責任制。
     
    第十節    機電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以單位機電技術負責人為負責的技術管理體系,使機電技術管理工作系統化、規范化,加強技術管理對設備維護與管理的服務和指導作用。
    2、 各單位技術負責人是技術管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對分管范圍內重大設備技術問題方案的提出和落實,負責對設備技術的改造設計及技術措施的編審。
    3、凡重大機電工程必須有設計、有安全技術措施,設計要規范合理,可行性強,措施要全面,內容詳細,符合現場實際,有負責人,有技術質量要求,有安全措施,圖文并茂,指導性強。
    4、加強措施的審批制度,必須逐級審批,逐級把關,審批人員要認真審閱,嚴格落實誰簽字誰負責的制度。
    5、各區隊要做好規程措施的貫徹傳達工作,必須要有傳達記錄,傳達人、聽取傳達人必須簽字,不準有代簽、漏簽現象,不按措施施工或無措施施工的按嚴重“三違”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6、加強職工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業務技術素質,并不斷推廣學習和應用新技術、新設備,加強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保證設備經濟、高效,安全運行。
     
     
    第十一節  鋼絲繩安全管理制度
    1、鋼絲繩進貨前,必須由使用單位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現場情況正確選擇型號、規格,由物資配送中心組織進貨.并在到貨后按《規程》第402條進行試驗、驗收和妥善保管。
    2、保管期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由使用單位外委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鋼絲繩: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混合使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試驗1次;②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使用1年進行第一次試驗,以后每隔6個月試驗1次。
    3、各種鋼絲繩在懸掛時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煤礦安全規程》表7的規定。使用中的鋼絲繩安全系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01條規定,并有計算資料和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查簽字。
    4、 使用中的鋼絲繩每天必須由專人對鋼絲繩的斷絲、銹蝕、直徑縮小和其它損傷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將檢查結果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薄,由檢查人員簽字。每10日一次報礦分管領導審查簽字。對易損壞或腐蝕較嚴重,斷絲較多的部位和區段應停車檢查。對使用楔形的連接裝置。每季度應將繩卡子打開進行檢查,并將鋼絲繩串出0.5M,檢查情況記錄備查。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匯報調度部門。并停車檢查。發現有《煤礦安全規程》第407條規定的情況時必須更換。
    5、使用中的鋼絲繩經檢查達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更換:
    (1)經試驗安全系數及不合格鋼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不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401、402條規定時。
    (2)鋼絲繩的磨損、斷絲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405、406條規定時。
    (3)升降人員的鋼絲繩達到Ⅱ級銹蝕,升降物料的鋼絲繩達到Ⅲ級銹蝕時。
    6、升降人員用的鋼絲繩,6個月倒一次頭,使用超過10個月時必須更換 ,其余提升鋼絲繩按《規程》及有關規定進行。凡不按規定進行檢查、記錄、匯報、倒頭、試驗、剁滑頭等工作的要追究區隊及有關責任者責任。
    7、鋼絲繩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不準空班、漏檢、弄虛作假。需要休班時,必須請假,由分管隊長找人代替。替班人員必須熟悉檢查標準、方法及現場情況,按規定填寫記錄。
    8、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加強對鋼絲繩的檢查。
    (1)鋼絲繩使用到后期,斷絲、磨損及其它指標接近超限時。
    (2)鋼絲繩停用時間超過10天時。
    (3)受水浸蝕、火烤等慢性損傷的地段。
    (4)滑頭百米以內。
         
    第十二節   大型固定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固定設備安全質量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設備完好標準》、《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絞車(2米直徑及以上):
    1、每臺絞車必須具備以下保護裝置并使用正常、動作可靠 :過卷、過速、過負荷和欠電壓,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后備保護、閘瓦磨損、松繩、限速保護和自動減速功能保護、滿倉保護,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各種儀表指示正常。
    2、主提升絞車和提人絞車應根據需要裝設動力制動裝置,并正常使用。
    3、每臺絞車還應裝設緊急制動腳踏開關、高壓室進門開關,制動油過壓、潤滑油欠壓、制動潤滑油超溫、軸瓦超溫保護等保護裝置。
    4、司機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提人絞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他絞車提升時一人操作一人巡回檢查。司機接班后要對過卷等保護進行試驗.并認真填寫運轉日志和交接班記錄。
    5、維修工要嚴格按照崗位責任制,包機制有關要求維修絞車,對絞車的全部保護裝置進行日試驗,并有記錄。保護裝置失效時,要立即停電處理,不準帶故障運轉。當班處理不完的,要匯報區隊領導,交下班接著處理,直到正常使用。
    6、按規定對絞車進行每兩月一次的停產檢修及每日一次兩小時檢修,不得隨便減少檢修時間。
    二、主扇風機:
    1、運行中的扇風機各重要參數穩定,如電流、電壓、、負壓、電機溫度、 軸承溫度
    等在正常范圍,無異常聲音、異常振動。
    2、備用風機:備用風機、啟動設備、供電設備、輔助設備均應處在完好狀態,能夠
    在10分鐘內進行啟動。機電隊要每月對風機進行一次空載啟動試驗,試驗時間不
    少于2小時,并對試驗情況記錄備查。
    3、風機換開:    
    (1)正常換開:由通防隊編寫換開措施報批后,按規定時間由機電隊組織換開。換開前要對備用風機檢查和不少于2小時試運轉,每次換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
    (2)事故換開:遇緊急情況。如:運行中設備發生明顯故障,突然停機再啟動不成功等,可由司機先緊急換開,待換開完畢再匯報區隊、調度室及有關領導部門。
    4、故障處理:對運行風機及備用風機的任何故障,都要立即安排處理,不準拖延,
    要精心組織突擊搶修。故障排除后試車4小時以上。
    5、反風設備、設施要每兩月檢查一次,利用停產檢修時間進行。
    6、主扇風機司機要持證上崗。上崗后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按規定時間填寫運轉日志,不準脫崗。要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按規定交接班。
    7、維修工要按規定對風機各部位及各輔助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
    8、各級管理干部要按規定上崗,并記錄。
    三、 主排水泵:
    1、排水泵運轉、備用、待修數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待修的水泵要及時更
    換,升井檢修。
    2、主排水泵的引水裝置(真空泵、射流、底閥)裝設數量符合規定,使用正常。每套
    裝置要輪流使用,各種引水裝置能在5分鐘內保證水泵啟動。
    3、供電系統、啟動設備保護齊全,使用正常,并有可靠二次控制電源。
    4、排水管路、閥門使用正常。各主要管路閥門每月要做一次開閉試驗, 各種儀表指
    示正常。
    5、司機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程,保持低水位排水。
    6、保證吸水井、配水通道暢通。及時清撈水倉,任何時候水倉有效容量不小于水倉
    容量的1/2。吸水井內不許有漂浮物,水倉口處設置蓖子。
    7、每個泵房都要有可靠的水位報警裝置,當水位超限時,能自動發出警報。
    四、空氣壓縮機:
    1、每臺空壓機均須裝設綜合保護裝置,該裝置具有超溫、超壓、斷水、斷油后自動
    停機的保護功能。由維修工進行日試驗,試驗合格后填寫記錄。
    2、各級安全閥、壓力表要定期校驗,符合規定,有記錄可查。
    3、壓縮機油使用前要做閃點試驗,并有記錄,不合格不準使用。
    4、司機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程 ,按規定排污、填寫記錄。
    5、維修工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按規定檢修設備,試驗保護,并做好檢修記錄。
    五、鍋爐壓力容器
    1、使用中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有市勞動局的批準手續,否則不準使用。
    2、運行中的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驗,水位自動控制,水位報警等功能正常,
    水質化驗、排污等操作符合規定。
    3、每臺運行中的鍋爐至少有一名持證司機,該證必須為上級主管部門發放。司機要
    嚴格執行本工種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按規定填寫記錄及交接班。
    4、維修工要按規定認真試驗各安全裝置,認真檢修設備,并做好檢修、試驗記錄。
    5、按規定對鍋爐進行運檢和停檢。
         
