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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管理及安全技術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9-27 22:36 來源:本站原創

    瓦斯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所有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入井,嚴禁穿化纖衣服。
    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班組長、采煤機司機、井下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監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光學甲烷監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或者是便攜式甲烷監測儀檢查瓦斯。任何人不得隨意打開儀器,如有損壞、失靈,應立即帶到井上進行更換。
    通風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保證有足夠的風量,保證工作面正常通風。嚴禁不合規定的串聯通風、老塘通風;嚴禁欠風作業、欠風生產。
    保證工作面通風系統穩定合理,未經礦總工程師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通風設施。
    工作面風機兩巷,不得碼放過多的材料,保證有效通風斷面大于設計斷面的2/3。
    必須管好,用好為本工作面回采服務的通風設施,兩道風門不得同時打開,并不得用礦車撞風門.
    嚴格執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管理制度。工作面必須按照要求配齊瓦檢人員,通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工作面測風和瓦斯工作,工作面的回風流每班不得少于兩次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的檢查。
    必須加強工作面上隅角等瓦斯監測和通風管理工作,防止CH4、CO積聚。
    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工作面回回風順槽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都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電動機或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工作面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m以內,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進行處理.
    必須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嚴格執行電氣防爆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大防爆檢查力度,消滅失爆。因瓦斯濃度超限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恢復供電.
    供電必須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電氣設備必須保持完好,機械設備不得帶病運轉或者超負荷運轉,嚴禁甩掉機電設備的保護裝置或者設施運轉,防止產生火花或者機械摩擦火花。
    加強膠帶輸送機防火措施安全保護,防止摩擦起火。
    通風部門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安裝好束管監測系統和安全監測系統,并保證該系統的正常使用。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的雷管、火藥和爆破器。炮眼封泥及其長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長度不得小于0.3m。
    18. 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并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19.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爆破。必須及時匯報礦總工程師采取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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