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業集團公司礦井安全檢測監控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22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十二字方針,著力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目標,建立限員入井、便于救援的人員定位系統,及防止超能力生產的產量監控系統,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建設和維護,確保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提高監控數據準確性、可靠性,有效控制和減少煤礦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6〕21號)等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新裝、在用的安全監控系統、安全監控系統維護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未經驗收合格的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不得投入使用。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模擬量、開關量、累計量采集、傳輸、存儲、處理、顯示、打印、聲光報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監測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風筒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通風機開停,并實現甲烷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和甲烷風電閉鎖控制,由主機、傳輸接口、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聲光報警器、電源箱、避雷器等設備組成的系統。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維護是指安全監控系統、網絡運行、儀器裝備的管理和調校、使用、維護、維修、報廢鑒定、斷電閉鎖功能測試、配置甲烷校準氣體等工作。
第二章 監控數據網管理
第三條 公司各礦監控數據網直接市局監控中心。辦公網用戶計算機設備不允許直接進入該網絡。監控數據網通過高性能安全設備與辦公網相聯,辦公網用戶通過數據中心訪問安全生產信息,不允許直接訪問監控數據網。
第四條 接入監控數據網內的所有計算機設備及其安裝軟件應登記備案,未經管理部門同意,嚴禁私自接入。監控數據網內計算機設備統一安裝防病毒軟件,未經管理部門同意并經同性能殺毒軟件處理,不允許進行外部磁盤(光盤、軟盤、U盤等)操作,確保網內系統不受病毒攻擊。
第五條 為確保監控數據網絡安全,接入市局監控數據網的系統,凡涉及網絡系統安全的部分,須有專業部門設計,統一實施,各單位不得自行實施。
第六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實行分級管理。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應能接入市局監控數據網,并保證實時性與安全性。
第七條 集團公司安全監控網絡中心設在總調度室,通防部設有顯示終端。各級領導、各部門根據分管權限,可從公司局域網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實時數據和歷史數據。
第八條 網絡中心必須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控數據,核對煤礦上傳的隱患處理情況,打印報警信息日報,報值班領導審閱。發現瓦斯超限報警、饋電狀態異常等情況,要詳細查詢,并通知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和分管領導,按規定進行處理。各礦監控中心接到公司網絡中心和職能管理部門發出的報警處理指令后,要立即處理落實,并將處理結果向公司網絡中心和職能管理部門反饋。
第九條 各級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現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通知信息中心和各礦安全監控中心站立即進行處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處理情況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和職能管理部門。監控中心每月應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上報職能管理部門和分管領導。
第十條 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應提供與聯網系統的數據通訊接口軟件,應至少支持OPC、SuiteLink、現場總線(符合國際標準)以及數據交換文件四種通訊接口方式的一種。采用數據交換文件方式作為與聯網系統數據接口的監控系統,其數據交換文件必須保存1月以上,以備分析。
第十一條 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應提供與聯網系統風格一致的組態畫面,并提供真實的告警與故障情況,聯網系統不額外產生告警和故障數據。
第十二條 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如有短信發送功能,應統一使用集團公司短信平臺,并提供與集團公司短信平臺的接口軟件,具體接口格式應與管理部門協商一致。
第四章 裝備要求
第十三條 礦井必須裝備可靠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系統的安裝、使用、維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規定。
第十四條 地面中心站的裝備
(一)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二) 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三)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四) 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五) 煤礦安全監測系統主機應設置在調度室。
第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瓦斯監測裝置不全或不具備斷電功能的不準生產。
第十七條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第十九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發生傳感器、分站斷線等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控制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第二十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主機、系統電纜或電網發生故障,系統必須保證各地點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時間不小于2h。
第二十一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防雷保護。
第二十二條 甲烷風電閉鎖和甲烷斷電儀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 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濃度時,聲光報警;
(二) 甲烷濃度達到斷電濃度時,切斷被控設備電源并閉鎖;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自動解鎖;
(三) 與閉鎖控制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應切斷該監控設備所控制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應按規定配齊以下監測傳感器:甲烷傳感器、風速傳感器、壓力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煙霧傳感器、主要通風機開停狀態傳感器、局部通風機開停狀態傳感器、風門開關狀態傳感器、饋電狀態傳感器等。
傳感器設置地點應掛牌管理,甲烷傳感器牌板內容可包括:傳感器地點、調校日期、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復電濃度、維護人等。
第五章 安 裝
第二十五條 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報通風和機電部門。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
第二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必須可靠。掘進工作面應利用局部通風機的“三專”供電線路或敷設專用線路作為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采煤工作面應利用負荷設備少,穩定可靠的供電線路或敷設專用線路作為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二十八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報告通風及機電管理部門、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九條 安全測控儀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小時方能下井。
第三十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風流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離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第三十一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設在礦調度室內,通風部門另設監控終端。
第六章 調 校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調試、校正。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第三十三條 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熱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并有調校記錄。
利用其它原理制造的甲烷檢測設備,其調校周期有國家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要求進行調校,沒有國家規定的,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
第三十四條 甲烷超限斷電功能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每10天必須進行一次現場測試,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五條 安全監控設備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必須使用按國家有關標準要求配制的校準氣樣,校準氣樣的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
