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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浪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9-28 22:55 來源:本站原創


    一平浪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

     


    目          錄


    作業規程·措施管理制度………………………………3

    安全質量標準管理制度………………………………15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21

    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26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32

    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36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39

    事故應急救援制度………………………………………51

     

     

    作業規程·措施管理制度

    規程措施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礦安全、生產、成本管理等工作的成敗,為切實抓好規程措施的編制關,把好審批、貫徹關,使規程、措施能更好地指導安全生產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作業規程的編制

    1、作業規程編制的原則:

    1.1 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程和相關技術規范。

    1.2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手段,提高經濟效益。

    1.3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嚴格按照“一工程,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嚴禁無規程組織施工。結合我礦實際,采面儲量超過5000t的塊段、大巷或穿層掘進工程量超過100m時必須編制作業規程,100m以下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小巷掘進以每層煤、每塊工作面為準編制作業規程。

    1.4 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以采區設計為基礎,采面編號原則上使用采區設計時的編號,需增加塊段時可另加編號。

    1.5 作業規程的編制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2、規程應具備下列基本圖紙

    2.1巷道布置平面圖與生產系統圖合為一張(巷道空間關系必須清楚正確、標明巷道名稱、運煤、渣,進料方向)

    2.2 地層綜合柱狀圖(地質部門提供)

    2.3 支護平面圖、剖面圖

    2.4 臨時支護(掘進工作面)平面圖

    2.5 炮眼布置圖、裝藥結構示意圖

    2.6 通風、防塵系統示意圖、瓦斯監測安裝圖(可以“三合一”繪制成一張)

    2.7 避災路線示意圖

    2.8 供電系統示意圖(機電部門提供)

    2.9 正規循環作業圖表、勞動組織表、設備配備表

    2.10 技術經濟指標表

    備注:所有圖紙必須使用統一圖例繪制,必須保持清晰、整潔,盡量使用電腦制圖。

    3、文字說明部分內容及要求:

    3.1 文字說明部分內容:

    采煤工作面:

    3.1.1 概況:

    采區位置、范圍;采區與地面相對位置(有無地面建筑物情況);相鄰采區(或工作面)采掘簡要情況及災害隱患(如發火、積水、瓦斯、老巷等情況)。

    3.1.2 地質條件:

    3.1.2.1 煤層情況:煤層名稱、煤層厚度及煤層結構(總厚度、可采厚度及夾石情況)、煤的硬度及節理構造、煤質的揮發分、煤層傾角、煤層瓦斯涌出量、瓦斯地質情況、煤層自然發火情況、煤塵爆炸性、工作面可采儲量;(煤質資料由礦煤質科提供給井口主任工程師1份)

    3.1.2.2 煤層頂、底板情況:列表說明煤層頂板情況(巖石種類、結構、頂板等級、含水性等)及底板巖石情況;

    3.1.2.3 地質構造情況:斷層情況(圖紙上采用交面線標注)、褶曲情況;

    3.1.2.4 水文情況。

    3.1.3 回采工藝設計

    3.1.3.1 工作面采煤方法;

    3.1.3.2 工作面落煤、運煤方式:破煤設備及器材(敘述打眼設備,爆破器材規格),工作面至煤倉之間運煤方法。

    3.1.3.3 工作面支護及頂板管理

    ①基本支護方式:采高的確定,采煤工作面控頂方式、支護方式,支護排、柱距,最小控頂距和最大控頂距的確定。

    ②特殊支方式:工作面特殊支護(如密柱、戧柱、木垛、叢柱等)的規格、設置位置及數量;工作面上下出口超前支護、端頭支護方式,及支護長度;工作面上下順槽超前支護規定;

    ③備用支護材料數量及存放位置。

    3.1.4 施工組織:

    (1)循環方式;

    (2)勞動組織形式。

    3.1.5 通風、瓦斯監測及防塵

    3.1.5.1 通風系統(文字敘述進回風路線);

    3.1.5.2 確定工作面配風量(按“礦井供風量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計算)。

    3.1.5.3 瓦斯監測及防塵:

    ①確定監控設備安設位置及數量,瓦斯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范圍;

    ②確定防塵管路安設位置及灑水設施安設數量。

    3.1.6 避災路線:

    (1)工作面發生瓦斯(煤塵)爆炸、火災事故時人員撤退路線;

    (2)工作面發生水災事故時人員撤退路線;

    (3)工作面發生冒頂事故時人員撤退路線及發生關門時自救措施。

    3.1.7 安全技術措施:

    ①打眼措施;

    ②裝藥、聯線、放炮措施;

    ③刮煤、運煤措施;

    ④支護措施(含密柱、戧柱及叢柱等支設措施);

    ⑤回柱放頂措施;

    ⑥工作面上下出口管理措施:端頭支護及上下兩巷超前支護措施;

    ⑦通風、瓦斯管理及防塵措施;

    ⑧煤質管理措施(從炮眼布置、浮煤回收、煤渣分裝分運、灑水降塵等方面敘述)、資源回收措施(如煤柱的留舍、斷層附近的資源回收、二次炭口的合理布置等);

    ⑨裝車口運輸安全措施(從大巷高度、人行道、風筒道要求、錯車位置等方面敘述);

    ⑩其它措施:如過老巷措施;過斷層、破碎帶防止冒頂及片幫措施等;

    3.2 掘進工作面:

    3.2.1 概況:

    巷道布置及巷道用途(巷道開口位置、施工方位及坡度、巷道設計長度等);

    3.2.2 地質條件:

    (1)掘進區域內煤層情況:煤層名稱、煤層厚度、煤層瓦斯情況、煤層自然發火情況、煤塵爆炸性;(煤質資料由礦煤質科提供給井口主任工程師1份)

    (2)巷道圍巖的主要特征:巖石種類、結構、巖石等級、含水性等情況;

    (3)掘進范圍內已有的采掘情況:在用巷道、老巷及采空區情況;

    (4)地質構造及水文情況:預計斷層情況(圖紙上采用交面線標注)、褶曲情況及水文情況。

    3.2.3 斷面及支護:

    (1)巷道斷面設計:形狀和斷面尺寸;

    (2)巷道支護設計:支護型式及其材料、規格。

    (3)臨時支護的方式及技術要求。

    3.2.4 施工方法及生產系統:

    (1)施工方法:破巖、出渣、運輸及支護方法;

    (2)生產系統:主要敘述出渣、運料、供電及通風系統。

    3.2.5 勞動組織及循環方式:

    (1)循環方式;

    (2)勞動組織形式。

    3.2.6 通風、瓦斯監測及防塵:

    (1)通風系統(文字敘述進回風路線);

    (2)風量計算(按“礦井供風量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計算)。

    (3)瓦斯監測及防塵:

    ①確定監控設備安設位置及數量,瓦斯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范圍;

    ②確定防塵管路安設位置及灑水設施安設數量。

    3.2.7 避災路線:

    (1)工作面發生瓦斯(煤塵)爆炸、火災事故時人員撤退路線;

    (2)工作面發生水災事故時人員撤退路線;