     
    第十三節  井下低壓電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根據規定和現場實際需要,井下低壓供電應裝設以下保護裝置,并由礦機電科電
    管組負責。電管組要有相應的圖板、圖表及管理制度。
    一、檢漏繼電器:
    1、每個變電所的饋出線路,必須按規定裝設檢漏繼電器,并掛牌加鎖,由維修工進
    行日試驗,并填寫記錄。發現絕緣值降到50KΩ(1140V)、30KΩ(660V)以下時,
    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區隊值班領導及調度室。
    2、任何人無權停止使用檢漏器或在事故狀態下強行送電,檢漏繼電器連續發生兩次掉閘,不準再送,要立即組織查找故障,進行處理。
    3、當檢漏繼電器因故停電檢修時,其保護范圍內禁止送電。
    二、過流保護裝置:
    1、每臺開關中的過流保護整定值,由電管組負責計算,使用單位的維修工按計算值進行整定,負荷變化時及時調整,實際整定值要與標志牌填寫值相符。
    2、過流保護裝置由電管組定期校驗。開關檢修后過流保護要試驗合格后方準下井。開關在井下使用超過6個月時,應對其過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驗和調整。以上各種校驗、試驗,電管組要有記錄。
    3、使用熔斷器的過流保護,要按計算值選擇標準熔體,嚴禁用銅(鐵)絲等不合格的熔體代替。
    4、使用單位要由專人或包機人每天對過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查。
    三、接地保護:
        井下所有電氣設備均要按規定接地,且導體截面、接地極面積符合要求。接地導體
    聯接、接地極埋設合格。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 660伏、380伏、127伏、36伏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小電器、電纜必須系統接地。
    2、高壓設備、高壓電纜接線盒必須按規定進行局部接地。
    3、以下情況的低壓供電系統必須裝設局部接地:
    (1)采煤面的泵站、配電點。
    (2)掘進迎頭的風電閉鎖開關處。
    (3)局部通風機集中安裝地點。
    (4)皮帶機機頭處。
    (5)其他三臺獨立用電設備的相對集中地點。
    (6)固定峒室、采區變電所的接地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敷設。
    (7)檢漏繼電器、電煤鉆綜保、照明信號綜保按規定設置主、輔助接地極。
    四、風電閉鎖:采用局扇獨立供風的掘進迎頭,在局扇安裝的同時,都要安裝風電閉鎖開關。其控制回路與局扇開關聯鎖,當局扇供風停止時,閉鎖開關應能自動切斷采掘工作面和回風流的全部電源。該閉鎖系統由掘進隊跟班維修工進行班試驗,維修組長進行日試驗,并有記錄。
    五、電煤鉆綜保:井下所有地點使用的電煤鉆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裝置的漏電接地、過流等功能試驗正常,由使用區隊跟班維修工進行班試驗,維修工組長日試驗,并有試驗記錄。
    六、照明信號綜保:井下127V系統的照明信號系統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各種保護功能符合規定,使用正常,由使用區隊跟班維修工進行班試驗,維修工組長進行日試驗,并有記錄。
    七、以上保護裝置由礦機電科電管組全面管理,登記造冊,記明使用單位、地點、維修人員、試驗等情況,并進行定期巡回檢查。發現問題除及時匯報外,要分析追究使用單位責任。
      
    第十四節  井下電氣設備防爆管理制度
    一、各單位機電科要按規定配置防爆管理專業組,負責本單位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管理。
    二、除經批準的主要進風巷及固定峒室的部分設備,其余地點應全部裝設防爆設備及爆電器。
    三、防爆標準符合《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電氣部分”章節的規定。
    四、防爆設備(電器)下井前必須經防爆組、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并在設備內部貼上防爆合格證后方準下并。防爆組要留底備查。
    五、使用中的防爆設備(小電器、電纜)的檢查:
    1、防爆設備(小電器)實行掛牌管理,每臺(件)防爆電器上必須有維修者的責任牌。責任者未出勤或未掛牌者,由維修組長負責。    
    2、跟班維修工,對本單位的所有電氣設備、小電、電纜要每班檢查一次其防爆性能。
    3、七、五點維修工按包機制范圍進行日檢,發現失爆當班處理,不得拖延。
    4、防爆組對本單位防爆設備巡回檢查,每月至少三次檢查防爆設備防爆性能。對掘進迎頭、采煤面的高瓦斯區域,重點區段實行日檢,杜絕電氣失爆。
     
    第十五節  機電硐室評比制度
    一、各單位要成立以機電副總為組長,機電科長為副組長,機電科有關人員為成員的“機電硐室評比”領導小組,每季度一次對井上、下機電硐室按時機電質量標準進行驗收評比,對評出的精品峒室要進行獎勵并掛牌,對達不到條件的峒室通報批評,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并與各項考核掛勾。
    二、機電硐室評比以“精品峒室”標準進行評定,凡達到95分及以上的評為精品峒室。
    三、機電硐室評比的范圍包括:井上下2米及以上提升絞車房,井下采區及水平排水泵房,井上下壓風機房,井下強力皮帶機房,井下變電所,提風機房,配電室,鍋爐房。
    四、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電管組及現場設備維修工、司機等必須熟知“精品峒室”標準,驗收人員應嚴格按標準進行驗收。施工人員和司機必須嚴格按標準施工維修、維護和操作,做到上標準崗,干標準活。
    五、經驗收被評定為“精品峒室”的峒室要始終如一的保持,并逐步提高,保證時時驗收。時時達到標準要求。
    六、各單位在執行以上制度的同時,要制定本單位的“精品峒室”評比標準。
     
    第十六節  巡回檢查制度
    一、巡回檢查制度是定時、定點、定路線、定內容、定要求地對設備進行檢查,掌握情況,記錄數據,積累資料,保養機器,發現問題消除隱患,保證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制度,各單位要嚴格執行。
    二、當班人員至少每2小時按照巡回檢查路線圖,對設備認真地檢查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填入巡回檢查記錄簿內。
    三、巡回檢查內容:
    1、設備運行是否正常,各轉動運行部位有無異響。
    2、各指示儀表(電流、電壓、故障顯示等)顯示準確,設備無漏油現象。
    3、檢查各部基礎螺栓是否松動,各連接件、緊固件的螺栓、螺釘或鉚釘有無松動。
    4、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司機不能夠處理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地向機電隊及礦調度室報告,同時應通知本區隊領導和維修工進行處理。對不能及時處理又不能造成事故的問題,要一方面繼續觀察、監視其發展情況,一方面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造成事故。
    5、在巡回檢查中,對所有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經過及時記入交接班記錄簿內。
     
    第十七節  崗位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工作必須按時在現場進行,接班司機按照巡回檢查制度規定的內容進行檢查,查閱各種有關記錄簿的記錄事項。
    二、交班司機必須將當班的設備狀態、運行情況、巡回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下一班應注意事項、工具材料和配件存放情況等向接班司機交代清楚。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交班司機不得交班:
    1、對照巡回檢查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本班沒有認真對設備進行檢查和保養。
    2、各種記錄簿沒有按規定填寫。
    3、本班發生的事故未弄清楚情況,或留有能處理而未處理的問題,又未得到上級領導允許離開時。
    4、不是本崗位的司機,又未得到上級領導人的同意而來接班的。
    5、發現接班司機有病、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時應拒絕交班,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接班司機應拒絕接班:
    1、發現有十七節第三條項中任一條者。
    2、設備狀態及運行情況不明。
    3、安全保護裝置及閉鎖失靈或損壞。
    4、工具、材料、配件無故丟失或損壞。
    5、各種記錄和技術資料不全或有丟失現象。
    6、設備和工作場所不整潔。
    五、正式交接工作必須由交班司機和接班司機共同進行,雙方按巡回檢查路線對設備主要部位進行交接,檢驗各部件是否正常,運轉時有無異狀、異響,各包機部位是否清潔等。雙方共同檢查,應作好交接記錄。
    六、交接班工作經雙方同意后,均應在交接班記錄簿上蓋章或簽名,方為有效,未經蓋章或簽名,交班司機不得下崗,接班司機不得上崗。
    七、在接班司機未到時,交班司機不得擅自離崗,必須等到有關領導另行安排接班司機到位后,方能交班離開工作崗位。
    八、當班司機正在操作時,不能交與接班司機操作。
     