(二) 空氣樣可直接從地面新鮮空氣中取;
(三) 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計量檢定的風速表校對,至少每月一次;
(四) CO傳感器每10天進行一次校準;
(五) 溫度傳感器選用經標定的溫度計校對,每月一次;
(六) 壓力傳感器用氣壓計校正,每半年一次。
第三十六條 強制計量檢定的儀器儀表,必須制定周檢計劃,按期送檢,其它儀器儀表按出廠說明書要求進行檢定。
第七章 系統使用、運行維護與故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礦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良好運行,符合國家、集團公司各種標準和要求,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三十八條 各礦應保證網絡連接的通暢,各種通訊和數據接口的穩定,數據定義完整準確,保證數據上傳的實時性。
第三十九條 各礦應加強本單位監控系統網絡的安全管理,防止計算機病毒等其它非法入侵。
第四十條 安全監控專用網絡系統使用的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
第四十一條 各礦安全監控系統中,監測分站、測點及束管系統的變動情況(包括增、刪、移)要做好詳細記錄,并及時修改與聯網系統數據接口(數據交換文件)內容。
第四十二條 安全監控室必須配備專職人員24h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受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進行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礦必須制定瓦斯超限應急處置預案,傳達貫徹到有關人員。瓦斯超限應急處置預案應以牌板形式懸掛在調度室、通風區(隊)值班室值班室。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必須立即向礦值班領導,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緊急情況下,調度值班人員有權直接下達停電撤人指令,事后匯報。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第四十四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主機、系統電纜或電網發生故障,2h內不能處理完畢或傳感器失效時,應按瓦斯超限處理,立即停電撤人。供電系統停電或發生故障,應立即進行處理,在備用電源用完前恢復正常供電,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發生數據傳輸中斷、失真等故障,必須在8h內處理完畢。
第四十五條 井下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告監控值班人。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0.1%時,必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下井管理人員、瓦斯檢查員等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0.1%時,應立即通知安全監控系統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登記表。
第四十七條 采煤機上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采煤機司機負責監護。采煤機工作時由司機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停止工作時,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懸掛在采煤機的上方。
掘進工作面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懸掛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側不小于200mm,距掘進工作面不大于5m的壓入式風筒另一側。
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達到1.0%時,停止作業,切斷電源,匯報礦調度室,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采掘工作面需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進班組長將甲烷傳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爆破結束后,班組長應及時將甲烷傳感器恢復設置到規定地點。
第四十九條 分站、傳感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由所在采掘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和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匯報。
第五十條 凡新進或大修的傳感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五十一條 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件數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
第八章 傳感器的設置
第五十二條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一) 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 U形通風方式必須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面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甲烷傳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則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如圖1所示。Y型、H型和W型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如圖2~圖4所示。
圖1 U形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
T0、T1、T2報警濃度:T≥1.0% CH4;斷電濃度:T≥1.0% 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復電濃度:T<1.0%CH4。
T3、T4、報警濃度:T≥0.5% CH4;斷電濃度:T≥0.5% 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復電濃度:T<0.5%CH4。
圖2 Y形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
圖3 H形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
圖4 W形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
2. 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按圖5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T2的設置同圖1;在第二條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5、T6。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第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5、T6的設置相同。
T0、T1、T2、T5、T6報警濃度:T≥1.0% CH4;斷電濃度:T≥1.0% 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復電濃度:T<1.0%CH4。
圖5 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
3.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6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T2的設置同圖1;在專用排瓦斯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8,如圖6-1、6-2所示。
T0、T1、T2、T8報警濃度:T≥1.0% CH4;斷電濃度:T≥1.0% 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復電濃度:T<1.0%CH4。
T7報警濃度:T≥2.5%CH4;斷電濃度:T≥2.5% 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復電濃度:T<2.5%CH4。
圖6-1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
圖6-2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
(二) 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
1. 在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按圖7設置T1、T2,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
T1、T2報警濃度:T≥1.0%CH4;斷電濃度:T≥1.0% CH4;斷電范圍: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濃度:T<1.0% CH4。
圖7 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設置
T1—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T2—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2.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8設置。甲烷傳感器T1、T2的設置同圖7;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
T1、T2、T3報警濃度:T≥1.0% CH4;斷電濃度:T≥1.0%CH4;斷電范圍:T1、T2為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T3為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巷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濃度:T<1.0%CH4。
圖8 雙巷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3.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必須按圖9在局部通風機前增
設甲烷傳感器T3。