    (3)工作面發生冒頂事故時人員撤退路線及發生關門時自救措施。

    3.2.8 安全技術措施:

    (1)巷道開口措施;

    (2)打眼措施;

    (3)裝藥、聯線、放炮措施;

    (4)裝巖(煤)措施:按確定的裝巖方式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5)支護措施:按臨時支護、永久支護分別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6)通風、瓦斯管理及防塵措施;

    (7)煤質管理措施(從炮眼布置、浮煤回收、煤渣分裝分運、灑水降塵等方面敘述);

    (8)裝車口運輸安全措施(從大巷高度、人行道、風筒道要求、錯車位置等方面敘述);

    (9)其它措施:如過老巷措施、過斷層、破碎帶防止冒頂及片幫措施等。

    3.3 文字說明部分要求:

       1、必須用電腦打印。

     2、必須與圖表相吻合,所取數據合理、有依據。

     3、必須條理清晰,避免重復羅嗦。

    第二部分    專項(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及時編制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掘進工作面:

    1.1 施工過程中突然遇到地質構造,過較大的斷層、褶曲構造、老空、瓦斯異常、透水等;

    1.2 遇煤與瓦斯突出、冒頂區,應力集中區;

    1.3 施工過程中遇松軟的煤、巖層或流沙性地層——破碎帶;

    1.4 施工方法、支護方式發生變化,與作業規程不符;

    1.5 作業規程不具體或未包括的內容,如巷道貫通等。

        采煤工作面:

    1.7 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過斷層、過煤柱、過冒頂區,以及保偽頂開采;

    1.8 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

    1.9 工作面通風方式改變時;

    1.10 實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1.11 同一采區開采不同煤層時。

    2、專項(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

        2.1 施工方法、工藝、工序安排等;

        2.2 支護方式和支護材料;

        2.3 生產系統與原規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說明;

        2.4 工程的規格尺寸等,要有附圖;

        2.5 其他與措施有關的內容。

    3、補充措施必須說明補充的原因、目的。

    第三部分    規程、措施的審批

    1、必須報礦審批的規程、措施:

    采掘:

    1.1 所有施工點的作業規程;

    1.2 水平之間的貫通措施;

    1.3 瓦斯異常區域的瓦斯管理措施;

    1.4 工作面初次放頂措施;

    1.5 工作面收尾措施;

    1.6 回收殘余煤柱措施;

    1.7 涉及不同井口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

    通風:

    1.8 通風網路調整措施

    1.9 一次以上串聯通風措施

    1.10 瓦斯偵察、排放措施

    1.11 拆除柵欄、打開密閉措施

    1.12 回撤大巷及主上山、檢修大巷及主上山探放水措施

    1.13 處理嚴重垮頂和瓦斯聚積措施

    1.14 瓦斯異常區域采掘措施

    1.15 井下燒焊措施

    1.16 重要設備安裝工程措施

    1.17 主要通風機停風措施

    1.18 局部通風機采煤措施

    1.19 安全監測系統大范圍調整措施

    1.20 影響主干通風系統的小塊殘余煤的采掘措施

    機電:地面或井下進行下列施工時,必須報送安全技術措施

    1.21 井下臨時使用普通電氣儀表和臨時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

    1.22 井下臨時進行電焊、氣焊、噴燈焊接施工;

    1.23 提升、運輸大型超寬、超長設備及器材;

    1.24 主要大型設備安裝、檢修、拆除、起吊及主扇檢修和倒機運行;

    1.25 主要配電室配電設備安裝、檢修、檢測、拆除;

    1.26 地面6kv以上線路停電檢修;

    1.27 傾斜井巷軌道鋪設和拆除;

    1.28 井下使用易燃油料時;

    1.29 高空作業;

    1.30 其他特殊機電施工工程;

    2、其它臨時性措施由各單位編制、審批、貫徹執行。

    3、上報時間規定:在施工前,作業規程提前2周,措施2天。

    4、審批流程:

    技術員→施工隊隊長→安全站站長→井口主任工程師→井長→礦安技部(采掘、地測、機電、煤質、安全通風)→礦總工程師

    5、其他要求:

    (1)整塊工作面收尾是一段時期的工作,包括煤柱的留設、采區環境的維護、放炮崗哨的布置、工作面頂板管理以及回撤支柱等一序列工作,所以收尾措施必須在工作面結束前7天左右編制,確保安全收尾。

    (2)通風、機電專業的措施分別分專業審批,探放水措施由地測部門審批。

    (3)各級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對編制不認真,馬虎了事,質量差的規程、措施必須重新編寫。

    (4)礦對重點塊段的規程有選擇性的進行會審,不斷提高作業規程的質量。

    (5)規程審批結束后,把電子版交安技部,建立規程、措施管理檔案,保存備查。

    (6)規程、措施審批結束后,規程、探放水、貫通、燒焊、瓦斯排放、過老巷、過上山、停送電、其它特殊單項檢修等措施送井口調度室一份,便于掌握信息,合理調度指揮。

    (7)規程、各類措施必須送井口技術組、安全站各1份,便于加強技術管理和安全員現場監督檢查。

    第四部分    規程、措施的貫徹

     1、規程、措施后面必須附上貫徹記錄表,并有職工親筆簽名、貫徹(補充貫徹)日期。

     2、規程的第2頁、措施的后面必須建立審批會簽欄。

    3、貫徹必須把施工地點的名稱、行走路線、安全注意事項、生產系統、施工要求、避災路線等講清楚。

    4、規程必須全員貫徹,專項(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相關班組及個人。

    第五部分    作業現場懸掛施工圖板的要求

    1、懸掛圖板必須與現場實際相符。

    2、采掘施工圖板內容:巷道布置圖、支護平面圖(掘進為支護斷面圖)炮眼布置圖、爆破說明書、避災路線圖

    3、采掘作業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必須熟知采掘施工圖板上的“三圖一表(加內容)”。

    4、瓦斯牌板、測風牌板懸掛位置:大巷迎頭100m內;小巷60m內;采煤工作面30m范圍內。

    5、材料堆放點必須懸掛材料圖板,說明材料的性能、規格、數量等。

    6、圖板懸掛位置合理,便于作業人員觀看。

    7、圖板內容必須正確,每班保持清潔。

    第六部分    采區設計

        編制的內容,包括采區設計說明書,采區設計圖紙。

        1、采區設計說明書

        1.1 采區設計說明書應說明:采區位置、境界、開采范圍及與鄰近采區的關系;可采煤層埋藏的最大垂深,有無小煤窯和采空區積水;與鄰近采區有無壓茬關系等。

        1.2 采區所采煤層的賦存情況(走向、傾斜、傾角及其變化規律、煤層厚度、層數、層間距離、夾矸層厚度及其分布,頂底板的巖石性質及其厚度等)及煤質。

        瓦斯涌出情況及其變化規律,瓦斯涌出量及確定依據;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然發火性及其發火期;地溫情況等。

        水文地質:井上、下水文地質條件;含水層、隔水層特征及發育情況變化規律;礦井突水情況、靜止水位和含水層水位變化;斷層導水性;現生產區域最大及正常涌水量,鄰近采區周圍小窯涌水和積水情況等。