    第十八節  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一、要害場所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認真操作,嚴禁酒后上崗和無證操作,不準將小孩和親友帶入工作場地。
    二、凡外單位或個人參觀學習,必須在有關領導陪同下方可接待,并按規定填寫要害場所出入登記。
    三、要害場所工作人員應俱備相應素質,責任心不強的不得安排。
    四、要害場所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五、要害場所的工作人員要加強要害場所的“四防”工作(防特、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防止一切破壞活動,敢于向壞人壞事作斗爭。
     
    第十九節  綜合修理廠管理制度
    一、值班制度
    1、管理干部嚴格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不得空崗、脫崗,并負責開好班前班后會。
    2、值班期間負責安排、處理廠內外事務及領導安排的緊急工作。
    3、巡視各車間上崗人員工作情況、檢查維修質量及檢查設備運轉情況。
    4、履行值班職責,作好記錄,制定重點工作措施并安排落實。
    5、交接班時要認真詳細,主要是當日發生的情況及處理結果。
    二、工作任務
    1、干部職工均實行分工負責制,按照各自的分工范圍及領導安排,抓好落實,工作有變動時及時向廠領導反映,直至工作終了。
    2、廠長、副廠長、技術員每天工作必須有計劃,按計劃抓好落實。組長對每天的工作向值班領導匯報,并由值班領導作好記錄,對當日未完成的工作必須說明原因。
    3、要嚴把設備進廠關,如果因把關不嚴出現問題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各組組長及工作人員對各種圖紙、資料要妥善保管使用,不得丟失、損壞,工作結束后要及時交還技術員。 
    5、各組組長對本組范圍內的工具、設備要嚴格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的,按價賠償。
    三、安全生產
    1、廠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嚴格執行《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上級的有關規定,按章指揮,做到安全生產。
    2、工種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否則,按違章處理。
    3、各工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杜絕各類違章現象。
    4、嚴禁班中喝酒,出現問題責任自負,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發生事故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及分管領導,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
    四、工作紀律
    1、全廠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礦、廠各項管理制度,不遲到、不早退,堅持請銷假制度。嚴禁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干私活及處理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干部職工上班按規定著裝(不準穿短褲、背心、拖鞋、超短裙)。
    3、機廠全體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廠規廠紀,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對酗酒鬧事、打架斗毆、無理取鬧、損壞企業形象者,要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五、文明生產
    1、各工種人員上崗必須穿戴符合要求的勞動護品及用品。
    2、車間要做到設備、材料、配件擺放整齊有序,責任區、車間要保持清潔。
    3、全廠干部職工要講文明用懂禮貌,誠實待人,互相幫助、尊師愛徒。
    六、 班前、班后會
    1、各種會議、學習、活動實行簽到制度。
    2、學習過程中要集中精力,認真作好記錄,不得閑談和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情。
    3、各種會議、學習、活動必須按廠通知要求認真組織、落實,不得應付。
    七、圓班會制度
    每月一次圓班會,認真總結一月來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既要肯定工作成績,又要認真分析當月的不足。同時對下月的整體工作作出計劃安排。特別對上月的問題要采取措施,監督整改。
     
    第二十節  綜合修理廠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一、所有在用設備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二、所有設備都包機到人,由責任者負責定期檢查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三、設備檢查的內容包括:設備的接地系統是否良好、各種保護裝置是否處于完好狀態、操作系統是否靈敏可靠、制動系統是否可靠、冷卻系統和照明系統是否良好、各種儀表的指示是否準確靈敏。
    四、設備要定期加油或注油。油質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五、龍門吊和各車間的行車在每次使用前都要嚴格檢查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六、車間的提升罐籠必須每天檢查一次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
    七、所有設備的維修和保養都要有記錄,填寫要認真。
    八、 關于起重機械
    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九、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他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2.21.9  關于手持電動工具的日常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1、外殼、手柄有否裂縫和破損;
    2、保護接地或接零線連接是否正確,牢固可靠;
    3、軟電纜或軟線是否完好無損;
    4、 插頭是否完整無損;
    5、 開關動作是否正常、靈活,有無缺陷、破裂;
    6、電氣保護裝置是否良好;
    7、機械防護裝置是否完好;
    8、工具轉動部分是否轉動靈活、無障礙。
    9、工具的定期檢查,除第一條的規定外,還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量。絕緣電阻應不小于表1規定的數值。
       表1                                                          單位: MΩ

     

    測 量 部 位
    絕 緣 電 阻
    Ⅰ類工具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Ⅱ類工具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Ⅲ類工具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2
    7
    1
          注:絕緣電阻用500伏兆歐表測量。
    十、長期擱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測量絕緣電阻。如果絕緣電阻小于表1規定的數值,必須進行干燥處理和維修,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工具如有絕緣損壞、軟電纜或軟線護套破裂、保護接地或接零線脫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于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十二、非專職人員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十三、使用單位和維修部門不得任意改變工具的原設計參數,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與原有規格不符的零部件。
    十四、在維修時,工具內的絕緣襯墊、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調換或漏裝。
    十五、工具的電氣絕緣部分經修理后,必須進行下列測量和試驗。
    1、 絕緣電阻測量按表1。
    2、絕緣耐電壓試驗按表2。
     
    表2

     

    試驗電壓的施加部件
    試 驗 電 壓
    Ⅲ類工具
    Ⅱ類工具
    Ⅰ類工具
    帶電零件與殼體零件之間:
    僅由基本絕緣與帶電零件隔離
    由加強絕緣與帶電零件隔離
    380
    2800
    950
    注:絕緣耐電壓試驗的時間應維持1分鐘。
     