圖9 串聯通風被串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3—進入被串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T≥0.5%CH4;斷電濃度:T≥0.5% CH4;斷電范圍: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濃度:T<0.5% CH4。
(三) 回風流中設置機電硐室時,甲烷傳感器按圖10所示設置。
圖10 機電硐室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機電硐室進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T≥0.5%CH4;斷電濃度:T≥0.5% CH4;斷電范圍: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濃度:<0.5% CH4。
(四) 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掘進工作面的回風串入生產水平,或掘進工作面回風串入礦井一翼或采區時,必須分別在掘進工作面迎頭、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機電硐室進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掘進工作面迎頭、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的甲烷傳感器按圖11所示設置,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機電硐室進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按圖1、圖9、圖10設置。
圖11
T1—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T2—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T1≥1.0%CH4、T2≥0.5%CH4;斷電濃度:T1≥1.0%CH4、T2≥0.5%CH4;斷電范圍:T1—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T2—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復電濃度:T1<1.0% CH4、T2<0.5% CH4。
(五) 采煤機、掘進機、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采煤機、掘進機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1.0%,復電濃度<1.0%。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0.5%,復電濃度<0.5%。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報警濃度≥0.5%。
(六)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采區回風巷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1.0%,斷電范圍為采區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濃度<1.0%。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7%CH4。
(七)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必須在裝煤點下風3~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12。報警和斷電濃度≥0.5%;斷電范圍為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濃度<0.5%。
圖12 裝煤點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八)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13所示。報警和斷電濃度≥0.5%;斷電范圍為瓦斯涌出巷道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濃度<0.5%。
圖13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九)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0.5%,斷電范圍為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濃度<0.5%。
(十)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1.0%,斷電范圍為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復電濃度<1.0%。
第五十三條 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的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一)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14所示。
圖14 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T—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
(二)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15所示。
圖15 掘進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T—煤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一氧化碳傳感器
(三) 帶式輸送機驅動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四) 煤倉上口回風側10~15m處應設置CO傳感器, 報警濃度為0.0010%CO。
(五)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六)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10%CO。
第五十四條 風速傳感器的設置
采區進回風巷、一翼進回風巷、總進回風巷的測風站及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五十五條 風壓傳感器的設置
礦井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第五十六條 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驅動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第五十七條 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不影響行人和行車,安裝維護方便。
(一)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如圖16所示。
圖16 采煤工作面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T—采煤工作面溫度傳感器
(二) 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
(三) 帶式輸送機驅動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0℃。
第五十八條 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一) 局部通風機、主要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二)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之間的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三)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應設置風筒傳感器。
(四) 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五十九條 各礦必須建立通風安全監控機構,配齊滿足需要的管理、技術、維護和監測等人員。上述人員(包括調度室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實踐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六十條 安全監控機構應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
(一) 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二) 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三) 檢修記錄;
(四) 巡檢記錄;
(五) 傳感器調校記錄;
(六) 中心站運行日志;
(七) 安全監控日報;
(八) 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九)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十) 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
(十一) 瓦斯超限、超限斷電、設備故障報警分析處理記錄。
第六十一條 安全監控日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所測物理量名稱;(5)平均值;(6)最大值及時刻;(7)報警次數;(8)累計報警時間;(9)斷電次數;(10)累計斷電時間;(11)饋電異常次數及時刻;(12)饋電異常累計時間等。
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①表頭;②打印日期和時間;③傳感器設置地點;④所測物理量名稱;⑤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⑥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⑦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⑧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⑨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復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10)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①表頭;②打印日期和時間;③傳感器設置地點;④斷電測試起止時間;⑤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⑥校準氣體濃度;⑦斷電測試結果等。
第六十二條 安全監測日報表必須真實,按規定報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處理。
第六十三條 各礦必須繪制煤礦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隆華煤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