        煤層及其頂底板的物理、力學性質等。

        說明對地質資料進行審查的結果,包括資料的可靠性及存在的問題。

        1.3 確定采區生產能力,計算采區儲量(工業儲量、可采儲量)和高級儲量所占的比例,計算采區服務年限并確定同時生產的工作面數目。

        1.4 確定采區準備方式。區段和工作面劃分、開采順序,采掘工作面安排及其生產系統(包括運煤、運料、通風、供電、排水、壓氣、充填和灌漿等)的確定。當有幾個不同的采區巷道準備方案可供選擇時,應該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擇優選用。

        1.5 選擇采煤方法和采掘工作面的機械裝備。

        1.6 進行采區所需機電設備的選型計算,確定所需設備型號及數量,采區信號、通訊與照明等。

        1.7 灑水、掘進供水、壓氣、充填和灌漿等管道的選擇及其布置。

        1.8 采區風量的計算與分配。

        1.9 安全技術及組織措施:對預防水、火、瓦斯、煤塵、穿過較大斷層等地質復雜地區提出原則意見,指導編制采煤與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并在施工中加以貫徹落實。

        1.10 計算采區巷道掘進工程量。

        1.11 編制采區設計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采區走向長度和傾斜長度、區段數目、可采煤層數目及煤層總厚度、煤層傾角、煤的容重、采煤方法、主采煤層頂板管理方法、采區工業儲量和可采儲量、機械化程度、采區生產能力、采區服務年限、采區采出率和掘進率,巷道總工程量、投產前的工程量。

        2、采區設計圖紙

        設計圖紙一般包括:

        地質柱狀圖、采區井上下對照圖、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儲量計算圖及剖面圖等應進行復印,作為采區設計的一部分。此外,還須有:   

        2.1 采區巷道布置平面及剖面圖(比例:1:1 000或1:2 000);   

        2.2 采區采掘機械配備平面圖(比例:1:1 000或1:2 000);   

        2.3 采煤工作面布置圖(比例:1:50或1:200);

        2.4 采區通風系統(最大、最小負壓)示意圖;

        2.5 瓦斯抽放系統圖(低瓦斯礦井不要此圖);

        2.6 采區管線布置圖(包括防塵、灑水、灌漿管路布置等);

        2.7 采區軌道運輸系統圖(比例:1:1 000或1:2 000);

        2.8 采區供電系統圖(比例:1:1 000或1:2 000);

        2.9 避災路線圖;

        2.10 采區車場圖(比例:1:200或1:500);

        2.11 采區巷道斷面圖(比例:1:50或1:20);

        2.12 采區巷道交岔點圖(比例:1:50或1:100);

        2.13 采區硐室布置圖(比例:1:200)。

        前9張圖屬方案設計附圖,后4張圖是施工圖。以上僅是一般情況,具體設計時應根據情況適當增刪。

        采區設計的編制和實施是礦井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一般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地質、采煤、掘進、通風、安全、機電、勞資、財務等部門共同完成。

    本制度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質量標準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建立以質量保安全、以質量促生產的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按照《 云南東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的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煤礦企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是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是煤礦企業管理的綜合反映,是煤礦實現文明作業、安全生產的前提,是煤礦企業建設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的重要途徑。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促進我礦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發展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更好地保障與維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從根本上實現安全狀況的穩定好轉,全面提升我礦的管理水平和發展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礦屬各單位的相關專業。

    第三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以人為本,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生命工程意識、創新意識,突出重點,切實加強基礎管理工作,狠抓溥弱環節,嚴格標準,嚴格考核獎懲,求真務實,講求實效,以點帶面,動態達標,穩步提高。

    第四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執行標準: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6 個專業一律執行新版《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調度室、化驗室、煤質管理、洗煤廠4 個專業一律執行原國家煤炭工業部制定的《 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救護隊執行《 國家礦山救護隊質量標準化規范(試行)) 》。
      第五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

    一、標準化礦分為三個等級:

        1、一級(部級):安全考核指標不超標,各礦井考核等級均為一級(部級),調度、煤質管理、化驗、選煤各專業均達部級,救護達一級及以上。

    2 、二級(省級):安全考核指標不超標,各礦井考核等級均為二級(省級)及以上,調度、煤質管理、化驗、選煤各專業均達部級,救護達一級及以上。

    3 、三級(企業級):安全考核指標不超標,各礦井考核等級均為三級(企業級)及以上,調度、煤質管理、化驗、選煤各專業均達省級,救護達二級及以上。

    二、礦井分為三個等級:

    1 、一級(部級):安全考核指標不超標。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平均得分為90 分及以上,且通風專業達到一級,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五個專業中,達一級的專業不低于三個,其余專業不低于二級;

    2 、二級(省級):安全考核指標不超標。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平均得分為80 分及以上,且通風專業達到二級,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五個專業中,達二級的專業不低于三個,其余專業不低于三級;

    3 、三級(企業級):安全考核指標不超標。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平均得分為75 分及以上,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六個專業中,沒有不達標的專業;

    凡年度內發生過一次死亡3 人以上事故的礦、井取消當年安全質量標準化評級資格。

    三、標準化礦山救護隊分為四個等級:

    1 、特級:總分90 分以上(含90 分)。

    2 、一級:總分85 分以上(含85 分)。

    3 、二級:總分80 分以上(含80 分)。

    4 、三級:總分75 分以上(含75 分)。

    質量標準化考核在75分以下,必須限期整改。

    第六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井參加評級的專業為六個,即采煤、掘、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各專業計分以100 分為滿分。

    各專業的考核得分在計入礦井總分時,先乘以各自的系數后,再輸入礦井總分。

    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專業系數均為0.15 ,通風專業系數為0.3 ,地測防治水專業系數為0.1。

    第七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目標是:礦達一級,抗八井南北區達一級,星小煤礦西井達二級(自檢自評)。

    礦各專業:

     1、抗八井南北區上級考核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必須達一級;星小煤礦西井礦自檢自評達二級。

    2、調度、選煤廠、化驗室、煤質管理四個專業全部達部級。

    3、救護隊全部達一級。

    第八條  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另文下發執行)。礦屬各單位要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組織機構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每年初礦、井要制定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安排,具體落實當年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辦法:

    一、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考核評級,礦每個季度組織進行一次考評。各單位每月進行一次檢查評級,礦安全小分隊每周組織抽查,井安全小分隊每周組織抽查,各單位每月將自檢結果于下月度始5 日內報礦安全生產技術部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辦公室,以作季末考評依據;對不按要求上報自檢情況的單位,將視同未開展工作,取消參評資格。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考核評級,礦平時抽查、檢查評級分占30 % ,單位月和每周組織抽查自檢評級占30%,礦季末驗收評級分占40 %。

    三、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的考核評定,若上級檢查驗收確定的得分和級別與礦檢查驗收確定的得分和級別不符時,以上級檢查驗收確定的得分和級別為準。
      四、已達標的單位,安全超標的取消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獎勵并給予對等罰款。