    第二十一節  關于加強機電設備管理的規定
    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設備管理條例》和《設備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屬于執行煤安標志管理的設備要嚴格按照《關于加強煤礦礦用安全標志產品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執行。
    二、設備的計劃管理
    1、各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的進展情況、設備的制造工期、設備的安裝工期,對設備各項特征、指標的要求等因素,及時編制設備購置計劃,由機電分管領導、主管礦長簽字后生效。屬于固定資產的應填寫維簡資金費用審批表,由部門負責人、總工程師、總會計師、主管礦長簽字后,報供應部門。
    2、如發現所報計劃有誤或無法組織貨源,或因現場實際條件發生變化等因素需要改變計劃中的某項內容,需由機電科長出具證明。
    3、設備管理的年度工作計劃由機電科負責制定。
    4、各使用單位提出計劃應報機電科進行匯總、初審,由機電分管領導召集生產技術、機電、內部財務核算組、物資配送中心等有關人員進行技術評審,平衡后報主管礦長批準。
    5、設備的選型必須堅持生產上適用、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安全上可靠的原則,同時兼顧其節能性、環保性、通用性、成套性、耐久性,維修、操作方便性。
    6、設備購進由物資配送中心和機電科共同調研考察組織貨源。
    三、設備的到貨驗收及發放管理
    1、設備到貨后,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組織驗收:
    2、有設備購置計劃并與設備計劃相符。隨機資料齊全完整(包括合格證),特殊要求合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煤安標志準用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及相關圖紙、資料、裝箱清單、技術協議等。
    3、包裝完好,整機無破損,隨機備件、附件、工具等齊全無丟失或損壞。
    4、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得組織驗收。
    5、設備驗收由機電科組織有關技術人員、供應部門、使用單位、供貨單位等共同進驗收。
    6、經驗收合格的設備,由設備組出具驗收單并有相關驗收人員聯合簽字,方可辦理入庫手續。設備組要對驗收通過的設備及時編號、建賬立卡,設備隨機文件資料和驗收記錄一并入檔,交機電科存檔。對暫時不使用的設備由物資配送中心倉庫按設備要求條件存放、保管。
    7、各單位機電設備的發放由機電科設備組統一負責,任何部門無權私自發放設備。
    8、設備組對全礦固定資產設備需臺臺編號、建賬、立卡、掛牌,做到賬、卡、物、牌板四統一;對于低值易耗的小型礦管設備也必須編號、建立分賬,以防丟失。
    9、使用單位領用設備時必須填寫《設備領用單》,一式二份,一份設備組建賬,一份隨機運行,從使用單位填寫設備領用單開始,到上交設備入庫為止,設備在使用單位在籍保管。
    10、嚴禁設備的拆套使用,若確需拆套使用,必須經機電分管領導批準簽字,設備組建賬備案。
    四、設備安裝驗收及交接
    1、設備安裝前,必須有經分管領導、部門批準的安裝設計,經過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電氣、液壓、汽(氣)動設備安裝前的試驗、調試資料等。
    2、設備安裝驗收合格后,填寫設備交接驗收報告單一式五份,分別交分管領導、驗收主持人、機電科設備管理組、安裝單位、接受單位各一份,由機電科負責會同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辦理移交轉賬手續。
    五、設備的使用
    1、設備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誰保養的原則,責任嚴格落實到人,并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及記錄。
    2、各使用單位必須配備專(兼)職的設備管理網員,負責本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設備臺賬。設備管理網員每月必須到機電科設備組對賬一次,按要求參加設備組召集的網員會議,協調解決各單位設備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3、嚴格設備的回收制度,凡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設備應撤除升井,由使用單位負責運到設備組指定地點,并辦理交回手續,所交回的設備必須零部件齊全、完好。
    4、由于違章操作、使用不當或維修保養不及時而造成的設備損壞,必須進行認真分析,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對于井下閑置設備,各單位在接到《閑置設備回收通知單》后,三天內交送設備組指定地點,并辦理相關手續。
    六、設備的維護、保養及維修
    1、設備的維修要堅持計劃檢修、日常維修、巡回檢查與設備的狀態監測、故障診斷相結合的原則,在設備維修中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降低維修費用,縮短維修時間,提高維修質量。
    2、需礦綜合修理廠檢修的設備(指中、小修),必須先由機電科設備組會同單位設備網員、綜合修理廠維修組共同進行驗收后填寫設備進廠檢修單,檢修完畢后,由設備組會同檢修單位填寫《設備檢修竣工驗收表》,驗收合格并懸掛完好牌后,送至設備庫備用,設備臺賬由檢修賬轉入備用賬。
    3、設備的大修理嚴格執行設備大修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開、竣工報告制度及檢修質量檢查、驗收制度,確保大修質量。
    七、設備的更新、改造
    1、設備的更新改造必須以提高設備的效能、發揮設備最大效力、保證安全為目標,改造方案要具有先進性、科學性、經濟性,向自動化、高效能方向發展。
    2、設備的改造由使用單位根據使用情況會同機電科技術人員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改造方案,經有關人員進行技術、經濟、安全評定后,報機電分管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改造方案實施后,經三個月的正常運行,有關領導和部門要組織復驗,復驗通過提出驗收報告,并由設備組會同財經部辦理增值手續。
    八、設備的調撥、封存與報廢
    1、礦屬所有機電設備的對外調撥、借(租)用,必須經礦長同意,機電科設備組負責具體辦理調撥、借(租)用手續或合同,對外出借(租)設備必須收取不低于設備凈值的押金,設備交回時按合同收取租金。
    2、對重復購置的設備,技術性能落后而又有新型產品替代的,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應辦理封存手續,并由財務部門辦理減資手續。
    3、對已經完成折舊的設備、性能落后屬高耗低效的淘汰設備、以及其他符合報廢條件的設備,由使用單位或維修單位寫明原因,機電科設備組負責提出報廢申請,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鑒定,確需報廢的由設備組填寫《設備報廢申請表》,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機電科、財務部門辦理減資銷賬手續。殘體中可用部分可拆卸使用,殘體的處理按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九、設備的清查及對賬
    1、設備管理組每半年至少一次與財務部進行設備對賬,落實當期所進設備的使用地點、單位及運行狀態,配合財務部門搞好設備的入賬、建卡、折舊提取等工作。
    2、每年必須進行一次設備清查,并與財務部門進行核賬,對于清查中出現的盤盈、盤虧等情況必須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 
    十、設備的輔助管理設備管理工作除執行臺賬、卡片、牌板管理外,要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建立設備、配件數據庫。
     
    第二十二節  機電設備施工安裝驗收制度
    一、機電安裝工程必須有經過礦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審批、會簽的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方可進行安裝施工。
    二、機電設備硐室的礦(土)建施工,必須嚴格按照礦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審批、會簽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中和竣工后,必須由礦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全監察處和有關單位對硐室、設備安裝基礎、予埋件、予留孔,運輸通道和通風設施等全面進行中間和竣工驗收,并做好中間和竣工記錄,經驗收合格后交安裝單位進行設備安裝。
    三、大型和固定設備安裝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電設備、附機附件和圖紙資料在設備安裝前必須由安裝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設備管理員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2、設備安裝前,由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根據設備、附機附件和圖紙資料的情況,編制安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審批,同時編制安裝施工材料計劃報物資配送中心。
    3、排出安裝施工計劃進度圖表。
    4、設備安裝要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措施、《煤礦機電安裝工程質量標準及檢驗評級試行辦法》和設備安裝技術要求進行。
    5、設備在安裝施工過程中和竣工后,要由單位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全監察處和有關單位進行中間和竣工驗收,并做好中間和竣工驗收記錄。
    6、安裝竣工后,設備安裝原始記錄,安裝施工中改動的圖紙,連同中間、竣工驗收記錄,由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整理歸檔。
    四、采區電氣設備和保護設施的安裝、調試、整定、驗收,按照煤礦井下安全供電管理有關細則進行。
    五、采掘流動機電設備的安裝按照《煤礦機電設備安裝質量標準》和《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進行安裝,安裝后由機電科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方可投入運行。
     
    第二十三節  設備定期檢修制度
    月度停產檢修制度為認真貫徹《煤礦安全規程》關于生產礦井執行停產檢修的有關規定,及時解決主要機電設備和輸配電系統存在的隱患,恢復設備原有性能,保證安全運轉, 制定本制度。
    一、各單位要根據各自礦井的生產情況規定每二個月一次的礦井停產檢修時間。每次停產檢修時間(包括試運轉時間)為48小時。
    二、各單位的機電主管技術員負責編制本單位的月度停產機電檢修計劃并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編制機電檢修項目時,應充分利用檢修時間,優先安排以下內容及項目:
    1、 平時不能解決、非停產不能處理的大型固定設備已經發現的隱患和缺陷;
    2、《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安全保護裝置的技術測定、試驗;
    3、立井提升井筒裝備及設施的檢查檢修;
    4、大型固定設備和隱蔽件的技術測定、解體檢查;
    5、輸配電設施存在的問題和定期檢修試驗項目。
    四、機電檢修計劃編制前,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地進行現場勘察,結合設備平時運行狀全面了解設備存在的問題,對照資料分析缺陷原因,研究制定檢修內容、檢修方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五、在編制機電檢修計劃的同時,應提出檢修用配件、材料消耗計劃和工器具計劃,一式兩份報礦分管領導審批,由物資配送中心和機電科按配件和材料管理供應渠道組織進貨或安排加工。檢修用配件、材料和工器具必須按檢修項目和內容“對號入座”,專料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檢修前應填寫檢修任務書,把檢修計劃項目落實到班組和個人,指定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檢修前應向全體檢修人員傳達檢修計劃、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提出檢修質量標準及時間要求;多班次檢修作業的項目必須有交接班的具體規定。
    七、必須按礦審定的檢修項目和時間進行檢修,不得任意增減或刪改檢修計劃,檢修過程中發現的意外情況必須立即匯報,需延點作業時要經過有關領導批準。
    八、機電設備檢修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參加檢修的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有關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確保人身設備安全和檢修質量,機電檢修必須一項目一措施,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沒有傳達的,嚴禁施工。未經學習安全技術措施的人員不得參加檢修。
    九、機電設備檢修過程中,應及時進行中間驗收,作好記錄。較大的工程項目應指定專人進行中間驗收和記錄。檢修的設備在組裝前,檢修施工負責人要詳細檢查,防止工具、材料、小型物件遺留在機體內。設備檢修后,應進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必須返修。
    十、編制檢修計劃時應充分考慮檢修設備的試運轉時間。檢修設備試運轉無問題后,應由施工負責人、安全質量檢查員和設備司機交接驗收。重大工程項目應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驗收,交接驗收要履行手續,連同檢修記錄一道整理存檔備查。
    十一、每次月度停產檢修后,技術人員應于5日內提出書面檢修總結,上報機電科。檢修總結的主要內容包括:
    1、停產檢修計劃總表、檢修計劃完成情況。
    2、項目增加或減少的原因,對重點工程項目要詳加說明。
    3、通過檢修發現的設備隱患及解決處理的方法和處理后的效果。
    4、機械和電氣部分的測試情況。
    5、安全設施的試驗情況。
    6、準備下次檢修安排的主要項目。
    7、檢修中的采用的先進工藝和革新內容。
     
