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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供電“十不準”

    作者:佚名 2011-09-24 21:20 來源:本站原創

     井下供電“十不準”
         
    1、不準帶電檢修。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鉆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
    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
    5、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面,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后,不準送電。
    9、失爆設備、失爆電器,不準使用。
    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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