    五、在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各專業的檢查考核時,采取動態檢查、抽查和檢查相結合,每次檢查的記錄應存檔,以作為評級考核的依據。

    六、礦山救護隊按《 國家礦山救護隊質量標準化規范(試行)》并結合上述檢查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礦、礦井專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安全質量標準化礦

    1 、考核年度內,全礦各礦井(坑口)均達標。

    2 、考核年度內,一礦一井的礦按礦井(坑口)達標的等級評定礦的等級,一礦多井的礦按各礦井(坑口)達標的最低等級評定礦的等級。

    3 、考核年度內,全礦安全考核指標不超標。

    4 、有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管理辦法和獎懲制度。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坑口)

    1 、井工礦井采掘關系正常,“三量”符合規定。

    2 、完成煤炭產品產量、質量計劃、礦井開拓進尺計劃

    3 、考核年度內,安全考核指標不超標。

    4 、有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管理辦法、獎懲制度和工作總結

    三、專業達標等級按各專業標準要求執行。

    四、礦山救護隊按《 國家礦山救護隊質量標準化規范(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獎懲:

    1、當月統一按平煤礦發(2008)9號文的第五章:“管理人員安全質量獎懲辦法”和第六章:“職工安全對等累進獎”進行考核,不另外設獎。

    2、根據工作難度不同,井下采、掘、機、運、通五個專業,每季進行考核評比一次,達到規劃目標的,三井口評比,第一名獎勵3萬元/項,第二名獎勵2萬元/項,第三名獎勵1萬元/項,未達到規劃目標的處罰1-2萬元/項,福德山井按各項0.5計算。

    3、其他專業每半年考核獎勵一次,地測防治水、調度、煤質、洗煤、電廠、化驗、機廠、銷運公司汽運車間、供應科、醫院、服裝廠,達到規劃目標的,獎勵1000-3000元/項。

    4、井下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專業,地面發生輕傷以上事故的單位,取消當期評比獎勵。安全指標超標的當期給予對等罰款。

    5、全礦實現規劃目標80%,每季給予相應部門專業的礦活動領導小組人員獎勵400-900元/人,實現規劃目標70-80%的不獎不罰,低于規劃目標70%給予對等罰款。

    6、各單位自行確定獎勵標準。

    7、文明生產打分列入本單位達標考核項目,不另設獎勵。

    8、不按時報送安全質量標準化資料的視同未達到目標等級,取消單位的當月安全質量獎。

    9、獎勵資金三井口、礦機關、救護隊由礦承擔,其余各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突出的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要求的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程,實現的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使煤礦各個生產環節達到煤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煤礦安全生產。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抓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礦將采取突出重點、抓典型的辦法深入開展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對于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開展得好的單位給予獎勵,使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二、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加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宣傳力度,強化安全質量意識;宣傳礦外、省內抓質量、保安全、促發展的先進經驗;各單位的安全培訓要把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內容,列入煤礦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員工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之一。

    三、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評比制度,把安全質量標準化的達標情況與收入分配、獎勵、干部政績考核和使用掛鉤,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和激勵機制。

    四、建立強制性安全投入制度,嚴格按規定提取各項費用,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投入、生產投入到位,保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順利進行。

    五、各單位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與隱患排查治理的關系,把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專項整治工作,建設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作為深化煤礦安全隱患治理的內容,通過專項整治促進標準化建設,通過抓標準化建設逐步減少安全生產隱患,促進安全生產的穩定好轉。

    六、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投入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物質基礎。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為了提高礦井的安全裝備水平,提升礦井五大系統安全保障能力,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消除礦井五大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提高礦井綜合抗災能力,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推進本質安全型礦井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

        1、為保證安全投入到位,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確保安全費用項目實施工作順利進行,礦成立安全費用領導小組以全面組織、管理、監督安全費用項目的實施。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兼安全副礦長

    組  員:礦領導;礦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

    2、為加強安全費用管理,協調好礦與井和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合作,礦安全費用領導小組下設安全費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總工程師兼安全副礦長

    安全費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礦安全生產技術部。

        二、職責

    1、礦長:對安全投入負總責,確保安全投入到位。

        2、總工程師兼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計劃;負責組織實施批準的安全費用項目計劃;負責對實施安全費用項目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對安全費用項目的可行性負責。

        3、經營副礦長:負責安全投入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到位,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安全生產技術部:具體負責安全費用項目的實施管理,對項目施工進行全過程地管理、監督和指導;負責安全費用項目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質量管理;負責安全費用項目竣工驗收。

        5、資產財務部:嚴格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安全費用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6、物資供應部門:負責安全費用項目的機電產品和物資采購工作。

    三、安全費用的提取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投入、治理安全隱患的資金。根據煤炭企業安全費用規定及要求按每噸煤不低于15 元提取。

    四、安全費用使用范圍

        ㈠礦井通風:

    1、礦井通風系統改造(礦井總進風巷、總回風巷道的施工維修費用、新的通風系統建設費用);

    2、主要通風系統優化工程(采區專用回風巷建設費用);

    3、主要通風設施改造、更新費用、新技術、新材料推廣使用費用。

    ㈡瓦斯綜合治理:

    1、安分監控系統更新換代;

    2、瓦斯等級鑒定費用;

    3、安全儀器儀表購置費用;

    4、新技術推廣研究費用。

    ㈢綜合防塵:

    1、井上下主要防塵工程費用;

    2、主要防塵管道工程費用;

    3、新技術推廣應用費用。

    ㈣防滅火:

    1、煤層自燃鑒定研究費用;

    2、防火系統建設設施費用;

    3、滅火消防設施裝備費用。

    ㈤防治水方面

    1、礦井排水系統改造費用;

    2、探放水設備、設施購置、安裝費用;

    3、新技術推廣應用費用。

    ㈥機電運輸方面

    1、礦區供電網絡改造費用;

    2、礦井35KV變點站、主要水平、大巷及大巷變電所的設備、設施、材料改造費用;

    3、主要裝備的供電安全改造及升級、更新費用;

    4、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費用;

    5、更換煤安標志的設備費用;

        6、提升運輸系統改造費用。

    ㈦安全培訓方面

    1、安全培訓基地建設費用;

    2、安全培訓設施、設備購置費用;

    3、安全培訓圖書、音像資料購置費用。

    ㈧應急救援方面

    1、礦山救護隊建設;

    2、礦井救災、避災設施、裝備購置費用;

    3、應急救援物資購置費用。

    五、安全費用使用原則

    1、專款專用原則。安全費用必須用于安全生產的相關支出,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費用不得擠占和挪做它用。

    2、重點保障原則。安全費用資金分輕、重、緩、急,重點保障礦井“一通三防、防治水、機電運輸等方面重大危險源及重大隱患治理及需要進行系統、環節、主要設備、裝備等方面的改造、更新和完善。安全費用資金要使用到消滅事故隱患、杜絕重大事故發生的薄弱環節和主要部位。

    3、突出效果原則。安全費用資金投入最終要落實到使用效果上,根據專用資金計劃和成本資金計劃,通過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質量把關和竣工驗收,投入運行后要達到預期的目的。