    第二十四節  日停產檢修制度
    一、各單位要根據各自的生產情況具體規定每天二小時的檢修時間,主要用于檢修主提升運輸系統的設備設施,處理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壓風排水設備的檢修時間可根據生產情況穿插進行。
    二、停產檢修的范圍:包括井上下主提升運輸設施各個環節的檢修。
    三、各級領導要對每日停產檢修時間按計劃給予保證,不得以各種借口隨意取消、縮短或變更檢修時間。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及危及人身安全的問題二小時內處理不完的允許延長檢修時間進行處理。
    四、為保證日停產檢修的正常進行,區隊要制定好日停產檢修計劃,安排好檢修項目及內容的循環周期。
    五、主提升運輸系統要作為檢修的重點,機電隊要認真組織檢修并作好記錄。維修工要按檢修項目、內容、時間認真進行檢修,機電隊值班領導要對日檢修項目及內容進行驗收簽字。
    六、嚴格按照停送電、停送風規定及,《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進行檢修,嚴禁違章作業。機電隊檢修變電所及線路需要對掘進工作面停電停風時要匯報礦調度室及安全監察處,停風迎頭要組織撤出人員。
     
    第二十五節  設備運行、維修、保養制度
    一、 絞車運行、維修、保養制度
    1、絞車司機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絞車的運行、維修、保養由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負責。
    3、絞車司機必須每班對設備和機房進行清掃,使設備和機房保持清潔、衛生。
    4、司機應認真填寫運轉日志和其他有關需要記錄的內容。
    5、司機應按設備巡回檢查制度的要求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作好記錄并報告有關領導。
    6、絞車維修工每日必須執行兩小時檢修制度,加強維修保養,使絞車處于完好狀態。
    7、司機和維修人員必須參加雙月停產檢修工作,掌握設備維修情況 。
    8、維修工必須每日對絞車各部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應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和領導,并作好記錄。
    9、司機和維修人員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試驗和整定,并作好記錄。
    10、絞車維修人員應做好絞車的備品備件的準備工作,使備品備件有足夠的數量,以便隨時更換使用。
    二、水泵運行、維修、保養制度
    1、水泵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
    2、水泵司機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運行。
    3、水泵司機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了解排水系統,熟悉掌握排水設備和啟動控制電氣設備的構造、性能、技術特點、工作原理,并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獨立操作。 
    4、水泵司機應認真填寫運轉日志和其他相關記錄
    5、水泵的維修要有專人負責,維修工必須掌握水泵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
    6、維修要嚴格質量,達到完好狀態。
    7、真空泵、射流、底閥、閘閥、逆止閥要經常檢查,確保完好。
    8、機房和設備要達到清潔衛生。
    三、壓風機運行、維修、保養制度
    1、 壓風機司機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
    2、壓風機的運行、維修保養由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負責。
    3、壓風機司機必須每班對設備和機房進行清掃,使設備和機房保持清潔衛生。
    4、司機應認真填寫運轉日志和其他相關記錄。
    5、司機應按設備巡回檢查制度的要求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作好記錄,并報告有關領導。
    6、維修工應按照完好標準要求,加強維修保養,使壓風機處于完好狀態。
    7、維修人員必須每日對壓風機各部件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應及時匯報有關領導,并作好記錄。
    8、司機和維修人員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壓風機各種保護進行試驗和整定,并作好記錄。
    9、維修人員應做好壓風機的備品備件準備工作,備品備件應有足夠的數量,滿足及時更換的需要。
    四、主通風機房設備運行、維修、保養制度
    1、主通風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
    2、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由各班司機和維修工共同負責,并分工明確,包機到人。
    3、機電部門要制定主通風機定期檢修計劃,并嚴格落實,確保主通風機處于完好狀態。
    4、維修工及司機要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
    5、檢修后的設備試運轉正常后方可投入運行。
    6、輔助設施由維修人員每月進行一次檢查保養,每年反風演習前,必須進行全面的檢查維修,各部都要保持良好狀態。
    五、鍋爐設備運行、維修保養制度
    1、建立健全各種崗位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司爐人員要嚴格執行鍋爐操作規程,加強責任心,確保鍋爐設備安全運行。
    2、司爐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做到應知應會,掌握鍋爐起動前的檢查、準備、點火、升壓、運行調整、壓火、停爐等操作程序。
    3、鍋爐的各種安全設施要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試驗,壓力表、安全閥、釋壓閥要按規定按時進行檢驗。
    4、鍋爐設備的維修要有專人負責。
    5、鍋爐設備維修要嚴格保證質量,達到完好狀態。
    6、所有汽水管道要經常檢查修理,并做到包扎、吊掛良好,泄漏率千分之二以下。
    7、維修人員要做好備品備件的儲存工作。
    8、要做好鍋爐設備的停爐保養工作。
     
    第二十六節  井下管路敷設規定
    一、管路的編號管理
    井下不同用途的管路應加以區分,其中供風管路外表面呈藍色,注漿管路外表面呈黃色,灑水管路與排水管路外表面呈黑色,每根管路上必注明:管路內的流體方向――用“→”號表示;管徑――用“DN”表示; 注漿、供水、供風、排水四種管路上分別用白漆標注“注漿”“供水”“供風”“排水”字樣,每根管路上按順序標注用途、管徑、編號、流向四種標識。四種標識的大小以占用所在管路周長的三分之一為宜。標識在圓周上的位置應朝著人員行走時的視線方向。
    二、管路的固定管理
    注漿、供水、供風、排水四種管路在井下的敷設不允許落地使用,要用托梁或托塊進行固定。金屬管路固定間距為4m,復合材料管路的固定間距為2m。
     
