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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9-16 22:15 來源:本站原創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和《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境內所有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及監督管理,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煤礦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煤礦特種作業范圍包括:井下電氣作業、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作業、安全檢查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瓦斯抽采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等10個類別。

    第四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知識和技能水平;

    (四)具有2年以上煤礦生產作業工作經歷。

    第五條 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負責所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的組織管理,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審核發證;

    上述情況以外的各類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由各市煤炭工業局按屬地負責組織管理,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審核發證。

     

     

    第二章 安全培訓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三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本區域、本企業不具備培訓條件的,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可就近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培訓機構組織培訓。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要嚴格按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組織進行,推薦使用國家局組織編寫的培訓教材。

    第八條 初次培訓領證人員培訓時間不少于90學時,內容包括理論知識學習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培訓報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文化程度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社區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4、所在煤礦企業出具的工作簡歷證明材料。

    第九條 培訓報名信息由培訓機構統一使用國家局編制的《特種作業IC卡管理系統》進行錄入,報名結束后,及時上報考試組織單位。

    第十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計劃組織辦班,嚴格考勤管理,做好培訓建檔和管理工作,存檔材料包括:

    1、培訓辦班申請審批表;

    2、培訓授課安排表;

    3、培訓人員花名表;

    4、培訓人員報名材料(一套);

    5、培訓人員考勤表;

    6、培訓人員考試成績表。

     

    第三章 復審和延期復審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在有效期內3年復審一次,有效期滿需要延期換證的,需申請延期復審。

    第十二條 到期需要復審或延期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2個月內申請參加復審培訓;超過有效期3個月未申請的,不再予以復審或延期復審。

    第十三條 復審和延期復審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內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十四條 復審和延期復審培訓人員報名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特種作業操作證》正卡(即:IC卡)原件;

    3、社區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4、所在煤礦企業出具的安全作業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復審合格的,正卡(IC卡)刷新數據,貼復審標簽,副卡重新制作;延期復審合格的,換發證書。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㈠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㈢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㈣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按本細則第五條職能劃分負責組織,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審核和發證。

    第十八條 考試按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執行,總分100分,滿60分及格。初訓人員要求進行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兩項考試,復審和延期復審人員要求進行理論知識考試。

    第十九條 理論知識考試統一使用國家局組織編制的考試軟件,實行計算機操作考試,由考試組織單位集中組織進行。

    實際操作考試應以實際操作方式為主,暫不具備實際操作條件的,可以計算機模擬或答辯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培訓期滿,按規定考核合格的,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合格者可隨下一期培訓班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參加培訓。

    第二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考試組織單位持《〈特種作業操作證〉審核驗印表》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合格人員花名表》到省煤炭工業廳辦理審核驗印手續。

    省煤炭工業廳對所上報的資料審核無誤后,發放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考試組織單位要在培訓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考試,考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驗印和證書發放工作。

    第二十三條 要規范培訓、考核、發證檔案管理,存檔資料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辦班申請審批表;

    3、學員報名材料(一套);

    4、考場報告單、考生簽字表、考試成績單;

    5、審核驗印表、驗印人員名單。

    具體培訓、考試資料由各市煤炭工業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負責建檔管理。

     

    第五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分為正證(IC卡)和副證。正證有效期為6年,副證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證書,因持證人工作單位變動或其它原因,造成證書所載單位名稱與服務單位名稱不一致的,可暫不辦理服務單位名稱變更手續,到期隨復審(延期復審)換證一并完成變更。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證書在有效期內,但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異地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向從業煤礦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注銷、吊銷,由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按本細則第五條職能劃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并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涂改、轉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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