    六、安全費用管理

    ㈠安全費用項目管理

    1、安全費用項目由礦統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

    2、安全費用項目要實行項目責任制度,確定施工組織設計及組織管理辦法,明確項目責任人,全面負責項目建設的協調組織工作,實行項目終身負責制,對項目 “工期、質量、造價和投資效果”負直接責任。

    3、礦有關部門負責各分管業務范圍內安全費用落實的日常協調監管,對項目“工程、質量、工作量、工程量和投資效果”負責。

    4、對列入安全費用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項目,必須納入礦月度抽查及季度檢查考評,工程項目竣工后,由安全生產技術部牽頭組織相關部室對項目進行全面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5、項目實施單位、相關業務部門及責任人必須按照年度安全費用實施計劃所確定的時間組織實施;不能按照計劃時間組織實施的項目,要及時分析說明原因及修訂計劃方案,相關部門把關同意、分管礦領導審核批準后上報礦有關部門。

    6、安全費用項目完工后,安全費用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須在5日后將安全費用項目的有關情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工程內容;工程量;工程費用;工程質量;其它相關情況)上報礦安全費用項目領導小組審核。

    7、項目竣工后,由礦安全生產技術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

    ㈡安全費用財務管理

    1、資產財務部要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具體由分管領導負責制定費用計劃和方案,安全生產技術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2、實行計劃管理,嚴格控制工程費用,避免發生不合理超支現象。

        3、安全費用項目完工后,安全費用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須在10日后將安全費用項目決算表報礦資產財務部。

        4、礦資產財務部必須根據安全費用項目決算表,做好財會處理工作,做到合法、規范。

    七、安全費用的考核

    1、安全副礦長對安全費用提取、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生產技術部必須隨時掌握安全費用的提取及使用情況,對安全費用項目的完成情況,納入月度、季度安全績效考核。

        八、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2、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3、云南東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印發《云南東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教育培訓主體責任,強化“以人為本”的理念,建立安全教育培訓長效機制,強化“三項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增強廣大干部職工法律法規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綜合安全技術素質,提升我礦安全管理水平,杜絕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礦職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培訓大綱的要求,定期接受安全教育技術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和新工人必須做到“先培訓、后上崗”。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礦所屬單位。

    第四條  礦屬各單位要采用不同方法,多形式、多渠道、扎實有效的開展好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提高操作技術水平,使培訓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制定本礦全年度安全技術培訓實施意見,編制全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按計劃組織培訓,并做好全礦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培訓教學、考核(機考)、辦證、審驗證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礦屬三井口和羅平、鎮雄項目部負責制定本礦井特種作業人員復培訓計劃、新工人培訓計劃和全員培訓計劃。結合本礦井安全生產實際,按計劃進行培(復)訓。

    第七條  各礦井生產連隊,要結合本隊安全生產的實際,編制連隊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實時對職工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第八條  礦屬地面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培訓計劃,按時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九條  礦宣傳部和安培中心要利用礦有線電視等宣傳媒介,不定期的進行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安全技術部等職能部門對各單位的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結合安全質量結構工資考核機制,把培訓工作納入考核內容,獎優罰劣。

    第十一條 全礦培(復)班,每期都必須有培訓計劃,培訓大綱、課時安排、學員學籍檔案、學員報名表、考勤表、理論實作答題試卷和成績登記表。

    第十二條  教師講課必須持有教案,多媒體教學,教師必須要制做課件課件制作要有圖示、圖表,爭取采用動畫課件

    第十三條  培訓檔案內容要齊全,并按規定按時進行存檔,檔案形式除采用文件版之外,力爭再采用電子版。

    第十四條  基層連隊要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詳實、規范。隊長、書記負責組織實施,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班前會至少要有十分鐘的安全教育,由班組長負責組織實施,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教育活動記錄,并保管、存檔。

    第十六條  礦政工部要制訂干部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礦工會要制訂群監網員培訓計劃;礦團委要制訂崗員培訓計劃和青年崗位能手考核計劃;礦人力資源部要做好職工技能培訓規劃;礦財務部要做好全礦職工安全教育經費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培訓按以下要求進行。

    ㈠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按國家規定,參加具有一、二級培訓資質的國家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培訓,資格證書每三年審證一次,每年進行16學時的再培訓。

        ㈡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㈢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2年復訓一次,每次不得少于96 學時,每年必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九條  新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培訓不得少于72學時,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㈠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勞動保護與勞動合同、職業道德、礦井概況、入井須知、職業危害和礦井災害事故預防等知識。培訓不得少于72學時。

    ㈡連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㈢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㈣新工人培訓考試合格后,要簽訂師徒合同,實習滿三個月后,經實作考核合格才能獨立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其它人員培訓按以下要求進行。

    ㈠其他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20學時的安全教育培訓。

        ㈡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㈢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使用操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按年度培訓計劃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  井(廠)安全宣傳教育以每周1次的安全生產調度會議為主,針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開展各類安全活動,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二十三條  生產連隊以每周1次的安全生產會議為主,貫徹學習礦、井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之外,重點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有關安全生產知識,讓所有職工領會規程措施的規范并簽名。

    第二十四條  班前會主題內容要圍繞現場安全管理和勞動生產組織開展,主要是針對工作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和危險因素所采取防范措施,杜絕“三違”, 實現“三不生產”。以標準的操作質量,確保安全質量標準化和規程措施的全面落實。

    第二十五條  各礦井和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六條  安全活動要有事故案例分析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過去或現在所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系統分析講解,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活動記錄。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井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學籍檔案,沒有按本辦法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技術培訓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九條  礦井根據礦安全技術培訓實施意見要求,按照第六條規定,將年度培訓計劃和每期培訓班教學計劃,教學大綱、選用教材、師資配備和考核成績等相關情況,分別報送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人力資源部。

     第三十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嚴格對各礦井每期培訓教學計劃和內容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并簽署實施意見后方能按教學計劃進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每季度組織召開培訓教研活動,研討培訓管理和教學、考核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措施,努力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十二條  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各礦井和地面單位,要建立年度總結和季度總結制度,將培訓工作進行科學的總結,并報礦安全技術部。

     第三十三條  礦安全生產技術部、人力資源部對全礦培訓教學計劃編制、審核、試卷命題、監考、機考、閱卷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考核機制進行獎罰。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按照礦《安全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每年末各單位要進行一次培訓評比,對優秀、合格教師和相關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技術培訓費用按東源集團公司噸煤費用提取,由礦財務部單獨列賬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為了加大安全監督檢查力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和問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礦井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促進安全生產形勢健康穩步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機構

    礦成立安全監督檢查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為:

    組  長: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組  員:礦領導;礦機關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部副科級以上干部)

        安全監督檢查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監督檢查小分隊和安全監督檢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和安全監督檢查業務工作。

    二、檢查范圍

    原煤生產礦井;地面生產單位。

    三、檢查內容

    1、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2、東源煤電股份公司和礦安全辦公會議、安全專題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等貫徹落實情況。