    第二十七節、關于電纜使用的管理規定
    一、加強電纜專業化管理,建立電纜管理專職機構,各單位要有專職管理人員,區隊(車間)有檢查維護責任人,使電纜管理規范化。
    二、建立健全電纜管理檔案,做到“帳、卡、物、牌板”四統一。
    三、電纜的選型 、安設、使用維護管理等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四、電纜的選用必須與所使用的電壓等級相適應,有“煤安標志” 和 “檢驗合格證”,低壓電纜使用阻燃電纜,有“阻燃合格證”。
    五、新電纜到貨后,必須進行驗收,并滿足上述以上四條的條規定,不合格電纜禁止使用,新電纜使用前必須編號并及時建檔。
    六、電纜的安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井下巷道內電纜每隔500米,拐彎或分支點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峒室進出線電纜、穿墻電纜的兩邊都應設置有:編號、用途、電壓、規格型號、維護責任人的標志牌。電纜標志牌要統一制作,認真填寫內容。電纜必須懸掛,懸掛高度應保證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懸掛的間距不超過2 米,并保持馳度一致。電纜跨越巷道或門口時,應使用電纜過橋。電纜與風水管路同側吊掛時應在管路上方0.3米以上距離。信號電纜與動力電纜之間的間距應大于0.1米。低壓電纜之間的間距應大于50mm,盤圈或“8”字電纜不得代電(采掘機組和電煤鉆供電電纜不受此限)。電纜不得遭受淋水,電纜的連接應使用合格的接線盒,立井井筒內敷設的電纜不得有接頭。電纜穿墻部分應有保護套管,并嚴密封堵。
    七、電纜的檢查和維護必須由專人負責,對低壓橡套電纜每班檢查一次,對高壓電纜每月進行一次外觀和絕緣性能檢查,每年一次防腐處理,每年進行一次泄露和耐壓試驗,并將檢查和試驗情況及時填寫記錄。
    八、低壓橡套電纜的修復連接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并滿足原性能要求。在地面修復的電纜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二十八節、關于小型電器的管理規定
    一、建立健全小型電器管理機構和管理檔案,各單位機電科配有專職管理人員,區隊必須有專職檢查、維護人員,使小型電器管理規范化。管理檔案應具備“帳、卡、物、牌板”四統一。
    二、防爆小型電器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志”,入井前必須由持證的專職防爆檢查員進行檢查,符合完好標準和防爆性能要求,并簽發防爆合格證后,方可入井使用。
    三、新購或修復的小型電器必須滿足《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相關規定要求,小型電器應進行編號,并及時入賬。
    四、小型電器的各零部件應齊全完好、接線整齊、內外清潔無雜物、表面防腐良好。小型電器要集中上板,完好牌、責任牌、防爆合格證齊全清晰。
    五、使用中的小型電器必須有專職人員每天檢查一次,跟班維修人員每班檢查一次,必須滿足防爆性能要求,發現失爆,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處理,杜絕失爆。
    六、小型電器嚴格執行包機檢查維修制度,責任人必須明確,現場小型電器合格率不得低于95%,防爆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七、報廢的小型電器必須經各專職人員共同檢驗確認并及時消賬。
    第二十九節  礦燈使用管理規定
    一、各礦在礦燈的領用和發放上,要制定具體的領用和發放規定,對外施工單位采取收取押金措施,杜絕礦燈的流失。 
    二、離礦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礦燈者,寫出停用礦燈申請,其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并經充電室值班人員檢驗礦燈完好后,為其出具礦燈交回證明,可持證明及收據到財務部門辦理退還礦燈押金手續。
    三、因為礦燈使用者使用不善,造成礦燈丟失或在使用期(500天)內造成礦燈報廢的,罰沒抵押金。
    四、人為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對責任者按其損壞部件價值的2倍罰款,充電室人員見罰款單后方可受理維修(充電室須張掛有礦燈配件價格明細表)。礦燈使用人員嚴禁故意損壞礦燈閉鎖螺絲造成失爆。 
    五、使用礦燈者不得連續使用礦燈超過11小時而造成紅燈。
    六、礦燈在使用11小時內出現紅燈,應通知充電室值班人員進行維修。 次日下井后仍為紅燈的,則通知機電隊值班人員。經查實屬充電室值班人員維修不及時或維修質量低而造成紅燈的,要對責任者做出相應處罰。
    七、由于礦燈維修工維修不及時或維修質量不好而造成礦燈漏酸、漏液現象,要對礦燈維修者進行處罰。
    九、在井下發現礦燈不亮時,要到井上充電室找值班人員迅速維修或臨時換燈,嚴禁私自拆卸礦燈。
     
    第三十節  關于加強地面供電系統管理的規定
    一、各用電單位檢修線路、開關、增減負荷必須提出申請,報機電科批準后方準實施。
    二、線路末端的用電負荷必須有漏電保護,變電所的饋出線上必須有過流保護。
    三、支路所帶負荷必須小于開關額定容量和線路載流量。
    四、新增負荷后所構成的新的供電系統的維護由機電科指定維護單位。
    五、嚴禁任何形式私設線路。
     
    第三十一節   地面高低壓架空線路定期巡視、檢查、維修規定
    一、線路巡視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定期巡視:由專職巡線員進行,掌握線路的運行狀況,沿線環境變化情況,同時作好護線宣傳工作。定期巡視周期每兩月一次 。
    2、特殊性巡視:在氣候惡劣(如大風、暴雨、雷擊等)、河水泛濫、火災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對線路全部或部分進行巡視和檢查。巡視時間視氣候條件而定。
    3、夜間巡視:線路在高峰負荷或陰霧天氣運行時,檢查導線接點有無發熱打火現象,絕緣子表面有無閃絡。時間視負荷變化及天氣情況而定。
    4、監察性巡視:由部門領導和線路專職技術人員進行,了解線路運行狀況,并檢查指導巡視員的工作。巡視時間每半年一次。
    二、巡視內容
    1、塔桿:塔桿是否傾斜;鐵塔構件有無彎曲、變形、銹蝕;螺栓有無松動;混凝土桿有無裂紋、鋼筋外露;焊接處有無開裂、銹蝕;基礎有無損壞、下沉或上拔;周圍土壤有無挖掘或沉陷,有無車撞的可能;保護設施是否良好,標志是否清晰;桿塔有無被水淹、水沖的可能,防洪高度有無損壞,坍塌;桿塔標志(桿號、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齊全、明顯;桿塔周圍有無雜草和蔓藤類植物附生,有無危及安全的鳥巢、風箏及雜物。
    2、橫擔及金具:鐵橫擔有無銹蝕、歪斜、變形;金具有無銹蝕、變形;螺栓是否堅固,有無缺帽,開口銷有無銹蝕、斷裂、脫落。
    3、絕緣子:瓷件有無臟污、損傷、裂紋和閃絡痕跡;鐵腳、鐵帽有無銹蝕、松動、彎曲。
    4、導線:有無斷股、損傷、燒傷痕跡,三相馳度是否平衡,有無過緊、過松現象;接頭是否良好,有無過熱(如:接頭變色,熔化等),連接線夾彈簧墊是否齊全,螺帽是否緊固;斷聯引線有無損傷、斷股、歪扭,與桿塔、構件及其他引線距離是否符合規定;導線上有無拋扔物;固定導線用絕緣子上的綁線有無松弛或開裂現象。
    5、接地裝置:接地引下線有無丟失、斷股、損傷;接頭接觸是否良好,接地體有無外露、嚴重腐蝕,在埋設范圍內有無土方工程。
    6、拉線:頂(撐)桿及拉線柱:拉線有無銹蝕、松馳、斷股和張力分配不均等現象;水平拉線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拉線棒(下把)、抱箍等金具有無變形、銹蝕;拉線固定是否牢固,拉線基礎周圍有無突起、沉陷、缺土等現象。
    7、沿線情況:沿線有無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蝕性液、氣體;導線對地、對道路、公路、鐵路、河流、建筑物等距離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可能觸及導線的鐵煙囪、天線、避雷針等;周圍有無被風刮起危及線路安全的金屬薄膜、雜物等;有無威脅線路安全的臨時設施;導線與樹間的距離是否符合規定;線路附近有無射擊、放風箏;有無違反《電力設備保護條例》的建筑。
    三、線路維修:線路維修每年進行一次,在每年的春季進行。維修內容主要是清掃懸垂,對桿塔各部螺栓聯接部位緊固;桿塔銹蝕部位防腐;各拉線、墜線、抱箍螺栓壓接、聯接部位緊固、檢查導線有無過熱現象。另外,應依定期巡視檢查的情況對維修內容進行增加和刪減。
    四、礦井主供架空線路的定期巡視、檢查、維修由機電隊全面負責。
     