    4、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開展情況。

    5、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6、安全費用項目和重點工程實施情況。

    7、礦井五大系統(通風、供電、運輸、提升、供排水)以及地面要害場所、關鍵環節、薄弱區段的安全狀況。

    8、機電設備檢查、維修、保養、檢測情況。

    9、安全獎懲制度貫徹落實情況。

    10、干部下井檢查制度和跟帶班制度貫執行情況。

    11、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情況。

    12、特種作業人員培(復)訓和持證上崗情況;從業人員培訓情況。

    13、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問題的監督檢查。

    14、事故應急管理情況。

    15、勞動用工管理情況。

    四、檢查形式

        1、全礦性安全大檢查。

        2、突出重點時段的安全檢查。

        3、專項安全監督檢查。

    五、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資料檢查。

    六、檢查時間

    1、對原煤生產單位每月進行3次安全抽查。

    2、對地面生產單位每月進行1次安全檢查。

    3、每月對各單位進行日常隨機檢查和抽查。

    4、按照上級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

        5、專項安全檢查每季至少進行1次。

        七、組織形式

    1、全礦性安全大檢查由礦長或安全副礦長組織進行,安全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和安全小分隊成員參加。

    2、安全抽查由安全副礦長組織進行,安全小分隊成員參加。

    3、安全專項檢查由安全副礦長或總工程師組織進行,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安全技術部副科級以上干部參加。

    八、安全隱患整改落實

    ㈠一般事故隱患由礦、井負責組織整改落實。

    1、按照“四定”(定整改項目、定整改內容、定整改時間、定整改責任人)的原則,整改落實安全隱患和問題。

    2、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由分管井(廠)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整改,井(廠)長負責督促落實。

    3、要及時、認真、全面整改,重點是做好落實工作,嚴防同類事故隱患重復發生。

    4、做好復查工作,針對上次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要在下次安全檢查時進行復查;

    5、做好現場檢查、整改、驗收記錄。

    6、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場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無防范措施的不得生產。

    7、對安全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在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整改。

    ㈡重大事故隱患由礦負責組織整改落實。

    1、重大事故隱患由礦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④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⑤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2、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礦要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驗收。經評估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九、處罰

    1、對安全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依照《安全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2、對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和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的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甚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礦井生產、冼選加工、發供電、房屋建筑、交通運輸、爆炸物品、生活后勤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規定,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礦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要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財、物,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正常、有效進行。

      第六條  礦長全面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  總工程師兼安全副礦長具體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條  生產副礦長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落實。

    第九條  安全生產技術部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條  定期(每月)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  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每季、每年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大理監察分局和東源公司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大理監察分局和東源公司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㈠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㈡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㈢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礦、井主要負責人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礦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㈠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㈢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㈣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㈤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時,必須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必須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礦要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驗收。經評估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七條  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機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按照礦《安全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井(廠)應根據本制度,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為防止一平浪煤礦所屬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一平浪煤礦健康、穩定的發展;現對一平浪煤礦所屬礦井的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規定:

    l、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2、礦和井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礦和井財務、供應計劃。

    一、礦井頂板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地質說明書提供的地質資料,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有針對性的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冒頂。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執行。

    2、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面禁止采掘作業。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掘作業,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3、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禁在控頂區內提前回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加強掘進工作面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連鎖。對掘進巷道貫通要把好七關,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氣體超限、防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崩壞設備、防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當兩個掘進工作面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實行單工作面掘進。

    4、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放炮落煤等工序禁止平行作業,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5、加強支護材料管理,保證采掘面有充足的支護材料。特別要抓好單體柱、摩擦柱的修理質量,減少失效柱,確保對采掘面頂板的有效支護。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溝、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7、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嚴禁空頂作業,編制規程和措施時,必須對采掘面的超前支護的形式和方式作具體規定。對采掘面出現倒箱、倒柱、斷梁折柱必須及時整改。

    8、對于煤層傾角大、層間距小而上覆煤層已采的采掘面,頂板壓力大且極為破碎,頂板管理難度大,必須改變支護方式和提高工程質量。對于采面可采用一梁二柱、劈柴背頂、長托梁等方式加強支護,甚至改變采煤方法。

    9、受客觀地質條件限制,不能形成正規開采的局扇采煤點,必須保證下出口支護完整、有效,暢通無阻,確保發生事故時人員能及時撤出。

    10、傾角在30°以上的采面,容易發生串矸事故,嚴禁俯斜推進,且采面放頂線的特殊支護必須扎實有力,能達到有效切頂、擋矸的目的。

    11、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12、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記錄、總結、匯報分析頂板活動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二、礦井瓦斯管理制度

    1、每一個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測兩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檢查一次。

    2、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表。

    3、瓦斯日報表和通風瓦斯日報要報礦、井領導審查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制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4、每一礦井必須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嚴禁無風、微風作業,杜絕循環風,控制串聯風,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5、樹立“瓦斯為天”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觀念,從嚴管理,狠抓落實,瓦斯異常涌出區域的采掘面,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井主任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當班必須打棚欄,掛上警示牌。棚欄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并嚴加管理。

    8、屬下列情況的盲巷應予封閉:

    ⑴1個月以內不恢復使用的,打臨時密閉,3個月以內不使用的,打永久密閉。

    ⑵瓦斯、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氧氣濃度低于14%,瓦斯達3%時,必須在24小時內打臨時封閉。

    ⑶凡穿通采空區而半個月內不使用的,打臨時密閉。

    9、長期停風地點,必須提前切斷電源,斷開軌道、管路,嚴防雜散電流。

    10、采掘生產區域設置柵欄的盲巷,每班必須檢查1次瓦斯濃度和柵欄狀況,并有記錄可查;其它地點設置柵欄的盲巷,每10天必須檢查1次瓦斯濃度和柵欄狀況,發現問題,立即組織處理。

    三、礦井水災防治管理制度

    1、礦井每年必須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礦井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范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進行探、防、堵、截、排”綜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礦區地面建筑物必須修筑排洪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制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4)地面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5)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淀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7)在礦井延深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地測工程技術員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業必須編制操作規程

    (4)用鉆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7、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不少于2套完好的、能夠滿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設備,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礦井火災防治管理制度

    1、礦、井每年必須結合本年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和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認真貫徹落實。

    2、建立和完善出入井檢身制度,杜絕私帶煙火下井。

    3、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4、預防明火:

    ①坑木場、矸石山、原煤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于80米;坑木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

    ②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③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

    ④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變壓器油和其它油類物質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至使用地點,用剩的變壓器油和其它油類物質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存放在井下。

    ⑤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并有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并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

    ⑥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碹。進風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內延伸不小于20米的深度以及主扇房、風硐、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護。

    ⑦進風井口和進風平硐都要裝有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的遮蓋井口,并易于關閉。此外,機電硐室也應裝有防火門。

    ⑧礦井地面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系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防塵水倉的積水。消防管路應每隔50米安裝標準的管接,以便連接水龍帶。

    5、預防放炮引火:

    ①嚴禁發放和使用變質炸藥,在發放和使用時發現變質炸藥應撿出退庫,以防變質炸藥燃燒。

    ②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爆破作業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做藥、裝藥、連線和放炮;炮眼必須使用水炮泥充填和黃泥封孔。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③井下必須使用專用放炮器放炮,嚴禁明火或礦燈放炮。

    ④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現殘藥燃燒時,火勢不大可直接撲滅。可采用如下滅火方法:向火源沖澆水使火熄滅;將殘藥燃燒眼用炮泥等不燃物封閉,隔絕氧氣。

    6、預防電氣引火:

    ①井下供電必須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的規定。對井下電纜和機電設備要按《煤礦安全規程》第490條的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

        ②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要求做到10不準,接地電阻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82、483、484條的規定。

        ③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④井下機電硐室的防火按《煤礦安全規程》第460、461條的規定執行。

    ⑤井下機電硐室的防滅火設施,列入每月的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達標檢查范圍,由礦機電部門、井機電隊、運輸隊實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8、礦井地面火災事故的預防

    (1)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面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2)在設計和建筑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面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于其他廠房的下風側,并且相臨建筑物外墻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筑物之間還應設有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五、礦井防塵安全預防管理制度

    1、每一個礦井必須制定綜合防塵和煤塵管理責任制。

    2、每一個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

    3、井必須對塵毒等進行監測、測定時間間隔為:

    (1)粉塵作業地點,井下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每月測定一次;

    (2)生產性粉塵中游離的Si0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測定一次。

    4、掘進面必須采用濕式鑿巖,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干打眼。

    5、采煤工作面必須采取水泡泥、噴霧灑水或其他防塵措施。

    6、噴射混泥土工作面:噴射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干噴。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用品。

    7、井下煤倉、翻罐籠裝車和其他轉載地點以及地面煤廠,翻罐籠等都應進行噴霧灑水或凈化風流。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巖粉。    ·

    8、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含1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2)含10%以下游離SiO2的粉塵和煤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9、保證通風構筑物的質量和正確選擇構筑物的位置,并加強支護管理,防止大量漏風。

    10、加強局扇的管理和風筒的維修,防止風筒大量漏風,保證推進工作面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11、正確合理的計算和分配風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創造良好的氣候條件。

    12、定期清掃沉積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塵,是防止煤塵再次飛揚形成煤塵爆炸性的一項重要措施。

    六、礦井機電運輸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1、每一礦井應有雙回電源線路。雙回路電源應滿足下面要求:

    (1)當任意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外一回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2)礦井的雙回路電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

    (4)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5)礦進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點不得少于兩回路供電線路,并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

        注:(1)(2)(3)要求:當任何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

    (4)主要通風機房。

    注:(4)要求: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條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注: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3、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登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應超過10000v;

    (2)低壓,不應超過1140v;

    (3)照明、手持式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v;

    (4)遠距離控制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5)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4、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5、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時,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6、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7、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8、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9、每一礦井應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和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10、礦井內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1)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2)鎧裝電纜應每隔l00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12、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的一般規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2)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臺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3)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干線。

    (4)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的,應另敷設接地干線。

    (5)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于兩組;

    (6)局部接地極可設置與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7)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于2Ω。

    (8)每臺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干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于1Ω。

    (9)當高壓系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于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于40A;

    (10)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進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得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14、在380/220v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15、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系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16、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各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防爆合格證制度,入井證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17、罐籠提升信號系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1)工作執行信號;

    (2)提升中斷指示信號;

    (3)提升種類信號;

    (4)檢修信號;

    (5)事故信號;

    (6)無聯系電話時,應設有聯系詢問信號。

    18、編制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系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19、編制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20、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操作規程在現場監督兌現,糾正違章作業,使規程落到實處。

    21、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并參加工程驗收。

    22、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23、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24、參與事故分析,制定技術防范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一平浪煤礦是一個以原煤生產為主導產業,根據煤礦自身的安全管理特點和以往一般事故的救援慣例,特制定一平浪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一、發生事故的匯報程序

    (一)井(廠)匯報程序

    事故現場人或知情人→井(廠)調度值班室→井(廠)值班領導→井保健站→事故有擴大危險(事故現場或井下人員迅速撤離)→主任工程師→井領導→事故連隊、井有關連隊、井安全站、組室有關人員、運輸隊地面井下運輸組→井(廠)調度值班室→事故無擴大危險(事故現場或井下人員協助搶救)→清點人數(礦燈房或井口考勤室)→清點人數(事故連隊)。

    (二)礦事故匯報程序

    井(廠)調度值班室→礦調度值班室→礦值班領導→通知待命或出險(礦救護隊)→待命搶救(礦醫院)→礦長→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總工程師→組織搶險救災工作機構(礦黨委和有關政工部門負責人、有關業務部室負責人、礦工會、生活后勤單位)(發生死亡事故)→下達搶救命令(井廠調度室或事故單位搶救工作機構:事故連隊、井有關連隊、井安全站、組室有關人員、運輸隊地面井下運輸組)→云南東源集團公司→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大理分局、祿豐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經濟貿易委員會。

    注:礦調度室應該在2小時內將死亡事故上報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大理分局、祿豐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經濟貿易委員會。

    (三)事故匯報制度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井調度室或本井負責人。報告時要沉著,要把事故情況匯報清楚。報告內容:事故地點、時間、單位(井、隊、班組);事故類別;傷亡情況;報告人姓名;報告地點等。

    2、井調度室和井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礦總調度室和礦長。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傷亡情況;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報告人等。

    3、礦總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按匯報程序通知有關人員和單位。

    4、礦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集團公司、駐地安全監察辦事處和本地企業管理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類別;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的情況;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事故的報告單位等。

    5、為防止井上、下聯系中斷,報告事故的人員,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留守電話,即時將災情變化發展情況向井調度室匯報,直到井調度室通知離開為止。

    二、各井事故緊急救援

    礦井發生非傷亡事故和3人以下的受輕傷事故由井組織搶險救災和恢復生產。礦有關職能部門到井給與積極的協助。

    井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礦井事故緊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指揮部,以及相關的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恢復生產等工作組。

    三、一平浪煤礦礦井事故緊急救援

    一平浪煤礦所屬礦井發生凡3人及其以上的受輕傷、1人及其以上的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和3人以上的受傷亡事故,由礦組織搶險救災和恢復生產,由礦制定礦井事故緊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總指揮部,以及相關的事故搶險救災總指揮部、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恢復生產等工作組。

    (一)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1、總指揮部

    ①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地點:礦總調度室。

    ②應急救援常設指揮部,辦公地點:礦總調度室。

    事故發生后,為使應急救援指揮更接近事故現場,確保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更準確、有效,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由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確定設立井下基地指揮部。