    第三十二節  停送電制度
    一、停送電工作必須使用停電申請票、停電工作票、倒閘操作票。事故搶修時可以不用停電申請票、停電工作票、倒閘操作票,但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專人監護。對于拉合開關的單一操作或拆除僅有的一組接地線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專人監護。
    二、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3、手執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三、停電刀閘操作,必須按照開關—負荷側刀閘—電源側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手車式開關停電后將手車搖出。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四、停送電操作,必須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制度,嚴禁約時停送電。
    五、設備停電后,必須驗電、放電,根據工作票要求裝設接地線、柵欄和警示牌。高壓驗電時,必須戴絕緣手套,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
    六、安裝接地線必須使用安全用具,兩人進行。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拆除地線時順序相反。接地線裝設要遵守誰裝設誰拆除的原則進行。工作完畢,接地線全部拆除后方可送電。
    七、停電工作票的簽發必須是具有簽發資格人員簽發。停電申請票、停電工作票、倒閘操作票填寫清晰,字跡整潔,不得涂改,工作完畢后,三票一并交機電科存檔。
    八、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行。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九、電壓等級為6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停送電都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第三十三節  停電檢修工作許可制度
    一、工作許可人按操作票完成停電操作后,對需停電檢修的設備、供電線路,應會同工作負責人檢查停電范圍內所做的安全措施確認無誤后,雙方在電氣工作票上簽名和記入允許工作時間。 
    二、工作負責人帶工作班成員到達工作地點,實施了檢修、安裝等工作的安全措施后,應再次向全體成員指明帶電電氣的位置和安全注意事項。然后才能工作。 
    三、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及工作項目。值班人員不得改變與檢修設備有關的運行方式,如需變更時應事先征得工作負責人的同意后實施。 
    四、當停電作業線路有與其他單位的帶電線路相交跨越或平行安全距較小,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取得有關單位的許可后方能施工。否則,嚴禁施工。 
    五、在工作過程中,發現有違反電氣安全規定或拆除某些安全設施時,工作許可人有責任制止并及時提請工作負責人注意。
     
    第三十四節  停電檢修工作監護制度
    一、高壓操作必須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制度,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在高壓設備區內工作。
    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接到允許開工的許可后,要向工作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應有工作負責人事先指派專人接替監護。
    三、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可參加工作。
    四、在同一場所,多個小組工作時,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多人監護必須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五、監護人所監護的內容如下:
    1、部分停電時,應始終不斷地對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進行監護,使其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2、監護人應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必要時令其停止工作。
     
    第三十五節  變電站管理制度
    一、變電站停送電制度
    1、變電站工作人員必須堅持使用停電工作票(事故情況例外)。工作票必須由有資格的工作票簽發人簽發,簽發的工作票內容應正確、措施具體、字跡整潔,不得涂改,一式兩份,分別放到工作現場和變電站值班室。
    2、變電站值班員接到工作票后,按工作票要求填寫操作票,正式操作前應根據操作票的操作順序在模擬盤上進行操作演示,無誤后再進行正式操作。操作完畢后,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雙方需在工作票相應欄內簽字后,工作許可人方可向工作負責人發出許可開工的命令。
    3、檢修工作結束時,若需試送電,可按如下規定進行: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將該系統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警)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和標(警)示牌;由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由值班員按倒閘操作票制度要求試送電,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進行處理。
    4、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人員應清理現場,清點工具,檢查結線是否正確,被檢修的斷路器,隔離開關等應做無電狀態的拉合試驗,試驗后應置于斷開位置。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范圍作周密檢查,正確無誤后,召集全體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宣布工作結束。
    5、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值班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是否清潔無遺物,特別是斷路器、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應與工作票相符合。各項檢查無誤后,在工作票上填好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方告工作終結。
    二、倒閘操作必須使用倒閘操作票。
    1、值班員應根據工作票的要求或地調值班員命令填寫倒閘操作票。
    2、倒閘操作票應按操作票順序先在模擬盤上進行操作演示,無誤后執行,操作時嚴格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和操作復誦制。
    3、對操作票發生疑問時,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須立即報告工作票簽發人或調度值班員,弄清后再操作。
    4、操作票的內容應包括操作任務、操作順序、操作人、監護人及操作時間。操作票應有統一編號,不得涂改,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5、停送電操作順序:停電時,先拉開斷路器,再分別拉開負荷側刀閘、電源側刀閘;送電時,先合電源側刀閘、負荷側刀閘,再合斷路器;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三、安全措施。
    1、停送電操作必須使用安全用具,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2設備停電后,必須驗電、放電,根據工作票要求裝設接地線、柵欄和警示牌。
    3、安裝接地線必須使用安全用具且兩人進行,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拆除地線時順序相反。
    4、已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嚴格登記,交接班交接清楚,并說明裝設地點。
    5、工作完畢后,必須把地線全部拆除,清點數量,確無問題后方準送電。
    四、變電站運行分析制度
    1、每月由機電科召集變電站工作人員對變電所的運行情況(主要是負荷變化、運行方式、設備狀態等)召開一次分析會,對本月設備運行反映出來的異常狀態、主要參數進行綜合分析,找出原因及時處理,并制定下一月的運行計劃,使變電站的運行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2、值班員必須掌握由于季節、負荷變化引起的設備運行狀態的變化,及時采取對應措施。
    3、當變電站的電流、電壓等參數發生巨變或線路發生失蹤缺路、設備出現故障時,值班員除按《電氣事故處理規程》進行處理外,應立即報有關領導,由領導組織迅速處理故障,及時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4、值班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按時對運行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要進行及時處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五、變電站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工作必須按時在現場進行。
    2、認真執行“三交”、“三驗”制。即交安全運行情況,交備件材料和工具,交各種記錄簿;驗收設備是否完好,驗收備件工具材料是否齊全,驗收設備及環境是否衛生。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交班值班員不得交班。
    (1)本班沒有按照巡回檢查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對設備進行檢查和保養;
    (2)各種記錄沒有按規定填寫;
    (3)本班發生的事故和設備存在的缺陷未弄清情況,或留有能處理而未處理的問題,以及未得到上級領導允許離開時;
    (4)發現接班人有病態、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時應拒絕交班,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接班值班員拒絕接班。
    (1)發現有(1)、(2)、(3)條中任一條者;
    (2)設備狀態及運行情況不明;
    (3)安全保護裝置失靈或損壞;
    (4)工具、材料、配件無故丟失或損壞;
    (5)設備和工作場所不整潔。
    5、若在交接班時間內發生事故,應雙方共同處理完成,待設備正常運行后,再履行交接班手續,當班值班員正在進行的正常操作不得交與接班值班員操作。
    6、交接班工作必須由交接雙方正職值值班員完成,雙方按巡回檢查路線對設備進行巡視檢查,交接雙方無疑問后,均應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名,交班人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六、變電站消防制度
    1、值班人員定期對消防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者立即更換,每年更換滅火器及 內部填料一次。
    2、消防組成員每三個月進行一次撲滅設備假想火災演習活動,通過演習使每個消防成員掌握撲滅變電所各類火災的技能。
    3、發生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撲滅工作,對帶電設備應使用干式二氧化碳或四氧化碳滅火器滅火,對注油設備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砂滅火。
    4、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火種帶進高壓室,禁止在高壓室和控制室內進行電氣焊工作,如必須進行該項工作時,應有具體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嚴禁在變電所內吸煙。
    七、變電站事故分析制度
    1、變電站發生重大電氣、設備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應由總工程師、機電分管領導、安全監察處站長等負責,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組成事故分析小組,進行調查分析。
    2、參加事故分析人員,應實事求是,嚴肅認真,事故分析要重證據,認真聽取各方面不同意見。
    4、當事人員提供證詞要實事求是、不編造、不隱瞞、不避重就輕。
    5、根據事故--分析--處理的規定,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清事故的主客觀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間接責任者,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對責任者的處理應以教育為重,并聽取受處理人的辨解申訴。
    6、 在分析處理事故的同時要擬定出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防范措施。
    7、 事故處理完畢,要寫出事故處理分析報告,有關人員要簽字,一般事故不得超過三天,重大事故不得超過七天,最遲不得超過十五天。
    8、對隱瞞事故不報告者,發現后要加重處理。出現工傷要在24小時內填報工傷證明手續。
    八、 變電站巡回檢查制度
    1、經業務領導批準允許巡視高壓設備的工作人員,應按時對高壓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工作。
    2、巡回檢查應按照變電所規定的路線每2小時巡檢一次,并作好記錄。態參數祥細記錄,以便備查。
    4、巡回檢查內容按照《巡視檢查規程》標準執行。
    5、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其他安全要求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范》。
     
    九、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管理制度
    1、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各使用單位負責,由機電科電管組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
    2、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
    3、主接地的敷設:主接地極應浸入水倉中,主、副水倉必須各設一塊,均采用面積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蝕鋼板制成。
    4、局部接地極的安裝:局部接地極可設置在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水溝中設置時采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鋼板或具有同等面積的鋼管制成,水平放置于溝深處。
    5、其他地點設置時可采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鋼管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應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6、輔助接地極的安裝:檢漏保護裝置的輔助接地應單獨設置,規格要求與局部接地極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m。煤(巖)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的輔助接地極,可采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不小于500mm的鋼管垂直埋設,并與局部接地極不同側埋設直線距離大于5米。
    7、接地線的連接:
    (1)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鋼。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
    (2)額定電壓低于或等于127V的電氣設備的接地導線、連接導線可采用截面積不小于6mm2的裸銅線。
    電氣設備的接地方法按照《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執行。
    8、保護接地裝置的檢查:
    (1)有值班人員的機電硐室和有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
    面檢查(交接班時),并將檢查情況填寫《接地裝置檢查記錄》。其他電氣設備的保
    護接地,由維修人員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表面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入《接地裝置檢查記錄》內,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每月1日將《接地裝置檢查記錄》交機電科存檔。
    (2)電氣設備在每次安裝或移動后,應詳細檢查電氣設備接地裝置的完善情況。對那些震動性較大及經常移動的電氣設備,應特別注意,隨時加強檢查。
    (3)檢查發現接地裝置有損壞時,應立即修復。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未修復前禁止受電。
    (4) 每年至少要對主接地極和局部接地極詳細檢查一次,其中主接地極和浸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提出水面檢查,如發現接觸不良或嚴重銹蝕等缺陷,應立即處理或更換,并應測其接地電阻值。主、副水倉中的主接地極不得同時提出檢查,必須保證一個在工作。
    9、接地裝置接地電阻的測定:
    (1)在有瓦斯及煤塵爆炸危險的地點進行接地電阻測定時,應采用本質安全型接地搖表;如采用普通型儀器時,只準在瓦斯濃度1%以下的地點使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報有關部門審批。
    (2)井下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的測定,每季至少一次;新安裝的接地裝置,在投入運行前,應測其接地電阻值并必須將測定數據記入《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測量記錄》中,交機電科存檔。
    (3)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歐姆,局部接地極接地電阻值
    不得超過80歐姆,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
    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歐姆。
    (4)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測定由機電科負責,其他相關區隊配合。
     
    十、井下電氣設備漏電保護裝置試驗規定
    1、電氣設備的漏電保護裝置由使用單位進行試驗并填寫記錄。
    2、電氣設備漏電保護裝置的試驗必須嚴格執行日試驗制度,運行中的檢漏保護裝置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并將試驗情況填入相應的記錄單內,每月月底將記錄單送交機電科存檔,并領取下月記錄單。
    3、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每班試驗一次,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對具有選擇性功能的檢漏保護裝置,各支路應每天做一次跳閘試驗,總檢漏保護裝置每周做一次跳閘試驗。
    4、試驗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調度室并通知維修單位,由維修單位立即處理。
    5、屬機電隊維修而由其他單位負責檢漏保護裝置試驗的設備,機電隊應定期對設備的漏電保護裝置進行抽查、試驗,每周不得少于2次。
     
    第三十六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一、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壓力容器數量和對其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管理技術人員。鍋爐管理人員要按《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要求履行職責。管理人員要相對穩定,不可任意調動。
    二、機電科要重點抓好鍋爐房、壓風機房范圍內的固定或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對流動容器要實行定期檢查制度。
    三、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每年按規程要求向當地鍋檢所呈報“鍋爐檢驗申請表”,待確定日期后進行檢驗。
    四、訂購鍋爐前應向當地勞動部門、經委等有關部門辦理新增、更新手續,經批準后方可購買,購買鍋爐輔助設備、壓力容器時,要配齊《規程》所規定的有關圖紙、資料,爐膛結構和輔助設備應符合節能、環保的要求,否則不得訂購。
    五、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要有開工報告和安裝施工方案,經勞動部門同意后方可安裝。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必須由具有安裝資質的單位承接安裝。鍋爐安裝完成后,要由當地鍋爐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并出據 “檢驗報告”,未有檢驗報告不得辦理登記手續。
    六、受力元件的大、中、小修或改造,應編寫施工方案(措施),其中大修(或改造)要經勞動部門同意。
    七、鍋爐、壓力容器在上述安裝、改造、修理后應按《規程》要求做超水壓試驗或耐壓試驗,試驗需請勞動部門參加。
    八、鍋爐用水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低壓鍋爐水質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因違反標準造成不良后果者予以經濟制裁或追究法律責任。
    九、鍋爐工是特殊技術工種,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和水質工,不經培訓、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操作證者不得使用、操作鍋爐。
    十、當鍋爐、壓力容器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報廢時,應按規定向上級匯報,辦理手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三十七節  鍋爐定期檢驗制度
    一、壓力表每半年由法定部門進行一次檢驗,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運行人員應重點檢查:
    二、鍋爐做性能檢查時;
    三、長期停用后再次啟動時;
    四、安全閥的啟跳壓力與調整壓力出現差別時;
    五、由于壓力表指針擺動異常等,對其性能發生疑問時;
    六、因發生汽水共騰異常情況,已影響到壓力表時。
    七、水位表每半年拆卸檢驗一次。
    八、安全閥每半年由法定部門進行一次檢驗。
    九、鍋爐每半年進行一次熱效率測定,每年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檢驗。
     
    第三十八節  計量器具檢驗與管理制度
    一、計量器具檢驗
    1、機電科負責全礦計量器具的統一登記管理及檢驗工作,各使用單位負責本部門計量器具的登記建賬。計量臺賬應包括計量器具名稱、型號、校驗日期、有效期等。
    2、對損壞的計量器具要及時進行更換或外委有資質的部門及時進行維修。損壞的計量器具按礦有關規定處理,并在計量器具臺賬中刪除,同時通知機電科作相應處理。
    3、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情況購買適量的計量器具作為備用,以確保計量器具校驗時不致影響生產。新購買的計量器具必須建賬管理,同時納入計量器具正常管理。新購買的計量器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各單位計量器具應按規定周期進行校驗,在校驗期間必須與有資質的校驗部門配合,以確保校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1、各單位必須在機電科設專職或兼職計量管理人員。計量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按照上級指示精神,開展相應的工作。對本單位的計量器具分門別類建立臺賬,根據計量器具的使用特性,確定強檢器具和一般計量器具。
    2、各單位下屬單位的計量儀表應根據類別進行存放、標識,對損壞的或校驗不合格的計量儀表應分別存放、標識并做廢品處理,及時更改計量臺賬,同時通知機電科,由機電科在全礦計量臺賬上做相應更改。
    3、計量設備報廢由檢驗部門出具報廢通知單,機電科和使用單位進行復核確認后方可報廢。準備報廢的計量設備需按各單位有關規定做報廢處理(小型計量儀表可直接作廢品處理)。
    4、各單位機電科要定期聯系有資質的計量檢驗單位對本單位的計量器具進行校驗,做到無漏檢、遲檢現象。 
    5、各單位新購進的計量儀表、儀器機電科及時進行計量編號并建立使用臺帳。
    6、計量儀器、儀表在使用過程中若有損壞現象,必須對以前的計量數據進行分析,以確保計量數據的有效性。
    7、各單位計量器具配備率要確保達到100%。
    8、各單位需增置的大型精密計量器具,需提前作出計量器具采購計劃,報送分管領導批準后購置。
    9、新采購的計量器具、監測儀器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附件、技術檔案。使用前必須進行校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10、計量設施的安裝必須外委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11、計量器具發生故障時,機電科要及時組織分析處理。
    12、計量器具不許任意改裝,如因工作和生產需要必須改裝的要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改裝,改裝的計量器具必須進行重新校驗并報機電科備案。
    13、停用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必須到機電科辦理停用手續;入庫封存的,經機電科檢查后,入庫封存。停用的計量器具恢復使用時,如超過檢驗周期,必須經檢驗鑒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各單位在用的計量器具若使用條件發生變化,機電科要及時在計量臺賬上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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