    2、指揮組

    總指揮:礦長;副總指揮: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

    3、工作組

    ⑴通訊調度組:組長:礦調度室主任。組員:機修廠廠長和通訊組,機電隊隊長和通訊組。

    ⑵搶險救災組:組長:生產副礦長。組員:救護隊全體指戰員,礦安全、生產技術、機電、通風等部門負責人,事故井井長、技術主管、安全站長以及有關工程技術人員。

    ⑶物資供應組:組長:經營副礦長。組員:供應部門負責人和庫管員,車隊隊長和駕駛員,運輸隊隊長和運輸組、提升組全體人員。

    ⑷醫療衛生組:組長:礦醫院院長。組員:礦醫院醫務人員。

    ⑸生活后勤組:組長:礦工會主席。組員:工會有關人員,生活后勤服務人員。

    ⑹治安保衛組:組長:武裝保衛部負責人。組員:治安保衛人員。

    ⑺政工組:組長:黨委副書記。黨委、黨總支、各支部以及政工部門的有關負責人。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的職責

    1、總指揮

    ⑴全權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⑵在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處長、井長等有關人員的協助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

    ⑶不斷了解應急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如發現新的情況應立即采取新的對策。

    ⑷事故處理完畢后,宣布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并組織制定恢復生產的方案。

    ⑸生產正常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會。

    2、副總指揮

    ⑴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及其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⑵調集應急救援物資。

    ⑶嚴格控制入井人員,并簽發“應急救援通行專用許可證”。

    ⑷根據批準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方案,對入井人員的數量控制進行有效監督。

    ⑸記錄應急救援的全部過程。

    ⑹具體負責制定恢復生產的方案。

    ⑺總指揮不在礦時,由副總指揮全權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3、通訊調度組

    ⑴礦、井調度室值班調度員接到災情匯報后,立即將事故情況按附件的規定通知相關人員和單位。

    ⑵通知值班話務員,切斷與事故無關的通話,并按照總指揮部的通知,在指定地點組織安裝救災電話。

    ⑶及時準確的傳達總指揮部的作戰命令。

    ⑷保障井上下救災電話的暢通。

    ⑸隨時統計和掌握出入井人數和滯留在井下各區域的人數。

    ⑹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傳達消除作戰命令和恢復生產的命令。

    4、搶險救災組

    ⑴負責召集救護指戰員,傳達作戰命令,嚴陣以待。

    ⑵了解和掌握災情,落實事故類別、性質、發生地點、波及范圍和傷亡情況,提出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意見。

    ⑶提出救護隊員進入災區的路線、井下人員的避災路線和井下基地位置等意見。

    ⑷負責指揮停送電工作。

    ⑸負責提出建筑措施通風設施和礦井反風救災的意見。

    ⑹根據井下災情變化,提出救災實施方案的修改意見。

    ⑺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按總指揮的命令,負責組織恢復生產前的通風、停送電、安全檢查等工作,并將檢查情況報告總指揮。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向總指揮請示恢復生產。

    5、物資供應組

    ⑴保證救災人員、物資的及時運輸到位。

    ⑵按規定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工作,并保證質量和數量。

    ⑶按總指揮部的命令,將物資迅速發送到指定地點。

    ⑷接通知后,汽車隊和井下運輸隊立即將車輛準備好,到達指定地點待命。

    ⑸服從指揮,保證救災人員、物資及時運抵事故地點,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醫療衛生組

    ⑴按規定準備好應急醫療器材、藥品,并定期檢查和更換,保證質量。成立應急救援的醫療小組。

    ⑵接通知后,迅速組織醫療小組到指定地點對傷員進行救治。其他醫務人員在院部待命,并按需要準備應急病房。

    7、生活后勤組

    ⑴安排好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生活。

    ⑵配合礦醫院設置臨時病房和生活物資。

    ⑶準備好處理善后的一切工作和所需物資。

    8、治安保衛組

    ⑴做好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工作。

    ⑵組織治安保衛人員、民兵維持礦區治安,并按照總指揮部的通知對指定地點(區)進行警戒。

    ⑶保護應急救援物資的運送。

    9、政工組

    ⑴做好《一平浪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⑵應急救援期間,做好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穩定人心,防止礦區發生群體性事件,干擾應急救援工作。

    ⑶做好恢復生產期間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廣大職工樹立必勝信心,排除畏難情緒,盡快恢復生產。

    ⑷做好應急救援的組織、紀律監督工作,確保政令暢通。

    ⑸按照有關規定,在上級的指導下,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一定的宣傳報道。

    四、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原則

    1、礦長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全權指揮者。在礦長未到位前,由值班副礦長負責指揮。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必須杜絕多頭指揮。

    2、礦山救護隊長對礦山救護隊行動具體負責,全面指揮。當災情突然發生變化時,基地指揮部來不及向總指揮部請示時,基地指揮部可向基地救護隊指揮員下達命令,并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如有外援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部,由事故礦的救護隊長擔任作戰部指揮,協調各救護隊戰斗行動,如果不能勝任指揮工作時,由總指揮另行委任。

    3、一旦發生事故,總指揮部應立即查明事故發生的地點、原因、事故波及范圍、人員傷亡情況、礦井通風狀況、井下瓦斯情況,在掌握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制定搶險救災方案,著手營救受災人員。并視災情決定是否向上一級主管部門請示,召請外援礦山救護隊。

    4、井下現場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要沉著冷靜,盡快判明事故發生的地點,可能波及的范圍,迅速組織臨場人員營救傷員,有組織地撤離事故現場,同時將事故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立即通知礦、井調度室。

    5、事故發生后,總指揮部必須立即組織撤人、停電以及保證主扇、主運輸(副提升)和壓風機的正常運轉等工作。

    6、事故發生后,總指揮部必須立即通知井調度室、礦燈房、各連隊準確統計當班井下人數及其姓名,以便分析災區人員數量和分布情況。

    7、遇有高溫、塌冒、爆炸、水淹等危險的災區,只能在救人的前提下,才能決定救護小隊進入,但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救護小隊在災區的安全。

    8、為及時供應應急救援物資和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進行,靈活、有效,應設立應急救援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

    五、事故應急救援條件保障

    1、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常抓不懈,有備無患,各有關單位(部門)要按有關規定隨時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條件保障的各項工作。

    2、礦機電部門、機修廠要加強通訊設施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工作,保證礦區通訊暢通;同時,做好建立臨時通訊設施的準備工作。

    3、各安全管理部門和生產技術部門要對礦井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進行預測、評估、控制和報告;同時,要嚴格生產技術管理,保證各類生產技術資料(主要指: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防塵系統圖;避災路線圖;供電系統圖;排水系統圖;壓風管網圖;礦區通訊系統圖;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礦井反風演習報告;上年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習報告)齊全,準確無誤。

    4、礦山救護隊是事故應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必須加強礦山救護指戰員的業務素質教育培訓工作和技能戰術訓練工作。做到作風過硬,訓練有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杜絕畏首畏尾,拖拉扯皮,臨陣脫逃,貽誤戰機。

    5、礦物資供應部門和醫院要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工作,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要設專用倉庫,專用倉庫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必須保證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質量和數量。

    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紀律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任何單位和個人接通知后,必須立即到達指定地點待命。

    3、一切進入警戒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應急救援通行專用許可證”,否則,不得放行(入井)。

    4、不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有關事故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任何消息。

    5、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使國家和職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予以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習

    1、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下發后,各單位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討論和考試,重點掌握井下救災避災原則、避災路線和災害預兆。

    2、礦每年組織1次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習,預案演習后,要及時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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